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治疆方略的时代遵循
作者:来源:天下韶山网日期:2017-02-16 点击:
毛泽东治疆方略的时代遵循
新疆,古称西域,在中国地缘政治上的战略重要性已被历史所证实。建国以后,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以及相伴而来的暴力恐怖主义似乎一直是新疆绕不开的话题,而这“三股势力”背后隐藏的实质又牵涉到国家认同的根本性问题。新疆实现和平解放以后,“新疆人民都把毛泽东主席和共产党看成他们的解放者和救星”,民族团结与宗教和谐一直是新疆社会发展的主流。这在新疆医科大学的伊力多斯·阿合塔莫夫教授谈起自己的成长经历时有所诉诸:“我们小时候,不同民族的孩子在同一个空间和环境里一起成长,为了交流方便,我们会说各民族的语言,脱口而出的一句话中,包含着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汉族、蒙古族等多民族语言。我们的语言属于‘杂家语系’,这个现象就是新疆各民族和谐共处最有说服力的表现”。但为什么现在很少看到了呢?是否这段时期的民族关系,特别是针对十年文革界定的新疆民族关系,真的像史书和史学界所界定的那样真切呢?为什么那个时候的汉维小孩子愿意在一起玩和上学,而且是如此的频繁?笔者不是要推翻历史的定论,而是在质疑一个“悖论”。
虽然“民族关系既是历史环境和条件的产物、积淀,更重要的是现实环境和条件的一种折射和反映,它在不同的条件下表现的特点也是不同的”。但按常规推演,改革开放了,经济和生活水平相对以前也提高了许多,政治形势和环境也宽松了好多,人的心境也打开了,民族关系应该发展的比以前更好才对。但事与愿违,90年代以来,南疆的汉维小孩在一起玩的简直是奇迹,年轻维族抽烟和喝酒的就更少了,请问这是为什么?难道仅仅是敌对势力的渗透吗?或者归结为不可在现今再次践行毛泽东时代“整体范式变革”的限制?笔者不是要否定敌对势力的渗透,只是怀疑敌对势力的渗透不可能这么广泛和深入,更怀疑一种内在最深处的“隔膜”和“异质”会随着经济发展和开放程度的提高而愈演愈烈,如同“三高”的“富贵病”般蔓延开来。而这种“隔膜”和“异质”被重新划开的口子就是如何正确的对待那段新疆的民族关系史。如同一条人们已经习以为常的规制,并且在这种规制下的新疆民族关系是和谐共荣的。但一旦有一天从上到下风靡了一种全面否定他们习以为常的规制时,他们从此知道自己是和汉族人不一样的,他们从此知道自己在过去受到了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并且,由此转化为不设限的民族诉求。改革开放虽激发了新疆社会的活力,但也激发了开放条件下新疆社会的“非理性”,虽冲破了禁锢,但也带来了开放时代新疆社会的“刻意”差异。请问,这是为什么?
马克思主义者一向认为,事物的内因是决定事物发展的根据,外因只是事物转化的辅助条件。由此可以明确,敌对势力的渗透是重要的外部作用,但起到根本和关键作用的还是新疆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些内在因素。对此,已经引起相关学者们的注意。例如,林炜、杨连生、高丽洁在其文章中所言的:“比如在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极端宗教思想和非法宗教活动,露头、蔓延于上世纪80年代,成势、膨胀于90年代,其直接诱因应该是发生在思想政治文化领域。由于在80年代初纠正“文革”错误的时候出现了一种倾向掩盖了另一种倾向的失误,过度否定了文革期间及文革以前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管理方式,从而导致民族分裂主义、极端宗教思想和非法宗教活动乘势滋长蔓延”。“对于这种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失谐的现象,……。经济发展与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导致部分民族成员中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失谐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更不是全部原因”。由此,笔者以在新疆生活的感知和工作实践的调研分析认为,全面否定文化大革命是党中央的正确决断,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但由全面否定文化大革命而全面否定十年文革期间新疆在促进民族团结和宗教改革方面的有效成就则是错误的。经济发展是民族地区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是否和谐的基础因素,但不是决定性的制约因素。即使中国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于沿海地区,也不代表民族地区的民族关系就一定会和谐。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也是中共七大召开,正式确立毛泽东思想为我党指导思想的70周年。在这个充满节庆的重要年度,重新回忆和梳理开国领袖们的治疆方略,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毛泽东时代的新疆为什么是真真切切的“民族团结一家亲”?显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毛泽东提前进军新疆的伟大战略筹边
