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是如何被资本私有化的?
知识是如何被资本私有化的?
——兼论中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赵敏
2006 年,党中央提出要在2020 年建设成“创新型国家”; 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提出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创新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如何促进创新也成为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西方主流经济学在原子论个人主义方法传统下,把创新看作外生于经济系统的个人主观创造力的发挥; [1]熊彼特区分了创新( innovation) 和发明( invention),认为创新是企业家的特殊功能;[2]新熊彼特学派、演化经济学等非主流经济学基于演化的视角,跳出主流经济学的静态分析框架,将不确定性、传统、制度等因素纳入创新理论中。一些西方激进学者认为这些既有的理论大多基于企业是主要创新主体的假设,忽视了使用者群体也是创新的重要提供者。[3]尤其是进入信息时代以来,使用者主导或参与的创新甚至显示出引领技术创新的趋势。[4]他们认为,创新既不是企业家的专长,也不是只有企业才能提供,而是人类知识传承和积累的结果。本文将从知识的公共品性质的角度,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知识的私有化过程和目的,剖析资本主义制度知识私有化与持续创新的内在矛盾,以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益的建议。
一、知识是非典型的典型公共品
在人类社会历史上,很少有完全独立的科学创新,新技术的发现往往建立在对前人成果的学习和吸收基础上,依赖于已有技术和众多的科学发现,而且已有技术和科学发现也是建立在其他人的知识基础上的。[5]如钢笔的发明是基于鹅毛笔、墨水、钢珠等发明的基础上产生的[6]; 开启工业文明时代的蒸汽机也不是瓦特的无中生有,而是对已有纽可门蒸汽机的改造,而纽可门蒸汽机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数学家希罗所发明的汽转球。任何技术知识既难以指明开始的时刻,也难以确定何时结束; 既难以对其各贡献者的贡献进行分割,也难以独立于其他技术知识[7]。创新并非熊彼特所说的“伟大企业家的任务和思想”,而更接近于艾尔斯所说的“既有工具的重新组合”[8]或者托斯卡诺所说的“社会合作的结果”[9]。“发明史不仅是发明家的历史,而且也是集体经验的历史,因为集体经验逐渐解决集体需要所提出的问题。”[10]可以说,新知识是既有知识的积累,是社会的、集体的共同产品。
知识具有明显的使用价值,它可以直接或者借助于知识实体化的工具应用于劳动生产过程。但区别于木桌等普通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知识的再生产成本为0,是一种非竞争性使用的商品。正如马克思所说,“一旦发现,电流场中磁针的偏转,或者铁通过电的磁场定律,成本就会将为0”。[11]而且,知识是一种可以被多人同时使用的非排他的产品。从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性质来看,知识显然符合萨缪尔森所定义的“公共品”[12]。虽然与空气、国防等一样都属于公共品,但是,知识有其独特性。普通的公共品因其无法进行有效的排他性使用,免费搭车者可以不付任何成本而获得收益,但影响公共品的供给。知识是一种使用价值累进的特殊物品,[13]技术的收益是指数化的,所有人都可以使用技术,带来的结果是技术大爆炸。[14]可以说,知识的使用范围越广,知识的使用价值越大,越可能产生新的知识。[15]这是其他公共品所不具有的特性。
二、知识是如何被资本私有化的?
