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人统统拿下!坏人四散溃逃!23年后,国安法终于让我们完整“统管”香港!

作者: 占 豪 来源:占 豪 2020-07-03

敌人统统拿下!坏人四散溃逃!23年后,国安法终于让我们完整“统管”香港!

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并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特区政府网站很快发布新闻公报,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即日晚上11时正式生效。

敌人统统拿下!坏人四散溃逃!23年后,国安法终于让我们完整“统管”香港!

在公报中,香港特区政府表示,按《决定》规定,“香港国安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公布实施,有关公布已由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签署,并于今(六月三十日)晚刊宪生效。

5月底全国人代会通过港区国安法,到6月30日晚11时生效,大约一个月时间,这效率杠杠滴!

阅读港区国安法全文,真有一种如释重负感觉,不仅感慨——我们终于完整“接管”了香港!我们等待这一刻,整整用了23年。

坦率说,虽然香港1997年就回归了,但客观而言,只是部分主权回归,有一部分权力一直旁落他人。譬如,司法主权、媒体出版权力、教育、社会组织等,我们对香港都是失控状态。也正是这种失控状态下,让美英等国找到了机会在香港经营几十年,最终给我们、给香港制造出这么大的混乱。

然而,这次港区国安法的出台,彻底逆转了之前的不利局面,彻底让我们“接管”了完整的香港。在国安法颁布前,敌人已经四散溃逃,各方不是连夜绣红旗就是退“港独”组织,只剩下美英等西方势力鬼哭狼嚎!

不得不说,我们国家要决心办一件事,那就一定能办好。美英不是厉害吗?“港独”不是猖狂吗?然而,国家出台一部法律,这些势力就要被统统拿下了,事实上还没有出手,他们就已经四散溃逃!

仔细看了港区国安法,真的是让人感到振奋和欣慰,太爽了!

之所以说感到振奋和欣慰,是因为这部法律太牛了,占豪对其评价是:滴水不漏!密不透风!法律颁布后,不会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全部拿下!谁敢不执行本法,立刻拿下;谁敢就国家安全龇个牙,立刻拿下!谁敢违反本法,立刻干掉!不管是谁,只要违反本法,统统拿下!统统干掉!一律扫清!对于港府干不掉的,国家直接接手干掉!

对于这部法律,国人看完,都笑了!“港独”看完,吓哭了!特朗普蓬佩奥看完,要气疯了!

今天是建党99周年,在我党99岁生日之际推出港区国安法,简直就是一份献给我党的最佳生日贺礼。

对于这部法律的内容,如果不看完、不充分理解和充分会意,那么你就无法体会其中妙处,也不知道有多爽。为了让战友们都爽一爽,占豪在这里就用白话来解释一下,供战友们参考。

法律的第一章就不解释了,我们从第二章开始。

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是职责,一共五条。

第七条规定香港特区应尽早完成23条立法,不是说有了国安法23条就可以不立法了,恰恰相反,为了更好落实主体自认,23条还是要立法。第八条则规定,特区执法、司法机关都必须切实执行国安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第九条规定要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所有事宜,特区政府都应采取必要措施,要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说白了,就是在这次反修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单位、个人、领域,港府都必须得管,要教育引导和管理他们,提高香港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那么,谁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负责人呢?是行政长官。有了规定责任人,并且赋予了法定权力,还有国家的监督机构及国家终极托底,香港国安法必然稳稳落地。

港区国安法要落地,由什么机构执行呢?第二章第二节就是规定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规定,新设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主要责任。第十三条则规定,特首担任委员会主席,而成员则包括了港府的主要官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把这些人都纳入到了责任主体,那么谁干不好一目了然,谁就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那么,这个维护国家安全的委员会权力有多大呢?

第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看到没有?港区任何机构、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无权过问、干涉委员会的工作,信息也不公开,相关决定也不受任何司法复核。委员会只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只接受中央的监督和问责。之前这个想干涉、那个想干涉,现在路都堵死了,谁胆敢危害国家安全,分分钟干掉,信息都不公开!强不强,硬不硬?!

那么,这么强、这么硬,谁来执行监督呢?

国安法第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

这一条就厉害了!委员会在香港的权力大,但不是说没人节制和约束。在委员会设置国家安全事务顾问,这个顾问由中央指派,并且向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这啥意思?这就是中央派了“钦差”监督执行细节,然后随时维护国家意志,指导处置国家安全事务。说白了,委员会权力大,那是对香港危害国家安全这种行为,但在“组织内”中央每时每刻都在监督权力是否在轨道运行,一丝一毫都不能跑偏!这一条厉不厉害?

具体执法的执行部门,还是由港府来配置,这个机构就设在警务处,而设置在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的负责人是行政长官直接任命的。那么,这个任命是不是行政长官自己就可以决定的呢?不是,这个任命,必须书面征求中央派驻在香港的国家安全公署的意见。这个国家安全公署的人员是由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的,所以这是一个综合了国家多个部委的在香港的派出机构。

所以说,这个维护国家安全、在香港警务处负责执法的负责人,是首先必须得国家安全公署认可的人选。厉不厉害?维护国家全的责任是特首和国家安全公署共同负责,最高决策权则在国家安全公署。

那么这个负责人是不是必须是香港警务处内部的人呢?可以是,也可以不是。第十六条规定,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任务。说白了,这个整个执法机构,都可能是国家派的人。

那么,谁来负责检控呢?

