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知识产权垄断的新表现及其实质

作者: 杨云霞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 2019-04-22

资本主义知识产权垄断的新表现及其实质

杨云霞

资本主义知识产权垄断的新表现及其实质

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在实践层面,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成为一种趋势,尤其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开展了大量的针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反垄断调查,如2013年中国启动了首起知识产权反垄断调查案件——华为诉美国IDC公司知识产权垄断案,以IDC公司败诉告终;仅2015年一年中国涉及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反垄断重点案件,就包括了高通、交互数字、Virgo、日立金属、杜比、微软、利乐、毅力科创等跨国公司。表面上看,这些案件都是法律层面的个案,但透过个案的表象会发现,知识产权垄断正不断成为资本主义国际垄断的新形式,只有认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所实施的知识产权垄断的形式、趋势、实质等,才能在法律和经济领域有效抵制垄断,提升本国经济效率,建立公平公正的国际竞争环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在理论层面,对于知识产权垄断的论述有很多,如后马克思主义哲学家麦克·哈特和安东尼·奈格尔(Michael Hardt,Antonio Negri)提出了发达国家通过申遗等实现对人类公共资源的垄断;乔治·戈登(George Gordon)等认为,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滥用成为一种现实和趋势;赫伯特·J.霍文坎普(Herbert J. Hovenkamp)等提出了在知识产权法中确立反垄断原则的价值和意义;布林克·林赛和史提芬·特雷斯(Brink Lindsey,Steven Teles)指出发达国家现在的版权和专利法更像是知识产权垄断,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成为创新及其扩散的障碍;乌格·帕咖洛(Ugo Pagano)指出,“知识垄断资本主义”(intellectual monopoly capitalism)是21世纪资本主义的一个新的垄断竞争形态,其核心特征是在全球或一定区域内对知识的垄断;由于私有知识产权的垄断和公共知识投资的缺乏,其对创新的激励和推动作用越来越小。中国学者对此也有诸多研究,如马传兵等提出了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资本表现出扩张的趋势;伍静等提出,知识社会中存在知识垄断和知识霸权的危险,知识垄断是资本主义国家垄断的新形式;冯晓青等通过对美国高通公司知识产权垄断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公司应对“高通模式”的策略。可以看出,已有研究主要包含两类:一类是从法律角度研究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规制,旨在完善制度设计;另一类是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角度提出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垄断,试图探寻这一垄断形式的新特征。

知识产权垄断属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的交叉课题,因此,在认清资本主义垄断的发展规律和趋势的基础上,如何与我国的经济现实与法律实践相结合,是这一课题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资本主义垄断理论,结合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律制度,对当前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国际垄断的形成基础、形式、实质等进行研究。通过研究,首先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知识产权垄断作出了明确界定,是“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名义所实施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此基础上,一方面探索和揭示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新趋势,为发展中国家认清并切实抵制垄断提供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寻求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有效路径,对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完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提供现实借鉴。此外,本文还试图改变以往教学中将资本主义垄断与现实的反垄断法相割裂的做法,将抽象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与社会经济与法律实践有效结合,实现理论对实践的有效指导和合理解释,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教学提供有益借鉴。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知识产权垄断的实现基础

1.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现知识产权垄断奠定了技术基础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继土地、资本、劳动力之后的又一重要生产要素,出现了知识价值的权利化和知识产权的资本化。以美国为例,1977—2001年间,美国GDP中版权产业的增速高达7%,是美国同期GDP平均增长率的2倍多。基于高新技术的发展,以技术为依托的知识产权数量呈现出几何级数增长的趋势,并大量占据核心领域,使得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垄断成为可能。基于对知识产权的主导,发达国家拥有了全球价值链的利益主导权。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垄断企业控制了全世界80%的专利和技术转让及绝大部分国际知名商标,并据此获得了大量收益。据美国国家科学理事会于2018年1月发布的《2018年科学工程技术指标》数据显示,2016年全球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收入总规模达到2720亿美元,其中,美国是最大出口国,知识产权出口额占全球总量高达45%,欧盟占24%,日本占14%,而中国占比不足千分之五。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中国对外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由2001年的19亿美元攀升至2017年的286亿美元,知识产权跨境交易的逆差超过200亿美元,同期美国对外许可知识产权每年净收入都接近或超过800亿美元。可以说,知识经济时代为发达国家实现知识产权垄断奠定了技术基础。