知识的私有化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如资本主义之前的行会对技术知识的排外性占有,但是,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私有化的知识才被用于剩余价值的生产、促进剩余价值的实现。掌握知识技能的劳动力能够生产出更多的剩余价值,以机器等形式存在的知识是资本获得相对剩余价值的工具,知识产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或者作为金融市场上的标的物可以使所有者获得租金式收入。为了追求剩余价值,资本追溯历史、探索整个世界,寻求一切有利于资本积累的知识,赋予它促进剩余价值生产的能力。
(一) 资本对共同知识的掠夺性占有
知识作为一种人造公共品,它不是单个人劳动的结果,而是几代人或一个群体劳动的积累。对共同劳动所积累知识的排他性占有,不管是以发现者的身份直接占有知识本身,还是从发现者那里以商品形式进行交易获得,如果没有对所有知识贡献者进行偿付却用于私人利益的获取,都可以看作是对其他人劳动成果的掠夺性占有。Alperovitz、Daly 认为至少90%的资本收入来自于对人类共同继承的知识遗产的强占。[16]资本主义的经济学家标榜资本主义制度具有按要素贡献获得收入的优越性,但是,知识这一要素的贡献者却往往得不到任何回报。
1. 前人知识的私有化
对已有知识的使用往往并不是通过交换获得的使用权,[17]而是后人对前人智慧结果的无偿继承。已有知识是属于整个社会或群体所共有的,不应该被私人排他性的所有。[18]
但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新知识的发现者可以凭借着对新知识的首先发现,以知识产权、许可证等形式占有新知识中包含着前人劳动的价值,Burczak 称之为“发现者-占有者”[19]。这也就意味着,知识、发明的私有化非但不能保证那些真正做出贡献的人的利益,反而成了保护那些并没有做出发明、或没有做出主要贡献的人获得稳定回报的工具。[20]如髋关节置换技术,其最早可以追溯到1890年德国医师将象牙制作的股骨头假体植入人体,在1938 年由英国公共服务机构的医生Philip Wiles 首先实施,并在临床成功应用。但是这项技术却随后被美国的企业申请了专利进行生产盈利。[21]当代发展势头迅猛的生物医药产业,其基本原理可以追溯到曼德尔( Mendel) 在19 世纪60 年代提出的基因理论,但是,直到曼德尔去世,他的理论也没有得到学术界的重视。[21]
2. 大众知识的私有化
根据新知识发明者在商品交易中的地位,可以将创新者区分为使用创新者( user-innovator) 和生产创新者( producer-innovator) 。[22]前者是指企业或个人消费者从使用他们开发的产品或服务中获得方便或利益,后者是指企业或个人消费者从出售他们开发的产品或服务中获得利润。使用者创新虽然被主流经济学创新理论所长期忽视,但在实践中却早已是资本占有的重点对象。尤其是后福特制的一个关键特点是将企业行动扩大到更多的社会生活领域。[24]如愈发普遍的同行审阅的( peerreviewed) 公共品生产,往往被企业以开源软件开发等方式用于盈利,[25]而且,这些被私有化的知识创新大多是被以直接掠夺的方式占有的。比如,Slashdot 是一个由用户发布信息、进行信息准确性补充和修改的网站。该网站的管理也是从用户中按照一定标准选择版主进行自主管理。虽然网站通过广告获得收入,但是负责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的用户却没有任何经济补贴。[26]再如,一项针对荷兰498家高新中小企业的详细调查显示,样本中大约有25%的使用者创新被用于商业化开发,而他们没有或很少得到直接补偿。[27]
除了消费者创新外,国家的公共部门的知识项目也成为私有化的重点领域。资本主义国家的技术创新往往并非主流经济学家所鼓吹的私人创新,大多数的技术突破都来自于政府部门资助。据估计,在1950 年到1962 年期间,美国72%的重大技术突破是政府资助的。虽然拒绝把公共劳动的成果面向所有人,但是资本主义国家并不拒绝把公共劳动赞助的技术成果转化为私人财产。[28]例如,为了支持计算机产业发展,美国联邦政府的研发投入从1976 年不足2 亿美元增长到1995 年的9. 6 亿美元。在这二十年间,美国承担了大学中计算机科学、电子工程等项目百分之六七十的研发经费。到2003 年,联邦政府对计算机科学的赞助额度达到了20 亿美元。而这些政府支持的研发项目最终大部分变成了私人企业的专利。生物技术领域同样如此。2000 年的一项调查发现,生物技术专利中超过70%的科学引用来自于公共研究部门发表的论文,而来自于私人研究部门的论文引用不超过16. 5%。互联网产业尤其如此。20 世纪60 年代第一个大型计算机网络ARPANET 就是美国国家政府支持的项目,这一项目最早是用于连接几所主要大学( Carnegie Mellon、MIT、UCLA 等) 之间的计算机研究中心。70年代以后,这一网络虽然仍在军方控制下,但已经扩展到非政府用户中,最终促成了Internet 的产生。现在,这一网络已经成了众多企业盈利的工具。[29]
