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安全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作者:
冯宏良
来源:江南app网址
2013-05-01
意识形态安全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作者 冯宏良
原载 《探索》
摘 要:意识形态安全的实质是巩固主流意识形态的社会合法性信仰,在根本上体现为人们对于主流意识形态内在价值主张的高度认同和自愿践行。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本质内涵在于将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内化于人们的精神生活过程,进而在世俗生活领域形成人们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观点与主张的认同情感与遵从态度,最终达至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现实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过程也就是不断推动实现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过程,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构成了巩固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中国社会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与之相伴随,在社会思想领域各种思潮泛起,与处于主流意识形态地位的马克思主义争夺话语权,企图影响中国社会走向。这大大改变了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存在与发展的生态环境,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凸显出来。因此,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构成了巩固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途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过程也就是不断推动实现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过程。
一、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安全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视野中,所谓意识形态,是在阶级社会中,适合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竖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而形成起来的,代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观念体系和价值取向…。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的阶级、集团基于自身利益对现存社会关系自觉反映而形成的认知体系,由一定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宗教等社会学说及观点所构成,反映了一定阶级或集团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取向,并为其服务,成为其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社会思想的理论依据。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主流意识形态和各种非主流意识形态。主流意识形态构成一个社会思想文化的中枢和支柱,构成一个民族精神信仰的基础和载体,起着扩大政治认同、进行政治整合、规范政治行为、增强政治体系的合法性、促进政治稳定的作用。
意识形态的基本功能表现为两个方面:辩护功能与规范功能。对于任何社会的特定形式的统治取得正当性、对于这种统治下的社会保持稳定甚至和谐来说,意识形态的辩护功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没有意识形态的辩护,或者说意识形态的辩护功能失去效力,统治就无法长期维持,社会也会因此而四分五裂,不得安宁。意识形态的规范功能是指意识形态成为社会生活——尤其是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普遍认可的是非标准,这种是非标准一方面用来对一些现象进行批判,另一方面被用来对一些趋势进行引导。意识形态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是意识形态安全,即必须确保主流意识形态在社会文化领域居于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
意识形态安全的实质是巩固主流意识形态的社会合法性信仰,也就是说,意识形态安全在根本上体现为人们对于主流意识形态内在价值主张的高度认同和自愿践行。意识形态合法性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在规定性。
第一,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恩格斯指出:“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意识形态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直接相联系的,其内容是社会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人与人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反映。意识形态的各种形式起源于以生产劳动为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所以,特定意识形态的理论内容和价值主张必须与现实的社会经济基础相一致,超越或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意识形态是很难获得其合法性的,这就要求意识形态内容的与时俱进、持续更新。
第二,意识形态内容与制度结构相统一。即意识形态的理论逻辑与其外在表达形式的制度结构安排之间是契合的,而不是割裂的。意识形态作为一定社会的阶级、集团基于自身利益对现存社会关系自觉反映而形成的认知体系,反映了一定阶级或集团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取向。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意识形态内容表达的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想和利益诉求,而制度则是对于价值理想的落实与型构,特定的制度结构是以特定的意识形态为精神指引,并以实现特定的价值目标为最终归宿的。所以,两者是相对应的而不是相脱离的。人们对于意识形态合法性的评判是以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制度结构为感性依据的,一旦意识形态与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制度结构之间出现了偏离,原有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就必然随之消弭。
第三,意识形态外在表达形态的制度结构与作为制度结构实践形式的政治运行机制之间是统一的,而不能是断裂的。制度结构作为意识形态理论逻辑的外在表达形式,只是一种静态的存在。对于这一静态的存在进行考察,无法准确判断出意识形态与制度结构二者之间是否实现了完全一致。因而还需要对于作为制度结构实践形式的政治运行机制进行动态考察,只有实现了制度结构与政治运行二者之间的高度一致,才能认为意识形态与制度结构之间是完全契合的、没有断裂的。如此,人们才可以依据对于现实政治运行效果的感性认识,来决定是否建立对于现存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信仰。显然,意识形态的价值主张与利益诉求,如想引起社会共鸣和广泛追从,就必须在政治运行中展示出来,舍此,将不可能获得充分的合法性。
第四,意识形态宣传与政策落实及政治行为相统一。意识彤态的生命力从根本上取决于其理论主张被大众接受的程度,只有被社会大众广泛接受的意识形态才有顽强的生命力。这就涉及意识形态的宣传,即通过多元的传播途径和方式使意识形态的理论内容为社会所认知。意识形态宣传本质上只是文字符号和语言描述,它若想被社会大众真正了解并认同,尚需要一个实践上的注解,即把意识形态的价值主张具体化为政策并通过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加以执行和落实。如果意识形态宣示与政策落实、政治行为之间出现不一致,人们就会产生对于意识形态宣传的怀疑,进而直接质疑意识形态理论内容本身,最后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也就荡然无存了。
二、改革开放进程中的意识形态安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意识形态建设所面对的国际、国内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凸显出来。就国际环境来说,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可能孤立存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作为两种制度体系的长期并存与作为两种意识形态的激烈交锋皆不可避免,这显然不同于改革前两者之间的关系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如果说改革前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依托各自阵营而在相互隔绝中进行着意识形态的静态较量,这种静态较量更多表现为一种理论上的论争,即在理论上论证何种意识形态更具有优越性;那么改革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则是在密切接触与相互交往中进行着意识形态的动态较量,这种动态较量更多表现为一种实力上的展示,即通过国家治理效果以证明意识形态的合理性与优越性。