第十八条规定,由特区政府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检控官由律政司长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同意后任命。所以,这个检控官也是在国家派出的安全事务顾问的监督下由行政长官任命的,而且在任命前也得书面征求中央派驻在香港的安全公署的意见。相关人,也必须得宣誓效忠国家并遵守相关法律和纪律。宣示效忠了,结果干了危害国家安全的事,那就是法律伺候了!

维护国家安全的经费谁来支付?

由香港特区政府从一般收入中拨款,而且不受现在所有香港特区法律的限制。说白了,就是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多少钱,特区财政就得拿多少钱,羊毛出在羊身上,香港自己闹,自己花钱。

敌人统统拿下!坏人四散溃逃!23年后,国安法终于让我们完整“统管”香港!

港区国安法的第三章大概也是公众最关心的一章,这一章明确了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又该如何惩罚这种犯罪。这一章一共6节,分别是: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他处罚规定、其他处罚规定和效力范围。

针对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最高可无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也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参加的就处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说白了参加就有罪,参加就判刑!过去抓了放的情况再也不会发生了,抓了就一辈子都可能放不出来了!

不仅仅是对参与的判重刑,对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也是犯分裂国家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这一条规定什么意思呢?想当初,香港某家港商,在香港学生暴乱之时向学生提供物资,变相支持学生暴乱,TM这也是犯罪!再TM干这种事,也得拿下!烂黄瓜要他干嘛?不得摘了扔粪坑吗?

而关于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相关条款更多,处置细则也更详细。另外,还有其它处罚,譬如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对该组织判处罚金,而相关公司、团体法人受到刑事处罚的,要暂停运营或者直接吊销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这条的意思是说,支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相关企业、组织会被直接干掉。而实施相关犯罪的资金,则直接会被没收。

如果一个人被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就丧失了作为候选人参加特区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特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资格;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

这也就是说,谁敢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不但丧失政治权利,如果是担任相关职务的人员直接失去资格。

那么,这个法都管谁呢?

任何在特区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人都适用,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哪怕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在香港成立公司、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也适用。不是香港居民,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实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犯罪的也适用。

另外,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本法实行以前的相关犯罪就不处罚了呢?不尽然!那些只是参与者的人,如果改邪归正了的确可能既往不咎。那么,那些匪首呢?像黎智英会既往不咎吗?在占豪看来,大概是不用本法来处置他,而是用香港其它适用法律来处置他们。

其它法律能不能处置?能!因为,有了国安法,哪个法官再包庇这样的人,意味着他就是坏人,接下来也要被收拾。所以,不用怕那些匪首不被追责,占豪认为他们都会被秋后算账!

港区国安法第四章是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这个管辖权,法定归特区,特区是在中央机构监督下执行,实在搞不定的时候国家直接接管。那么,什么情况算特区政府搞不定呢?第五十五条列了三种情况:(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核心其实就一条,香港特区搞不定的或搞不定了,国家都直接接管,国安法的执行不会落不了地。

那么,检控由谁来负责提出呢?

一律由律政司长书面同意。如果律政司长履职不到位,那就先搞定律政司长。这一章的其它条款,严格规定了法律的适用和程序细节,其中有一个细节非常值得拿出来说。

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时,可以采取特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

(二)要求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人员交出旅行证件或者限制其离境;

(三)对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与犯罪相关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限制令、押记令、没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发布人或者有关服务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协助;

(五)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

(六)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七)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有关的资料或者管有有关物料的人员,要求其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者物料。

7条真的是太厉害了,有了这7条,为了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基本上一切可以用的手段都可以用,有了这些手段,还有什么搞不定?

那么,谁来审判呢?还是香港的法官,由特首从特区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而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法官将不能被指定,而在指定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将终止指定资格。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应当分别由各该法院的指定法官处理。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是不是可以随便审呢?不是,遇到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安全委员会认定有罪才由律政司检控,检控了就有证据,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法官说了不算,行政长官说的才算,法官必须按照行政长官说的来认定。行政长官按谁的意志执行,国家的意志,在安全委员会有国家派出的国家安全顾问,还有中央派驻到香港的国家安全公署来认定。

这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西方势力再想通过外籍法官影响判决,不可能了!国家安全的案件性质认定根本不归法院和法官管,证据是否有效法官说了也无效,行政长官说了才有效。行政长官得听国家的,所以国家认定好的,就是认定好的,香港法官就是依法审了、判了!法官不执行、不判呢?直接拿下!

港区国安法的第五章是中央驻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的说明,包括相关权力、职责以及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接受监督的情况。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这一章中第五十六条非常硬,该条规定特区政府搞不定的案子,由驻港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也就是说,港府搞不定的,国家安全公署直接介入由国家的司法机构亲自上阵搞定。

特区政府搞不定的,国家接手搞定的话,那适用的就不是香港法律了,而是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这意思就是说,香港司法搞不定的,大陆司法体系直接接管。接管后,所有为此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签发的法律文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从。也就是说,到那时依据大陆司法体系搞定的案件,香港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从,不遵从就一起办了!

第六十条则规定,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持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也就是说,驻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人员都不受香港特区管辖。不但不受管辖,第六十一条还规定,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职时,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对妨碍有关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

港区国安法的第六章是附则。附则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特区本地法律规定与国安法不一致的,适用国安法规定。也就是说,国安法的权力高于香港本地法律。

港区国安法的第六十五条规定,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是说,未来如果执行上哪里有不清楚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解释一下,香港任何机构、组织、个人都没有什么吱声的机会。

看完港区国安法的全文,是不是很爽?所有的敌人、坏人是不是统统拿下,一网打尽?

香港回归23年,今天终于“完整”接管!谁再胆敢危害国家安全,国安法伺候!!!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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