(二) 资本对劳动者知识的无偿占有
相较于资本在劳动过程外对知识的直接掠夺占有,在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者知识的占有更加的隐蔽和充满斗争。资本榨取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历史过程交织着资本与劳动对知识占有和争夺的斗争过程。[30]
1. 形式占有
16 世纪初到18 世纪末的早期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于包买商制度和手工工场制度,资本尚不能直接控制劳动过程,对知识的占有是一种形式上的占有。在这一阶段中,与生产有关的知识被手工劳动者所拥有。在前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企图通过商品收购割断手工业者与市场的联系,以占有城市手工业者所掌握的专业技能知识,这遭到了城市手工业者的强烈抵制。[31]商人被迫转向农村,买进原材料、分发给家庭手工业者、再回购加工制成品,形成了包买商制度。[32] “商人成了工业家,或者不如说,他让那些手工业性质的小工业,特别是农村小工业为他劳动。”[33]这样的方式,商人资本家虽然可以通过购买手工劳动者所生产的劳动产品间接获得知识的生产力,但是由于不能参与到劳动过程中而受到限制。[34]
为了突破这种限制,获得对劳动的控制权力,将工人集中起来分工协作的手工工场逐渐发展起来。技能工人将劳动出卖给资本家的同时,资本家也就获得了手工劳动者所积累、掌握的生产知识。工厂主基于技能工人的技能知识和经验知识,将产品生产的工序进行分解和简化,安排不同的工人负责特定操作。这种分工协作不仅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了资本家的剩余价值生产;而且技能工人沦落为局部工人,丧失了掌握生产产品全部知识的能力和必要,资本家获得了对劳动生产所需要的技能知识的监督权和控制权,参与并主导着知识积累的过程与方向,在各种可能的技术进步中,选择最符合资本积累的技术。[35]劳动技能的退化、快节奏长时间的重复工作,自然激起了劳动工人的反抗。“工厂手工业本身的狭隘的技术基础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和它自身创造出来的生产需要发生矛盾。”[36]
2. 实际占有
工场手工业的内在矛盾迫使资本摆脱手工劳动知识对资本的束缚,寻求更直接的方式占有知识的生产力。这个矛盾推动了18 世纪的产业革命,机器生产体系取代手工劳动,资本实现了对知识的直接占有。“资本只有通过使用机器( 部分也通过化学过程) 才能占有这种( 不费资本分文的) 科学力量。”[37]
机器的出现对于知识的私有化占有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机器本身代表着社会一般知识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直接生产力。[38]知识不再是被劳动者掌握后间接应用于劳动过程,而是直接参与社会生产。技能不再被劳动者所拥有,而是转移到机器中。[39]这样,资本不费分文就将劳动者所拥有的知识变成了生产工具,占有劳动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并通过不断攫取新知识提升机器的性能,生产更多的相对剩余价值。另一方面,机器的起点不是劳动,而是劳动资料,工人从工场手工业时代的“终身专门使用一种局部工具”变成“劳动条件使用工人”,从“操作适应工人”变成“工人适应操作”,工人完全沦为机器的附属物。工人不仅失去了技能知识,而且这些被掠夺的技能知识反过来物化在工人之外,驱使、支配工人并占有工人所生产的剩余价值[40]。“知识的创造,表现为从事劳动的个人本身的异化,他不是把他自己创造出来的东西当做他自己财富的条件,而是当做他人财富和自己贫困的条件。”[41]
这两方面的意义意味着资本与劳动对知识产生和控制的冲突、斗争不可能停歇。新知识的产生只能在活劳动的劳动实践中产生,而资本迫切地需要将新知识物化在机器中以占有更多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而这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资本有机构成和技术构成不断提高的趋势,为缓和由此所产生的利润率下降趋势,资本家寻求于对掠夺来的知识的产权保护以减缓新知识的扩散对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追逐的侵蚀。