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不同社会制度主导地位的较量和竞争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还会继续存在下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知识社会的到来,西方国家试图以向全球推广其民主制度和价值观念作为其对外政策的重要内容。从表面上看,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对抗似乎正在淡化,但实际上,在构成意识形态内容的其他方面诸如政治思想、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影响和冲突并没有减弱。胡锦涛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较量和斗争依然是长期的、复杂的,有时甚至是非常尖锐的,西方国家加紧向全世界传播它们的价值观念。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将长期面对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一些发达国家在进行经济援助和技术输出的同时常常把它们的意识形态、政治意图、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等作为经济与政治的附加条件附带在技术和经济手段上,向其他国家渗透它们的社会制度、思想意识。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先进的传播技术和全球信息网络,通过向其他国家的人民灌输其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等手段来渗透其价值观念;通过其遍及世界的传播媒介对各种政治事件、新闻事件的有倾向性的报道体现其政治意识。
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不但没有放弃意识形态渗透,反而变本加厉,甚至要用武力手段在世界范围内推行自己的意识形态。美国出台“普林斯顿计划”,着手构筑“民主同盟”;日本忙于搭建“自由与繁荣之弧”;约瑟夫·奈提出的软实力概念宣扬美国制度的吸引力。这些现象表明,意识形态差别仍在分裂着世界。正如布什2002年9月在《美国国家安全战略》序言中所说:“今天,美国拥有无与伦比的军事实力和巨大的经济政治影响”,“我们寻求创立一种有利于人类自由的均势”,我们将利用“历史性机遇”、“最好机会”,“把自由的好处推广到全球各地,我们将积极致力于把民主、发展、自由市场和自由贸易的希望带到世界每一个角落。”
苏联解体与东欧剧变之后,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运动遭遇了巨大挫折,社会主义在与资本主义的竞争中暂时处于下风,西方学者也高喊出了“意识形态终结”的论调。弗朗西斯·福山的观点就很有代表性,他认为:自由与民主的理念已无可匹敌,历史的演进过程已走向完成;自由民主成为“人类意识形态进步的终点”与“人类统治的最后形式”,并因此构成历史的终结。也就是说,福山认为自由民主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终结了曾经被世界上亿万人民奉为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而成为人类惟一的意识形态。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交锋开始处于一种非均衡的状态,在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成为全球主流话语的时候,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面临着维护自身安全和争夺话语权的任务。面对资本主义依托经济强势裹挟而来的多元社会思潮,如何通过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建设加以化解和整合,这成为实现我国意识形态安全所必须破解的难题。
就国内而言,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大大改变了国家意识形态建设的生态环境,意识形态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经济基础的深刻变革,这必然给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带来挑战。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根植于经济基础,并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经济基础的改变必然给意识形态安全带来挑战。这种挑战的实质在于:旧的意识形态面对经济基础深刻变革的现实,需要通过调整完善理论内容以重塑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对我国来说,马克思主义是主流意识形态,伴随着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进程,我们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先后形成了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都大大充实丰富了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容,基本适应了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客观经济现实。但这里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经典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之间的复杂关系,尚缺乏在基础理论层面实现内在逻辑的一致性。由此派生的另一个问题是,对于经典社会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之间的继承与创新关系,也需要理论上的细致入微,即厘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对于经典社会主义理论继承在何处,创新又在哪里。只有把这些具体问题说清楚,才能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说服力。
第二,社会转型期的意识形态建设面临特殊困难。社会转型一般被认为是一种社会形态的变迁,即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推动中国进入社会转型加速期。以文化的视角观之,传统与现代交织中的价值多元构成了社会转型期的独特景观,市场经济所赋予人们的个体理性,推动实现了文化选择的自主性与多样性。这必然使得中国传统文化、西方文化都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存在并发挥作用,因而,他们和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的主流文化在发挥各自影响力的同时形成了一种文化“场域”。在这一文化“场域”中,主流意识形态与多元社会思潮的冲突与碰撞在所难免,而如何实现主流意识形态引领多元社会思潮就成为转型期意识形态建设面临的特殊困难。
第三,意识形态的理论规定与现实中的政策落实、政治运行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现象,这必然折损国家意识形态的说服力与合法性。意识形态的理论主张只有与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制度设计、政策落实及政治运行实现高度一致,才能获得其真正的生命力。反之,则必然丧失其真实性与说服力,进而失去民众的信任,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危机也就会出现了。对我们国家来说,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是高度统一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策落实、政治运行与意识形态规定之间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现象,比如贫富差距过大、社会保障滞后、官员腐败严重等,这些现象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加以改变,就必然折损国家意识形态的说服力与合法性。
三、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是保障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途径
在学界,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一般被认为是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其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教育人民,使之成为人民群众接受、认同和信仰并自觉付诸实践的价值体系的过程。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大众化,是这一理论体系由抽象到具体、由深奥到通俗、由被少数人理解掌握到被广大群众理解掌握的过程。这种对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内涵的界定,完全从概念本身出发,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因为它没有揭示出中央在提出这一重要概念时所蕴含的战略意图。
