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成企业希望修改《劳动合同法》说明啥
不能匆匆修改《劳动合同法》
郭松民
还在襁褓中的《劳动合同法》,这两天又遭到了修改的压力:《中国企业家》杂志组织的调查显示“七成企业希望修改新劳动合同法”(2月4日《中国青年报》),与此同时,乔新生教授也撰文以“《劳动合同法》与期望产生距离”为由,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慎重考虑《劳动合同法》的修改问题”(2 月4日《东方早报》)。
春节过后,中国即将进入“两会”季节,最高权力机关马上就要开始加速运转,在这个节骨眼上,学术精英和企业主相互呼应,共同发出了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呼吁,让我们不能不对资本强大的博弈能力和捍卫自己利益的强烈意志叹为观止。虽则如此,我还是要在这里发出一点微弱的声音: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时机远未成熟,绝不应该在今年的“两会”上匆匆修改《劳动合同法》。
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劳动合同法》不过是刚刚开始实施,到今天为止也不过刚刚“满月”。这部法律究竟利在何方?弊在哪里?这些都需要时间和实践来检验。目前,关于《劳动合同法》所可能造成的所谓“负面”效应,均不过是企业主的“担忧”和部分专家“推测”而已,如果“担忧”和“推测”就能够导致一部经过长期调研及论证的法律被修改,那这法律岂不成了儿戏?
目前,“修法派”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可能会导致失业增加,这其中以张五常的“如果严厉执行新劳动法,失业率将逾8%恐怕是最起码的了”最为危言耸听。但《劳动合同法》和失业的关系究竟如何,到现在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实证的数字,南方出现的部分企业撤资和失业现象,究竟是《劳动合同法》造成的,还是世界经济衰退或者贸易壁垒造成的,也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退一步说,即便《劳动合同法》在一段时间内确实导致了失业的增加,那也不是匆匆对之进行修改的理由。因为从长远看,就业者由于受到了《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收入提高且对未来有了稳定的预期,必然会增加消费,从而拉动经济增长,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机会,也必然会产生更多的工作岗位——在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是有利于增加就业的。
其次,到目前为止,对《劳动合同法》的责难,我们还只是听到了专家和企业主的声音,还没有系统地听到劳动者的声音。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究竟了解多少?该法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究竟产生了什么影响?《劳动合同法》是增进了他们的利益还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他们是不是主张对修改?如果是,那他们希望修改哪些条款?对所有这些问题,现在都还没有确定的答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在修法问题上,劳动者的声音才是最权威的,在没有听到他们的声音之前,就对这部法律匆匆进行修改,显然是不适宜的。
第三,总的来看,《劳动合同法》体现了近年来我国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进步,也是落实执政党“先富带后富”的历史承诺的一个具体步骤,对促进社会不同阶层间的和谐也具有重大意义。这样一部法律的修改,应该受到特别严肃的对待,但在它刚刚开始实施,其效应还没有充分显现的时候就匆匆修改,无疑不是一种严肃的态度,也不利于劳动者建立起对未来的信心。
要言之,在今年,《劳动合同法》不仅不应被匆匆修改,相反,各地的劳动部门还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使之能够被不折不扣执行,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判断这究竟是一部善法,还是一部恶法,也才能决定是不是要对之进行修改以及怎样修改。
七成企业希望修改《劳动合同法》说明啥
余丰慧
最新出版的《中国企业家》杂志中有一项主要针对制造业与服务业企业的调查表明,超过半数的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某些条款有不同看法,有七成企业希望修改新《劳动合同法》(2月4日《中国青年报》)。
新《劳动合同法》从拟订、到修改、再到人大通过、直到2008年1月1日实施以及到如今,对其议论、讨论、争论就没有停止过。个别企业在去年年底公然大肆解雇或者变相解雇劳动者,以规避“无固定期限”的法律条款。议论越多,讨论越激烈,争论越尖锐,越说明新《劳动合同法》越重要、越必要。
从争论中不难发现一股唱衰新《劳动合同法》的“热流”正在涌动。一些人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雇主过于苛刻,实施中必然大幅增大企业执法成本,最终会影响到企业发展、经济发展,导致失业率上升;一些媒体说,由于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些外资企业已经转移到了东亚国家等;更有一些学者危言耸听地抛出“新《劳动合同法》”搞垮中国经济的论调。特别是一些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条款存在不同看法甚至大肆反对,比如: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反复签订短期合同到期终止的行为,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的,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对用人单位只使用劳动者黄金年龄的行为,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等。这次《中国企业家》杂志调查中有近七成企业希望修改新《劳动合同法》也主要针对的是上述条款。
但是,我们必须具体从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反对者的动机、立场以及我国劳资关系的历史背景来分析,才能知道反对、唱衰的目的何在?是否有道理?新《劳动合同法》到底应不应该刚刚实施就修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被明确界定为倾斜保护劳动者,而不是平等保护劳方和资方。市场经济是一个有利于强势、资方和富人的经济体制,劳动关系必然呈“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对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只有通过国家政府立法来实施。因此,《劳动合同法》必然要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从而对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加以矫正和平衡,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对资方、企业的权益有《公司法》等系列法律进行保护。这是一个立法侧重点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过度保护是立法宗旨要求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劳资关系中一些突出问题已经表现出来: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片面强调经济发展,相对忽视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有关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益也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在数量庞大的劳动力人口面前,一些企业已经习惯了因不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而带来的“效益”增长,甚至将此视为理所应当。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长时间加班不支付加班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现象或多或少地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劳动争议呈持续增长的态势。出台一部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显得异常重要和必要,也是社会各界的呼声。
从世界各个国家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无不严之又严。笔者在与一个在欧洲经营企业的朋友聊起其愿意雇佣中国职员还是所在国职员时,他毫不犹豫地说,愿意雇佣中国职员。为什么?他说,雇佣所在国人员非常麻烦,当地法律对劳动者保护非常严格,可谓请神容易送神难,只要进到公司,就不能随便让其走人,否则要赔偿令国人难以想象的赔偿金。企业家的切身话语道出了我国对劳动者保护的不足。
七成企业希望修改《劳动合同法》正好说明新《劳动合同法》击中了这些企业的软肋;说明这些企业长期习惯于在劳资严重不平等情况下经营企业,而一旦法律要调整这种不平等,就难以适应;充分说明新《劳动合同法》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立法宗旨。如果有不足的话,就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仍然不足,比如:第四十二条中第五款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讨论中是“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如果要修改的话,应该改为“十年”。
新《劳动合同法》,请你大胆地往前走。不要惧怕撤资的威胁,不要理睬搞垮中国经济论的歪理邪说,不要相信降低就业率的恫吓,更不要担心个别企业的反对声。对中国来说,从长远来看,用工成本的适当增加,带来的将是员工的信任、工作积极性的提高以及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提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适度提高劳动力成本,已成为中国经济往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强大的市场吸引力,丰富的劳动力市场,越来越改善的投资、经营软环境,所有企业都不会轻易放弃这个存在着巨大商机的热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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