知识产权是在资本对知识的剥削和占有中产生的,[42]以一种极为扭曲的方式成为资本主义体系的支柱,是利润率下降趋势的重要平衡因素。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次高潮是在19 世纪末的产业革命前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几乎都建立了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现代资本主义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是“赢者通吃”,第一个声称发明专利的人拥有排他的发现权,对参与发明的人不给予任何奖励。从本质上看,知识产权是一种知识的垄断,凭借知识产权所获得相对剩余价值是一种垄断收入。为知识产权而支付的费用是一种类租金的支出。[43]但是又不同于地租、利息等,因为知识产权的使用是非排他的,可以被多人同时使用,而且再生产成本接近于0。
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二次高潮是20 世纪70 年代以来,尤其是美国,推行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立法法案,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而这与美国国内经济停滞、贸易赤字等经济现实的出现并持续恶化有关,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益发依赖于产权垄断维持在世界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44]通过全球劳动分工,以垄断租金的形式获得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工人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据相关研究,巴拿马、哥伦比亚、南非、韩国、墨西哥、印度和巴西等国家每年因所引用专利的升值就多支付24亿美元。[45]高昂的专利使用费用不仅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赚取了高额的垄断利润,而且也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对知识的获取和使用。除了全球化外,推动这一次高潮的另外一股力量来自于金融资本。风险资本基金寻求一切被低估的资源,对未公开的社会技术研究进行投资。专利、知识产权等逐渐更加依附于金融资本的运动逻辑,如某一医药专利或者当局对特定药品的批复都会带动医药企业的股价上涨[46]。而金融化的发展趋势意味着资本相对于在生产过程中追逐效率提高产生新的价值,这更依赖于租金占有既存价值,更加暴露了资本不关注生产本身而更加关注价值掠夺的本质。[47]
三、知识私有化是创新的前提吗?
尽管学界往往将熊彼特的《经济发展理论》看做“创新理论”的开山之作,[48]但马克思早已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科学、技术创新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知识的私有化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独有的,但是,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才为资本所利用,服务于财富的生产。[49]资本主义社会的知识私有化以一定的知识积累为前提,通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促进了生产力的增长、财富的积累和文明的进步,只有在资本主义阶段,人类才摆脱了过去对自然的崇拜,将自然作为劳动对象并普遍地占有,产生了资本的伟大文明。[50]但是资本主义社会里增长的不是工人的生产力,而是资本支配劳动的权利和资本的生产力,致富的不是工人,而是资本。[51]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知识私有化赋予了生产以科学的性质,发明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52],在某种程度上的确促进了新知识的产生和积累。但是,知识为资本所有一方面决定了科学技术进步的方向只能为资本服务,另一方面知识的私有化限制了社会对知识的获得和交流,束缚了知识创新的潜力,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度本身成为知识进一步积累的障碍。
