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洲:1月17日中日春晓会谈我方的两个严重失误
关于1月17日中日春晓会谈我方的两个严重失误
——再谈必须立即彻底废除“东海共识”
2010年1月17日杨洁篪外长与日本冈田克也外相在东京就春晓等问题进行了会谈,期间冈田克也凶相毕露,竟威胁说,如果中国在春晓油气田开展生产活动,日方将采取“必要措施”(指日本也要在东海油气田海域进行单独开发)[注1]。对此杨外长虽表示无法接受,但(从媒体报道内容来看)他也犯了两个重大错误。
其一,据凤凰卫视(援引共同社消息)报道,杨外长在对冈田外相的威胁表示“无法接受”时,“他也像冈田克也保证:‘中国打算遵守2008年的协定。’”[注2]
这个“2008年的协定”显然是指2008年6月18日我外交部和日本就东海合作开发问题达成的“原则共识”。此“原则共识”不仅严重丧权辱国,而且如此重大涉外问题并未经人大批准通过,在法律上是一个完全无效的文件。如外交部事后发觉当初与日本人达成的这个“原则共识”有误而不想实行,完全可以义正言辞的告知日方:“根据我国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都要经人大批准。2008年的东海“原则共识”不仅在法律上因未经人大批准而未生效,而且遭到人民普遍反对,很难被人大审议通过,因此目前远谈不到对此无效协定的落实问题。春晓油气田及东海大陆架皆属于我国专属经济区,我国对其有完全的主权权益;我在春晓及东海大陆架的一切生产活动都是我主权范围内之事,他国无权干涉!如贵国因借口我在春晓进行生产活动而在东海大陆架任何地点钻探开采,则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中国政府和人民决不答应!”
这才应该是一个主权国家合情合理的严正立场,在毛泽东、周恩来时代这是再正常不过的外交语言。
外交无小事,对日本人的嚣张气焰和侵略图谋,必须给予坚决的回应方能不辱外交使命。
而杨外长在表示对冈田克也的威胁“无法接受”的同时,却再次与日方确认将遵守“原则共识”这个法律上无效的协定,不仅不强调2008年协定无效反而继续肯定其有效,这无疑又是一次严重的丧权辱国事件!对我国家利益和政府形象又是一次重大损害。
(如果凤凰卫视报道的这则日本共同社消息不属实,杨外长没有对冈田克也保证“中国打算遵守2008年的协定。”则我国外交部应立即对此辟谣以澄清事实,否则将严重影响国家利益和形象。)
其二,据环球网2010年1月19日国际新闻《日本又要争东海油气田 中方强烈反驳》援引香港大公报1月18日披露日媒消息报道,1月17日冈田克也在与杨外长的会谈中对我春晓油气田使用的名称是“白桦”[注3],而从该新闻报道看,杨外长对此也未予以反驳。
外交无小事,名称问题并非无关大碍,日本对我春晓等几处油气田另起他名含有很深的心机。纵观历史,凡日本垂涎欲占之地,总要先对其更名,如将我琉球改名为冲绳,将我台湾改为高沙,将我东北更名满洲,将我钓鱼岛改作尖阁列岛。近年来,为配合其侵吞我东海大陆架图谋,又将我“春晓”变“白桦”、“断桥”变“楠”、“天外天”变“木坚”、“冷泉”变“桔梗”,由此可见其侵吞我东海之狼子野心。
如果我们真不愿与日本落实“东海共识”,完全可以日方擅自更名为由中断春晓会谈,你请我来谈春晓,“白桦”是哪我不知道,你要谈“白桦”别和我谈。这样逼得日本要么就不谈,要谈就只好弃其 “白桦”称谓而用春晓名称,使其更名阴谋破产。而我们的杨外长却没有这样做,而是让日本人牵着鼻子走,不知不觉中被他人劫持入其更名陷阱。
可见外交工作处处关系到国家利益,外交无小事,外交官绝不应是得过且过八面玲珑的官僚,而应是具有高度责任感的爱国者。
(如环球网该新闻报道内容有误,杨外长反驳了冈田对我春晓气田的无理更名并迫其纠正,则我国外交部也应立即对此辟谣以澄清事实,否则也将严重影响国家利益和形象。)
从以上杨外长两处严重错误可看出2008年“东海共识”对我国家利益造成怎样严重损害,本来完全属我主权范围理直气壮之事,却因此 “共识”而使我被动应付躲躲闪闪,乃至我在无争议海域的油气开采也要听他人说三道四;而日本盗贼行径却堂而皇之,穷追狠逼;东海之事何以如此不堪?皆因那“共识” 丧权辱国之甚,一意以满足日人欲望为原则而将我回旋余地挤压殆尽。尽管如此,事情也并非无法挽回,“东海共识”虽卖国到家,但毕竟未经人大批准而属无效法律文件,只要我方以此为由足以拒绝日方任何无理纠缠。
但因“东海共识”乃外交大员所为,(其中崔天凯从始至终直接操办,)这些人与日人狼狈为奸黑箱操作,其所谋者卖国私利也,因而不愿自废其 “杰作”,不仅不对日本人指明“共识”法律上的无效而是一再肯定其有效。日本人之所以如此猖狂,敢对我咄咄相逼,也正因有人与其里应外合。
