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作者: 莫纪宏 来源:《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9-06-14

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莫纪宏

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摘要:本文全面和系统地梳理了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中和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相关的重要论述,结合习近平在地方长期从政实践中就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所发表的一系列言论、观点,明确指出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形成扎根于习近平同志在地方和中央两个方面的从政实践经验,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特征,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是习近平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的重大理论贡献,同时,对宪法的实施与监督实践也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关键词:习近平 依宪治国 依宪执政 宪法 实施

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价值和理论基础,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方面,起到了统筹全局、引领各方的导向作用,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法学思想在当代中国具体化的体现。深入学习和研究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的重要论述,有助于进一步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法学思想的中国化,彻底划清与西方国家宪政观的界限,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分发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保障作用,树立宪法至上的价值理念,推动宪法实施和监督实践的不断进步,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权威。

一、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的形成过程

目前,学术界对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的研究刚刚起步,中国知网大数据显示,专门以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为研究主题的学术论文不到 10 篇,主要有最早发表在 2014 年第 6 期《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上宋西雷撰写的《依宪治国 依章治党 依纪治吏——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及其后陆续发表的祝福恩、孙立惺的《论习近平依宪治国理政的理论与实践》,管红宝的《习近平依宪治国思想的理论品格》等。这些文章在分析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的产生原因时,虽有一定的学术依据,但从更宽广的学术视野来看,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的产生首先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集体智慧的结晶,与此同时,习近平本人在地方和中央的工作经历也对这些重要论述的产生发挥了重要的影响。

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是习近平在长期的从政实践中,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法学思想的基本立场与方法,通过不断总结依法治国的地方和中央两个方面的实践经验,以巨大的理论创新勇气,逐渐形成并最终在党的文件中正式予以确认。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的产生,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和时代性,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法学思想中国化的客观规律。

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来源于习近平长期的地方从政实践经验,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特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概念,最早是由学术界于1996年提出的。作为治国理政的行动纲领,习近平是最早使用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概念来强调宪法在治国理政中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的领导人。时任浙江省代省长的习近平发表在 2002 年 12 月 4 日《浙江日报》上题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文章,结合浙江省依法治省的实际,全面论述了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习近平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治省,首要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治省;增强法治观念,首要的是要牢固树立宪法观念,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增强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观念,提高依宪办事、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防止和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的现象”。在上文中,习近平作为地方领导人,率先提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治省、依宪执政、依宪办事等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的思想,表现出了巨大的理论勇气。2006年 4月 25日,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报告中,习近平第一次非常明确地把“宪法”视为“治理国家”的核心,他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其核心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习近平在地方从政期间,根据地方工作的特点,逐渐形成了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的思想,对宪法作为根本法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认识,为担任党的总书记之后形成全面和系统的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奠定了理论基础。

党的十八大之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地位,及时和系统地发表了以“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为核心要义的依宪治国系列重要论述。

2012年 12月 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12·4”讲话)中,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之间的关系从2004 年 9 月 15 日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的“依法治首先要依宪治国”中的“首先要”提升为“首先是”,并将“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之间的关系从“首先要”表述为“关键是”。他在讲话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虽然是一字之差,“要”和“是”却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依宪治国”在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在思想认识上有了“飞跃”——“要”表示了一种“希望”和“应该”,是一种对理想目标的价值追求,而“是”则明确肯定“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事项,是不可改变的客观事实。可见,“12·4”讲话明确肯定了依宪执政在依法执政中的核心地位,深刻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作为根本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核心作用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在“12·4”讲话中,习近平非常明确地阐述了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与依法执政的相互关系,为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的正式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为了将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从价值层面上升到实践层面,成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有力思想武器和行动纲领,2014年 9 月 5 日,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 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上述讲话精神已经将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与依法执政的关系上升到法治实践的层面,强调了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必须在执政党贯彻落实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的行动纲领中得到坚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充分肯定和直接采用了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讲话中阐明的主张,表明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通过《决定》的政策确认,已经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行动纲领。

习近平在2015年2月2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进一步强调:“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自此,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已经与中国的政治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逻辑前提和出发点,具有统揽全局、引领各方的时代性特征。

二、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贡献

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是习近平在长期的从政实践中,通过总结地方和中央法治建设的实际经验提出并最终得到完善,成为执政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从理论上来看,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形成于习近平在地方的从政实践,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断得到完善,并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得到了全面和系统的理论阐述,为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终形成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最终成为党的十九大所提出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

早在河北正定县担任县委书记期间,习近平就注重宪法的作用,强调在普法工作中要积极努力地宣传宪法。1994 年,在担任福州市委书记时,他又指出,“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只要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看准了,可以大胆去试验。”可见,他较早关注了改革与宪法的关系,突出强调了重大改革举措的出台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为日后形成“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这一法治下的改革理念奠定了合宪性的基础。

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时,习近平于 2005 年提出“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明确了宪法实施与法治建设的相互关系,强调了宪法在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2006年,他又进一步提出:“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行。”这一时期,他已经从一般性地强调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地位逐渐发展到进一步思考如何通过推进宪法实施来有效地贯彻落实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

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作为党的总书记,先后就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其中最直接和最全面系统地阐述“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的文献是“12·4”讲话,在这个讲话中,他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的基本内涵及特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弘扬宪法权威作出了重大的理论贡献。

一是从执政党的执政方式高度来阐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意义。习近平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上述讲话内容,不仅明确了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与依法执政之间的辩证关系,更重要的是把“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作为执政党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非常明确地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视为执政党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出发点,凸显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地位。