2.经济全球化为发达国家实现知识产权垄断提供了经济条件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进入了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水平分工逐渐取代国际垂直分工,这种分工以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为前提,以跨国界生产组织为核心,以全球化生产体系的形成和建立为标志,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攀升,知识产权渗透到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同时,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新形式。尤其是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框架下,将知识产权与货物、服务并列为国际贸易的三大客体,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在不断加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统计显示,世界各国以专利技术交易为主的知识产权贸易额1965年为20亿美元,1975年达110亿美元,1985年达500亿美元,1995年达2500亿美元,2000年达6500亿美元。知识产权成为发达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引擎,知识产权作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为发达国家实现对发展中国家的垄断提供了重要支撑。

3.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形成为知识产权垄断提供了制度基础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形成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国内法律制度体系。在19世纪末期,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走出国门、跨越国界,逐渐发展成为世界性的知识产权公约,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的《制止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定》等的出现,标志着世界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初步形成。20世纪中叶,随着知识产权类型的增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也随之逐步完备,《世界版权公约》《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建立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加诺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避免对版权提成费重复征税马德里多边公约》等公约逐步建立。尤其是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签订,标志着世界范围内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形成,其核心是在法律层面确立了知识产权与贸易挂钩的属性。从成员国来看,其数量不断增加,影响范围也不断扩大,已经大大超越当年《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的缔约国数量和范围,成为真正的世界性的公约。从此,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主宰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方向。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知识产权垄断的表现形式

近年来,发达国家通过跨国公司这一知识产权垄断的主体屡屡在发展中国家通过知识产权策略,滥用其因拥有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福利,危及发展中国家民族企业的发展。

1.利用专利形成垄断

一是发达国家滥用专利申请权。对于明显不具备授予知识产权条件的公知技术、知识设计等提起专利申请,其意图在于占用某项知识技术成果,借以实现对相关市场的垄断或者排挤其他竞争者的目的。这种行为主要是利用一些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的制度设计,将属于公有领域的公共知识或者公知技术设计纳入私有权利范畴,从而制造了大量的垃圾专利和问题专利;但与此同时,专利权人利用其获得的专利权,限制他人使用这一公知技术或设计,从而阻碍了社会公众使用技术的自由。例如,美国微软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双击”动作的专利申请,具体描述为“一定时间内通过硬件按钮使应用程序运行的方法,具体动作包括单击、双击或拖拽等”,2004年4月获得了美国的专利授权。再如,1997年亚马逊申请了“一键下单”专利申请,1999年获得美国专利授权,但因其“不具备显著性”遭到了欧盟等国的反对,被称为是“知识产权圈子里又一个疯狂的案例”。

二是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地位在专利实施中采取不正当垄断措施。包括:使用费与专利产品的销售没有合理的关联,对贸易的限制超出了专利的范围,要求购买非专利物品,强制性的一揽子许可,要求被许可人放弃再出售许可证的权利,限制销售用专利方法制造的非专利产品,限制销售之后的再销售,对专利产品的再销售指定最低价格等。专利许可定价中也存在诸多滥用行为,如跟踪定价、歧视性定价、过高定价、延期定价等。美国高通公司就是上述做法的典型代表,高通公司长期对中国实施专利垄断,行为包括以整机作为计算许可费的基础、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要求被许可人进行免费反许可、对过期专利继续收费、将专利许可与销售芯片进行捆绑、拒绝对芯片生产企业进行专利许可以及在专利许可和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为此,高通公司总裁多次到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和改革委员会接受反垄断调查。通过不正当的垄断行为,发达国家获取了巨额垄断利润,并逐步控制发展中国家的核心技术领域。

三是利用专利技术联盟遏制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通过专利池等方式,以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建立技术联盟,实现联盟内企业相互之间或者特定主体之间的技术许可,而对于联盟外的企业使用专利池的技术,则要支付高额的专利使用费,以此排挤技术联盟之外的其他竞争对手。尽管专利池的发展是适应了经济全球化的需求而产生的技术联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缺乏掌握专利基础技术,加之专利池进入技术的审查全部是由发达国家的评估机构所控制,导致专利池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壁垒。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完备,利用专利池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垄断。