如仅是2008年6月18日首次与日人确认“东海共识”,人大不批准而使其无效,此事就这么结束,对我国家利益和政府信誉还无太大损失。因政府部门对外谈判结果立法机构不批准使其不能生效在国际上也是常有之事,此乃正常现象,对政府信誉影响不大。但若2008年之后还不断对法律上无效的“共识”予以确认,则必然极大地损害我政府信誉,如若以顾及政府信誉为由与日方落实“东海共识”,则我国家民族利益将遭受史无前例的惨痛损失。(其利害关系可见本文附件:2009年10月9日《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再次恳请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否决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的公开信》)
尤其当前因东海对日妥协已引起我南海及整个周边安全形势严重恶化,呈四面楚歌之危,从而使“东海共识”对我国家利益之严重损害已恶果显露之时,仍不思悔改,继续对“东海共识”予以有效确认,以将我巨大的国家民族利益与政府信誉对立起来,这不仅是严重的错误,而且构成严重的卖国故意,此罪行应受司法严厉追究!
杨外长1月17日东京谈判之失不仅说明外交无小事,而且更说明外交官不可任之以小人。
丧权辱国的“东海共识”必须立即彻底废除!否则外交大员还会一再与日人确认其有效,从而不仅将继续严重损害我政府声誉,而且他们早晚还是会伙同日人将其落实!从而形成我最严重的民族危机。
————————————————————————
注1:见《日本又要争东海油气田 中方强烈反驳》2010-1-19 《环球网》
http://world.huanqiu.com/roll/2010-01/691333.html
注2:凤凰卫视2010年1月24日《时事周报》节目—— 见凤凰宽频(20100124时事周报)第5段 《春晓油气田开发引中日外交风波》2010-1-24 13:36
http://v.ifeng.com/news/world/201001/e4b9a54e-f47d-4e87-9cb0-75d9496e35d1.shtml
注3:同注1。
————————————————————————
杨芳洲
2010年2月1日
附文:2009年10月9日《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关于再次恳请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否决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的公开信》
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关于再次恳请全国人大及人大
常委会否决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的公开信
尊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位代表:
尊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位委员:
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2008年6月18日,我国有关部门和日本宣布就东海合作开发问题达成“原则共识”。我联合会曾致函人大常委会,恳请全国人大将此违背人民意志的“原则共识”予以废除。
2009年9月9日凤凰卫视节目报道,中日即将着手落实“东海共识”,日本将很快注资春晓气田,与中方共同开发。
所谓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是我有关部门在完全违背人民意志,剥夺人民的知情权和发言权的情况下,伙同日本人搞的新中国第一个严重丧权辱国事件。此关系到我东海超过半个大陆架几十万平方公里主权权益的重大涉外事项自公布一年多来,并未经全国人大批准即着手付诸实施,可见其不仅违背宪法人民主权原则,而且在程序上也严重违宪。
此“共识”(日本人称之为“协议”)使日本不费一枪一弹即窃得我超过半个东海大陆架(几十万平方公里),并因此而巩固了对我钓鱼岛的侵占。从而大大鼓励了我周边所有邻国仿效日本与我无理争议,侵我疆土海权。我今日南海之危,正是东海对日妥协的结果。
在当前我四面楚歌,领土领海全面危机的严重时刻,与日本落实丧权辱国的“东海共识”,必将大大恶化我周边安全形势,使我面临自抗日战争以来最严重的民族危机!
