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天:宪政之争实际上是定义权之争

作者: 吴法天 来源:乌有之乡 2015-12-06

吴法天:宪政之争实际上是定义权之争

  12月4日是我国第二个宪法日,也是一年一度的普法日。这么多年的普法下来,发现到头来最需要普的可能是宪法。有多少人知道宪法规定的条款,又 有多少人知道宪法的几次修改?去年关于“宪政”的讨论更是喧嚣尘上,非常有必要在理论上有重新梳理,正本清源。本人不是专门研究宪法的,但二十年前我就在 法学院系统地学习过宪法,本来很清楚的问题,为什么今天搞得像一趟浑水?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看待宪法和“宪政”问题?

从宪政本源谈宪政问题

  “宪政”不是中文本身有的词,是从英文Constitutionalism翻译过来的,字面意思是立宪主义,就是以宪法为主义。宪政在英国早期 还是民权和君权的结合。英国是搞君主立宪制的,不敢废除君权,所以保留了女王,但是又需要有法律来限制君权,所以才有了所谓的立宪。日本借鉴 Constitutionalism的时候,就创设出“立宪”两个字,后经晚清著名学者黄遵宪在其《日本国志》一书中介绍“立宪政体”才出现在中文里,梁 启超为这本书写的《后序》广为流传,才使得这个词逐渐为中国人所知。日本是有天皇的,中国当时也有皇帝,所以很自然地,讨论所谓的“立宪”都是在保留君 权、不危及皇权统治的前提下。

  清末发生了戊戌变法,但这场虎头蛇尾的变革却没有像英国一样建立君主立宪。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在流亡日本期间,写了《各国宪法异同论》,在 这篇文章中他提出:“宪政(立宪君主国政体之省称)之始祖者,英国是也。英人于七百年前,已由专制之政体,渐变为立宪之政体。……以至今日非徒能不失旧物 而已,又能使立宪政体益加进步,成完全无缺之宪政焉。”梁启超是从“立宪政体”这个意义上理解宪政的。1901年6月7日梁启超在《清议报》中发表《立宪 法议》一文中,他又说:“世界之政有二种:一曰有宪法之政亦名立宪之政,二曰无宪法之政亦名专制之政。采一定之政治以治国民谓之政体,世界之政体有三种: 一曰君主专制政体,二曰君主立宪政体,三曰民主立宪政体。”在这里,梁启超把“立宪政体”分为君主立宪政体和民主立宪政体宪政,并且开始从民主立宪政体角 度理解宪政。

  将“宪政”与“民主”概念明确相对接的,则是严复先生。1905年夏,严复应上海基督教青年会邀请,作了关于“立宪为何事”的八次演讲。后来讲 稿被上海商务印书馆以《政治讲义》为题出版,被称为中国人自己撰写的第一部政治学著作,影响广泛。在这本书中,严复提出:“近者吾国方议立宪,立宪非他, 即是众治。众治则不得不用从众代表一制”。严复是一个翻译家,其实他的观点并非原创,而是根据英国剑桥大学近代史教授John Seeley的《政治科学 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Science)翻译、改写而成的。因此,严复将“立宪”视为“众治”(民主)的观 点,也是借鉴了John Seeley。在原语境下,严复所说的“众治”之“民”是抽象意义上的,属于“群”的范畴,而不是“个体”的概念。严复的“民 主”思想实质是国家主义的。

  孙中山先生是“宪政”的弘扬者,但他实际上并不赞成西方宪政概念中的“限权”。基于对民国初年议会政治的反思,他试图克服行政权受到牵制而趋于 软弱无能的弊端。按照孙中山的宪政学说:宪政是作为军政、训政、宪政建国三部曲的最后一个环节存在的。宪法的颁布是宪政建成的标志。当达到宪政之时,也就 意味着实现了“人民主权”即民主,宪政体制下的国民大会本身就是行使直接民权的一种形式。孙中山认为,宪政就是实现民权的政治机制。让“国粉”大跌眼镜的 是,孙中山在后期一直反对西方代议制的政体,反而青睐苏维埃的国家政体。而后者,恰恰与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有异曲同工之妙。

  1940年2月20日,毛泽东在延安各界人民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发表了关于宪政、宪法问题的演讲。原话是这么说的:“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 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 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 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

  毛泽东将“宪政”与“民主政治”相勾连的具体政治实践,就是陕甘宁边区“三三制”政权的建立与运作。“三三制”就是为了反对在党内长期存在的 “左”倾关门主义,实行更广泛的民主政治,建立一个包容性更强、代表性更加广泛的政权。这些理论和实践,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与毛 泽东的宪政理论相呼应,张友渔先生当时也认为,“什么是宪政?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因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宪政吗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 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3年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草第一部宪法草案时说过这样的话:“宪法是一个国家的 根本法,从党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将来我不当国家主席了,谁当也要按照它做,这个规矩要立好。”这番话其实暗合了毛泽东自己说过的“宪政是民 主政治”的理念,而且也与张友渔先生的宪政概念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 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如把“文革”产物“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写进宪法。 第三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这两部宪法脱离了五四 宪法确立的原则,也背离了“民主政治”。

  1982年的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 等。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此后,该宪法有多次修正案,至今适用 的仍是八二宪法。

  有人问,有宪法就有宪政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1982年宪法之前,我们虽然有宪法,但根本谈不上宪政,因为宪政的基本框架没有建立起来。以 张友渔先生界定的“宪政”标准,只有在1982年以后,我们才有了文本意义上的宪政框架。可是,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整个学界充斥的宪政概念,却基本 上都是西方自由主义的理论。自清末以来,我国定义宪政的历种学说,都不再被提及,连毛泽东论宪政的内容也被人为忽略。这实际上是在宪政话语权上的一次重大 失败,是我们主动放弃了对宪政的定义权,完全让渡于西方自由主义。但现代西方自由主义对于宪政的界定,就一定符合所谓的“普世价值”吗?

