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之流称“要不得”的事就是正确的事

作者: 千钧棒 来源:察网 2017-03-16

贺卫方之流称“要不得”的事就是正确的事

千钧棒

贺卫方之流称“要不得”的事就是正确的事

3月13日,贺卫方在微博上疾呼“紧急呼吁:这样的条文要不得

原来,3月1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有代表提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应予以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据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来是保护英烈的相关建议。

3月13日早上8点11分,贺卫方发微博:

“【紧急呼吁:这样的条文要不得英烈标准不确定,某些时代树立的英烈确有造假问题,以实事求是之精神恢复历史本来面目,反而会被当作所谓恶意诋毁,太恐怖真金不怕火炼,真英烈无惧“抹黑”,维护者拿出确凿证据加以证明不就得了,怕什么】有代表提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应对此予以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贺卫方之流称“要不得”的事就是正确的事

对于贺卫方的奇谈怪论,我的第一反应,就是他有没有资格对此发表评论。

他贺卫方。

一个身为中共党员的人,却称中共没有登记,所以是不合法的人。

一个在华盛顿布鲁金斯学会演讲说:“我们在外边的人不要太过于理想化,要求里边的人说我们希望他们说的话,我想我们要有一个分工。我们在外边的人可以说得很大胆,然后批评他们(中G),里边的人不一定,他们要做事,我们要里应外合。(本想再继续,但被主持人摆手打断:小心点…)要通过里应外合改变中国社会制度的人。

一个叫嚣“想到从边缘开始,而不是从敏感的部位开始。我小时候看样板戏,……有一个样板戏叫《智取威虎山》,说威虎山上有一个坐山雕,很难攻打,……他们去找猎户老常,……老常说,后山还有一条小路。后来果然是走了后山的这条小路,把坐山雕给端掉了。通过这种程序性的变化、技术性的改革,最后能够成为一种政治性的变化。……这个时候,政治权力就转移了”的人,

一个在执政党问题上,认为“将中共改造成西欧的社会民主党是比较可行的选择之一”的人。

一个在在社会主义制度问题上,认为“社会主义与宪政不相容:如果宪政的基础是民主、权力分立与制衡,那么一党执政就要受制于国民通过选票方式所作的选择,那么在宪法中确认一党长期执政就是对民主的否定,实施这种宪法本身就是反宪政。”的人。

一个在中共的指导思想问题上,认为“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让司法无法得到独立,中国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了,现实的实践已经无法找到理论的论证,而没有理论的实践就只能依靠暴力来解决问题,因而要对中共的理论根基进行改造,让其对社会冲突有更多的包容性。”的人。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让这么一个东西来评价中国的立法问题,就像让汪精卫来评价“大东亚共荣圈”问题一样,有意思吗

不过,既然他贺卫方以所谓的“法律专家”的身份谈论这个立法方面的问题,那么咱们就从法律角度跟他掰扯掰扯一下。

贺卫方:

【紧急呼吁:这样的条文要不得英烈标准不确定,某些时代树立的英烈确有造假问题,以实事求是之精神恢复历史本来面目,反而会被当作所谓恶意诋毁,太恐怖真金不怕火炼,真英烈无惧“抹黑”,维护者拿出确凿证据加以证明不就得了,怕什么

首先,对于像贺卫方这种一直来倒行逆施的人,被他反对的事情,恰好可以证明是正确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做了一件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事。

其次,下面一一回答贺卫方的挑战——

什么叫“英烈标准不确定”?

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扬革命烈士忘我牺牲的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2、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的东西,贺卫方为何睁着眼睛说瞎话,假装没看见

“某些时代树立的英烈确有造假问题”吗

不排除有这种可能性存在,但是有造假问题存在不等于全部都是假的,就好比“章二小姐”公开造谣“共军在抗战中只打死851名日军”, 程益中、杨恒均、李开复、朱学勤先后论证了造谣的合理性,把此理论化,秦火火还把造谣产业化,那么是否别人就可以因此断定所有公知的话都是造谣呢另外,谁主张谁举证,究竟哪个英烈是假的就请作为“法律专家”的贺卫方以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拿不出来,请问你贺卫方所谓的“实事求是之精神”何在你不知道作为法律人最起码的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吗

“以实事求是之精神恢复历史本来面目,反而会被当作所谓恶意诋毁”吗

所谓“实事求是”的前提和基础是“实事”,即客观存在的事实,再在此基础上“求是”——从事实中获得真理性的认识。离开了“实事”的前提和基础,一切都是扯淡贺卫方说的是“某些时代树立的英烈确有造假问题”,而一小撮公知实际上做的是几乎对所有英烈的全部否定,而唯一被他们肯定的只有张某新和林某,这就是所谓的“实事求是之精神”这些就是“恢复历史本来面目”?在广大民众已经对一小撮人的宣扬历史虚无主义的罪恶目的洞若观火的今天,你贺卫方还在为这种行为涂脂抹粉,你把别人都当成傻子了吧

前面说过:“不排除有这种可能性存在”,但是即使是有造假问题存在,举行考证也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

因为按照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规定:

【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

(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

(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

……】

因为英烈作为公民,同样享有法律保护的“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

即使是真的有造假问题存在,应该由有关专门机构举行客观认真的考证,获得确凿的证据的情况下,呈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以后,以公告的形式向全国人民告知事实的真相,并且取消相关人员的英烈称号和待遇,除此以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以“恢复历史本来面目”作为借口,公开对已经认定的英烈举行任何的人格侮辱,否则,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同样道理,别人可以反对贺卫方的观点,可以向有关部门有依据地举报贺卫方,但是如果有人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恢复历史本来面目”的名义,编造关于贺卫方的很多违法犯罪的事实并且到处宣扬,这同样是法律不允许的,难道贺卫方本人不认为应该这样做吗

如上所述,如果真的是“以实事求是之精神恢复历史本来面目”,并且按照一定的程序举行这种考究,那么就不应该也不会“被当作所谓恶意诋毁”反之,就肯定是恶意诋毁。

在这里,贺卫方的“以实事求是之精神恢复历史本来面目,反而会被当作所谓恶意诋毁”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他是以一种假设的情况作为前提,这种假设的情况或者不存在,或者只是个别现象,因此他的这种无中生有的或者以偏概全的命题是错误的。

至于贺卫方在微博的结尾所说的【真金不怕火炼,真英烈无惧“抹黑”,维护者拿出确凿证据加以证明不就得了,怕什么】我们不妨请君入瓮——

是否别人也可以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编造或者传播一些关于你贺卫方违法犯罪的事实举行公开传播如果你认为行,那么我无话可说如果你认为不行,那就值得说道说道了,真金不怕火炼,你贺卫方如果是一个堂堂正正洁身自好的“法律人”就无惧“抹黑”,自己拿出确凿证据加以证明你自己无罪不就得了,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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