2.通过申遗实现垄断

申遗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其宗旨在于促进各国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合作,合理保护和恢复全人类共同的遗产。但是随着西方发达国家的扩张,不断强化在文化领域的垄断地位,逐步通过申遗的方式将人类的公共文化遗产资源据为己有。如韩国在成功申报端午祭之后,又提出将中医改为韩医申报世界遗产,以看似合法的知识产权制度形式侵占了人类公共的文化资源和财富;与此同时,申遗所带来的好处被权力和资本所独占,普通民众的利益反而受到损害。在有些时候,申遗甚至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现其侵略目的的有力工具。如2013年,日本冲绳石垣市要求日本政府将钓鱼岛列入申请世界自然遗产名单,搞所谓登岛调查,其实质不过是企图利用申遗制度制造占岛事实。

3.通过制定国际标准实施垄断

在国际竞争中,谁掌控了技术标准,谁就在市场上占据了主导地位。为了强有力地控制市场,发达国家借助技术标准联盟通过技术标准战略制定“游戏规则”,通过独占国际行业标准的做法实现垄断。一方面,跨国公司凭借专利技术标准的强制功能,不合理地限制发展中国家相关产品或服务进入其国内市场;另一方面,通过排挤打压的做法限制发展中国家参与制定专利技术标准。为了实现独占技术标准,发达国家以国家名义开展法定标准的制定,并鼓励处于技术领先地位的企业、企业集团制定事实标准。以5G标准制定为例,中国华为的5G标准被美国全面围堵。一方面,美国将华为视为国家安全威胁,特朗普政府明确表示,不希望看到华为及其中国同行主导电信设备行业;另一方面,美国政府通过扶持垄断企业来围堵外国公司,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否决了博通公司收购高通公司的提议,认为这笔交易可能导致高通研发支出减少,降低高通在5G开发上的影响力。其结果是美国获取了该领域的垄断权,这就意味着电子信息企业使用美国高通的定制标准,必须缴纳专利授权费用,否则会面临专利诉讼以及罚款。

4.通过著作权实现垄断

发达国家对于著作权的垄断有多种表现。一种情形是,发达国家运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文化遗产进行大肆掠夺。如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花木兰》被美国翻拍成动画片,通过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形式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攫取了大量的收益,而并未向中国支付相应的作品使用费,且严重侵犯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拍摄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另一种情形是,发达国家通过著作权的形式垄断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微软公司就是垄断的典型。经过若干年的反垄断诉讼等斗争,开放源代码才逐步启动。

5.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名限制国际人才合理流动

一方面,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制度的合法外衣,以保护商业秘密的名义限制人才向发展中国家的合理流动。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防御遏制措施,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以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为由不断向有意愿到发展中国家工作的人才提起刑事指控。以经济间谍罪为例,2014年3月美国司法部公布的22个经济间谍案中有19个涉及华人或中国企业,占同期案件的85%。这一做法依赖美国的立法做支撑,美国《经济间谍法》对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极为宽泛,只要信息所有人已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此信息的秘密性,或该信息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尚未被一般公众所知悉或公众尚不能利用合法方式进行确认、取得的,即构成商业秘密。据此,现实中很难找到不能被解释为商业秘密的技术和信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该法还授权联邦调查局和企业联合设置圈套搜集证据和诱捕。2012年,美国又颁布了《商业秘密盗窃澄清法》《外国经济间谍惩罚加重法》,进一步扩大其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加重经济间谍罪的惩罚力度。

通过类似的系列做法,限制国际人才的合理流动,实现对高层次人才的垄断。而另一方面,发达国家通过各种手段招揽发展中国家的人才,如日本通过购买、吞并外国企业或公司,将被购买或吞并的企业或公司里的人才据为己有。

6.通过植物基因的开发实现垄断

在1983年世界粮农组织制定的《植物基因资源的国际条约》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基因材料的采集、保护与提供的基本原则:“植物基因资源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应该在全球范围内无偿提供给各国研究人员。”这一看似公正客观中立的制度,导致的结果却是:发展中国家无偿提供宝贵的生物基因资源,发达国家利用这些资源,依靠其雄厚的资金和技术优势进行研究开发,所获得的知识成果则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并在进一步的市场化中谋取丰厚的垄断利润。可以看出,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下,某些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被沦为发达国家掠夺发展中国家的工具。

除上述方式外,发达国家还通过滥用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原产地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实现垄断。此外,发达国家还经常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打击竞争对手、谋求非法利益。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知识产权垄断的非正当性

