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无法律依据任何单位不得让群众到派出所开证明

作者: 佚名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6-08-12

公安部:无法律依据任何单位不得让群众到派出所开证明

资料图。高旭 摄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近日,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并下发通知,就贯彻落实工作做出部署,公安部负责人表示,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凡是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的事项,任何单位不得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

公安部负责人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答记者问

1、问:公安部等12部门出台两个文件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是公安部等12个部门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务院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重要部署的实际举措。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公安部将改进和规范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推进职能转变的一项重点任务,成立工作专班,协调12个部门深入研究、全力攻坚,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这一突出问题。经过半年多的努力,于近日出台了《意见》和《通知》两个文件,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改革政策制定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服务为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本着精简、便民的原则,对各类证明,能取消的一律取消,需要保留的进行严格规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群众负担,把优化服务落到实处。二是坚持依法治理。围绕法治这一根本原则,要求群众开具证明必须做到于法有据,避免工作中的随意性。三是坚持源头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仅解决公安派出所“开不开”的问题,更要解决“要不要开”、“由谁开”、“怎么开”的问题,不仅要“砍掉”一批无谓的证明,还要明确相应的保障性措施。可以说,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是12个部门联手进行的一项综合施策、系统配套的改革。

2、问:这项改革的难点是什么?请问是怎样破解的?

答:难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多”,证明的种类多、涉及的部门和办事环节多,随意性也比较大,有些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事项也让群众“跑腿”开证明,需要各部门统一思想,联手治理,共同发力;二是“乱”,要求群众开证明的法律依据不清、部门责任不明,实际操作中缺乏统一规范,必须从制度上破解难题,从源头上规范各部门行为,做到于法有据、方便群众,让群众清清楚楚地知道什么证明需要开、该找谁开、怎么开。

破解这一难题,关键是要下真功夫、深功夫,一项一项地去研究、一项一项地“啃硬骨头”。为此,公安部等12个部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第一,深入调查研究。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的部署,对证明的种类、涉及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摸底调查、梳理分析,各部门也都对各自职责内的证明事项和相关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第二,加强部门协调。12个部门均本着权责一致、主动担当的精神,就有关问题反复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第三,关注地方经验。密切跟踪吉林等地先行出台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发现和弥补不足,为制定全国性的改革措施提供有益借鉴,做到积极稳妥。第四,坚持开门写文件。为确保文件符合群众愿望、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工作实际,12个部门联合将两个文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通过各种渠道提出许多好的意见、建议,对改革措施的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这项改革主要有哪些措施?

答:这项改革对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概括为“三个明确”:一是明确法定身份证件的证明作用。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完全证明的9类事项(如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以及居民户口簿能够有限证明的5类事项(如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不得要求群众开具证明。二是明确主管部门的核查责任。对于需要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异地居住、正常死亡等6类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分别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等作为凭证,证书缺失时由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或者由当事人依法办理公证,公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三是明确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对现实生活中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的9类主要情形,如群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无法出示居民身份证需要开具临时身份证明,被拐儿童办理相关事务时需要开具身份证明,公民在办理出国(境)事务时外方或者港澳台地区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意见》作了明确和规范。

4、问: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相关证明后,会不会出现有关单位仍然要求开证明,而群众办事无门的情况?

答:这项改革,是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共同制定政策、同步部署实施,将在政府服务和管理的主要领域实现出具证明的精简、统一、规范,不仅方便了群众,也为公安派出所和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减轻了不必要的负担。只要真正把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就不会再出现部门间工作不协调的问题。当然,在贯彻落实这两个文件精神的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将及时认真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回应群众期待和要求。需要指出的是,两个文件虽然主要是规范12个发文部门的行为,但其中确立的“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全社会通行的,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凡是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的事项,任何单位不得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

5、问:怎样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答:这次出台的两个文件是有机一体的,《通知》既是对《意见》的必要补充,又对抓好政策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进行全面清理。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对要求开具证明的事项进行彻底清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并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二是推进信息共享核查。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反馈等机制,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凡是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三是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公安部部署各省级公安机关都要对公安派出所出具的9类证明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其他11个部门也将对基层单位办理相关事项制定具体规范。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我们将加强对各地的检查督导,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给大家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如果出现一些地方和单位不落实的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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