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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仰:废除死刑与公众狂欢

西方不少国家宣布废除死刑,这使得废除死刑在崇洋媚外者的头脑中成为一种“先进”。在此问题上,国内主张废除死刑者几乎都是拿“西方的先进思想”来要求中国、衡量中国。但他们多少有点无奈,因为,代表西方“最先进”制度、思想的美国没有废除死刑。因此,“言必称西方”的崇洋媚外的法学家们有点底气不足,只好说“少杀、慎杀”,以求废除死刑、靠拢西方的实质。事实上,“少杀、慎杀”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先进之处。当崇洋媚外的法学家们无视中国历史,膜拜在洋人脚下时,出口内销的“少杀、慎杀”到中国就变了味。
《霸伯》记载的“摩西十诫”第六条云:你不可杀人。这成为西方废除死刑源头和强大的精神指导力量。因为杀害无辜者是杀人,处死杀人犯也是杀人,既然《霸伯》宣称上帝与人立了约,“你不可杀人”,那么,一切杀人都不行。死刑不是杀人吗?不是违背上帝的旨意吗?这种看起来很美的博爱精神,其实是有问题的。它只是半吊子的智慧,像中国古代墨子的“兼爱”一样,徒具理想化而不具操作性。因为,“摩西十诫”第六条“你不可杀人”与第七条“你不可奸淫”、第八条“你不可偷盗”、第九条“你不可做假证”等一样,都缺了必要的后续内容:如果有人杀人了、奸淫了、偷盗了、做假证了,怎么办?信徒们只以为“你不可杀人”是上帝规定的,除此以外,对杀人的惩罚都是人间的法律。人间法律高不过上帝的旨意,所以还是“你不能杀人”,所以就要废除死刑。殊不知,真正理性一点就会知道,上帝也是人造的。《霸伯》中“摩西十诫”的半吊子的简单规定,不过是人类早期法律的简陋而已。
人类历史上,“杀人偿命”是一种普遍规律,它是对“不可杀人”这一原则的保障。如果说“不可杀人”是一种事先的思想教育,那么,“杀人偿命”就是对违反“不可杀人”原则的事后惩罚。只有这种惩罚够重,重到杀人者必须付出唯一的生命,才能有效地维护“不可杀人”的威严,才能有效地维护绝大多数人最基本的生命权。只讲“不可杀人”而不讲对杀人的严惩,是过于善良的天真;只讲严惩杀人不讲“不可杀人”的道理,是过于冰冷的法律至上;只有将“不可杀人”和“杀人偿命”并重,才是真正有效、合理的法律。西方文化基于一神教的二元思维,总是在两极之间跳跃,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这是西方文明不成熟的表现,它不懂得“中庸”。假设“不可杀人”只是教育,没有惩罚,它制止不了杀人;假设对杀人的惩罚过轻,也同样制止不了杀人。虽然对杀人严厉惩罚同样还是会有杀人,但这绝不是减轻杀人处罚的理由。
西方文化自文艺复兴以来走向现代社会、树立现代精神的时间并不长,而且,它的理论源头就有问题。卢梭的理论把人看成是抽象的个体,这些个体没有诞生、没有抚养、没有教育,一个个都如同伊甸园中上帝造出来的、愚昧的标准人。因此,人们把西方文化中的“人”及其人组成的社会形容为“原子论”是有道理的。由于一神教的影响,每个人分别对上帝负责,上帝之外的其他人与人的关系都削弱了,这也是西方文化注重个人主义的原因。个人主义造成一切以自己为中心,淡化了人际关系。因而,即便亲人被杀,他的痛苦感也相对较低,“废除死刑”便有了社会的现实基础——每个人都是单独的个体,人情冷漠到极点,“杀人偿命”与已无关——杀的不是自己,被杀的说不出话,说话的都没被杀。这种情况在中国很不同。
除了人类长期奉行的血亲复仇外,中国还长期提倡孝道,孝道是注重亲情最重要的一部分。在孝道之下,“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是一种的必然。它也成为“不可杀人”最强大的宣传,也成为对“杀人”最强有力的惩罚。在将心比心、由己及人的基础上,它成为“不可杀人”这一原则最具威慑力的保障。但是,在“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的文化环境中,它会带来一个大问题:杀人犯最终被杀了,杀人犯的儿子同样讲孝道,要不要为杀人犯父亲报仇?因此,国家法律保留死刑,便是终止了杀人的循环报复:由法律处决的杀人犯,任何人不得再私自报复。这项规定早在曹操时代就开始了。在中国注重孝道、注重亲情的社会,亲人被杀,感同身受,甚至比自己受伤害更严重,尤其是老人。这与人情冷漠的社会截然不同。因此,在西方人情冷漠的社会里能够行得通的“废除死刑”,在注重亲情的社会里行不通。由此我们也能理解,“废除死刑”并不是什么先进、未来方向,而是社会现实不同的结果。如果一些法律专家说“废除死刑”等到中国今后发展了也会实现、才会实现,无疑在说,中国今后将成为一个人情冷漠的社会,它绝不是进步。
