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程恩富教授被造谣看舆论场的道德及法律意识缺失

作者: 吕景胜 来源:察网 2019-09-05

从程恩富教授被造谣看舆论场的道德及法律意识缺失

吕景胜

近日社科院程恩富教授被造谣,谣言内容捏造程恩富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世界杯被西方世界政治操弄,哪支球队夺冠完全是他们战略的一部分,对于中国队来说,世界杯毫无意义,根本不用理睬。且该报道还上了有相当影响和阅读量的今日头条。造谣者心机手段够黑、够狠、够时尚、够毒辣。这样弱智的谣言泼污于程恩富教授,肯定是希望在社会上把程恩富教授搞黑、搞臭、搞惨。

其实这类谣言黑学者的把戏不是第一次,早年就有若干起,观点不和造谣黑,无中生有毁对手。

2003年因清华大学教授李希光提出立法实施网络实名制,被南方等媒体和精英围攻,称其是限制言论自由。525日,“李希光建议人大立法禁止自由思维”的造谣文章最早出现,标明为“访谈模仿版”。但就是这样的三无产品(无作者、无信源、无证据),却被当时许多精英当成真实言论转载。仅在2003年前后,方舟子的新语丝网站就刊登了二十多篇批判李希光教授的文章。

时隔13年,20161月该谣言死灰复燃妖风又起,一些公知大V再次语出惊人,从箱底又一次鼓捣出“李希光教授建议人大立法禁止人们自由思维”的谣言,说李希光教授认为“人的思维和社会中其他行为规则一样,都应该受到严格的法律制约,个人在思维上的任何想法都要付法律责任。你不能因为自己的自由思维,就可以任意思考任何问题,任意在大脑中攻击他人或者社会,这同样要承担名誉损害权责任或者法律责任。”(选自《清华教授李希光要求人大立法禁止自由思维》)

20159月,一篇内容为“北大副校长梁柱:盲目追求真相不讲立场就是历史虚无主义!”的微博谣言文章引来大量网友关注,一些大V相继转发。后经网友质疑、核对及辟谣发现,梁柱先生这篇批驳“历史虚无主义”的文章,原标题是《怎样才能做到真正的历史清醒》,批评历史研究不要搞断章取义的“历史虚无主义”。但发博者将文章标题篡改,内容经改造成为与梁柱原文立意、叙述、论证、语境、观点、逻辑完全不同的《盲目追求真相不讲立场就是虚无主义》一文。引得一些大V形成了一轮调侃、讥讽、辱骂梁柱先生的风波。

梁柱原文主要由三个层次组成。一是只有尊重事实,才能尊重真理;二是研究历史要坚持唯物史观的指导;三是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危害要有清醒的认识。梁柱认为,研究历史一定要注重材料和方法的统一,材料是历史真相,方法是历史观的运用和表现。通读梁柱原始文章《怎样才能做到真正的历史清醒》全文发现,文中并无“盲目追求真相不讲立场就是历史虚无主义”的文字,在梁柱全文语境下也没有这个意思。梁柱先生要强调的是要尊重历史,历史是客观的,历史不是靠捏造的,不能为了自己的目的裁剪历史事实,应重视在唯物史观之下进行历史研究。

从上述三案例中,我们可从中得到什么启示?

1、舆论场道德意识、底线人伦缺失,被黑的三位学者都是颇有建树的著名教授,且都是平时发表大量爱党爱国,维护主流价值观,彰显传播正能量,坚守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弘扬捍卫社会主义、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左派学者。文人间观点不和可以质辩讨论,不该以此下三滥的巫术鬼法泼污抹黑学者,如此下作,为人不齿,观点未争,人品先输,历史有痕,遗臭未来。且每次造谣后造谣者又占据道德高地得意洋洋、幸灾乐祸地大肆宣传、炒作、扩散发酵,沸沸扬扬唯恐天下不知。但一旦子弹飞过事情翻转,一帮小丑光天化日之下好生滑稽,潮水退去没了内裤,众人面前裸泳风光无限。

2、如此明目张胆造谣可能或已经构成民事侵权。谣言是指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受众未被明确或暗示虚构的前提下,被捏造及传播的与事实不同甚至相反的言论即是谣言。谣言可能构成诽谤,诽谤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构成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是法律上的过失与过错。

在网络时代谣言传播速度极快,一分钟几百万甚至千万网民可知,其社会影响恶劣巨大,事后消除效果却是有限。即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谣言对当事人完全可能造成名誉伤害。我国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都有有关于公民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其中规定了如构成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三位被造谣的学者完全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民事权益,对造谣者及警告警示后仍然传播谣言的个人或组织提起法律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让造谣者承担法律惩罚及法律责任。当然三位学者很忙,一般事后懒得搭理这帮小丑。

3、引用别人作品不可歪曲篡改恶意曲解原文,并造成贬损原文观点及作者的效果。篡改作品也可能构成谣言并侵犯作品著作权人的民事权益。篡改他人文章,尤其是违背常识的篡改,其后果已让作者本人梁柱教授感到愤慨,当时极具社会影响力的著名大V及部分网民对梁柱的误解、讥讽、嘲笑、调侃甚至谩骂之社会影响显然构成对梁先生名誉损害及名誉权的侵犯。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的保护,即保护作者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改编已有作品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自己作品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

像上述歪曲、篡改梁柱教授作品的无耻无赖行为,如果梁柱教授行使法律权利提起诉讼,歪曲篡改者有可能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后,敬告舆论场上各位,法治社会及法制规则告诫每一个公民或组织,任何公民和组织的行为应在法律边界内所为,逾越法律边界将有法律后果。除了法律底线,文化人是不是该讲点道德人伦?是不是该具备并恪守基本的学术伦理、学术操守和学术规范的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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