建国前期,帝国主义者们和国内反动势力是不愿意看到人民共和国的新疆实现顺利解放的。例如,美国就曾鼓动以马步芳为首的军阀把部队撤退到新疆,成立一个“伊斯兰国家”与中共对抗。对此,毛泽东转变观念,未雨绸缪,决定提前解放新疆。一九四九年九月十日,毛泽东做出了《关于向新疆进军问题》的指示,他根据陶峙岳、赵锡光等准备和平解决,以及新疆主席包尔汉已派人接洽和平谈判,得出“新疆已不是战争问题,而是和平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毛泽东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和平解决新疆问题的指示》。他认为,新疆问题的关键是中共共产党和维吾尔族的紧密合作,“在此基础上迫使国民党就范,……。使新疆能够和平地少破坏地接收过来,并有秩序地改编国民党军队”。并且,针对曾震五要求的今冬不要进军新疆的意见,毛泽东要求彭德怀和西北局不要反驳,“但在实际上,你们应确切地于十一月一日或十日以前准备完毕……,以便在十一月上旬或中旬实行进军”。
此后,当毛泽东收到陶峙岳和包尔汉归向人民民主阵营的电报后,过两天就给予了回复和指示:“此种态度符合全国人民的愿望,我们极为欣慰,希望你们团结军政人员,维持民族团结和地方秩序,并和现正准备出关的人民解放军合作,废除旧制度,实行新制度,为建立新新疆而奋斗”。同时,针对三区人民的革命斗争,毛泽东在《给艾斯海提·伊斯哈科夫的电报》中指出:“伊犁、塔城、阿山三区人民的奋斗,对于全新疆的解放和全中国的解放,是一个重要的贡献”。“一万四千人的民族军,应使之和人民解放军一道,分布全疆各地,作为人民解放军联系维吾尔族、吉尔吉斯族、蒙古族等民族的桥梁,进行民众工作,建立人民政权,建立地方武装和建立党的组织”。至此,新中国挫败了敌对势力的阴谋,实现了新疆的全境解放,免去了毛泽东所说的“夜长梦多”。
二、毛泽东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
董必武在《庆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曾指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在我们伟大的祖国和各民族人民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的亲切关怀下建立的,是在祖国大家庭中各民族人民兄弟般的帮助下建立的”。可见,新疆维吾尔自治的成立与毛泽东的英明决断有着非常重要的紧密联系。而新疆之所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刘少奇认为:“这样,就能够消灭历史上残留下来的民族间的隔阂和歧视,不断地增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信任和团结”。可见,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基于历史和现实环境的客观、正确决断。
回顾这一过程,从一九五三年二月,邓小平、习仲勋、李维汉,在《关于审批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计划草案的两次报告》中认为:“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方案是可以同意的”开始。中间经历过“主席指示不加‘维吾尔’族名,只用‘新疆自治区’的名称后,仲勋同志又与赛、包研究,包无表示,赛不同意,经再次深谈,已表示接受,但思想上还未完全打通,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上规定民族自治区名称‘由民族名称冠以地方名称组成之’”。关于这一过程,在《新疆分局关于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名称问题的报告》中曾有描述:“维吾尔族的高级干部,除赛福鼎、包尔汉同志表示由中央如何决定即如何执行外,其余都要求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可见,在称呼“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问题上,中央一开始和地方就是有不同意见的。但是,基于新疆民族地区的客观实际和需要,“毛泽东后来同意新疆自治区冠名增加‘维吾尔’族名的意见”。不过,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办法草案的批语》中强调:“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中望针对干部和人民的思想认识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此点请加以注意”。可见,中央和毛泽东在“新疆民族地区”不等于“维吾尔族地区”的理性认识上,以及担忧民族分裂主义借用“新疆等于维吾尔族”的错觉问题已经有所警觉。其实,“这里有一个民族合作的意思在里面” 。
