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22部委《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的几点要求
作者:来源:江南app网址日期:2021-03-25 点击:
红文[2021]1号
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22部委《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的几点要求
各分支机构:
2021年3月20日,民政部等22部委印发了《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对于增强社会组织自律、促进社会组织建设、强化社会组织功能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江南体育竞技中心 作为全国性的文化类社会组织,担负着研究、宣传中国红色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社会责任。我们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民政部等22部委《通知》精神,为全方位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用实际行动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几点要求。
一、立即组织本机构、本单位全体人员,认真学习、讨论《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领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通知》精神转化为每个同志的自觉认识和行动。学习讨论情况要及时报告本会。
二、各分支机构开展各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有关条例,自觉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管理。
三、各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活动,事先要报研究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按活动所在地区,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备案。
四、各分支机构要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含境外注册的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活动,更不得为非法组织、非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甚至成为它们的保护伞。各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活动时,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必要条件要进行认真审查、核实、评估,存档合作方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复印件,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合作项目的选择要少而精。对于那些旨在营造声势,社会效益、文化效益不强的项目,一律不予合作。
五、各分支机构的成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
六、各分支机构自收到此件起,在学习、领会民政部等22部委《通知》精神的基础上,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主要内容包括:自2019年以来,有无与非法组织开展的活动;有无本单位成员特别是负责人参加非法组织开展的活动;有无违犯本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条例》的情况,如在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擅自授权某些公司和个人开展盈利性活动,不规范使用分支机构简称,不规范使用宣传用语等等。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在4月20日之前如实报告本会。凡瞒报者,一经查实,即撤销该分支机构。
七、自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来,我会已经对4个违规的分支机构分别做出警告、暂停工作整改、撤销机构的处理。今后将继续加大惩治力度。各分支机构一定要提高自律意识,自觉维护红色文化工作者形象,打造真正过得硬的红色文化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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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
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民发〔2021〕25号)
民〔2021〕25号
民政部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
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纪委机关、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监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文化和旅游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外汇管理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分局)、知识产权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加明显,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日趋清朗。但也必须看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仍时有发生,其滋生土壤依然存在,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在各种利益驱动下,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有的非法社会组织为寻求合法外衣的庇护,千方百计“挂靠”到合法组织名下或者与其共同开展活动,鱼目混珠;有的线下被取缔后,变换名称在线上继续活动,手段更便捷、形式更隐蔽;有的党员干部政治意识淡薄,随意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这些都污染了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增加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难度。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全方位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向社会公告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在内的处罚信息,并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企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法依职责严厉查处,并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党员干部(含离退休干部)要依法依规参加各类社会组织活动,增强甄别意识和警惕性,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对违反有关规定、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融媒体中心、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新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前,应依据民政部门信息对其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其刊登广告;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出版宣传册、图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宣传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火车、高铁、飞机、轮船、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及机场、码头、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居(村)委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或播放电子广告;各种会议中心,会展中心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展销场地;城市的标志性场所,写字楼等服务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或办公场地。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民政部门发现此类情况的,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五、各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便利。各互联网企业要强化旗下平台管理,加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强化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管理,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服务。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相关认定意见,依法依职责责令其查封、关停非法社会组织各平台公众账号和网站,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客户身份的识别、本外币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对于列入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不得为其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外汇局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金融机构相关违规行为。
七、进一步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机制,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和惩戒,研究制定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在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获得荣誉、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更严格的措施。
要注意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防范意识。社会公众在参加社会组织举办的活动前,要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查询该组织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上当受骗。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按照通知要求迅速采取一系列精准有力的行动,既要抓好部门内上下协同,也要加强部门间横向联动,确保打击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为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尽职尽责,为营造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平安社会环境作贡献。
202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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