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否有利于创新,早在1850 年至1875 年间,欧洲学术界就掀起了是否保护专利的争论。在当时,反对专利保护的呼声存在于各个领域,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学家强烈反对把知识产权作为垄断工具。直到20 世纪,坚定的自由主义者米塞斯、哈耶克等人仍然反对知识产权,认为此举会导致经济崩溃。[53]Garrett Hardin 则提出公地的悲剧,[54]认为知识的外部性会导致供给不足,只有明确的产权才能够保证知识创新。该理论成了知识产权拥护者支持知识私有化及产权保护的有利工具。对此,Heller 提出了反公地的悲剧,[55]认为给定稀缺资源,如果多个所有者都拥有排他性的权利,没有人拥有使用特权,当过多人有这样的排他性权利时,资源往往使用不足。知识创新往往涉及到多种知识和技术的使用,如果所有权归多个所有者,那么会产生既有知识的使用不足,限制创新的潜力。[56]
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能够防止“公地的悲剧”,还是本身就造成了“反公地的悲剧”,目前学界并没有共识。美国1980 年通过的拜杜法案( Bayh-Dole Act) 提供了检验这一命题的案例。该法案支持政府资助下的高等院校等非盈利机构拥有政府资助的专利证书和产权,可以将研究成果技术私有化,允许将联邦支持的研究发明商业化。据统计,在1979 年至2006 年间,为美国大学发放的专利数量增长了不止12 倍,远多于研究资金的增长; 大学专利的转化率有所提高,企业中大学专利所占的比重从0. 28%提高到5%。但是,除此以外,相关经验研究更多地认为此法案通过后并没有显著地促进创新的提升,反而对科研氛围产生了负面影响。早期对此进行研究的Henderson 发现,大学专利的数量虽然上升,但是质量明显下降,非大学机构与大学的零引用专利的数量曾经有5 倍的差别,在该法案之后,这个差别几乎消失了。[57]随后Mowery 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58]Brown 对部分申请了专利技术的样板进行了具体研究,发现45%的专利根本不具有可以应用的可能性,还只是概念的层面。[59]Heller 和Geisler 以生物医疗领域为例,指出知识产权的过度控制或者专利的过度使用,导致科学知识的使用不足。[60]Brown 认为该法案的出台使得大学丧失了曾经开放的文化,曾经开放合作的研究氛围转变为私密的,科学家不敢分享信息,降低了技术进步的速度。[61]
进入信息时代以来,不以产权盈利为目的的技术创新得到了广泛、快速的发展,关于创新是否必然以知识的私有化或者产权保护为前提也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质疑。最典型的案例是用户群体共同开发的开源软件( Open Source Software,OSS) 。目前全世界范围内有数百万软件开发志愿者,Linux、Apache等开源软件在既没有产权所有者、也没有任何经济鼓励的环境下被广泛使用。事实上,使用者创新在许多领域已经成为创新的主体。[62]Von Hippel 发现大约80%的重要科学工具创新是由用户开发的,半导体加工的主要的创新也是如此。[63]Pavitt 发现英国企业的创新很多是为了自己使用。[64]Voss 研究了软件开发中使用者的作用发现使用者领导了新应用的发展。[65]Shah 发现最重要的商业化装备创新往往是由个人使用者开发的。[66]尤其是随着数字化、模块化设计与生产行为的转型以及伴随着低成本的基于互联网的沟通,个体使用者的创新和开放联合创新甚至表现出比生产者创新更强劲的创新势头。[67]一项针对1975 年至2010 年间商业银行计算机化服务的调查发现,有55%的商业银行服务在由银行提供服务之前,使用用户企业开发的和自我提供的计算机化服务。如计算机化的工资单处理首先由英国的大型烘焙餐饮企业开发和使用,其他用户企业跟随,银行直到20 世纪80 年代才首次提供这样的服务。44%的计算机化的零售银行业务服务首先由个人用户开发并应用,之后才变成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如多机构账户信息的计算机化加总,首先由黑客个体在20 世纪80 年代使用,1999 年由非银行商业服务商Yodlee 首先提供,2006 年才成为银行对零售客户的商业服务。[68]
四、建设创新型国家路在何方?
