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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丹阳:少年毛泽东如何驳斥西方“法律党”?——毛泽东的《商鞅徙木立信论》如何驳斥西方“法律党”

《商鞅徙木立信论》是我大前年才读到的毛泽东19岁时的著作,通篇大气磅礴,直陈时弊,可以说“任情恣性,气不盈息,沉密神采,惯用比兴,若铁剑长戈,强弓硬矢”,着实令人赞叹!

但是,鉴于行文的要旨在于劝谕当世,意在“讽谏”,一些问题的关窍也都被隐而不提。譬如文中隐含的提到“百姓愚昧,不懂得识人辨物,遂使商鞅功败垂成”,可对于“百姓愚昧”的人性根源所在却未着文墨。文中又谈及“商鞅所创的法律实在是很好的法律”,可论述上却不免太过微言大义,这对于不明白商鞅之法内容的读者,毕竟还是难以明白,不知道它(商鞅之法)好在哪里!

笔者不揣冒昧,想就主席隐而未谈的这两个问题做下引申,浅议一二。(作者按:全文共分四节,第一节就“百姓愚昧”的人性根源进行探讨,后三节着重昭示商鞅之法的伟大之处)。

一,古今中外的老百姓在眼界上存在哪七种偏失?

其实论及眼界的偏失,归根结底就跟人性有关。不单是中国的老百姓们,西方的所谓“理性公民”也一样,否则古斯塔夫·勒庞所描绘的“乌合之众”,就无从谈起。

具体的来说,人的眼界和性格常常出现七种“偏失”:

1.察誉有偏颇之缪——相信别人舆论甚于自己的见闻,又加上爱憎之情,就易出现先入为主的看法,还深信不疑。一个人的赞誉要通过上、中、下三层判断。如果这人忠实,则上层提拔他,中层认可他,下层推举他。如果不是这样,定会有人诋毁他。当然,也存在结党营私获得一致好评;特例不群,保持中立获得坏评的。所以,假有奇才,就不是普通人能够发现的了。

2.接物有爱恶之惑——为什么有时候亲恶嫌善?因为恶人虽恶,但总有可称道之点,如果这点正好顺达自己了的长处,不知不觉中产生好感,忘记了他的坏处。善人虽善,但也有缺点,如果这个缺点正好掩抑了自己的长处,或者因其长处而己短,潜意识中就会厌恶他,忘了他的善处。这就是被爱恶之情所惑。

3.度心有大小之误——志大方能担重任,心细才能少干后悔事。像周文王“小心翼翼,不大声以色”,不张扬外表来提高自己(前提是当王了,这方式才有效)。心小志大,圣贤之伦;心大志大,豪杰之隽;心大志小,傲荡之类;心小志小,拘懦之人。一般人看人,易轻视细心谨慎,而过分赞赏志向远大。

4.品质有早晚之疑——智力早熟者悟性易发掘而反映迅速,大器晚成者见识独特而舒缓稳迟。成年后的品质可追溯到童年,文采华丽来源于词汇丰富,能言善辩始于伶牙俐齿,仁爱之举出于慈善体恤,大方济人发于慷慨好施,谨慎起于畏惧,清正廉洁起于不乱拿别人东西。

5.变类有同体之嫌——人有自我展现,获得认可的欲望。能够认可自己才能的,莫过于同类型的人。因此,偏材之人和同类型的人友爱赞誉,相反类型的憎恶诋毁,不同也不反的类型,不予关注。究其本质,是为了证明自己正确,对方错误而已。

和同一类型人交往,开始互相赞誉。等到二人名声旗鼓相当时,很少有人愿甘居人下。因此,性情相同而才能悬殊的人,能相互援助依赖;性情相同而才能势均力敌的人,则相互竞争。

6.论材有申压之诡——人所处情势有两种:伸张,富贵而通达;压抑,贫贱而困窘。材质大致相同的人,如果得到他人的赞助,就会得到充分发挥并获得成功;相反,因世俗的私心偏见而受到压抑的,就会稍逊一筹。普通人的观察,只以成败论才能,忽略情势申压的因素。