1.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制度是鼓励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制度支撑,但其同时存在着负面效应,如保护期限过长而阻碍了某些行业的发展、过于强调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而忽略了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此,应进行制度优化以消解该制度的负效应。但是,发达国家在制度调整中,不断强化其先发优势,加大垄断的力度,并不断运用制度空间延长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维持其在诸多领域的绝对优势。如美国医药行业的几家跨国公司,利用其领先地位,在世界各国大量申请专利,垄断医药行业。与此同时,枉顾各国专利技术内容详尽公开的授权要求,极力对专利的核心技术特征进行保密,违反了专利授权的基本法律要求,长期压制发展中国家医药行业的技术进步。同时,发达国家利用其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制定垄断价格,使得发展中国家社会公众的公共健康等得不到专利的惠及。

2.违背了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

竞争和创新是开放竞争市场的必要特征,鼓励竞争和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应有之义。正如世界上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专利法——1623年英国国会通过并颁布的《垄断法》(Statute of Monopolies)中所描述的,“专利权人不得违反法律,不能抬高物价以损害国家、破坏贸易或造成一般的不方便”。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服务全人类的进步和福祉,促进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以促进消费者福利和资源的有效分配为基本目标,知识产权制度通过鼓励企业投资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来促进竞争,而不是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沦为少数垄断者谋取利益的工具,更不是发达国家压制别国发展维护一国私利的工具。

但事实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上述做法已经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跨国企业依靠其产业引领和技术优势,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垄断者牟利的工具。这里之所以说是垄断者,而非社会大众,是因为真正的社会大众并未成为垄断利润的获取者,而大量的垄断利润都被跨国企业、大财团等持有和独占,并以垄断资本主义国家作为其后盾和强力支撑。如1950年到1962年间,美国72%的重大技术突破是政府资助的。为了支持计算机产业发展,美国联邦政府的研发投入从1976年不足2亿美元增长到1995年的9.6亿美元,而这些资助所形成的成果的知识产权最终多归属垄断企业所有。

3.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垄断组织违反了企业社会责任

遵守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发达国家的共识,为此,发达国家和联合国已制定了多种针对人权、劳工、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标准,尤其是将国际贸易与企业社会责任捆绑,使其常成为发达国家指责发展中国家劳工问题严重的借口。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发达国家却鲜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性规范,即使有联合国的规范,也极力规避。如联合国企业社会责任“全球协议”中针对环境保护要求“公司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鼓励无害环境科技的发展与推广”。而西方发达国家大量的跨国公司违反企业社会责任,对于发展中国家实施先进技术封锁,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构筑专利防御体系,维持其行业垄断,同时大量输出落后的技术,造成了环境污染的跨国转嫁。

4.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垄断组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其私利

众所周知,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私权利的同时,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实现二者的平衡。为了获取知识产权垄断所产生的巨额利润,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无限扩张知识产权保护的外延,倾向于保护大资本大企业的利益而忽略甚至褫夺社会公众的利益,如美国英特尔公司意欲阻止其他企业对inside一词在商标中的使用,美国总统特朗普甚至意欲阻止世界各国对Trump一词的商标注册,1999年美国网购巨头亚马逊把“一键下单”申请为专利,2004年微软把鼠标“双击”这一公共知识也申请为专利等。很显然,这是美国政府和大企业意欲通过知识产权的名义阻止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共资源的使用,维护发达国家在世界范围内的垄断地位。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知识产权垄断的实质

1.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重要途径

垄断资本的实质在于获取垄断利润,知识产权垄断也不例外。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凭借其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优势地位,一方面强推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设置知识产权网络独占知识产权,并借助于这种独占地位通过知识产权的实施获得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垄断利润得以形成,关键在于知识产权垄断组织在科技和生产流通等领域的决定性作用以及独占地位。其形成阻碍了知识产权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垄断组织与非垄断组织之间的自由流动,限制了知识产权领域平均利润的形成,从而使得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能够长期获取大大超过平均利润的垄断利润。

高额垄断利润的获取主要集中在对发展中国家的剥削与掠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发达国家在其国内逐步采取严格的制度和措施反对知识产权滥用和垄断。如欧盟委员会1996年颁布了《技术转让规章》、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年联合发布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1999年颁布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指导方针》。而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利用其制度空缺实施知识产权垄断,如利用反垄断制度的不足,实施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利用司法制度的不完备,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寻求司法庇护。