中国支持“废除死刑”的人有一句名言:“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说这句话的人,其实在扮演上帝的角色。基于民主的立场,“公众狂欢”就是最大的民主,难道法律是反民主的?事实上,制定死刑的法律,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在法律与民主之间,我们应该客观地说:不能走极端。民主不能绝对化,公众狂欢的真民主未必全是道义;法律也不能绝对化,对抗“公众狂欢”的法律,也未必就是真理。在西方文化中,谁最能对抗“公众狂欢”?只有上帝这个虚拟的存在物。因此,这句假扮上帝口吻说出的话,在现实中没有意义,它只是一个极端的、情绪化的口号。即便崇拜西方的法学家们,也应该看看西方的现实。
希特勒自杀了,否则,希特勒会不会被公众狂欢的方式处死?墨索里尼之死有点蹊跷,说是游击队枪杀了他,其实很可能是丘吉尔怕自己与墨索里尼暗通曲款暴露而杀人灭口。即便如此,墨索里尼及其情妇的尸体还是被暴尸米兰广场,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庆祝他们的死亡。几十年以后,距意大利不远的罗马尼亚处死了齐奥赛斯库夫妇。虽然处决没有公开进行,但是,在处决之前风起云涌的颜色革命,人们高呼处死的口号,算不算公众狂欢?最滑稽的是,罗马尼亚的颜色革命在“圣诞节”处死齐奥赛斯库夫妇后,立即废除了死刑。于是我们看到,“公众狂欢处死一个人”与“废除死刑”是一个被西方文化随意摆弄的工具。上帝的旨意也可以随心所欲地为我所用。
如果说“废除死刑”是一种先进和必然,我认为,它必须伴随着“放弃战争”。如果一个国家既废除死刑又发动战争,无论如何都是自相矛盾的。在这一点上,欧洲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更加虚伪。相反,没有废除死刑的美国更加现实。中国从来就是一个不愿对外发动战争的国家,除非忍无可忍地自卫还击。这一对战争的谨慎与死刑的“少杀、慎杀”是一致的。中国古代的死刑都要由皇帝最后裁决,不像欧洲历史上,贵族就可以处死他人。中国古代最高权力的“少杀、慎杀”不仅表现在复审制度的谨慎,还表现在大赦,表现在以人为本、提倡孝道、注重亲情的社会风气。“老吾老、幼吾幼”是事先的宣传,“杀人偿命”就是事后的惩罚。但它没有像“废除死刑”那么愚蠢极端,也没有像既废除死刑又发动战争那么自相矛盾,而是保留死刑、保留战争权,但少杀、慎杀并且不轻易发动战争。这是现实主义的中庸,是客观理性的结果,是充分认识人性善、人性恶两面性的必然。如今,死刑由最高权力审核已经成为世界通例,这也是西方向中国学习的一例。中国传统文化不像当今西方文化那么自相矛盾,那么虚伪。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在很多方面比西方文化优秀得多,至少是高出一个层次的。西方自从摆脱等级制度后,由于基础差、底子薄,很多方面到今天都属于半吊子水平,所谓“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正是西方文化的写照。当今中国的某些法学家们抛弃中国传统,全身心低投入西方文化、西方法律观念,套用一句中国老话就是:在建设法制社会的道路上,“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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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废除死刑中国法制西方法律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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