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

作者: 顾钰民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5-03-20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加快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成为热点话题。李克强总理在最新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有序实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和规范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参股”。早在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把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仅要在宏观层面上把握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还要在微观领域把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改革的基本方向。这既是对基本经济制度的深化认识,也是当前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前提。

  一方面,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宏观特征。马克思主义认为,一个社会的经济性质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制度决定,而构成经济制度的内容是所有制的性质。对经济制度的研究实际上是研究所有制问题。一是所有制的发展变化最终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不同的生产力内容,要求有不同的所有制与之相适应。生产力是内容,所有制是形式。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发展的不平衡,要求所有制也不能是单一的、纯而又纯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混合经济符合客观规律。二是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并不能体现社会经济的性质。经济制度的性质是由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性质决定的,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存在,有其客观的生产力基础,只要能够更好地促进生产力和经济发展,就不会影响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可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制度产物。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关键是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经过多年的发展实践和不断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不断提升制度自信,特别是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自信,是所有制改革的重要落脚点。历史和实践证明,我们决不能走单一公有制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能走私有化改旗易帜的邪路。谁否认这一点,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站不住脚。在当前阶段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既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趋势,也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但必须注意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宏观特征并不在于混合所有制经济,而在于这种混合所有制中公有制应占有主体地位。所以,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内涵。正是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保证了几十年来中国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坚持公有资本控股地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微观特征。坚持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还必须落实到微观实践层面,即坚持公有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控股地位或支配地位。当前,还有不少人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停留在表面认识上,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是让民间资本和外资直接参与国企改革,使国有企业转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样的认识是不全面的,没有考虑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目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深入到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领域,即企业的所有制改革。而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实行公司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如何在微观层面体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必须与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和特征相一致。从单个企业来说,公有资本是否占控股地位或支配地位,并不会影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但如果所有企业中的公有资本都不能达到控股地位或支配地位,那么,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就失去了微观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中国特色,关键就在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因此,在推进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中,坚持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量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公有资本占有控股地位或支配地位。换句话说,发展公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支配地位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前提。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但要在宏观领域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且要在企业层面坚持公有资本的控股地位或支配地位,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夯实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因此,深刻认识我国经济制度的科学内涵,稳步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践发展,是当前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着力点。

  (作者系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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