  有学者认为,作为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制度,“宪政”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第二,司法独立,违宪审查和宪法法 院。第三,多党轮流执政。第四,议会财政。第五,有限责任政府,即小政府大社会。第六,自由市场经济。第七,普世价值,包括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所谓 现代西方价值观。第八,军队国家化。第九,新闻自由。如果按照这个药方,中国不算是一个宪政国家,甚至有人界定为“反宪政”的。而我们的官方媒体,也从理 论上开始排斥“宪政”提法,否认“宪政”。可问题是,谁规定宪政必须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模板,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模板?

  关于自由、民主、法治、人权,我们未必完全遵从西方自由主义的界定,但我们从未否认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的提法,也没有在这些词前面加上“资 产阶级”几个字。难道就因为西方自由主义对于“宪政”的某些定义,就把自黄遵宪、严复、梁启超、孙中山直到张友渔、毛泽东界定过的“宪政”都否定了?把近 百年来我国对宪政的所有理论也推翻了?“宪政”一词跟民主一样,其实是中性的,本身没有褒贬之分,甚至在观感上还属于良性的词,能与自由、民主、法治、人 权等一系列概念相提并论的。以前我们讲“市场经济”就说是资本主义的,现在我们也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早已包容了外来词。那么,在我国二十世纪以来政治 传统中本身就存在的“宪政”二字,为何又要拒斥门外呢?

  我个人认为,我们可以也应当理直气壮地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政”,并且争夺“宪政”的定义权。在社交媒体上,在更为广泛的网络舆论场上,我注意 到某些官方媒体否定宪政的提法,被广受诟病,尤其是对非法学专业的普通受众来说,他们会直观地认为官方在反对“民主政治”——这才是最大的舆论陷阱。一些 法学学者或者律师,鼓吹西方自由主义的宪政概念,恰恰是从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立场出发,但他们支持“宪政”观点又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和欺骗性。不重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我们本来固有的宪政立场,会让我们在舆论场上处于非常被动,也与执政党当年所确立的宪政观渐行渐远。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政,应该强调什么呢?首先,现行宪法应当得到尊重,并被严格施行,试图把宪法架空的任何做法都是违背宪法精神的,因为宪 法是一切法律的根本大法。其次,宪法的序言确立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这是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的顶层设计,反对这些就是违宪。再次,宪法中对自 由、民主、法治和人权都有一些具体的制度体现,但没有绝对的自由和民主,都应当在法治的原则下享有。例如,享受言论自由,不能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他人的 利益为代价,必须有法律的边界。最后,我们的政府和执政党,也应当在宪法的框架内活动,遵守法律,这才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就是在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主政治,就应当叫做“宪政”。

  有人抨击中国目前的宪政状况,主要指摘是选举问题,他们错误地把民主等同于一人一票,等用于多党制。甚至有学者认为宪法不是全体选民直接参与制 定的,就没有合法性。这实际上是冷战时期政治哲学的思维,狭隘地把民主、合法性问题模式化、标签化。二十世纪美国政治学家李普塞特讲的“选举授权的政府合 法性”只是解释美国政治的一种理论,他自己本人后来也有反思和修正,但我们一些学者却死抱着他曾经的观点不放。但李普塞特的理论本身是从马克斯·韦伯的合 法性理论改编来的,但韦伯强调的是有效性,李普塞特强调的是选举,已经背离本意。李普塞特的“选举授权”民主政治理论在西方差不多是被现实抛弃的,更不能 解释中国。

  李普塞特之后的政治学者亨廷顿,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代议制民主理论(即选举授权)并不能回答、更不能解决现实中的种种难题,因此政府不管是怎 么产生的,能够提供公共秩序的即代表公共利益的制度化政府本身就是合法性;在发展中国家,组织政府者是政党,因此合法性来源是强大政党。亨廷顿还一针见血 地指出,选举出来的政府如果不能提供公共秩序,不但不具有合法性,而且还是不道德的,因为政府的职能就是治理,而不能履行治理职能的政府自然是不道德的。 因此,合法性理论的核心依旧是有效性政府。事实上,自由主义提出的关于宪政的概念,已经被类似的理论全面改写。

  中国的经济发展奇迹,已经改写了很多西方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中国的实践也在创造着我们自己的理论,它是来自经验性事实,来自行动,可以用来解释 中国问题的。那么,中国的政治实践,也同样可以创造出我们自己的理论体系,我们自己可以掌握话语权。谁有能力,谁就有解释权。我们要警惕的不是自由主义立 场下的“宪政”概念,而是宣扬这种概念的背后力量。“宪政”之争,在我看来就是定义权之争。谁掌握了话语权,谁就可以界定“宪政”的内涵。放弃和排斥“宪 政”,并不是明智之举。在宪法日到来之际,我们应当理直气壮地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政”,把失去的话语权夺回来。

  吴法天,写于201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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