知识积累是创新的基础和核心。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资本把散落的社会公共知识用于物质财富的生产,促进了技术创新和生产力的进步,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进步性。但是,资本为占有知识积累所产生的物质财富也规定了社会对公共知识的获取方式和进步方向,限制了人类社会的创新潜力,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局限所在。资本一方面不断寻找、占有知识用于技术创新、生产更多的剩余价值,另一方面自身遇到了知识持续性积累的限制。只有抛弃狭隘的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知识所促进的财富积累成为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人的内在本质才能够得以充分发展。
我国提出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既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经验的借鉴、学习,更是以一种新的发展模式超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局限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可以充分发挥知识公共品的创新潜力,而不束缚持续创新的能力,促进全体人民的创新潜力涌现。过去几十年间国有企业表现出来的强大创新能力并在一些关键领域实现了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赶超的现实可以充分证明公有制促进创新的优越性。
但是,我国公有制经济受制于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及生产关系的局限,并没有充分释放知识公共所有的全部创新能力。例如,国有企业管理部门的条块分割。分属于不同部委、省份管理的国有企业在知识分享、合作方面受到了限制,这既不利于创新环境的培育,也造成了重复研发的资源浪费。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成长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不可避免地保留非公有制的经济成分,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必须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与公有制共同发展,这也就意味着不可能彻底取消知识的私有化,而是需要正确地鼓励、引导私有经济的创新动力和方向,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过去的历史实践中,私营企业如华为,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已成为民营创新型企业的标杆。
此外,在当前不平等的国际经济体系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利用先发优势占据人类文明成果,通过严格的知识产权垄断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封锁、攫取发展中国家工人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这种不平等的国际分工中长期以来处于被剥削的地位,虽然在近些年来的赶超发展中形成了部分领域的领先发展格局,但受限于当前的国际竞争环境,若缺乏适当的保护,会失去在国际竞争中争取相对平等地位的机会。正如马克思所言,一个社会即便认识到自身的发展规律也不可能超越发展阶段,知识的私有化在某种程度上还将继续存在。在当前阶段,我们的关键任务是认识到知识公共性的本质与私有化的局限性,以更好地推动我国创新型国家更好更快地发展和建设,推动知识为人类共同福祉服务。
注释:
[1]贾根良,等: 《西方异端经济学主要流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
[2]Schumpeter,J.,The 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12.
[3]Von Hippel,E.,“Lead users: a source of novel product concepts”,Management Science,1986,vol. 32,no. 7,pp. 791-805; Urban,G. L. and Eric von Hippel,“Lead user analys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ew industrial products”,Management Science,1988,vol. 34,no. 5,pp. 569-582; von Hippel,E.,The Sources of Innovation,London an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 Olson,E. L.,Bakke,G.,“Implementing the lead user method in a high technology firm: a longitudinal study of intentions versus actions”,Journal of Product Innovation Management,2001,vol. 18,no. 2,pp. 388-395; Herstatt,C. and E. von Hippel,“From experience: developing new product concepts via the lead user method: a case study in a‘Low Tech’field”,Journal of Product Innovation Management 1992,vol. 9,no. 3,pp. 213-221.
[4]Jeroen P,J.,B. De Jongab and E. von Hippel,“Transfers of user process innovations to process equipment producers: a study of Dutch high-tech firms”,Research Policy,2009,vol. 38,no. 7,pp. 1181-1191; Baldwin C. and E. von Hippel,“Modeling a paradigm shift:from producer innovation to user and open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Organization Science,2011,vol. 22,no. 6,pp. 1399-1417.
[5]Perelman,M.,“Adam Smith: Class,labor,and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Journal of Economic,Behavior & Organization,2010,vol. 76,no. 3,pp. 481-496.
[6][14]Dugger,W. M.,“Technology and property,knowledge and the commons”,Review of Radical Political Economics,2016,vol. 48,no. 1,pp. 111-126,pp. 111-126.
[7]Gilfillan,S. C.,The Sociology of Invention,Cambridge: The M. I. T. Press,1970.
[8]Ayres,C. E.,The Theory of Economic Progress ( 2nd ed. ) ,New York: Schocken Books,1962.
[9]Toscano,A.,“Vital strategies: Maurizio Lazzarato and the metaphysics of contemporary capitalism theory”,Culture & Society,2007,vol. 24,no. 6,pp. 71-91.
[10]保尔·芒图: 《十八世纪产业革命》,杨人楩、陈希秦译,商务印书馆,1997 年。
[11]Marx,Capital ( vol. 1) ,New York: Vintage,1977.
[12]Samulson,P. A.,“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54,vol. 36,no. 4,pp. 387-389.
[13]Rullani,E.,Economia della conoscenza: Creatività e valore nel capitalismo delle ret,Roma: Carocc,2004,pp. 289 - 291,转引自Vazquez,A. M. and P. A. Gonzalez,“Knowledge economy and the commons: a theoretical and political approach to Postneoliberal commongovernance”,Review of Radical Political Economics,2016,vol. 48,no. 1,pp. 140-157.