另外,在一九五五年四月十六日的《中共中央对新疆分局关于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名称问题报告的批语》中又再次强调:“中央同意你们所提意见,称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中,务须深入地进行教育工作,除继续防止和克服汉族干部中的大汉族主义思想残余外,亦须主要防止和克服维吾尔族干部(特别是负责干部)中的大民族主义思想倾向。必须指出:维吾尔族是新疆地区的大民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后,应该更加注意照顾其他少数民族,以利进一步增强新疆各民族的团结,进一步发展新疆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至此,一九五五年九月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的决议》。
归结起来,新中国之所以选择新疆的民族区域自治,之所以选择命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不是从书本上得来的,也不是从马克思的本本教条中推导出来的,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经验和革命实践进行总结提升而来的合乎中国民族地区现实的必然选择。因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相对于苏联的自治共和国,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不同,“是从两国的历史发展的不同而来的,部分地也是由于中国和当年十月革命时代的形势不同而来的”。正是基于这样的民族认知,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族人民群众,取得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胜利。并且,这些原则对于当今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仍将具有现实的长远指导意义。
三、毛泽东治疆方略的时代遵循
毛泽东治理新疆的政策与策略对于当今新疆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言,依然有其可借鉴之处和不可变更的原则性遵循,并且这种遵循在研究一些“特定问题”方面是不限于新疆这片地域的。如果说整个中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的能力现代化相对于西方意义上的认知和话语而言有其适宜自身国情的最优择取,那么针对中国的民族地区,特别是针对“三非”和“三股势力”不能绝迹的新疆社会而言,其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则更有着其特殊性和不可变更的时代遵循。例如,早在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央就认为:“成立中国共产党的新疆组织,并吸收少数民族中的先进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我们认为是适当的”。“在新疆这样多民族地区进行社会改革,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实行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稳当地逐步地推广前进” 。
(一)毛泽东与新疆的民族问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章的第五十条里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这一规定,对于解决当今新疆社会的民族问题而言依然有其根本性的指导意义。“新疆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反对英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所倡导的大土耳其主义”。可见,在毛泽东时代的新疆,民族分裂主义的外部渗透因素就一直存在,而不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时代条件下的产物。对于少数民族的重要性,毛泽东在一九五六年《论十大关系》的“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这一内容时就曾指出:“我国少数民族人数少,占的地方大”;“各个少数民族对中国的历史都作过贡献”。“不要以为只是汉族帮助了少数民族,而少数民族也很大地帮助了汉族”。而针对一些人主观的认定少数民族等同于落后的偏见,周恩来指出:“世界上所以有些民族比较落后,这是环境造成的,是因为没有给他们发展和锻炼的机会” 。
对于新疆的民族问题,毛泽东认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对此,王震也有所提及:“如果没有培养起本地干部和本地群众领袖,革命便不能生根和深入”。针对毛泽东提出的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狭隘民族主义,周恩来曾指出:“有了共同的,或者积极的发展目标,就可以克服那些消极的、不满的对立情绪”。而邓小平在《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是经济》中认为:“要提高其生活水平,与我们一道前进。当经济问题一天未解决,民族问题即未能解决”。关于民族之间的实质平等,周恩来有言:“如果少数民族在经济上不发展,那就不是真正的平等”。“各民族繁荣是我们社会主义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同时,针对维吾尔族和新疆境内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中央在一九五三年四月复电新疆分局并西北局中认为,“维吾尔族在新疆如同汉族在全国一样,是其他各兄弟民族的主体民族。因此,必须使维吾尔族干部如同汉族在全国范围内团结、帮助和照顾各少数民族一样来团结、帮助和照顾新疆境内的其他民族”。