中央在提出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一重要命题时,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各种思潮在经济、社会、文化各个领域与处于主流意识形态地位的马克思主义争夺话语,权,企图影响中国社会发展走向。这大大改变了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存在与发展的生态环境,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凸显出来;与此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进程推动形成了一整套源于经典社会主义但又与之不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国家意识形态内容的调整与更新需要在保持理论逻辑连续性的前提下被社会接受。在这样的背景下,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本质内涵在于将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内化于人们的精神生活过程,进而在世俗生活领域形成人们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观点与主张的认同情感与遵从态度,最终达至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现实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构成了巩固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途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过程也就是不断推动实现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过程。
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战略的成功实践需要注意以下两个层面:
第一,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理论逻辑。
中央所提出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侧重点在于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大众化。但在理论逻辑上,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所涵盖的内容不仅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而且包括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主体的经典社会主义理论。经典社会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之间,既存在着紧密联系,也呈现出显著区别。其联系在于,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后者坚持了前者的核心价值和精神主旨,因而两者是一脉相承的;其区别在于,后者是对前者的创新和发展,创新意味着区别,发展标志着不同。这种创新和发展在改革开放的实践进程中所展示出来的是计划经济逐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取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全新命题,因为它超越了经典社会主义所涵盖的理论范围。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形成的政治现象,社会主义一直是作为与资本主义相区别的思潮和制度存在的,这种区别的重要标志就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分野。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使得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之间的界限不再囿于经济体制,而是在根本上表现为哪一种社会制度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使得经典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制之间出现了逻辑跳跃,这种逻辑跳跃一般被解释为是一种继承创新关系,但问题在于理论上需要进一步搞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于经典社会主义的继承与创新中,“承”在何处,“新”在哪里?只有在理论上真正搞清楚了以上问题,才能真正实现经典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基础理论层面的通顺逻辑。为此,就必须“坚持思想解放原则,依据新的时代事实和中国改革经验,形成社会主义必然超越资本主义的现代解释体系”,“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走向马克思主义现代化”,进而全面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第二,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实践策略。
马克思认为:“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是,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可见,理论的彻底不仅在于其内在逻辑的完整与严密,更在于其通过人的实践所展示出来的正确性与生命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过程,不仅仅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内容普及化的过程,更是马克思主义运用于实践,通过实践证实其正确,进而掌握群众的过程。因而,实现当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战略目标,需要适当的实践策略。具体而言,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在实践策略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形式上的通俗化、丰富性。理论若要掌握群众,必先说服群众;理论若要说服群众,必先为群众所了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过程也就是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主张为民众所认知、熟悉和掌握的过程。这就要求宣传形式上的通俗化和丰富性,通过通俗化的语言和更为丰富、多元化的传播途径,使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更能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
其二,制度建构的民主性。抽象的价值主张只有在具体的制度建构中才能展示出其现实的生命力,无法在制度建构中体现的抽象价值就如同空中楼阁,无论看上去多么气势恢宏,最终也会烟消云散。这样的理论不可能说服群众,更不可能掌握群众。民主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价值主张,但马克思并没有也不可能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构提供现成答案,各个社会主义国家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并创造出优越于资本主义的新型民主制度。对我国来说,尽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但依然面临进一步完善、创新的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将持续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说服力。所以,制度建构的民主性成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实践策略的重要内容。
其三,政治运行的法治性。任何制度建构所蕴含的内在价值都需要在政治运行中展现出其真实性,否则,良好的制度建构就会名存实亡。现代民主制度的运行需要法治的保障,否则民主将变形走样,难以为继。民主与法治相互依存、不可分离。对我国来说,民主制度的建构与政治运行的法治性要求之间,还存有一定程度上的不相适应问题,个别党委政府部门不民主、法治建设滞后的现象还很突出。这种现象必然会折损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战略的实施效果。只有坚持政治运行的法治性,才能更好地推动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其四,政治行为的亲民性。无论是制度建构,还是作为制度实践的政治运行,都离不开人这个政治主体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构成了政治运行的实际内容。也就是说,政治运行的现实过程是通过人的政治行为表现出来的,人们一般根据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状态来判断政治运行的真实效果。对于我国来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执政为民是国家制度建构与政治运行的核心价值,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亦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行为准则。可以说,我国在制度建构、政治运行与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之间是基本契合的,但少数领导干部的贪污腐化现象仍然对三者之间的契合构成了威胁,这在深层次上会侵蚀马克思主义在社会领域的权威性与说服力,进而弱化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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