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权力:革命与国家
民主的权力:革命与国家
在人类历史上,权威是普遍存在的。有奴隶主对奴隶的权威,封建领主对农奴的权威,皇帝对臣子和官对民的权威,也有资本家对工人的权威,还有历代王朝、政府对民众的权威,只有进入现代,才有了民主的权威。虽然民主的权威刚刚生成,尚未占到主导性权威的地位,但它对人类进步的巨大作用,已经显示出来。
民主的权威根据是民主权,是民主的权力运用于制度的体现。
民主的权力是现代社会进步力量的集合,它表现为三个阶段,一是民主劳动社会制度建立之前的民主运动,二是建立民主劳动社会制度,三是在民主劳动社会制度下的民主运动。在这三个阶段,民主的权力虽有量和势的差别,但都是社会进步的革命力量,民主权力的运用,是革命,而革命的对象,就是国家。
国家,曾经是一个相当神圣而权威的范畴,直到今天,中国的思想界还有一部分人在鼓吹“新国家主义”,企图以国家的绝对权威来统驭民众,并要求民众绝对服从国家权威。这种思想并不是什么“新”创意,而是几千年来阶级统治的传统观念,特别是中国官文化基本观点的再现。中国的商末周初,曾经出现短期的“上帝主义”,将国家的权利归结于“上帝”,但中国并未形成欧洲那种政教合一的制度,“上帝”在中国也仅仅是作为从商王朝向周王朝转变的论据,当周的封建领主制建立之后,“天命论”就逐步取代“上帝主义”成为主导思想。也正是在“天命论”的指导下,展开了对封建领主制的否定,建立了集权官僚制。“上帝主义”作为封建领主制的理论根据,将领主说成上帝在人世的代表,甚至说是上帝的子孙。这在后来欧洲的天主教那里表现得相当突出,洛克的《政府论》就是针对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写的。菲尔麦的观点是典型的“上帝主义”,即君(国王)权来自上帝,君是上帝所造的第一个男人亚当的长子、长孙、长曾孙……。中国则在两千多年前就已废除了“上帝主义”,集权官僚制是“奉天承运”的,是代表天命来实施对人世统治的。集权官僚制的国家也就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对臣民有着绝对权威。“新国家主义”或“新权威主义”虽然不再以“天命”为根据,但却宣称以“生产力”或“科学技术”为根据,是代表“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来立国,并行使权力的。这是比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然权利”说还要落后的观念。
洛克在依“自然权利”论证国家时,指出:
当人们最初联合成为社会的时候,既然大多数人自然拥有属于共同体的全部权力,他们就可以随时运用全部权力来为社会制定法律,通过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吏来执行那些法律,因此这种政府形式就是纯粹的民主政制;或者,如果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少数精选的人和他们的嗣子或继承人,那么这就是寡头政制;或者,如果把这权力交给一个人,那么这就是君主政制;如果交给他和他的嗣子,这就是世袭君主制;如果只是交给他终身,在他死后,推定后继者的权力仍归于大多数人,这就是选任君主制。因此,依照这些形式,共同体可以就他们认为适当的,建立复合的和混合的政府形式。如果立法权起初由大多数人交给一人或几人仅在其终身期内或一定限度内行使,然后把最高权力仍旧收回,那么,在权力这样重新归属他们时,共同体就可以把它重新交给他们所属意的人,从而组成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政府的形式以最高权力,即立法权的隶属关系而定,既不可能设想出下级权力来命令上级,也不能设想除了最高权力以外谁能制定法律,所以,制定法律的权归谁这一点就决定国家是什么形式。(洛克:《政府论》下篇,第80~8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自然权利归个人,由个人联合并派生立法权和法律,进而组成国家,这样的观点,似乎是一个纯粹的逻辑推演。在实际中,国家的形成及其性质不可能是依此而生的。洛克等人的观点,实际上是带有明显小农和小市民心态的早期资产阶级愿望的集中体现,其合理性在于突破封建专制,但并非对国家本质的正确规定。黑格尔将国家本质规定为绝对精神,但他的基本依据,自然是洛克等人的自然权利,他在《法哲学原理》中的所有权——市民社会——国家的逻辑,不过是对自然权利说的更为系统的阐释,就像他的《逻辑学》不过是对自然主义或唯物主义的理性思辨一样。
对国家本质的规定,到马克思那里才得到切实的理论性论证,即从人,从人的社会存在与社会关系中进行探讨。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与社会分离而独立于社会之上的”,“也就是集中化的组织起来的窃居社会主人地位而不是充当社会公仆的政府权力。”(马克思:《法兰西内战》,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2页、第43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国家的权利一再被神化,被说成超乎世俗的公正、公平的力量。这只是统治阶级利益的要求,也是阶级统治的欺骗。而事实上,国家是彻头彻尾的世俗利益的体现。
它一直是一种维持秩序,即维护现存社会制度从而也就是维护占有者阶级对生产者阶级的压迫和剥削的权力。但是,只要这种秩序还被人当作不容异议、无可争辩的必然现象,国家政权就能够摆出无所偏袒的样子。这种政权把群众现存的屈从地位作为不容变更的常规,作为群众默默忍受而他们的“天然尊长”则安然利用的社会事实维持下去。随着社会本身进入一个新阶段,即阶级斗争阶段,它的有组织的社会力量的性质,即国家政权的性质,也不能不跟着改变(也经历一次显著的改变),并且越来越发展它作为阶级专制工具的性质、作为用强力长久保持财富占有者对财富生产者的社会奴役,资本对劳动的经济统治的政治机器的性质。