不仅如此,毛泽东在天安门接见西藏国庆观礼团所指出的:“只要是中国人,不分民族,凡是反对帝国主义、主张爱国和团结的,我们都要和他们团结”。这一谈话不仅仅适用于西藏的民族问题,还可以用于看待和分析新疆的民族问题,往往是被人忽略的毛泽东民族观。毛泽东的这一讲话阐释的很明确,反对帝国主义是不需要分民族的,“要相信各民族干部和人民的绝大多数,不管是哪一个民族,只要是劳动人民就应该相信和团结”,只要承认是中国人就行。那么不是反对帝国主义的分民族又有何意义呢?特别是针对新疆这几年的反恐维稳任务可谓异常繁重,而反恐维稳的斗争在根本性上是与敌对势力的你死我活斗争,这一斗争与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同样属于对立性质的敌对矛盾。既然都是敌对矛盾,那么新疆人都是中国人,还有必要分民族吗?可能有人站出来说这是“同化”,其实,即使是“同化”也不一定是反动的。对此,周恩来有言:“如果同化是各民族自然融合起来走向繁荣,那是进步的”。这一推演和思路或许是解决新疆民族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针对建国以来的民族关系,特别是A·A·莫斯卡列夫所言的:中国共产党制定民族理论的“破坏性决策占主导地位的时期(1957-1978年)” 的界定是否合理?以及中国的一些历史书本中一直在宣传文革十年的新疆民族关系是何等的糟糕?这是否合乎民族地区的现实判断呢?笔者在此不是要肯定文革,也不是要翻案。毕竟,《决议》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判定,笔者只是在否定文革的基础上,在此探讨文革期间的新疆民族问题。
(二)毛泽东与新疆的宗教改革问题
“思想变化的过程是最慢的”,特别是在宗教领域。新疆实现和平解放不久,毛泽东就认为,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是可以改革的,但这种改革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解决。为此,他认为:“没有群众条件,没有人民武装,没有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就不要进行任何带群众性的改革工作”。针对新疆各民族宗教信仰时间比较长的现状,中央认为,“对于各民族内部的社会改革工作,却采取完全依靠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其他群众性的风俗习惯,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坚持不干涉的原则”。对于党外的上层人士及专家,“宗教界有地位的人士(阿訇、活佛、教主、大喇嘛及其他宗教界有影响的人士)”应当予以保护。并且,对于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与家庭社会之间的关系,周恩来指出:“对全民族信仰一个宗教的少数民族来说,宗教对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影响就更大些”。“我们要造成这样一种习惯:不信教的尊重信教的,信教的尊重不信教的,和睦相处,团结一致”。同时,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改革问题,周恩来认为,“假如少数民族中有积极分子提出要改革,应该好言相劝,劝他们不要性急”。针对清真寺、拱北和喇嘛寺的土地问题,刘少奇认为:“如果农民坚决不同意,坚决主张分配这些土地(或部分地分配这些土地),在政府不能不容许农民这样做的情形下,当然还是可以个别地容许农民这样做的(但不要宣布),不能说农民因此就违反了政府法令,就去处罚农民。这样做法,使我们在宗教问题上完全处于有理的稳当的地位。如果群众真有觉悟,也不会束缚群众的手脚。如果群众觉悟不够的情形,或群众在事后后悔的情形,都有可能使我们陷入某种被动状态,因此,这还是有一些冒险性的”。可见,中央和毛泽东在对新疆的宗教改革问题上是非常谨慎的,期盼的是一个少数民族群众自发、自觉的过程。
但是,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严重地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制约着人们的思想解放,威胁着社会稳定和新生的人民政权。中共中央和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民族和宗教分开;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分开;宗教和行政分开,即宗教不得违反和干涉国家的法律、行政和司法;宗教和教育分开,即宗教不得干涉学校的教育,不得强迫儿童学经文;党内外分开,就是在共产党员中讲清宗教信仰绝不是对党本身而言,而是对国家而言”。这五条已经阐释的非常明确,那就是:第一,宗教问题不等于民族问题,请不要一谈宗教问题就联系到民族问题或者一谈到民族问题就联系到宗教问题。第二,宗教信仰不等于宗教制度,既然是宗教制度,那就有变动的空间,而宗教制度是包括方方面面的,既有物质形式的制度,也有文字方面的条条框框,都是可以变革的。