2.制约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甚至生存的策略选择

在国家战略层面,发达国家直接以国家的名义,通过贸易+知识产权的联合策略打压发展中国家,并借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施加经济、政治、外交等方面的压力。在企业层面,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垄断优势和竞争优势,在获取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巨额垄断利润的同时,却给东道国带来了一系列的负效应,如抑制东道国民族企业的发展,对东道国关系国计民生的核心领域技术发展进行牵制和阻碍等。以中美为例。一方面,美国通过贸易战的方式对中国实施技术封锁、遏制中国核心领域的发展。如自2001年起对高科技产品出口许可证实行重新审查,超级电脑、高科技电信设备、半导体设备以及尖端机械工具几乎完全停止了对中国出口。2018年美国通过对进口中国高性能医疗器械、生物医药、新材料、农机装备、工业机器人、信息技术、航空产品、高铁装备等领域产品实施高额关税,限制中国这些领域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美国实施所谓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制约中国的科技发展。美国反复运用“特殊301条款”、TRIPS争端解决机制等不断遏制中国发展,甚至动用国家立法机器寻求法律工具遏制中国的技术发展,如美国2018年7月公布的《2019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案》中,要求禁止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使用华为和中兴通讯提供的“存在风险的技术”,美国情报官员称这些技术可能被用作中国的间谍工具。美国在《2017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案》中也有过类似的禁令,其针对的对象是俄罗斯反病毒公司卡巴斯基实验室。美国2018年8月《外国投资风险审查更新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的出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美国科技研发领域的知识和关键技术不会被其他国家因收购或投资美国公司而轻易获取,而焦点则锁定了中国。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垄断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经济层面,而是借知识产权的名义实施对发展中国家的遏制。

这一点从30多年来中美知识产权关系的发展轨迹看得更为清晰。中国改革开放40年,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个制度到体系化系统化的制度进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机制,实现了对各国主体的国民待遇原则,完善了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制裁的多元化处理机制,完善了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程序,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和法庭……中国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而美国枉顾中国的现实与进步,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一以贯之。1986年,当中国刚开始着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时,美国就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1989年,将中国列入美国贸易法“特殊301条款”规定的“重点观察国家”名单;1991年,将中国列入所谓“对美国知识产权没有给予充分保护的重点国家”;1992年,中美双方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4年,美国再次将中国列入“重点调查国家”;1995年,中国承诺按照《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进行版权保护和海关保护;1996年,美国仍将中国列为“重点国家”;2004年,美国“特殊301报告”指责中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2005年,对中国进行所谓“非周期性”审议,以评估实施情况;2006年,美国“特殊301报告”“重点观察名单”列举了中国实施知识产权的问题;2007年,美国启动了TRIPS争端解决程序……回顾和总结美国30多年来的做法,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并非为了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步,而是利用其所掌控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马首,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名义打压异军突起的中国;这绝非美国的短期策略,而是长期坚持的对华政策;绝非从事实出发进行的行为选择,而是以美国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美国罔顾事实一味坚持指责中国,恰恰暴露出了其政策的出发点和实质所在:在巩固其知识产权垄断所带来的既得利益的同时,利用知识产权的名义遏制中国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3.发达国家实现贸易保护主义和摆脱经济困境的重要工具

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已经成为一种共识,知识产权制度在鼓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保护消费者福利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同时,通过经济发展史与知识产权制度史的比较,我们发现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知识产权制度的几个发展高潮期与发达国家经济困境期表现出了时间上的吻合,当然,这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知识产权制度从其一产生就被发达国家所利用并不时被滥用,被当作摆脱经济困境、实现经济扩张的重要工具。

知识产权制度一产生,质疑之声不绝,其主要理由就是知识产权制度阻碍了自由经济的发展,成为资本主义国家贸易保护和实现垄断的工具。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尽管英国、法国、美国、荷兰、奥地利、俄罗斯、普鲁士、西班牙等国家先后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但一直就有各种对专利制度的反对之声,他们认为专利制度破坏了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奉行的自由贸易政策,限制了竞争,荷兰、德国、瑞士、法国等国因此弱化甚至曾经一度废止了已经颁布的《专利法》。而政客和律师作为主导者,坚持认为“专利制度和关税一样,具有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英国专利法的出台就是自由主义与皇室垄断之间斗争与妥协的典型例证。

