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作者: 佚名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6-11-30

中新网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 张尼)29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两个意见,强调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

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中明确,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

《意见》强调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此外,上述《意见》还明确,要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意见》中还规定,要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另外,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

要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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