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仰:警惕媒体专制
警惕媒体专制
媒体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很重要的。从古至今,媒体所代表的力量可以称为民意、民心、公议、公论、舆论、话语权等等。从中国古代的“诽谤之木”到现在的互联网,技术手段的改变使得媒体的形态发生很大的变化,但在本质上,媒体的作用和价值始终如一,即反映民心和民意,引导社会的发展方向。因此,现代西方政治要求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等,就是希望媒体能够发挥有助于社会的良性功能,媒体也因此被称为“第四权力”。但是,当西方政治理论说“权力需要制约”时,作为“第四权力”的媒体权力如何被制约,在当今形势下,却是一个大问题。
媒体代表民意,某种程度上就是民主的体现。因此,自由表达意愿、自由阐述主张很重要。然而,这只是理论,落到实践上便会有问题。中国古代的“诽谤之木”立于交通要道旁,每一个路过的人都可以写上自己的大小意见,这的确体现了“言论自由”。但是,如果有人组织很多人,反复、集中地强调、放大某一个意见时,实际上就变成操纵舆论。再如,当“诽谤之木”上的意见很多,就需要有人收集整理,以便向责任者反映。如果收集整理者有偏心、有自己的取舍标准,结果也会背离媒体舆论的客观公正。上述两种情况都属于真正的言论自由被某种势力掌控,媒体代表民意成为强奸民意。古代“诽谤之木”存在的问题,在今天的媒体上同样存在,比方说记者的选题、编辑的取舍、删减,网络的水军,等等,外在表现形式变了,本质依然如此。
由此,与“言论自由”相伴的“客观公正”就非常重要。要做到“客观公正”需要一系列的制度规定,比方说,媒体从业人员的道德操守、职业操守。以中国古代的“诽谤之木”来说,在其上写意见的人应该真实,不能伪造、说谎;收集整理的人也应该有公心,如果受人情、贿赂的影响而改变结果,媒体这一社会公器的力量就被私用了,它的后果轻者失真,重者就是媒体专制。
去年九月,媒体广泛关注“李天一打人事件”,即,一辆宝马车和一辆奥迪车的司机因路权起纠纷而动手打人,此事件已经过去很久,具体情况公安部门已有调查和处理,此处不议。但是,这一事件牵出的另一个话题则与本文的内容有关。当时两个打人者,除了李天一外,还有一个姓苏的北京小伙,开着一辆奥迪,挂着山西车牌。于是,有人说此苏某是山西某领导人的私生子,立即把问题复杂化了。在大力推动“私生子”一说的人中,有一个名叫李建军,号称是记者,实际上只是被开除的记者。李建军曾经就职于某报社,后因利用媒体敲诈勒索而被开除。此职业污点在我看来已经使得李建军不再具有继续从事新闻工作的资格,因而,他的言论是否可信,大可怀疑。一般来说,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人不允许从事媒体工作,根本目的就是从道德层面过滤掉一批道德确定有问题或容易有问题的人。中国古代还有回避制度,就媒体来说,受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如果从事媒体工作,当遇到与司法部门有关的新闻时,很可能会因个人原因而失去公正。以此类推,炒股发财或亏钱的人,如果从事股市类的财经媒体新闻工作,其潜在的影响也一样。然而,在实践中,此类对媒体工作者职业操守的要求,日益松动,甚至形同虚设。像李建军这样的人,至今还顶着“记者”的名号四处活动,对于他所涉及的舆论内容,实际上很可能对社会造成了误导。有些媒体在引述李建军的言行时,加上了“前记者”的字样,然而,有多少民众会注意“前记者”与“记者”的差别?很多人说不定以为只是辞职了,换了工作。
媒体的“客观公正”除了从事人员的道德操守和职业操守,还应该有具体的制度要求。“诽谤之木”的公正性应该体现于发言者广泛的独立性,这在现代媒体上部分体现于盈利方式。盈利是媒体生存的要求,如果不能生存,言论自由也会受影响。那么,媒体应该以何种盈利方式生存呢?西方社会的现代媒体出现的时间并不很长。最初的时候,零售几乎是媒体生存的唯一方式。这一方式就好比民众用自己的零碎钱来投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民意。如果有的媒体报道失真,民众就可能不买你,你就无法生存。与这种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相伴的还有一点就是,创办媒体机构比较自由比较多,民众因而有更多地选择权。只可惜,进入现代以来,靠零售而生存的媒体日益衰微,绝大多数媒体都靠广告而生存。此种生存方式决定了媒体的倾向性,即:更容易迎合少数广告主而不是尊重广大的读者,从而失去客观公正。在电视领域,目前只有英国BBC、日本NHK等不多的媒体还坚持了“零售”的生存方式,因其生存有难度,政府也给予一定的资助。重庆卫视曾经也试图像BBC一样摆脱广告对媒体生存的钳制,可惜未能持续下去。
对于中国媒体来说,媒体靠广告生存的方式已经很普遍,但至少还留有一定的调节手段,例如在人事方面,根据新闻出版署的相关规定,类似李建军这样有职业污点的人不能再当记者。但这种调节手段主要在“旧媒体”,对于网络等“新媒体”,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此类人事调节能力也彻底失去。而且,网络媒体除了版主、网管等利益集团主导的倾向外,还有鲜明的“自媒体”特征。对于“自媒体”我们不必谈虎色变,也不可盲目迷信。自媒体某种程度上具有广泛民主特征,但是,自媒体也像中国古代的“诽谤之木”一样,有可能被利用而影响客观公正。例如,李建军在失去记者身份后,其发挥影响力的主要方式就是网络自媒体。当这一网络自媒体在水军和相关利益的支持下形成结盟时,也很容易对公众产生误导。李建军曾经利用自己形成的网络舆论势力,向某公务员发短信说:如果不拿出50万,就让口水淹死你。不管这位受威胁的公务员是否的确有错,以金钱目的来敲诈就令人不齿。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媒体是一种力量,掌握在谁的手里,对社会的影响完全不同。如果50万就能影响和改变一个事实,那么,当媒体成为默多克那样私人老板的产物,我们还能相信它的“客观公正”吗?而实际情况是,西方社会的媒体大多都被私人资本掌握,再配以广告的生存主导,媒体几乎完全成为资本力量的传声筒,为少数资本家服务。
当今中国的媒体,沿着西方媒体商业化道路的方向已经走了相当长的距离。媒体商业化能否守卫“客观公正”的媒体原则,已经在全世界成为日益严重和关注的课题。即便在美国,有识之士早已经指出,媒体商业化的泛滥和失控已经严重伤害了美国的民主。这种威胁事实上早在中国几千年前的“诽谤之木”时代已经存在,中国人为此努力探索了几千年,积累的最重要的经验之一是:媒体、舆论的公正必须建立在与大资本脱离的基础上。由此,媒体这一“第四权力”才能得到真正的监督,才能对社会产生真正有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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