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将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

作者: 邢郑 来源:人民网 2015-11-19

人民网北京11月18日电 近期,工商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规范工商部门开 展网络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人民财经就《意见》的内容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销售商品和服务的规模呈爆炸式增长的趋势。2014年,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网络购物 的用户达3.61亿人。网上零售额达到2.8万亿元,占同期社会零售总额的10.6%。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经济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也对广大消费者的生活 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工商部门对本辖区网络商品经营者开展抽检

杨红灿表示,《意见》将网络商品抽检确定为由网络商品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工商部门对本辖区依法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开展抽检,也有利于对网络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落地查处。

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由其所在地工商部门开展抽检

《意见》还规定,对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自营商品以及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的自然人经营的商品,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同时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的商品开展抽检。

抽检过程将全程记录

杨红灿认为,按照《抽检办法》的要求,一般的抽检工作应当由工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共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进行封样并签字确认。而网络抽检 通过网络交易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与网络商品经营者并不见面,无法共同参与样品的抽取工作。同时为了确保抽取样品的随机性,工商部门不能事先将抽检工作信 息通知经营者。

因此,《意见》强调了网络商品抽检要制定抽检计划并确定实施方案,随机确定网络商品经营者,事先明确买样人、用户名、收货地址等,避免抽检的随意性。同时《意见》还规定要将网络交易的相关过程及信息、收取样品后的拆包查验以及封样等全程记录,留取执法证据。

最后,杨红灿强调,《意见》出台后,各地工商部门将依法开展网络商品质量抽检工作,依法公布抽检结果,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案件并计入经营者的信用档 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开相关行政处罚案件,让违法经营者曝光。以信用约束,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目的,从而更好地保护诚信守 法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发挥让信用创造财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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