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协常委侯风云:为什么说社会资本完不成乡村振兴的重任?

作者: 侯风云 来源:利益关系说 2022-09-05

山东省政协常委侯风云:为什么说社会资本完不成乡村振兴的重任?

我们鼓励社会资本进农村,参与乡村振兴,并不是说,社会资本就可以主导乡村振兴;更不是说,社会资本就能完成乡村振兴的重任。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基层党委对此应该有基本的认识。如何吸引城乡社会资本和人才参与到乡村振兴中来?

乡村振兴进行到今天,全国各地出现了社会资本参与的不同模式,其中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租金保底+股份分红、双向入股分红、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是常见形式,人们把资本进村给农民的收益总结为六类:赔付金、租金、薪金、股金分红、鼓励金、经营金。这些形式,许多名义上给农民带来利益,实际上在没有政策资金持续加持的情况,一旦遇到困难,有些社会资本自身发展都成问题,更不用说确保农民的长远利益。

在这里,我们针对社会资本在农村发展中的问题,总结以下几种情况,说明为什么社会资本完不成乡村振兴的重任。

后面的讨论我们将国有企业如何从农民利益出发,与社会资本融合,与城乡各种社会资源融合来主导乡村振兴进行说明。

1.社会资本只经营农业基本难以为继,更不能实现三产融合发展

多年来,鼓励农村家庭农场,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但是家庭农场只能从事农业生产,不能够实现多产业经营,而且也只是一部分农民的富裕,不能实现整个乡村的产业振兴。在单一农业生产状态下,一部分农民的农业规模经营必然是以大部分农民外出打工为代价。

一些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引进外来资本实现乡村振兴,但我们发现,资本进村后,在耕地红线下,只能从事农业生产,如果农业生产在农民家庭经营还可以维持的话,那么由资本经营往往由于雇用农民生产,导致工资成本增加,不能赚钱;而且大规模生产面临晾晒储存和市场问题,社会资本往往只能赚到政府的农业补贴,因此资本在农村的发展并没有形成气候。

事实上,在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下,社会资本从事农业生产,必须缴纳每亩1000元左右的流转费给农民,这就大大增加了农业生产的制度成本。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一些地区形成了资本与农民的矛盾,流转费不能及时兑现,农民利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事实证明,私人资本进行农业经营,如果只以农业为基础,则根本不可能实现自身收入持续增加;而如果进行多样化经营,从事二、三产业,又受制于耕地用途或建设用地以及自身资本量的限制。一旦享受不到政府支持资金,就会出现经营难以为继的现象。

调研发现,社会资本从事农业生产的产量水平一般在:小麦亩产约1000斤左右,玉米亩产约1200斤左右,不如60—70岁有生产经验和能力的农民专业种地的产量,但比一些兼业农民的产量要高。今年粮价上升,土地的流转费用上升,有的每亩高达1200-1400元,这就大大增加资本从事农业生产的成本。[1]

2.社会资本无法在不同村之间进行土地规划和利益调整

社会资本无力协调不同性质的土地使用,无法提供农村公共品服务。

以村为单位进行乡村振兴并不适用于所有农村。乡村振兴为什么不能再以一村为单位思考?以村为单位进行乡村振兴不仅受到市场规模和要素(土地、劳动力、人才)规模的限制,而且受到公共品投入的规模不经济的限制。由于乡村振兴需要人才和资金,因此单靠政府投入往往难以实现,只靠一个村的集体投入或农民个体投入也难以应对,靠私人资本更无法实现乡村振兴,因为私人资本无法进行不同村之间的规划,也没有能力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投入。

最重要的是,在城乡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只是经营农业的情况下,难有满意的利益,而经营二、三产业又受到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制,这也是私人资本进村经营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者,私人资本在参加乡村振兴中首先考虑的是自身盈利,并不能真正带来农民利益尤其是不能使农民走出困境。目前出现的私人资本在农村的投资,多是给农民支付部分流转费,有的可以解决部分农民的就业(打零工),使农民增加一些就业收入,而这并不能真正解决农民的就业稳定、教育、养老问题。

在家庭承包制背景下,无论是家庭农场,还是社会资本进村,都是以流转农民土地让农民离开农村为前提。

3.如果大部分土地流转给少数大资本,后果将是怎样?

目前的土地制度下如何将八、九亿农村人口下的土地流转给社会资本或实行规模经营的少数人?如果大部分土地流转给少数大资本,如果这些大资本再将农村资源包装上市,在资本市场上兜来转去,许多农村可能会让外国资本控制,大资本进而外国资本大举进入农村,后果是怎样?

这是我们各级政府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特别需要加以注意的问题。

农村资本化对于农民、对于国家都会是一种灾难!

