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作者: 杨晶 来源:《求是》2014/23 2014-12-02

核心要点:

政府以法治的理念、体制、程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依靠法治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政府必须严守法律这个最大的“规矩”,自觉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大力推进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公正执法

各级政府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层层追查,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深入推进依法执政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正确方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对建设什么样的法治政府、怎样建设法治政府这一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作了鲜明回答,为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指明了前进方向。

一、深刻认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府是法治建设、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无论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工作总抓手,还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工作布局,以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工作新16字方针,都突出彰显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分量。一定意义上讲,能否建成法治政府,决定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各级政府必须将依法行政作为基本准则,将建设法治政府作为重要任务,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保证宪法法律在政府工作领域全面正确实施。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应对各种矛盾风险挑战,解决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种种问题,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公共服务、加强社会治理、保护生态环境等,迫切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深层次矛盾。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履行宏观调控职能,解决对微观经济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以法治手段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护航”。政府以法治的理念、体制、程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依靠法治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更好履行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政府是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是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懒政、怠政现象,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一些政府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严重影响着政府职能的发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必须严守法律这个最大的“规矩”,自觉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大力推进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公正执法。

二、全面准确把握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任务

《决定》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是法治政府的重要标准。各级政府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继续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下去,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加快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严禁行政机关法外设定权力,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减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保证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

新一届国务院组成后,把政府职能转变作为开局的第一件大事,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重要抓手和突破口。一年多来,先后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全国新登记注册各类市场主体1982万户,进一步激发了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各级政府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实行政审批、市场壁垒和各种“路障”的“减法”,做好开拓市场空间、扩大创业天地的“加法”。同时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效能和公信力。

二要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完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是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关键。要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民参与政府立法机制,使政府立法更好反映客观规律、凝聚社会共识、体现人民意愿,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下大力气对现有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查自纠,凡是于法无据、有损群众合法权益的,都要抓紧废止或进行修改。今后制定出台任何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确保符合法治精神,做到重大事项于法有据、决策与立法紧密衔接。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为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要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再加一道“安全围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层层追查,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理顺城管等执法体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坚决防止“临时工”执法和顶责现象。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违法案件执法力度,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执法依据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公示,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处执法腐败现象。

四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要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打牢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的“底盘”。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须筑牢筑密法治的“铁篱笆”。以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制约为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完善审计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问责方式和程序。把政府内部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政府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大力建设廉洁政府。

三、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坚强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全力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正确方向。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突出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政府的党组织要坚决贯彻党委决策部署,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机制。《决定》明确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协调机制,把法治政府建设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要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账单”。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和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作用。

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政府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努力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认真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敬畏法律、崇尚法治的信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要带头依法行政,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要用法治引领改革发展破障闯关、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公正,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政府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建设法治政府使命光荣、任重道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凝聚力量,久久为功,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为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扎扎实实的贡献。

(作者: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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