第三,宗教和行政分开也就是“宗教不得干涉司法行政”,宗教的教义和教规是永远没有法律效力的,必须要服从于国家的法律和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度。第四,宗教和教育是两回事,不得主观或者单方面的认为谁应该信教或者不信教,这不是宗教认知所应该包含或者涉及的范畴。第五,共产党员是绝不允许信仰宗教的,但是不等于党外认识不可以信教。不仅如此,毛泽东在《同班禅的谈话》中的主张不仅仅适用于西藏的宗教改革,而且还适用于看待和分析新疆的宗教改革问题。毛泽东在谈话中,一方面主张专职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存在,但必须要给予数量上的必要限定;另一方面又主张宗教的教职人员要多学习宗教以外的科学文化知识,给予其开阔的视野,避免其极端宗教思想的产生。毛泽东在谈话中还认为,宗教的“有些规矩可不可以稍微改一下子”?至于“宗教寺庙如何改革,我想你们应该考虑一个办法”。也即是说,为了促进生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开展,毛泽东主张宗教教规和寺庙的改革。
由此,笔者认为,毛泽东的宗教改革观对于当今新疆宗教问题的解决依然有其可借鉴之处。针对史书上所说的,“1958年废除宗教中的剥削压迫制度以后,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工作出现不少问题: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受到不少干涉和限制,不少地方群众的宗教活动转入‘地下’;保留的寺庙太少,……,新疆保留的多一些,但也有50%左右被搞掉了;喇嘛、阿訇安排劳动过多;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管的较宽,宗教活动、劳动、学习、治安保卫都管,有的地方甚至规定民主管理委员会是寺庙的行政机构;所有这些,引起宗教界上层人士很多意见,群众也不满意”。当笔者来到“三期叠加”的新疆地带时,笔者不那么认同史书上的这段论述。毛泽东曾指出,一定要“警惕帝国主义利用宗教的反动阴谋;培养一般信徒的爱国民主精神,实行自治、自养、自传”,从而“把‘三自’爱国运动扩大到各教会及其教徒群众中去”。可见,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并不是没有原则和限定的,给予信教群众保护的前提是他们遵守国家法律和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度。如果宗教信仰被反动势力所利用时,党和国家的适当介入就具有必要性和合法性。所以,笔者认为,“三自”所提倡的不仅是“三自”本身,实际上还是一个宗教群众是否愿意和能够世俗化及现代化的问题。针对各种宗教的典籍,毛泽东认为共产党人是可以研究的,因为宗教工作不仅是宗教界的工作,也是党和人民政府的群众性工作。由此不难明确,针对信教群众,毛泽东依然是作为人民内部的问题来看待和处理的。也即是:“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但这种保护方式和不干涉不能拿来作为极端宗教辩护的理由和口舌,这种允许存在和不赞成,甚至是保护和尊重是有前提预设的。“人的思想有各种各样,只要他不妨碍政治生活,不妨碍经济生产,我们就不干涉” 。但即使是这一前提,如果不是宗教,是极端,就不能再套用于看待和分析宗教问题。
(三)毛泽东与新疆的跨越式发展
跨越式发展是中央第一次新疆工作座谈会的重要主题。其实,从马克思提出东方社会可以跨越卡夫丁大峡谷的论断时起,中国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历经社会主义改造,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没有历经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阶段,这本身就是跨越式发展。直至新中国的民族落后地区也一同迈入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呈现的亦是跨越式发展的时空特征。
新疆刚解放不久,在具体的经济建设方针方面,中央认为:“首先是恢复与发展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并逐渐发展工矿业及合作社,以便推进新疆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中,开垦荒地、大力兴建水利尤为重要。这一时期,中央对新疆的建设和发展是给予照顾和特殊支持的。例如,陈云、薄一波提出的《关于财政支付新疆的两种办法》,陈云提出的《关于修建新疆铁路问题》的意见。建疆初期,“新疆农业税负担平均不到农民农业总收入的百分之八,比之内地省份过轻(内地省份在百分之二十左右)”。针对新疆后续的建设和产业发展,一九五二年的《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新疆财经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新疆建设的方针根据目前交通和国家财政情况,应以农业、畜牧业为主,增产粮食、棉花、牛羊,并组织出口换回必需的工业品,对工业建设只量力举办一些目前急需的地方小型工业”。为此,国家给予了充分的资金支持,用周恩来的话说:“新疆的人口只占全国的百分之一,但国家投资不止百分之一”。值得一提的是,朱德对于新疆的发展生产曾指出:“要大量植树造林,改造自然,实行绿化。