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日”绝不仅是失德,而是在犯罪

作者: 高艳东 来源:环球时报 2018-02-28

“精日”绝不仅是失德,而是在犯罪

高艳东

“精日”绝不仅是失德,而是在犯罪

2018年2月23日,南京警方发布通告,对在南京抗日碉堡遗址前身穿仿制二战日本军服拍照的两名男子,予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类似情形被称为“精日”,即精神日本人。这一群体以挑战国人的价值底线为乐趣,仅2017年就发生多起“精日”事件,如四名男子身着二战日军军装,在抗日遗址上海四行仓库合影;在国家公祭日前夕,两名男子在大屠杀发生地扮日本武士拍照。

法律不处罚个体选择但应保护公共利益,如果说“哈日”潮流只是个体选择,那么“精日”行为则是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首先要明确的是,宣扬军国主义与个人(言论)自由无关。在有些人观念中,穿衣打扮、照相摆拍等,是个人表达喜欢日本文化的一种方式,是言论表达自由,属于道德判断的范围。但是,在任何国家,言论表达都不是无限制的,都不能侵犯他人或公共利益。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言论自由不是给你在坐满人的剧院里大喊“着火了”的权利。一旦言论进入公共场所,就要从公共秩序的角度考量言论的社会影响性。本案中的唐某在特定公共场所穿戴军国主义服装、持有仿制武器等行为,已经从个人私域进入了公共领域,就要接受社会评价,法律也要对其作出规制。

在现代文明国家,言论都有禁忌。基于历史、文化、种族等原因,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言论底线。在美国,为了防止对黑人(如犯罪率等问题)、女性的歧视,已经形成了严格的言论表达禁忌。在德国,由于历史原因,宣传纳粹主义就是犯罪,对纳粹大屠杀等行为“公开地或在集会上予以赞同、否认或粉饰的”,会被处5年以下徒刑或罚金;传播或在公开场合使用违宪组织标志,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而旗帜、图形、制服、口号与问候方式,都属于“标志”的表现形式。这些法律确立的言论禁忌就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一旦违反就要受到惩罚。如2017年8月,两名中国游客因在德国国民议会大厦门口行纳粹礼而遭德国警方逮捕。

军国主义必须成为我国的言论禁忌。相比德国,中国受军国主义侵害更严重,法律更应当禁止宣扬、美化军国和纳粹主义的言论。这几年,日本军国主义阴魂不散,中国则通过国家公祭等方式,提醒国人不忘国耻、警惕军国主义还魂。在这一背景下,对于公然摆拍日本侵华军服照等行为,刑法没有理由视而不见。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南京紫金山事件的唐某已经涉嫌犯罪。我国刑法第120条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属于“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唐某在特殊公共场所持有侵华日军军服、仿制武器,符合了该罪的行为方式。此外,唐某还曾在2015年成都CD展中口呼“大东亚共荣”等军国主义口号,有宣扬军国主义的前科,此次南京事件情节就更显恶劣,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需要指出,把军国主义解释为“极端主义”并无法理障碍。军国主义比恐怖主义对人类的危害性更大,举轻以明重,在刑法已经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没有理由放纵军国主义。在刑法解释论上这属于当然解释,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在现代文明话语中,以侵略、屠杀为目的的军国主义,都是一种极端主义。或许有人会认为,刑法中的“极端主义”仅指“宗教极端主义”,这显然是对法条含义的不当缩小。“极端主义”既包括宗教极端主义,也包括民族极端主义,更包括军事极端主义——军国主义。将唐某屡次宣扬军国主义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防止多难民族受到二次伤害。在未来出台司法解释时,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明确,军国主义是极端主义的一种表现方式。

美化、宣扬军国主义,不仅是对国民情感的伤害,更是对人类文明的挑战。嗜血、好战的军国主义是人类的恶魔,导致了无数的血雨腥风。刑法应当谨慎干涉道德选择,但必须关注影响人类未来的核心价值,只有严厉打击美化军国主义的行为,法律才能柔软地为人类铺开美好的明天。(作者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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