7.观奇有二尤之失——“尤妙”之人,精华内含,不粉饰外在姿态;“尤虚”之人,豪言状语,风姿瑰奇,内在则相反。如急于猎奇才,就做不到用精深的眼光来探测性情内部,明晰真“尤”。或以貌取人,或把直率当浮夸,或将精巧的伪装误认为真实。一般人重视的自己在乎的才能,而忽略了人才自身独特的优势。

由于这七种偏失,在历史上被“黑白错认”的官员恒河沙数。为官廉洁,任人唯贤,死后家无余财的郑当时,因为“常趋和承意,不敢甚引当否”,被百姓误解为“首鼠两端”的小人;“廉平乡正,治民异等”的尹翁归,却因引义慷慨、克己奉公,被乡里骂作暗置私产,抠门小气,更被普通商户诋毁为“威福由己,蠹政害民”;孔奋遭王莽之乱,与老母和幼弟到河西地区躲避兵乱。东汉建武五年,任河西大将军窦融官署议曹掾,宁姑臧长。任职四年,虽在富庶地区为官,财产却无所增,竟为时人所笑;“雅亮公正,在官清恪”的毛玠,被人贬驳为“外君子而内小人”;被明帝誉为“枢机大臣,王室之佐”的司马芝,一心为民请命,只因为奸官邓飏的几句造谣,便被全城大多数的百姓当作“柔性成奸,城府极深”;最悲惨的是袁公崇焕,忠心报国,歃血边关,却落得个被京畿百姓人人分食,死无全尸的下场!

渎乱人伦,霸占侄女的开济,因为宰杀驸马欧阳纶的事迹,反被时人认为“正直无私,为民请命”,直至陶垕仲冒死举报,方才下狱;唐德宗时期的节度使李全略,贪财敛货,谋害忠良,却因为出手阔绰,爱行赏赐被百姓赞为“豪爽大方,有帝王器”;趋奉上意,排斥异己的张汤,却因为善于“卖直取忠”,被百姓盛誉再三;虚伪狡诈,妄行不法的宦官赵忠,只花了区区百两黄金,就得到了号称民意的“万民伞”;投敌叛国,逼妻为妓的钱谦益,反被扣上了“博学鸿儒”的美称。

无怪乎《反经》会说:“世间的善恶,是不容易了解的。如果不是聪慧之人,是分辨不出善与恶的界限的。为什么呢?文章被军人嗤笑,不一定就不好;被扬雄、司马迁所嗤笑,那才是真的不好呢!大臣被桀、纣否定,不一定真的愚蠢,必须被尧,舜否定,才是真的愚蠢。世俗的毁谤与赞誉不值得相信。人常说:夜里不出门,怎知有夜行人?太公说:“智慧与众人相同的人,不能做人的老师;技艺与众人相同的人,不能做一流的的匠人。”

老子说:“凡夫俗子听到‘大道’时,就会哈哈大笑,如果他不大笑,就不是‘道’了。”所以说,常人所嘲笑的,正是圣人所重视的。试玉要烧三日满,辩才须待七年期。千真万确是这样啊!

参照现在最古老的中国政治原典《尚书》(包括传世的《逸周书》,先秦亦属《尚书》类作品),我们知道,至少从周朝开始,中国的先贤就注意到政治不能“民为主”,而要有“民之主”,所以在中国传统观念中,民主的本来意义就是“为普通人民负责任的国家领袖”的意思。为什么我们的先贤会有这样的认识呢?这不是出于他们的愚昧或无知,而是出于他们对于人性和社会心理的深度认知。

我们的先贤认为,政治系统是高度复杂的,普通民众根本无法进行治理。人民没有自己治理自己的能力,国家治理需要有实际领导经验的精英。有时民众甚至为了眼前利益牺牲长远利益,故有“民不可与虑始”一说。

二,商鞅的伟大在于完善了西周以来的社会功勋制

看看我们现在的时代,从网络宣传到军工企业,无论是民间还是政府中,太多的人人为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等待他们的却常常是“默默无闻”和“无私奉献”。占据权力的太多是碌碌无为的官僚,占据媒体的太多是奢侈且无耻的明星——这样的社会,怎能不文恬武嬉呢?!