所谓绿化,就是到处见不到戈壁、沙滩,也见不到光秃秃的山”。而在新疆的文化教育和社会管理方面,朱德提出:“各少数民族必须学习汉语、汉文,必须从小学起就教授汉族语文”。中央要求新疆分局“提倡各民族的文化和艺术形式,改革教育制度,培养干部,普及国民教育,改进社会教育,发展医疗卫生保健工作,根绝麻烟、鸦片与赌博等社会恶习”。宣传和实施“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实行婚姻自由”。自治区成立以后,毛泽东在《新疆要做好经济工作和增强民族团结》中又指示:“我们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不仅要比国民党统治时期好,而且要比现在的苏联好”。新中国对新疆采取了不同于内地的征购和物资供应措施,切实的减轻新疆民众的负担,“对新疆各族人民的物资供应,如布、茶、糖以及其他日用品,要比其他地区充分一点” ,这些有力措施极大地改善了新疆人民的生活水平。
针对新疆的社会改革,毛泽东认为:“在新疆进行社会社会改革必须采取稳重和谨慎的步骤”。“少数民族地区和汉族地区情况不同,不能照搬汉族地区的做法”。“首先应对各民族中的社会情况作深刻确实的调查研究,然后才能确定我们改革的政策口号与日期,而且必须在各不同民族中采取不同的改革政策”。为此,他强调:“条件不成熟,不能进行改革。一个条件成熟了,其他条件不成熟,也不要进行重大的改革”。也即是,要采取“慎重稳进”的民主改革方针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改造方法,坚持任何改革“要看少数民族内部的工作情况与群众的觉悟程度如何,才能决定”。而在新疆的土改方面,中央认为,“在新疆实行社会改革,充分地估计到民族和宗教的特点,有意识地在民族和宗教的问题上作一些让步,以换取整个社会改革的胜利,是完全必要的”。“必须发动群众,经过肃清土匪特务、反对恶霸、实行减租减息等步骤,达到耕者有其田,合理支配水利”。“发动与组织工人、农民、青年、妇女等各人民团体,并使之成为政府各项建设的有力的可靠的支柱”。不仅如此,毛泽东要求:“不论做快做慢都要先商量好了再做,没有商量好就不勉强做”。在这里,毛泽东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提出了少数民族工作的重要方法,那就是“商量着做”,而且商量做的基础是大部分都赞同,并没有设定具体的时间限制。他根据少数民族牧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地理环境等具体情况,提出在少数民族牧区采取比农业区更为缓和的“三不两利”方式,完成了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牧区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新疆地区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建设的平稳过渡,废除了各种剥削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社会震荡。
诚心诚意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文化经济是党中央的一向决断。对此,毛泽东曾指出:“如果共产党不能帮助你们发展人口、发展经济和文化,那共产党就没有什么用处”。“帮助各少数民族,让各少数民族得到发展和进步,是整个国家的利益”。“要做好经济工作。农业、畜牧业、工业要一年比一年发展,经济要一年比一年繁荣,人民生活要一年比一年改善”。但新疆地区的“地广人稀”一直是制约新疆发展的重要因素,必须要把汉族的人口资源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有机结合起来。为此,党中央把组织集体移民和鼓励移民自由迁入结合起来,逐步的改变了新疆地区人口稀少的状况。据有关数字统计,“1955年,新疆兵团招收了河北、河南、四川、江苏、上海等省市初高中毕业生和社会青年3857人。1956年,接收了河南支边青壮年45436人,招收四川、广东、江苏省知识青年4894人。1957年到1961年的五年间,净迁入人口高达112.4万人,仅1959年净迁人口达51.1万人,以有组织的支边青壮年和大量自动支边的灾民、难民为主”。人口的增加有力地促进了新疆地区经济建设发展所急需的劳动力资源和人才,实施的知识青年支边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仅改善了新疆人口布局,而且还有效的维护了新疆社会的稳定。同时,中苏关系破裂以前,“巩固和发展中苏永久的友好关系,取得苏联对新疆各项建设事业的帮助”,也是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
(四)毛泽东与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长治久安是中央第一次新疆工作座谈会的重要主题,在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性再次被凸显出来。新疆的社会稳定是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现实基础,新疆的长治久安是实现新疆社会稳定的必然追寻。
