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新年:于欢是为资本“普法”

作者: 旷新年 来源:土逗公社 2017-03-28

于欢是为资本“普法”

旷新年

“刺死辱母者”事件引起了普遍关注。一篇题为《“刺死辱母者”刷屏,多数民众感到不忿和不安》的文章描述,索债者如何羞辱杀人者于欢的母亲苏银霞,警察无动于衷,撒手不管。文章最后感叹:“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听到这种“荒唐可笑”的论调,我感到几十年来“新启蒙”学者伟大的、孜孜不倦、辛辛苦苦的“启蒙”工作完全白费了。

这篇文章的作者显然忘记了“法律”本来就是“中性”的,不是“人民”的。他不知道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才叫“人民法院”,因此,著名“新启蒙”法学家贺卫方早就“先知”般地要求去掉“人民法院”中的“人民”二字。

苏银霞似乎很冤,可是,难道比杨白劳还冤?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启蒙”法学家诲人不倦: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他们用法律理论教育我们,《白毛女》中的杨白劳,不愿将女儿喜儿抵债,违犯了“契约精神”,罪莫大焉!

资本主义制度和文明以及资本主义的整个法律体系建立在“保护私有财产”这个根本目的和基础之上。用梁实秋的话来说,反抗资产就是反抗文明。《物权法》高高耸立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中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物权”高于“人权”。

资本主义社会代替封建主义社会,法学世界观代替了神学世界观,意味着法律文化代替了宗教文化,法律代替了宗教。在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取代了封建主义时代至高无上的上帝的位置,因此,中国的“新启蒙”理论家和法学家要求修改宪法,在“私有财产”上面加上像上帝一样“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样。

1891年,著名的提倡“为艺术而艺术”的唯美主义作家王尔德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的灵魂》中说:“拥有私有财产常常会极端败坏道德,这当然是为什么社会主义要消除这种财产制度的一个原因。……私有财产碾碎了真正的个人主义,树立了一种错误的个人主义。它使社会中一部分人挨饿,阻止他们成为个人。它使社会的另一部分人误入歧途,负累重重,也无法成为独立的个人。确实,人的个性已完全被他的财产淹没了,以至于英国法律对侵犯个人财产的处罚比侵犯人权严厉得多。”①这就是为什么正如米塞斯、哈耶克所说的那样,欧洲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者普遍转变成为了社会主主义者:“社会主义已经取代自由主义成为绝大多数进步人士所坚持的信条。”②这当然也正如王尔德所指出的那样,并不意味着消灭了私有财产就消灭了罪恶,而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社会主义。

许多人将法律简单地抽象化和神化,事实上,法律从来不保护抽象的个人。法律更不会无原则地保护普遍的个人的安全,而是保护统治阶级的安全。每一个阶级都会制订自己不同的法律。奴隶社会有奴隶社会的法律,封建社会有封建主义的法律,资本主义社会有资本主义的法律,社会主义社会有社会主义的法律。在20世纪40年代延安的法学家那里,黄世仁抢走喜儿是伤天害理;而在20世纪80年代的“新启蒙”法学家那里,则不过是“契约精神”的体现。甚至,杨白劳自杀反而倒是破坏了“契约精神”。我们可能废掉了20世纪80年代经济学家曾经直言不讳:“经济学是不讲道德的”。法律同样如此。

柏拉图《理想国》中色拉叙马霍斯强权即正义的观念充分体现了西方政治和法律的本质:“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③中国早期的启蒙思想家充分认识到法律与政治的紧密联系:“泰西之谚曰:‘权力所在,律法随之。’”④

贺卫方之类的“新启蒙”法学家主张“司法独立”,在根本上掩盖了法律的政治和阶级本质。所谓“司法独立”要看是什么意义上的“独立”,是指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纯粹按照法律原则行事,不被权力和金钱扭曲,还是歪曲为法律可以独立于国家的政治和阶级性质。因为政治的性质和形态决定了法律的性质和形态。正如20世纪最著名的资产阶级右派学者雷蒙·阿隆所说的:“在某种意义上,一切司法机关都是政治的,因为司法机关引用由特权阶级的代表占主要地位的国民议会颁布的法律,同时也因为法官根据他自己的良知和根据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观念来解释法律。”⑤

我们通常简单地谈论美国的民主宪政制度,却完全没有意识到,美国《独立宣言》与美国宪法之间的紧张关系,更没有认识到民主与宪政之间的巨大张力。民主和宪政不是一致的力量,而是相反的力量。民主与宪政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宪政和法律是为了制约民主。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明白无误地道出了宪政、法律对于民主的压制:“美国的贵族是从事律师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那些人。我们越是深思发生于美国的一切,就越是确信法学界是美国的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力量,甚至可以说是能够平衡民主的唯一力量。”⑥而罗素在《权力论》中则说得更直白:“现今在美国,人们把希腊人对神谕和中世纪对教皇的崇敬,献给了最高法院。凡是研究过美国宪法作用的人,都知道美国的最高法院是维护富豪统治的那些力量中的一部分。”⑦

几十年来,法学家不断鞭挞《白毛女》为我们“普法”,不断地提醒我们为什么法院不能叫做“人民法院”。可是,我们却根本听不懂法学家的语言。即使到了现在,人们仍然认识不到“刺死辱母者”这一事件巨大而深刻的“普法教育”的意义:什么是“资本”主义。金钱和资本可以怎样肆意地践踏和凌辱人的尊严。人面对金钱是怎样卑微、渺小和无力。

贺卫方说的道理那么深奥,我们一直不懂;可是,时间和历史最终会让我们懂得: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去掉“人民”两个字,就很容易变成“黄世仁”们的“中华民国”;如果“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两个字,就很容易变成“黑漆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衙门。

[①]赵武平主编《王尔德全集》第4卷,第290-294页,杨东霞、杨烈等译,北京:中国文学出版社,2000年。

[②]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第29页,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③]柏拉图《理想国》第19页,郭斌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④]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郑大华点校《新政真诠——何启胡礼垣集》第25页,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

[⑤]雷蒙·阿隆:《论自由》第130页,姜志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4年。

[⑥]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309页,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

[⑦]罗素《权力论》,吴友三译,见《罗素文集》第5卷,第5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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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中文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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