现将中日东海问题 “原则共识”所存在的严重问题祥陈如下:
一. 关于“原则共识”公布的时机
仅此“共识”公布的时机就完全有利于日本而不利于我。去年正当台湾同胞奋起保钓,日本惊慌失措之时,日本媒体抢先释出中日两国就东海开发达成一致的消息,其目的无非离间两岸,对台胞保钓运动釜底抽薪,另外也是怕两岸保钓运动发展搅黄其东海美梦。而我外交部门居然与日本默契配合,在台湾同胞最需大陆支持之时,匆忙于2008年6月17日夜间与日本签订协议,使台胞6月18日保钓大行动流产。如此置得来不易之两岸关系及国家重大领土主权权益于不顾,而一切以日人满意为原则,令人难以理解!
二. “原则共识”对我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害
东海是我国内海,是我历史自然疆域。中日之间的海上分界应是中国和琉球之间的传统分界——中流海沟。即使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东海大陆架完全属于中国也无可置疑。
“原则共识”对我国家主权利益的直接重大影响,经分析总结出八条:
1.仅在“争议”地区与日本共同开发,就已经是对日本所谓“中间线”的巨大妥协,我因此而丧失了半个大陆架一半的权益。而日本所谓“中间线”也正是以我钓鱼岛为基点而“划界”的结果,因此,承认日本在东海的权益,则等于默认日本对我钓鱼岛的侵占。
2.而“原则共识”竟还将共同开发区域扩大到所谓“中间线”西侧我方无争议地区,且日方享有完全与我同样的权益,我方主权、资源应得权益未有丝毫体现。这是比日方所谓“中间线”更大的让步,日方贪婪所获居然已超出自己的原则主张而得到充分满足。
3.此模式以后还会不断扩大,不但东海几十万平方公里,而且面积更大的南海也会照此推广。因此其性质极为严重。
4.此外,在我无争议地区的共同开发,日本可不花一文勘探费而分享我数十年勘探成果。
5.尤其春晓气田,已是我国开发完毕投产的现成聚宝盆,现竟许日方入资分利,我方仅保持控股权,据说春晓还受中国法律管辖,但却仍未体现我主权资源应得权益。(中国法律难道规定土地、资源、技术成果可以无偿提供给外国吗?)
6.除春晓外的其它共同开发地段(包括我方无争议的区域)则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照此“原则共识”,东海——我祖先世代所传基业,将有一大半脱离中国法律管辖。这无疑是主权的严重丧失!
