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纪言:以宪法为根本遵循肩负起国家监察神圣职责

作者: 钟纪言 来源:人民日报 2018-03-16

以宪法为根本遵循肩负起国家监察神圣职责

钟纪言

钟纪言:以宪法为根本遵循肩负起国家监察神圣职责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理论创新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此次宪法修改共有21条,其中11条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为其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奠定了宪法基础。

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是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深刻总结,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充分的法理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历史文化中汲取智慧、从治国理政中总结经验,积极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坚持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在从试点向全面推开拓展、从局部向全局发展中引领改革持续深化。截至2018年2月底,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委全部组建完成,并就监委的职责定位、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权限手段、监督保障等方面作了积极深入的探索,取得丰硕成果,积累宝贵经验。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践和制度成果提炼成为宪法规定,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作出重大调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法依据,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纪委同监委合署办公,清晰地表明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各级监委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其职能权限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明显不同。同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这在领导体制上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高度一致。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监察委员会在行使权限时,重要事项需由同级党委批准,党委由原来侧重“结果领导”转变为“全过程领导”国家监委领导地方各级监委工作,上级监委领导下级监委工作,地方各级监委要对上一级监委负责,有效解决反腐败力量分散、职能交叉重叠等问题,把反腐败斗争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里,形成强大合力,必将进一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巩固压倒性态势、向夺取压倒性胜利前进。

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不仅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也要实现监察职能全覆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我们要通过行动回答“窑洞之问”,练就中国共产党人自我净化的“绝世武功”。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这就要求适应形势发展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为其他法律、特别是已经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赋予监委职责权限提供了宪法授权。根据监察法草案,各级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监察委员会不仅只调查职务犯罪,还要加强日常管理监督,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填补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充分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必将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职行为受到宪法保护,同时也要接受严格的制约和监督。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一方面,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行使调查权限,是依据法律授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无权干涉,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保障了监察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监察委员会也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加强与有关机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接受制约和监督。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审计部门发现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按规定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请求后,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要对适用对象、种类、期限、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核并批准。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退回监察机关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还可自行补充侦查。宪法规定,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宪法中对配合、制约、监督等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将客观存在的工作关系制度化法律化,使监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并受到严格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维护宪法尊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以宪法修正案颁布实施为契机,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上下功夫,不断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自信,自觉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履职尽责,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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