新疆实现和平解放以后,旧社会残留下来的遗毒和地方落后势力依然没有绝迹,反霸和清除匪徒的斗争依然很严峻,这些不利因素时刻在威胁着新疆人民开展和平建疆的进程。对此,中央在《中共中央对新疆开展减租反霸运动的指示》中强调,“反霸运动,是在这个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群众反封建斗争,这一斗争的胜利,将给在新疆地区继续进行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和进行长期建设工作,打下稳固的基础”。对于不同的匪徒,朱德在给王震的信中指出:“将乌斯满股惯匪平息,哈族招抚,转变他们的生活,由畜牧业转为农业,安定下来,才不能再为匪利用,望加大力改造;乌斯满本人未就擒,他是有美、英帝国主义及蒋匪的后方支持的政治土匪,望注意肃清他,以免后患。至于新、青、藏边之胡赛因、哈里伯克等部落匪首,应清抚兼施,既加以威力,又加以扶助其生产事业,使其生活改善,以通有无,才能彼此友善相处,才不致再为匪,也不致为美、英、蒋匪有机可利用” 。可见,针对不同目的和情况的匪徒,中央是采取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剿匪政策。
而对这些匪徒的处理,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的《中共中央对新疆平定游牧区匪患问题的指示》中认为,“大部分劳动改造,少数判处死刑,其中(死刑)亦即缓刑的原则在惯匪分子和反动头目众多的情况下,仍是可以采用和应当采用的,因为这样处理并不是将这类惯匪和反动头子释放回去,贻害地方,而对于未落网的惯匪和反动头子则可期警戒与瓦解的两种作用”。针对牧区叛乱的特殊性,在对付牧区反动分子若干次的叛乱问题上,要“在对付这些叛乱中去加强争取群众和上层分子的工作”。针对在镇压反问题上对少数民族从宽的原则,刘少奇曾指出:“这样,可能使反革命顾虑较少,更多地进行反革命活动。但如果急了,就可能在少数民族中引起某些恐惧和不信任,而这是我们必须避免的,因为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就浓厚地存在着这种心理,并常常因此引起群众性的暴动,所以我们必须慎重,不能性急”。正是这些英明的断然措施,有效的维护了新疆社会的稳定,确保了新疆社会后期发展的良好局面。时至今日,虽然“三非”和“三股势力”依然没有绝迹,但新疆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是可控的,人民群众也是可以安居乐业的。
四、结束语
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已经是现今新疆党委和政府执政的着力点,但这一着力点又难以绕开新疆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择取。然而新疆的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发展难题及国家认同等问题又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形成了新疆社会不同于内陆社会的执政难题。特别是,反观现在的“汉族与少数民族关系”,为什么回不到以前的状态了呢?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毛泽东时代是新疆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整体性跨越,少数民族中的许多奴隶和贫农翻了身,分到了土地,所以才会感激党和政府。但如今中国的经济形势已经和以前大不同,人民不必担心自己吃不上饭,所以少数民族才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也才会有那么多的所谓“多元”的想法,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心理距离也就越来越远了。笔者不认同这一观点,不能拿时代不同和经济基础及形势不一样来作为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心理距离越来越远的借口。须知,时代不同和经济发展了,应该是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关系越来越好,而不是越来越远。而这一“悖论”在研究毛泽东的治疆方略中就能找打答案。
纵观毛泽东时代的新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所推行的强有力措施扩大了新疆社会与内地社会的同质性,减少了新疆社会结构的异质性。这一时期的新疆政治,重点突出,布局得当,措施有力,效果也相当显著。使鸦片战争以来“骚乱不断”的新疆观转变到“新疆发展” 、民族团结、安全防卫及重视“新疆特殊情况” 的民族区域自治,改变了近代中国新疆政治的废弛性、危机性和反侵略性特征。特别是1954年9月制定的“新宪法有意识地区别苏联宪法的另一个方面是,中国放弃了少数民族区域可以自决脱离国家的假设性条款” 。这有力的彰显:中国共产党具备了领导一个人口众多、族群多样、幅远辽阔大国的能力。由此可见,毛泽东治疆方略的核心内涵是在新疆采取了族际主义和区域主义取向并行治理的基础上,重构新疆政治用以融合进人民共和国的整体性国家政治,奠定了新疆以经济为基础的发展特征、以人为本的社会特征、有利于对外开放的管理特征、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的维稳特征、捍卫国家领土主权和权益的维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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