7.春晓既然不在共同开发范围,为何要白白让出一半现成聚宝盆?天底下可有免费的午餐?据日媒早几天披露,我之所以许可日方在春晓入股分利,是为交换“中间线”东侧可与日本共同开发。[注1]
可悲啊!我们肯定了所谓“中间线”流域西侧附近(我无争议地区)日本也有与我同样的权益,但实际上却已“原则”丧失了所谓“中间线”东侧的权益,我们要在所谓“中间线”东侧与日共同开发,是允许日本对我已投产的春晓气田注资为交换条件。所谓“中间线”以东本来都是我们的权益,现在居然完全成为他人筹码而与我讨价还价,不仅完全排斥我权益,而且排斥我与其共同开发的权益。
更可悲的是:春晓许日入资分利我已认定,而我在所谓“中间线”东侧(我们自己的大陆架)任何一处能否与日共同开发还要“双方一致同意”,即我所让出了春晓一半现成聚宝盆交换到的是一个日后由人家同意才能算数的伪“期权”。春晓和所谓“中间线”东侧统统都是白送礼。
8.综上所述,东海谈判虽避开“中间线”划定,但避开的只是“中间线”的字眼,而实际上是完全超额贯彻日本的“中间线”原则——即实际认可日方在其所谓“中间线”以东有完全排斥我方的全部权益,连外交部们原先已很屈辱地做出巨大妥协而主张的我在所谓争议地区“共同开发”的一半权益也丢掉了。(我要在所谓“中间线”以东与日本共同开发,须拿出其他权益交换。)而且还不止此,“中间线”西侧附近一些无争议地区我也失去了一半权益。我将失去的除权益外,还有超过半个大陆架的法律管辖权这一重大国家主权。此外还有钓鱼岛因此而离我日益远去。
反观日本,不费一枪一弹,超过半个大陆架唾手而得,其对我钓鱼岛的侵占也因此而更巩固。
可见,此“原则共识”完全是以牺牲我主权权益之巨大代价满足日本之欲壑,如此丧权辱国!为新中国六十年所未有!
而我之所失还远不止日本所得。因东海资源属于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所有,钓鱼岛属我台湾宜兰县管辖。因此,除半个东海大陆架和钓鱼岛主权,我将接着再失去的还有台湾和大陆两岸人心,我改善两岸关系的巨大努力也将付之东流,政局也将动荡不宁,风雨飘摇;然后再加上日本不战而胜受到鼓励后的得寸进尺;周边邻国(韩、越、印等)及西方列强也必效仿日本与我进行无理“争议”,我外部环境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将因此面临空前严峻的挑战。总之,因此而导致的严重后果绝对是我无法承受的巨大代价。
三. 如此丧权辱国必使我对日及整个对外关系陷入死路
外交部称此“原则共识”为双赢,我们赢在哪里?我们丧失了巨大主权权益,得到了什么?
为何我们给日本送大礼如此不计代价?且又如此上着杆子迫不及待?日本人急于“尽早解决”无非做贼心虚,恐夜长梦多。而我们图的啥?
日本新执政者意图疏远即将丧失美元霸权及世界霸权的美国,这完全出于日本民族自己利益的考虑,犯不上以我巨大的国家主权利益相赠鼓励。自己不争气,却指望牺牲主权权益以夷制夷,此晚清李鸿章买办外交衰亡之道也!
原则者,乃神圣不可侵犯之界限,而主权原则,更是原则中之根本。自弃原则乃自轻自贱,自古未有自轻自贱而被他人尊重者。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退让求团结则团结亡!
日本一向崇拜强者,欺负弱者,我今丧失原则对其送上东海大礼,必将使中日关系更难相处,中日之间的矛盾反而会更加激化。自重自强方为他人所重,自轻自贱必为他人所轻。我如此软骨焉能指望他人平等互利相待?今后的中日关系也必将仿效攀比现在单方面有利于美国的中美关系,日本新执政者关于中美等距外交之原构想也会因此而发生变化。无论日本是否能摆脱美国控制,最终都还是要联合强者,欺负弱者,面对中国这块可轻易占便宜的肥肉,日、美还会重新结成共同掠夺瓜分中国利益的同盟。其他国家也会闻腥蜂拥而至,我将不得不被动应付众多国家的无理要求,我整个对外关系必陷入晚清没完没了让步送礼以夷制夷息事宁人的死路。
四. “原则共识”黑箱操作完全违背人民意志
我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半个东海大陆架几十万平方公里主权权益事关极重大人民利益和国家民族命运!如此大事更应广泛征询民意,在全社会范围展开充分讨论,让人民自由表达意见以体现人民主权原则。何况这本来就是人民不容剥夺的基本民主权利!