这个庞大的政府机器,像蟒蛇一样地用常备军、等级制的官僚、驯顺的警察、僧侣、卑贱的法官把现实社会机体从四面八方缠绕起来。(马克思:《法兰西内战》,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国家是一个权利机构,它的权利,并不是来自上帝或天命,而是统治阶级中个体权利的集合。但这种集合并不是像洛克所说的由个体联合,也不是像卢梭说的自愿订立的“契约”,而是历史形成的阶级关系的集中体现。地球上的人类,不可能自由地在任何一个他所愿意的地方联合构成社会,也不是其中一些人自愿地成为被统治者,并把属于自己的自然权利交给由统治者把持的国家。国家是历史的产物,具有明确的地域性,在特定地域生存的人,不论愿意与否,都不可避免地被纳入一个国家,并在特定的社会地位上存在,与他人发生关系。国家源自氏族,但不是氏族成员自愿地将自己的自然权利交给某人或某些人,集合成统治自己的国家权利,并以其权力来统治、控制自己。就像氏族不是个体自愿“联合”的产物一样,国家也是氏族内部与外部矛盾冲突的产物。由血缘为纽带的氏族,作为一个社会组织,有其领袖,这个领袖可能是强者在内部竞争中产生,也可能是在与外部氏族的斗争中发挥了英勇才智,被本氏族成员所拥戴的。但在恶劣的生存环境中,各氏族基本上没有积累大量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氏族领袖的地位,完全由他本人的能力和品德决定,当他不具备领袖的能力和品德时,也就失去了(或被罢黜或自动放弃或死亡)领袖地位。当氏族间的争斗不再将俘虏杀死或吃掉,而是作为奴隶,役使其劳作并占有其剩余产品后,也就形成了财产,即积累起来的生产或生活资料,逐渐地,氏族首领不仅占有了这些财产,而且占有了奴隶。对财产和奴隶的占有演化成所有,所有权的出现不仅导致社会阶级的形成,也导致财产和奴隶所有权的世袭制度,而为了保护这些所有权,出现了国家,即统治者制定相应的法律,以其所有的财产供养一部分官吏、军队等。恩格斯指出:
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勿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页、第16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②
对于恩格斯的这一论断,资产阶级思想家从来是不认同的,他们坚持用洛克等人的观点来规定国家,强调国家是全民的、公正的、超然于阶级和集团利益之上的,是对社会生活的总体协调等等。时下中国也有些人在否认他们曾经信奉过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的观点,反复论说国家是“民族利益”、“全民利益”的集合,是高于所有个体人私利,并协调全民利益矛盾的。这些中国人的说法,看起来是在重复洛克等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学说,但用意却与之大相违背: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是以“自然权利”说来否定上帝主义的君权神授,他们的国家观是他们的理想;今天中国的这些人,却是要通过否定国家的阶级性,来掩饰他们窃居国家权利机构以谋私利的罪恶,进而强化国家权利,维护他们既得和欲得的利益,反对民主,反对政治体制改革,妄想在官文化的庇护下恢复集权的官僚资本专制。
明确了国家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那么,人类社会的进步,就在于弱化国家,以至消灭国家,而民主的权力,也就集中体现于针对国家的革命上。马克思指出:
只有因对全社会负有新社会使命而得到鼓舞力量的无产阶级,即负有消灭一切阶级和阶级统治使命的无产阶级,才能够粉碎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也就是集中化的组织起来的窃居社会主人地位而不是充当社会公仆的政府权力。(马克思:《法兰西内战》,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民主权是在资本雇佣劳动社会形成的政治权利,最初作为财产所有权政治形式出现,进而才有无产阶级以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为根据的争取民主权的斗争,这是真正的民主权,它的出现与经过一个多世纪斗争的确立,使以财产所有权为根据的民主权相形见绌。无产阶级的民主权,或以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为根据的民主权,是在联合的斗争中形成和确立的,这个民主权也有其权力。社会主义民主运动就是民主权主体的联合斗争,它是针对以财产所有权为根据的“民主权”集合的国家权利的革命。这是两个总体权利所具有的权力之间的较量。虽然迄今为止,依然是以财产所有权为根据的国家权利占主导,但以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为根据的民主运动,却在不断发展壮大,并日益侵蚀国家权利。民主权力的运用,是国家权力的克星,革命就是在这两个权力的较量中起伏推进着。
真正的民主权是以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为根据的民主权,它的权力运用,所形成的民主运动,既是在维护劳动者利益,又是在削弱以财产所有权为根据的国家权力。巴黎公社曾经在短期内推翻了旧的国家权利机构,建立起民主的公共权利机构。它虽然失败了,但却昭示了革命必然胜利的逻辑。而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再一次证明了这个逻辑,但由于这两个国家资本主义的不发达,没有充分的、明确的民主运动,而是以武装革命夺取政权,建立公有制。本来,俄国和中国都已具备了以民主权力来改造、革新国家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本国旧势力的严重存在和外国帝国主义的逼迫,不能不强化国家机器,这在初期,似乎是个权宜之计,革命的领袖们对此也有较清醒的认识,但随着政权的巩固,在国家机器中供职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越来越将它视为自己的根本利益,其中个别人利用制度和体制的缺陷,谋取私利,以至“从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在这些人的观念中,国家已不再是革命的对象,而是他们既得利益和将得利益的根据和手段。