以史为鉴,既然民主化(无论是党内民主化还是社会民主化)并不能作为完善干部选拔制度的基本方向,那么干部选拔制度的改革究竟应该如何进行呢?笔者认为,关键在符合中国文化、国情的制度创新——特别需要借鉴中国最强盛时代秦汉的社会功勋制(史家也称功次制度)。

一个时代的强大绝对不是凭空而来的,必有其制度原因。秦汉强大(不仅是文化上,还包括工业、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的根本原因就是汉承秦制,数百年坚持功勋制度,即根据一个人对社会国家贡献的大小决定其职位——当时主要以爵位的形式体现。

从上个世纪出土的大量秦汉法律政治文献、档案中我们看到,当时最基本的干部选拔制度就是功勋制,具体包括军功和事功两个方面,军功主要针军人和战时,而事功则主要针对文官和和平时期。

在功勋制具体运作过程中,从抓捕罪犯到漆器生产再到工作时间,一切社会生活都被量化了,并以此为标准衡量官员和普通民众的社会贡献,再依据这种贡献决定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奖善罚恶、废庸立贤。

就是这样一种制度,使人人产生“万里觅封侯”的激情,激发了整个社会的活力。官员尽职,人民尽力。因为官员不尽职,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钟,甚至腐败坠落,其结果就是被降职或淘汰,秦汉的辉煌正是建立在这一伟大的基础之上。这也是“商鞅能令政必行”的重要制度原因。

三,商鞅所定《秦律》有利于以法量功

中华社会政治制度一脉相承,尚功取向在商代已经相当明显。商代晚期出土的金文,其内容大多是讲器主因有功于王室而受赏赐,识其荣宠并祭告先祖。西周政治精英的选举除了世卿世禄,大夫、士阶层皆不世袭,重视功德。按《礼记-王制》:“诸侯世子世国,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西周政制《周礼》中有司勋一职,专门掌管功劳赏赐。

《周礼》大司徒职中提到要对民众施行十二个方面的教育,其中包括根据贤行颁授爵位、根据功绩制定俸禄。《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大司徒》条:十一是根据贤行颁授爵位,人民就会谨慎修养德行。十二是根据功绩制定俸禄,人民就会致力于建立功业。(原文:十有一曰以贤制爵,则民慎德。十有二曰以庸制禄,则民兴功。)

周人还按照社会贡献的大小授予土地,并有一定的税收减免。具体事务由司勋负责。《周礼-夏官司马第四-司勋》条:司勋掌管六乡赏赐土地的法则,以[赏赐的多少]体现功劳的大小。辅成王业之功叫做勋,保全国家之功叫做功,有利民生之功叫做庸,勤劳定国之功叫做劳,为国制法之功叫做力,战功叫做多。凡有功劳的人,就书写他的名字和功劳在王的大常旗上,[死后]就在冬季祭祀宗庙时让他配食,司勋向神报告他的功劳。大功劳,由司勋收藏功劳簿的副本,掌管有关征收所赏赐田地的赋役的政令。凡赏赐田地的多少没有一定,赏赐的轻重依据功劳的大小。凡所颁赐的赏地,[国家收取]三分之一的租税。只有加赐的田地国家不征税。

这种新制度对中国早期行政文官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国以功授官予爵”。春秋末期就出现了不同于旧爵制的新的赐爵方式,如齐国庄公设立的“勇爵”,赐予的条件是有功与否,而非血缘关系。战国时代,以军功爵为核心的赐爵制在魏、韩、楚、齐、燕、赵、秦等国都已实行,以商鞅变法所确立的爵制最为系统和完整。新爵制以功作为获爵的必要条件,功的标准又有了客观依据。

第二,“庶人之有爵禄”。西周五等爵是严格限制在贵族范围之内的,身份秩序具有凝固化的特点,庶民没有任何渠道获得爵位。新爵制则打破了这种界限,赐爵的对象主要是士兵和农民。爵及庶人体现了旧爵制中贵族化因素的消失,使非宗法血缘关系的个人可以突破家族、地域限制而与统治者建立政治联系。非身份性的个人可以通过爵的获得而拥有任官资格,获得君权所赋予的政治身份,从而使政治权力不再为宗法贵族所独享。战国时期人才荟萃,被称为“布衣驰骛之时”。