但东海对日谈判不仅秘密外交,暗箱操作,而且因受到人民强烈反对而禁止人民群众对此发表见解,不仅人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早已被彻底剥夺,而且官方媒体不许反映东海问题民意,网络也受到严厉控制。东海问题在网上成了绝对禁区,(有“东海”字样的文章均严格审查,只放行赞同妥协一面之词,) 许多网站因此而遭关闭,删帖达疯狂程度,被封ID,IP的网民更是不计其数。许多爱国群众也因反对此卖国“共识”而被监控打压。
可见,“原则共识”违背人民意志乃不容置疑之事实。(若不相信可举行东海问题公正的民意调查,乃至全民公决予以检验。)
以如此严厉手段剥夺人民的知情权,发言权,及任何表示反对对日妥协的权利。将属于全体人民的巨大国家民族利益奉送给外国,如同公仆蒙上主人的眼睛,堵上主人的嘴,束缚住其手脚,然后伙同强盗将主人的财产掠走……这是中国人民所绝对不能接受的!
综上所述,从“原则共识”公布的时机、内容、以及这前后在国内为之进行的一系列违背压制人民意志的运作,其至始至终所体现的原则都是让日本人满意,这是对主权权益等国家利益原则的彻底否定。如果这就是“中日友好”,那它只能加速积累中国人民的愤怒!
丧权辱国违背人民意志的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已对我国家安全和重大领土主权利益构成最严重的威胁,它一日不废除,我东海主权就一日处于高度危险之中!买办内奸就早晚还要伙同日本人将其落实!并将因此而形成我最严重的民族危机。丧权辱国的“东海共识” 必须彻底废除!唯如此方能消除此悬于我国家民族头顶之利剑。
鉴于以上原因,再次恳请人大代表能严肃履行神圣职责,否决此给国家民族带来巨大灾难且完全违背人民意志的“原则共识”!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此问题的审议首先应建立在广泛征询民意的基础上,为此应允许人民对此事公开、自由地发表意见,保障人民集会、游行的权力,权力机构不得限制网络对此问题的公开讨论。一切禁止、限制人民对公共事物自由发表意见的民主权利的强制手段,都是违反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非法行为!应予以彻底纠正!
我们以往对人民群众言论、集会、游行等基本民主权利的限制是以“维护稳定”“主权大于人权”为理由的。而现在我们居然剥夺维护国家主权的人权,主权和人权一概否定,这不仅违法,而且毫无道理,自毁执政法理基础。以此求“稳定”,岂非火山将发而入其口,大厦将倾而处其堂?
只有完全遵循民意,使东海问题的解决真正代表人民意志,才能体现宪法人民主权的原则,因而才具有法律效力。
而任何背着人民并禁止人民表达意见而签订的涉外协议,根据宪法人民主权的原则,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人民一律不能承认!
——————————————————————————————
注1:“中评社香港6月16日电/共同社报道,中日两国政府日前就东海油气田问题达成一致,……关于位于日中中间线中方一侧的‘春晓’气田,作为中国承认日本取得部分权益的条件,双方今后将共同开发中间线日方一侧的海域。……”
——《中国评论新闻网》2008-06-16 《共同社:中日协议按出资比例共同开发东海油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
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
2009年10月9日
附件:《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6/18/content_8394191.htm
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
2008年06月18日 17:22:25 来源:新华网 |
中日共同开发区块示意图(图片来源:外交部网站) 新华网北京6月18日电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 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 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
微信扫一扫|长按识别,进入读者交流群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