[15]Vazquez A. M. and P. A. Gonzalez,“Knowledge economy and the commons: a theoretical and political approach to Post-neoliberal commongovernance”,Review of Radical Political Economics,2016,vol. 48,no. 1,pp. 140-157.
[16][18][22]Alperouitz,G.,L. Daly,Unjust Deserts,New York: The New Press,2008.
[17]Mokyr,J.,The Lever of Riches: Technological Creativity and Economic Progress,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
[19]Burczak,T.,“A critique of Kirzner's finders-keepers defence of profit”,The review of Austrian Economics,2002,vol. 15,no. 1,pp. 75-90.
[20]Hanlon,“The entrepreneurial function and the capture of value: Using Kirzner to understand contemporary capitalism”,Ephemera: Theory& Politics in Organization,2014,vol. 14,no. 2,pp. 177-195.
[21]Meeks,J.,“It's Already Happened”,London Review of Books,2011,vol. 33,no. 18,pp. 3-10.
[23]Jeroen P. J.,B. de Jonga,E. von Hippel,“Transfers of user process innovations to process equipment producers: A study of Dutch hightech firms”,Research Policy,2009,no. 38,pp. 1181-1191.
[24]Foucault,M.,The Birth of Bio-politics,London: Macmillan Palgrave,2007; Drucker,P.,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New York:Harper Business,1984.
[25][26]Benkler,Y.,“Coase's penguin,or Linux and‘the nature of the firm”,Yale Law Journal,2002,vol. 112,no. 3,pp. 369-446,pp. 369-446.
[27]Jeroen P. J.,B. de Jonga,E. von Hippel,“Transfers of user process innovations to process equipment producers: A study of Dutch hightechfirms”,Research Policy,2009,no. 38,pp. 1181-1191.
[28]Conner,C. D.,A People's History of Science,New York: Nation Books,2005.
[29]Alperouitz,G.,L. Daly,Unjust Deserts,New York: The New Press,2008.
[30]Vercellone,C.,The New Articulation of Wages,Rent and Profit in Cognitive Capitalism in The Art of Rent,London: Queen Mary University,2008.
[31]曼德尔: 《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上卷) ,廉佩直译,商务印书馆,1979 年。
[32]谢富胜: 《分工、技术与生产组织变迁———资本主义生产组织演变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阐释》,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年。
[33]马克思: 《资本论》( 第3 卷) ,人民出版社,2004 年。
[34]哈里·布雷弗曼: 《劳动与垄断资本》,方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78 年。
[35]派尔,赛伯原: 《第二次产业革命》,李少民、刘英莉译,台湾: 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89 年。
[36][40]马克思: 《资本论》( 第1 卷)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年。
[37][38][41]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46 卷下) ,人民出版社,1980 年。
[39]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46 卷下) ,人民出版社,1980 年。原文为: “大规模的劳动同技能结合起来,然而是这样结合的: 大规模的劳动丧失自己的体力,而技能则不是存在于工人身上,而是存在于机器中,存在于把人和机器科学地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来发生作用的工厂里”。
[42]Pasquinelli,M.,“The ideology of free culture and the grammar of sabotage”,In D. Araya and M. Peters ( eds.) ,Education in the CreativeEconomy: Knowledge and Learning in the Age of Innovation,New York: Peter Lang,2010,pp. 285-304.
[43][44]Perelman,M.,“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commodity form: New dimensions in the legislated transfer of surplus value”,Review of radical political economics,2003,vol. 35,no. 3,pp. 304-311,pp. 304-311.
[45]McCallum,P.,“The future of the unified judicial system: unified but uniform?”,Alabama Lawyer,2013,vol. 74,no. 3,pp. 129-143.
[46]Vazquez,A. M.,P. A. Gonzalez,“Knowledge economy and the commons: a theoretical and political approach to Postneoliberal commongovernance”,Review of Radical Political Economics,2016,vol. 48,no. 1,pp. 140-157.
[47]Hanlon,“The entrepreneurial function and the capture of value: Using Kirzner to understand contemporary capitalism”,Ephemera: Theory& Politics in Organization,2014,vol. 14,no. 2,pp. 177-195.