第三,“不官无爵”。《韩非子-定法》云:“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首二级,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据云梦秦简《内史杂》记载,秦代如无爵位,连当个官佐也很困难,汉代也在一定程度上继续执行这个政策。

在西汉政府的官方档案重现以前(1993年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尹湾村6号墓出土),学界普遍认为功勋制在西汉已经不再占据主要地位。尹湾汉墓出土的西汉末年资料彻底打破了人们对西汉选举制度的错误认识,那里社会功勋制仍居主导地位。据于琨奇先生统计,在西汉东海郡可资统计的117人中,以孝廉迁者1人,举方正除者2人,以秀才迁者3人,请诏除者5人,以捕格群盗、不道、亡徒尤异除者11人,以廉迁者15人,以功迁者73人,贬秩者4人,以军吏十岁补者2人,以国人罢补者1人。如果我们把抓捕群盗、从军这样的人也作为广义的社会功勋,那么76%的人(除去贬秩者4人)都是靠社会功勋获得升迁的。

社会功勋制如何运作呢?根据《二年律令-户律》,汉初按六个等级授予田宅:第一至第四等级分别是侯爵(彻侯和关内侯)、卿爵(大庶长至左庶长)、大夫爵(五大夫至大夫)和小爵(不更至公士),第五级是无爵位的公卒、士伍和庶人,第六级是犯有轻罪的司寇和隐官。当时田宅的配授数量与一个人取得的国家功勋成正比,爵位越高,授与的田宅越多。上面说: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

四,商鞅变法为肃清政治世袭,让人人获得参政机会提供蓝本

社会功勋制是如何肃清经济和政治方面的世袭制的呢?从《二年律令》中我们看到,汉律是通过降级继承来消除世袭特权的,剥夺力度很大。《二年律令-置后律》载:“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

这里除彻侯、关内侯仍是世袭制外。其他级爵均为降级继承,从降九级到降二级不等(越是爵级高降级越大),这样上造、公士的嫡长子只能进入庶民阶层。对于其他众子所继承的爵位就更低了,最高降级达十六级。《二年律令-傅律》规定:“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袅;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

比照上面“汉代社会功勋制中爵级与授田宅的数量”列表,大庶长至左庶长有爵田90-74顷,而其后子只能继承20顷;五大夫有爵田25顷,但其后子只能继承9顷……正是巨大的财产剥夺保证了人民的相对平等,使得政治经济上的世袭并没有像西方文明那样成为痼疾。

东西方文明的影响常常是阴差阳错。最初西方人看到的只是儒化后花瓶样脆弱的中国,自上个世纪末西方学习中国科举制度建立公务员制度后,西方竟也声称自己实行的是功勋制(Meritsystem,也译作考绩制)。如果我们将文末附录中的西方版功勋制与中国大黄金时代的功勋制进行比较,就不难发现西方政治文明的弱点。

首先,西方政治是以科举制为蓝本,所以它也继承了科举制的缺点,即以知识记诵作为政治录用中业务能力的表现;而中国社会功勋制的政治录用标准是军功和事功,这样的标准客观上实现了业务能力与政治忠诚的统一。西方政治中不是这样,他们将业务能力和政治忠诚标准分开,建立了两套系统,一个是政务官系统,仍按照海盗式分赃的原则(Spoilssystem)组织,成员与政党的进退同步。另一个是事务官系统,它的录用原则是功勋制(Meritsystem)。这种二元配置违背了现代政治学的标准,因为政治录用寻求的是德(政治忠诚)与才(业务能力)在个体上的统一,而不是整个社会分为一个政治忠诚合格系统和另一个业务能力合格系统。