4.资本主导下的乡村振兴带来政府支农资金的私有化

目前资本主导的一些农业项目,一方面在资金批复过程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腐败问题,各路人马联手套取国家支农资金的现象是有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这个利益集团——观电视剧《花开山乡》有感。而一旦资本在农村落脚,就会不断要挟政府进行投入,而且连同政府前期投入的基础设施投资也全部为资本所利用甚至成为其资产的一部分。社会资本在经营过程中会不断向国家要政策要资金,不然很难维持。调研显示,前几年建起的一些示范园区就在套取了政府资金后只是挂着牌子,没有实际效果。

这也是我们每年大量的财政资金投入乡村振兴事业,但乡村并没有实现振兴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种状况,引发了农民朋友对于社会资本的反感。农民成了乡村振兴的看客,甚至成为反对者。

5.如果全面实行智慧农业,农村大量人口走了,乡村为谁振兴?

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如果社会资本大规模进入农业,实现规模经营,并且通过智慧农业,即更加现代化的农业,农业只需要极少数人,众多的农民不做农民,外出打工的状况可以改变他们的处境吗?

实践证明,一小部分人可以改变,但大多数人不能得到改变,他们出外打工经商面临的辛酸我们曾经做过调研,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留守老人以及住房问题、婚恋问题、保障问题、心理归属问题等都没法解决,走出农村的农民不论是第一代,还是第二代,还是倒二代[2],都不能改变他们的生存困境!而且年轻人外出,许多老人留在农村,目前农村留守老人自杀的情况时有发生,

可见将农民赶出农村既不是我们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前提也不是乡村振兴的结果。

我们知道乡村振兴通过城乡融合、产业融合、生产要素融合来实现。社会资本主导乡村振兴,不仅不能实现各种融合,而且会赶走农民,造成新的城乡对立——进城农民工的艰难与进村资本的盛宴。

最可怕的是,农民将土地流转给资本后,一旦在城里不能生存,再回农村,虽然作为集体成员仍然拥有土地承包权,但经营权流转给大资本后,只要资本正常经营,就难以要回土地自己经营,实际上,资本流转农民土地,只要经营得好,农民就不可能要回土地自己经营。

相反,如果资本经营不好,就可能毁约,连流转费都不可能给农民。

6.乡村振兴首先需要人才振兴,人才来自哪里?

假如现代化的农业只需要1亿职业农民,那这1亿职业农民应该是哪些人?这些人绝不是留在农村的老弱病残(加无志青年)。

现代职业农民如何来到农村?

谁来组织?

由社会资本组织是否可以?

社会资本能否解决这些农民子女的上学问题?

这是人们没有进一步回答的问题!

7.流转费和零工收入不可能构成农民幸福生活的主要来源

不要总是宣传资本不仅给农民土地流转费,而且还让工人打工赚钱;不仅给农民一份分红,还使用农民来打工赚取一块收入。实际上,在农村,资本支付给农民的工资基本是最低的,而且是需要时来,不需要时去。不缴任何社会保险,因此只能算是老年人赚些许零用钱,不能作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真正养家的工资收入,农民必须外出打工。外出打工,就是背井离乡,撇下老人,带上孩子(原先城里不接纳孩子上学,形成众多的留守儿童)到城里打工。

一旦外出打工受阻(产业结构调整或经济形势变动),则农民的日子就会陷入困境。

8.乡村振兴必须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

在乡村振兴实践中,有城市工商资本投入到农村,农村经济组织以及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家庭虽然可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但起主导地位的城市资本如果是社会私人资本,资源变资产后是否给农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长远的收益?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能够变成私人企业的股东吗?

资金变股金后是否可以有合适的分红?

谁来代表全体集体成员与私人资本的企业进行谈判或参与管理,来实现集体资产的收益?

在这个过程中,基层政府或担心与资本打交道,不能保证给农民带来利益而影响社会稳定,因而不愿承担责任;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也没有能力或不能代表全体集体组织成员与资本打交道。

事实上,中央政府一再强调的是: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3]

[1]与红河农学博士工作站潍坊农业专家张培教授讨论,他长期在农业一线从事农业增产项目研究,十分了解农村实际。

[2]侯风云,对此问题的分析,参见侯风云发表在山东政协公众号上的三篇文章:《委员调查进城农民工生存状态:贫困、边缘、恐婚》,https://mp.weixin.qq.com/s/4WatLMNT9YbH8Vko7nH_Sw,2016年8月18日;《委员调查进城农民工生存状态续:过劳、漂泊、歧视,问及“中国梦”普遍茫然》,https://mp.weixin.qq.com/s/I1Loz4hHv8IIy-ralm9HzQ,2016年8月19日;《“倒二代”农民工是怎样一个社会群体?》,https://mp.weixin.qq.com/s/75nsCdc2fT-euxJuL6OJfg,2016年9月4日。

[3] 201612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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