二是对宪法的法律特征进行了全新的阐述,对宪法在改革开放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做了充分肯定,弘扬了宪法的法律权威。首先,习近平对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做了准确概括,指出我国宪法是“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11]。其次,他认为,现行宪法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这就给那些企图以各种借口否定我国现行宪法存在的正当性及宪法实施成就的错误观点予以有力回击。第三,习近平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做了进一步强调,明确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习近平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思维,将宪法视为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产物,并把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与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与权威联系在一起,全面回答了宪法与党、宪法与人民的关系,在宪法、执政党与人民之间确立了牢不可破的逻辑与制度联系,体现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三是对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在制度实践中的要求做了全面和系统的阐述,指出宪法实施与监督是实践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的具体制度保障路径。在“12·4”讲话中,习近平首先强调了加强宪法实施工作的必要性,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关于如何加强宪法实施工作,习近平在“12·4”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四点要求:“第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第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第四,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把贯彻落实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的工作重点放到加强宪法实施上,可以说为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在理论上提供了扎实的逻辑基础,也为在实践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找到了可靠的制度抓手。

四是强调宪法的重要制度功能就是解决法制统一性。习近平在“12·4”讲话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明确了这三者要相互依赖、相互配合,保持彼此的一致性,形成法治建设的“合力”,才能最终实现各项既定目标。

三、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对宪法实施和监督实践的推动作用

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在“12·4”讲话中得到全面和系统的阐述后,逐渐成为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纲领。其最重要的实践意义就是在执政党的政策层面得到了有效的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比较全面和系统地确立了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指导思想地位,并通过《决定》所规定的具体制度措施将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转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实践。

特别是《决定》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的具体制度措施,从而保证了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能够及时和有效地推动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走向深入。《决定》涉及“宪法”一词共38处,“宪”字一字共41处,突出了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决定》明确规定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首先,《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现行宪法序言所规定的宪法实施的职责,即“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其次,《决定》对宪法实施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第三,为了进一步推动宪法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还规定了宪法实施的若干保障制度,包括确定国家宪法日制度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党的十八大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以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为指导,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的制度实践有条不紊地展开,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第一,2014 年 11 月 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2015年 12月 4日,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再一次强调了宪法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并指出要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2018年,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部署开展 2018 年“宪法宣传周”活动,并确定主题为“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这也是我国第一个宪法宣传周。从“宪法日”到“宪法周”充分体现了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在实践中的指引力、执行力和影响力。

第二,2015年 7月 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016 年 2 月 26 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带头遵守《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在全国各级国家机关中起到了率先示范的作用。2018年 3月 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现行宪法时,把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写入宪法。2018年 3月 17日,习近平在当选新一届国家主席后依据宪法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进行了宣誓。

第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据此,依据宪法来立法,保证各项立法“于宪有据”,成为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2015 年 7 月 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2018年 3月 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设区的市可制定地方性法规写进了宪法,解决了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宪法依据问题。由此可见,宪法在立法中的权威正在得到确立,依据宪法制定法律,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正在成为我国各级各类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必须严格遵循的最基本的立法原则。

第四,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在实践中与“一国两制”方针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树立了宪法作为根本法在特别行政区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决定》明确规定,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就要求在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时,在保证特别行政区“两制”的同时必须坚持“一国”这个制度大前提,具体来说,在保证特别行政区依据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同时,必须要保证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依据宪法和基本法有效地行使全面管治权,在特别行政区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对中央享有的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即“中央依法履行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全面管治权和宪制责任,有效管治香港特别行政区”。把中央的“宪制责任”挺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前面,这一理念充分体现了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进一步有效地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所产生的深刻影响。

第五,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对司法改革的实践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决定》在规定司法体制改革措施时突出强调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2004 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时,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如何在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贯彻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规定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对宪法以及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都给予了应有的关注,将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中的精神与思想贯穿到司法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坚持依据宪法来推进司法改革,通过司法改革来加强司法对宪法所规定的人权保障。2015年 2月 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 号)明确宣布: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应当坚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立足中国国情,依法有序推进,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推动将符合司法规律和公正司法要求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对检察体制改革也提出明确的原则要求: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遵循法治原则,依法有序推进。凡需要修改法律的,在相关法律修改后实施;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按法律程序进行。

第六,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不仅对治国理政的实践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和指导作用,而且对全面从严治党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规定: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根据《决定》提出的“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要求,可以合理地推论,依宪执政至少应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执政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即“依宪治国”;二是执政党除了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之外,也应当依据国家宪法管党治党。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归根结底可以概括为执政党“依宪执政”的理念。除了必须“依宪治国”之外,依宪执政理念还包含了执政党要根据国家宪法来管党治党,实行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坚持依宪执政、全面从严治党方面推出了一系列举措,既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又在党内法规中明确了国家宪法的重要地位。《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其中审查的事项就包括“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由此可见,依据宪法管党治党,不仅要依据宪法来规范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还要依据宪法来规范管党治党的党内法规。只有将依宪执政理念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才能真正确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才能有效地推进依宪治国事业不断有序地向前发展,才能保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确保执政党的各项大政方针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伟大实践中发挥应有的指引作用。

总之,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已经深深地扎根于执政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中,并且已经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行动纲领。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的价值要求旨在树立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权威,突出强调宪法的最高性、统一性、至上性和实践性。与此同时,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又是马克思主义宪法观中国化的具体要求,也是充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核心作用的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的生动体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为了加强合宪性审查工作,保证宪法实施,2018 年 3 月 11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18 年 6 月22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定,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增加五项职责,包括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2018年 8月 24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以习近平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重要论述为指导,认真努力地实践“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扎扎实实地抓好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让宪法真正地走进人们的生活,宪法就会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保驾护航,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崇高地位必将得到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我们就会迎来一个崇尚法治的时代。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本文载于《治理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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