其次,中国的社会功勋制打破了身份界线,将每一个人(除世袭的最高领袖之外)置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西方现代政治学不是这样,在政务官的选择上是以资本作为基础,谁钱多谁就可以在国家权力中分一杯羹。西方学者的研究发现,除了占选民总数3%10%的人会根据某种政治信仰或观点而做出理性的政治选择外,绝大多数选民直接受到资本作支撑的宣传舆论的控制。以美国为例,二次世界大战后从50年代到80年代的30年中,美国进行了10次大选,其中报纸支持率最高的候选人竟有8次最终当选。剩下的两次,一次是1960年大选时,美国正处于一场严重经济危机之中,这对已任8年副总统的尼克松十分不利,而肯尼迪利用社会的求变心理取胜。另一次是1976年大选前,总统尼克松因“水门事件”被迫下台,共和党声名狼藉,总统的宝座最后让给了民主党。

五,《秦律》首次缔造全民监督和权力分置体系,在大变革、大发展、大调整的中国,应对其去芜存菁,适时引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当中

早期来华的西方传教士对于中国这个异教徒社会也能过上快乐生活大惑不解,没有信神的终极力量,没有上帝作为法律契约的来源和监督者,有秩序的生活怎能在世上实现?答案是,国人发展了比部门监督更完美的政治工具——全民监督,即建立在连带责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的监督。

全民监督的基础是连带责任,自清末沈家本修法第一次确立责任自负原则后,这一中华民族伟大的政治创造被当作中华法系落后的象征废除了。尽管当时沈家本那样的爱国知识分子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法治社会,然而事与愿违,法律引入了,法治却不能在中华大地上生根,西化知识分子作梦也想不到,正是他们斩断了使法成为“必行之法”的社会纽带——连带责任原则。

上个世纪后半叶的考古发现使《秦律》和《汉律》在消失一千多年后重现国人面前,这时我们才知道,秦汉律哪里是什么暴法,全民监督哪里是什么株连九族、滥杀无辜,法家治国不会使人民失去隐私、国人争相出卖,夫妻反目、父子成仇——秦汉律中凝聚着高度发达的理性精神!

中国的监督体系发端很早。司马迁《史记》的第一篇《五帝本纪》中就记载说,统一天下的黄帝为了对付那些还不安分的诸侯,设置了左右大监,由他们督察各诸侯国,万国由此安定。

如上面所述,西周全民监督体系至少在庶民中已经建立起来,当时主要是为互助并承担连带责任(相保)。《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大司徒》条说,(大司徒)令五家组成一比,使他们互相担保。五比组成一闾,使他们[有事]可以互相托付。四闾组成一族,使他们有丧葬事互相帮助。五族组成一党,使他们[有灾荒]互相救助。五党组成一州,使他们互相周济。五州组成一乡,使他们[对乡中的贤者]以宾客之礼相待。(原文: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賙;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从西周孝王(约公元前9世纪)时的《曶鼎》上我们看到,当时连带责任已经在法律上有所体现。《曶鼎》铬文记载说,由于匡的臣下抢走了曶的禾十秭,判案的“东宫”就要匡在找不到盗窃者时承担连带责任。(原文:昔馑岁,匡众厥臣廿夫寇曶禾十秭,以匡季告东宫,乃曰:“求乃人,乃弗得。汝匡罚大。”)

作为一个研究社会制度史的专家,南宋马端临清楚地意识到秦继承了西周的连带责任原则和全民监督体系,就如同今天中国一些知识分子出于“政治正确”将西方的垃圾都称为现代一样,马端临出于儒家的“政治正确”对西周的连带责任制度和全民监督体系大加赞赏,却对秦的同一制度大加鞭笞。《文献通考-职役考》认为秦朝的连带责任原则和全民监督体系使百姓成为暴戾小人,他说:“秦人所行什伍之法,与成周一也。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其相率而为仁厚辑睦之君子也。秦之法,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之,是教其相率而为暴戾刻核之小人也。”