[48]代明,殷仪金,戴谢尔: 《创新理论: 1912—2012———纪年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首版100 周年》,《经济学动态》2012 年第4 期。
[49]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46 卷下) ,人民出版社,1980 年。原文为“拜比吉: ‘知识和经验的这种不断进步,是我们的伟大的力量。’这种进步,这种社会的进步属于资本,并为资本所利用。一切先前的所有制形式都使人类较大部分,奴隶,注定成为纯粹的劳动工具。历史的发展、政治的发展、艺术、科学等等是在这些人之上的上层社会内实现的。只有资本才掌握历史的进步来为财富服务”。
[50]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46 卷上) ,人民出版社,1979 年。原文为“……甚至科学也同人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属性一样,表现为这个普遍有用性体系的体现者……只有资本才创造出资产阶级社会,并创造出社会成员对自然界和社会联系本身的普遍占有。由此产生了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 他创造了这样一个社会阶段,与这个社会阶段相比,以前的一切社会阶段都只表现为人类的地方性发展和对自然的崇拜。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然界才不过是人的对象……”。
[51]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46 卷下) ,人民出版社,1980 年。原文为“文明的一切进步,或者换句话说,社会生产力( 也可以说劳动本身的生产力) 的任何增长,———例如科学、发明、劳动的分工和结合、交通工具的改善、世界市场的开辟、机器等等,———都不会使工人致富,而只会使资本致富,也就是只会使支配劳动的权力更加增大,只会使资本的生产力增长。”
[52]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46 卷下) ,人民出版社,1980 年。
[53]Perelman,M.,“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commodity form: New dimensions in the legislated transfer of surpluss value”,Review of radical political economics,2003,vol. 35,no. 3,pp. 304-311.
[54]Hardin,G.,“The Tragedy of Commons”,Science,1968,no. 162,pp. 1243-1248.
[55]Heller,M. A.,“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 property in the transition from Marx to markets”,Harvard Law Review,1998,vol. 111,no. 3,pp. 621-688.
[56]Heller,M. A.,“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 property in the transition from Marx to markets”,Harvard Law Review,1998,vol. 111,no. 3,pp. 621-688; Hardt,M.,“The common in communism”,Rethinking Marxism,2010,vol. 22,no. 3,pp. 346-356.
[57]Henderson. R.,A. Jaffe,M. Trajtenberg,“Universities as a source of commercial technology: a detailed analysis of university patenting1965-1988”,The Review of Economist and Statistics,1998,vol. 80,no. 1,pp. 119-127
[58]Mowery,D. C.,R. R Nelson,B. N Sampat and A. Ziedonis,“The growth of patenting and licensing by U. S. universities: an assessment of the effect of the Bayh-Dole Act of 1980”,Research Policy,2001,No. 1,pp. 99-119.
[59][61]Brown. C.,“Ayresian technology,Schumpeterian innovation,and the Bayh-Dole Act”,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2009,vol. 43,no. 2,pp. 477-485,pp. 477-485.
[60]Geisler,E.,O. Heller.,Management of Medical Technology: Theory,Practice,and Cases,Boston: Kluwer Academic,1998.
[62][68]Oliveira,P. and E. von Hippel,“Users as service innovators: the case of banking services”,Research Policy,2011,vol. 40,no. 6,pp. 806-818,pp. 806-818.
[63]Von Hippel,E.,Users As Innovators,London: Oxford Press,1988.
[64]Pavitt,K.,“Sectorial patterns of innovation: toward a taxonomy and a theory”,Research Policy,1984,No. 13,pp. 343-375.
[65]Voss,C.,“Determinants of success in the development of applications software”,Journal of Product Innovation Management,1985,vol. 2,no. 2,pp. 122-129.
[66]Shah,S.,“Sources and patterns of innovation in a consumer products field: innovations in sporting equipment”,MIT Sloan School of Management Working Paper,2000,No. 4105.
[67]Baldwin,C.,E. von Hippel,“Modeling a paradigm shift: From producer innovation to user and open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Organization Science,2011,vol. 22,no. 6,pp. 1399-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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