为此,他们以旧的封建专制和集权官僚制的观念来强化国家的权威,压制、迫害民主。在这些人看来,外国的威胁是他们强化国家机器的最好借口,为此,他们很愿意将西方国家中的社会民主主义势力也说成资本主义的,将社会主义民主党执政时的西方国家仍然说成是帝国主义威胁,不能、也不愿与之相呼应,以结成国际民主运动的统一战线。而西方国家的社会民主党也短视、偏见地将已经建立初级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视为“专制主义”政权,这种态度进一步助长了初级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内少数人的强化专制倾向。
由于历史和理论、现实等原因所导致的初级社会主义制度的缺陷,关键的一点,就是未能充分以民主的原则建构新的国家机构,而是在相当程度上延续了旧的集权体制,虽然这是在体制层面的,但其危害是相当严重的。这在国家机构建立之初或许还不明显,但当经过几十年的艰难维持,使国家机构得以巩固后,就明显地暴露出来。这在苏联表现得最为突出,建政70余年,国力强大到足以与头号资本主义国家美国相抗衡,突然在很短时间内发生剧变,并使国力急转直下。为什么?一些人骂戈尔巴乔夫是“叛徒”,指责他背叛了社会主义,造成了这场世纪性悲剧。在现象上看,这不能说不是一个条件,但如果答案只在一个人身上,那问题就太简单了。苏联解体的原因,只能从制度的缺陷去找,其根本还在于建政之初的集权体制未能及时改革,未能发展和完善民主制。
中国的情况与苏联有所差别。虽然建政之初也以苏联为榜样,但毛泽东一开始就认识到“苏联模式”的缺陷,并力求在一定范围内避免它。而到20世纪60年代中苏之间的矛盾加深,毛泽东从苏联官僚资本势力的形成看到中国的危险,于是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制止这种危险的趋势。虽然他的努力没有取得直接成效,但在思想上的警戒,理论上的探求,却使中国保留了一股革命的精神,这个精神迄今依然存在。正是这股精神,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势力得以顽强抵制官僚资本的复兴,从而滞缓了集权体制中少数既得利益者官僚资本化的进程。
或许,只有列宁和毛泽东——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的领袖——才真正理解了马克思国家学说的真谛,他们都曾努力以民主的权力来限制、削弱国家,但他们的努力都没有成功。从苏联和中国的革命和建政的经验教训中,我们进一步理解了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
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无产阶级专政不是照搬旧的国家机器,不是强化国家机器的权利,更不能容许这个国家机器中的某些负责人为了私利以集权的机制运用其权力,而是强化民主权,以联合起来的民主的权力限制、削弱国家权利,从而达到对其革命的改造。这不是革命的结束,而是革命的继续。在不得不保留国家这个政治形式的情况下,以革命的精神引导对国家机器的改造,就是“革命专政”,或者说,以革命的民主权力对国家实行的革命改造,正是这个时期的政治制度的特殊性所在。
本文为刘永佶老师著作《民主的权威》第六章第三部分
附录:乌有之乡书社销售刘永佶教授著作图书目录如下:
联系电话:010-62760856
电子信箱:hdm@wyzxwyzx.com
《民主的权威》,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38元
《农民权利论》,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36元
《劳动社会主义》,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22元
《中国官文化批判》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25元
《政治经济学方法论纲要》,河北人民出版社,定价32.50元
《主义•方法•主题》,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28元
《民主中国 法制经济》,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22.50元
《民权国有——作为所有者的劳动者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考》,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25元
《中国经济矛盾论——中国政治经济学大纲》,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58元
《经济文化论》,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22.50元
《劳动历史观》,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26元
《主体辩证法》,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19.80元
微信扫一扫,进入读者交流群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立场。
请支持独立网站江南app网址 ,转载请注明文章链接-----//www.pegstown.com/minxinsuoxiang/lixiang/2013-05-02/11974.html-江南app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