秦人何辜!商鞅变法只是将连带责任原则和全民监督体系细化并应用到了行政官员,通过“周官相监”实现了“刑无等级”。《商君书-赏刑第十七》在解释“壹刑”时说:“所说的统一刑罚是指使用刑罚没有等级。从卿相、将军一直到大夫和平民百姓,有不听从君主命令的,违反国家法令的,可以处以死罪,不赦免。从前立过战功,但后来有触犯刑罚的事发生,也不因此而减轻刑罚。从前做过好事,又在后来犯过错误,也不因此而破坏法令。就是那些忠臣、孝子犯了罪也一定根据他们罪过的大小来判决。执行法令的官吏,担任现职的官吏有不实行君法令的,也犯了死罪,决不赦免。而且刑罚诛及到了他们的父、母、妻子的身上。官吏四周的人,知道他们的罪过,并能向君主揭发检举的,自己不仅能免受刑罚的处分,而且不分富贵贫穷,都能继承那位官吏的官爵、土地和俸禄。”(原文: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

政治社会生活中,秦人应用档案程序化管理,通过全民监督达到人民自治,君主虚位无为而治。《商君书》的作者详述了档案程序化的具体操作流程,中国长期没有律师制度,但“主法令之吏”使打官司的成本几乎降至零,效率显然更高。《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众官吏和百姓若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询问法令的具体内容,主管法令的官吏必须根据他们的问题明确答复他们。而且要制一个长一尺六寸的符券,符券上写明年、月、日、时间、所问法令的内容。主管法令的官吏不告诉,等到他们犯了罪,正是他们所询问的那一条,那就按他们所询问的那条罪状来惩罚主管法令的官吏。在询问时,就要把符券的左片给询问法令的人,主管法令的官吏则小心将右片装入木匣,藏在一个屋子中,用法令长官的印封上,即使以后当事人死了,也依照符券办事。(原文: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谓也,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即后有物故,以券书从事。)

制度上,秦人设计了知法之民、司法官员、行政官员及这些群体内部互相监督的权力分置体系。商鞅学派提议设立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法治机构,中央设置三法官,即“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相应的,地方比照中央“诸侯郡县皆为置一法官及吏”。这种机构设置是中华法系独特的权力分置体系,使知法之民、司法官员和行政官员互相监督,哪一方违反法律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论述说:“朝庭设置三个法官,宫殿中设置一个,御史设置一个,丞相设置一个。诸侯和郡县也为他们各设置一个法官和法吏,全都比照秦都的法官。诸侯郡县一旦接受禁室的法令,就学习法令的内容。官吏和百姓想知晓法令的,都询问法官,所以天下百姓、官吏没有不知晓法令的人。官吏明知百姓知道法令,所以官吏不敢以非法手段对待百姓,百姓也不敢犯法来触犯法官。对待百姓不遵守法令,人民就可以向法官询问,法官就将法令所规定的罪名告诉他们,百姓就将法官的话警告官吏。官吏知道事情这样,就不敢用非法手段对待人民,人民也不敢犯法。”(原文: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县、诸侯一受宝来之法令,学问并所谓。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

这种制度设计显然比西周初年先进很多。从《周礼》中我们能找到一种保证社会压力释放的监督机制,大体过程是这样:凡远近孤独无靠或年老、幼弱之民想要向上申诉冤屈,而他们的长官不予转达的,就来到王宫前肺石上站三天,然后由朝士听他诉说冤屈,以报告朝廷,而惩罚他们的长官。(《周礼-秋官司寇第五-大司寇》原文: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诉冤者(肺石)——朝士——御仆和御庶子(路鼓)——大仆——王——长

这里朝士听诉冤者的陈述,然后他率此民至路门,击路鼓。在路鼓当值的御仆和御庶子再将细情转告大仆。《周礼?夏官司马第四?大仆》条:在大寝门外树路鼓,而掌管有关击鼓的事,以等待达穷者[引导冤民前来击鼓]或遽令[前来击鼓],听到鼓声,就迅速迎接[在路鼓处当值的]御仆和御庶子,[听他们报告情况而转达王]。(原文: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

今天,我们看到那些衣衫不整、目光阴滞的长年上访者,你会感到我们民族灵魂中一种最宝贵的东西已经消逝了。政治理论的全盘西化并没有给我们带来清明的法治,反而是混乱和低效率。一个问题如鲠在喉:难道我们的社会压力释放机制已经退化到了三千年以前?

作者 赵丹阳 九零后半知名写手 Q:794487361 微信号:wuleihua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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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凌云志 更新时间:2016-03-10 关键字:领袖风范高山仰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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