直到19世纪70年代,社会公众要求废除专利法的运动仍是频发,在几乎取得胜利的关键时刻,1873年在欧洲爆发经济危机,出现了第一次世界性大萧条,各国纷纷采取关税等贸易壁垒措施,知识产权与关税一样,在贸易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此,反专利运动迅速转入低潮并几乎销声匿迹,但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缺陷的质疑之声却持续存在。值得关注的是,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开始出现,它与欧洲摆脱经济危机在时间上的一致性,虽不能说是巧合,却恰恰显现了资本主义国家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摆脱本国经济危机的重要工具。在这一时期,面对着国内经济萧条,一方面垄断资本在国内实施垄断,大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因此19世纪末20世纪初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率先建立;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作为其实现国际垄断的重要工具支撑,当然,这必须仰仗于法定权利的名义。因此,这一时期世界性的知识产权公约开始产生。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达国家先后陷入经济滞胀期,为了摆脱滞胀的局面,发达国家再次选择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国际垄断的工具。当然,同样需要制度的名义作为支撑。因此,这一时期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1952—1979年间,《世界版权公约》等十多部公约相继问世,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协调制度成为发达国家之间相互制约和在发展中国家拓展权利范围的制度依据。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诞生。借助这一协定,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成为最大赢家,利用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和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实现了将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制度捆绑。可以看出,以知识产权制度实现资本主义贸易保护和国际垄断终于不再是争议,而成为现实的制度存在,并广泛被美国等发达国家所利用。从此,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中以知识产权为抓手再次获得了国际贸易的主导权。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垄断的历史进行梳理,只是为了揭示发达国家曾经和当前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垄断的史实,而不是质疑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更不是否定对知识产权合法权利的保护。

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作为其摆脱经济困境的重要工具,不仅仅是历史事实,更具有现实例证。2018年以知识产权为导火索的中美贸易战打响,再次验证了这一观点。2008年至今,美国国债增速几乎达到了美国GDP增速的4倍;仅2018年2月,美国国债就增长了2150亿美元,相当于希腊2017年的GDP;截至2018年8月27日,美国的政府债务总额已经超过了21.4万亿美元,且仍在不断快速增加。美国全国商业经济协会(NABE)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半数接受调查的经济学家认为,美国经济将于2019年底至2020年初陷入衰退,三分之二的经济学家预测美国经济将在2020年底前衰退。面对着债务危机和经济衰退,美国再次拿起了知识产权作为摆脱困境和转嫁危机的工具,以知识产权的名义打响了中美贸易战。美国最初针对中兴公司发起责难,似乎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其后转而放弃对中兴的独家制裁,在《2019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案》和《外国投资风险审查更新法案》中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所有外国投资实施审查和限制。此外,美国大规模实施关税壁垒实现贸易保护,明确提出了美国利益优先等国际关系的原则,这些做法都旨在摆脱和转嫁本国经济危机。

对中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所实施的知识产权垄断,我们在认清现状、趋势和实质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方面,贯彻落实创新发展理念,谋划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充分认识科技创新在经济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认识到科技创新在国际竞争中的引擎地位。在此基础上,采取系列措施促进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包括持续加大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改善科技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鼓励科技创新,提升科技成果的产出量;进一步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政策,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持续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扩大科技领域的国际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新理念,建立科技成果交流合作的新秩序,促进科技成果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流动,确立我国在知识产权和科技领域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升劳动者的创新能力。

另一方面,适应国际竞争的需求,加快国内立法的进程,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反垄断法》《专利法》等基础性法律制度,加快完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等规范,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有效防范和抵制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垄断;适应建立国际知识产权新秩序的需求,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维护经济和社会安全的基础上,协调处理知识产权专有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双边事务,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国际合作,逐步实现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开放包容及平衡有效,在知识产权领域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吕明瑜:《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控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

[2]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

[3]张文祥:《区域垄断资本主义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

[4]李琮:《当代国际垄断:巨型跨国公司综论》,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

[5]〔美〕吉斯特:《美国垄断史:帝国的缔造者和他们的敌人》,傅浩、钱钢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

[6]朱亚坤:《列宁的帝国主义理论及对考茨基的批判——兼论当今金融垄断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主义研究》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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