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根先:中国古代皇帝制度何以能长期存在
中国古代皇帝制度何以能长期存在
全根先
“皇帝”这个词,在中国真可以说是妇孺皆知。皇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高的统治者,存在了两千余年,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刻而又深远的影响。因此,对于中国古代皇帝制度加以研究,是很有必要、也是很有意义的。但是,这也是一项十分艰难而又复杂的工作。本文试从中国古代皇帝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皇帝制度的基础及皇帝制度的评价三个方面对此作一些探讨,不妥之处,谨请专家指正。
皇帝制度是如何形成发展的
按理来说,皇帝制度的产生,应在中国古代第一个皇帝、亦即秦始皇出现之时。在此之前,则是其历史渊源;在此之后,则是其演变发展。作为一种历史的存在,皇帝制度毫无疑问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也经历了漫长而又曲折的发展演变过程。大体说来,皇帝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由古代奴隶制国家的君主王变为封建时代的皇帝;皇帝的统治权与宰相的行政权并存、相互抗衡;皇帝集中了统治权与行政权,成为绝对专制君主。当然,要详细地讨论这些,不是本文所能完成的,这里只能扼要作些介绍。
由王变为皇帝
在皇帝出现以前,王是中国古代君主最普遍的称号。虽然其名号有时不一,权限也有大有小,但是王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地位一直没有改变。而王权的发展,通过神权政治、贵族政治、君主政治三个阶段,不断得到加强,终于为至高无上、包罗万象的皇权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当我国古代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时,它的最高统治者并不称“王”,而称为“后”。夏启被称为“夏后启”,以后的继承人太康、仲康、相等也被称为“后”。“后”,最初的意思是生育,也有祖先的意思。夏代最初的几个君主不称王,而称为“后”,是因为奴隶制国家刚刚从氏族社会组织中脱胎出来,还带有氏族社会组织的痕迹。当时的君主以祖宗的身份来行使政治权力,号令各个部族,俨然是一个大家长兼最高首领。直到少康复国、重建夏朝时,才进一步称“王”,这也标志着奴隶制国家的完全确立。
从“王”字的本义说,三横分别代表天、地、人(后被称为“三才”),一竖是指一个贯通了天地人之间的人。也就是说,天下的一切都属于王,所以说“天下所归往也。”〔1〕字义本身已反映出王被认为是天地人的主宰、最高权力的象征。又,“王”字在周金铭文中像战斧之形,古文字学家吴其昌释为“王字之本义,斧也。”可见战斧是军事统帅权的象征,军权是王权的主要组织部分。同时,这也暗示古代专制主义起源于氏族社会晚期,其军事首长就是专制君主——王的前身。
在先秦文书中,王也经常被称为“天子,”表示其为上帝的元子。周取代商,是“皇天上帝,改厥元子,”〔2〕而“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3〕这说明王是因为被认为具有了上帝元子和民父母的双重身份,才拥有治国治民的权力。其中,这与古代政治的原始、神秘色彩不无关系。
实际上,在夏、商两代,说其为神权政治时代也不无道理。夏后启讨伐有启氏时,说自己是“恭行天罚”〔4〕,借神意以抬高自己的权威。夏代最后的一个君主桀曾说:“吾有天下,如天之有日也,日有亡乎?日亡,吾亦亡。”〔5〕把天日同自己的统治并列,以说明君主统治的神圣不可侵犯。商汤伐夏时也说:“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予畏上帝,不敢不征。”〔6〕盘庚迁殷时对众人说:“天其永命我于兹新邑。”〔7〕都把自己实行重大的军事或政治行动说成是奉天之命,用以鼓动和约束部众,强制他们服从指挥。
夏商时代的政治结构中,虽然出现了大批官吏,但是各种官职间没有形成十分明确的职务分工,只有掌管祭祀占卜的巫史职责最为明确,且是世袭的,他以最高执政官的身份充当人间与上天沟通的媒介。在政治决定权和行使权上,王个人并不能够随意专断,而必须通过用龟甲兽骨占卜来向上帝请示决定。从发掘整理的殷墟卜辞来看,商王的一切活动,包括祭祀、战争、田猎、农事、天象、吉凶预测,官员任免、都邑营造,以至生儿育女,都得进行占卜。占卜的结果,使超人的神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了高于商王的决定性作用。也许,商朝晚期王排斥巫史亲自占卜正说明了神权的逐渐动摇。
西周的政治可以说具有贵族政治的特点。灭商而兴的西周,其政治结构是以国王为中心的宗族,按血缘亲疏对国家权力连同土地人民一道进行层层分割,对整个国家实行以王畿(中央)为中心的分区分级统治,这就是所谓的宗法制与分封制。这种政治以宗法制为基础,实行同姓联宗,形成兄弟叔伯关系;异姓结亲,形成甥舅关系,由此结成一张以周王为中心的血缘关系网。并以此为基础,根据嫡庶亲疏之别,逐级进行分封,形成一个由中心向四周辐射、由四周拱卫中心的统一的等级分明的政治结构。这些受到分封的贵族,均拥有相对独立的行政、军事和经济权利。
在西周,贵族不仅与周王共享土地,而且在中央王朝中,周王的血缘亲族也占有支配地位。王左右的三公、三事大夫、公卿都是宗族成员。三公一般是宗族长老,对周王负有指导、辅佐、监护的责任,其地位之重要常与周王并提,他们的训诫与周王的话一样被称为“诰”,具有同等政治效力。常设的三事大夫和六卿,虽然地位不及三公,但对政治可以随时提出政见,并可坚持己见,甚至可以共同决定废立周王。因此,在西周,虽然一般情况下周王拥有政治的最后决定权,但是受到贵族的很大限制。如周穆王将征犬戎,辅政贵族祭公谋父就搬出“先王”之制来加以劝谏,从而限制了王权的发挥。〔8〕周王与臣下的关系是相对的。《论语》中孔子讲的“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9〕正反映了这种情况。与之相适应,西周实行的是世卿世禄制。`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维系周王朝分封制的血缘宗法纽带被历史无情地松弛朽断,各诸侯纷纷无视礼制,开始与周王分庭抗礼。这一时期,在周王室、诸侯、卿、大夫之间的激烈的权力角逐中,被削弱的不仅有周王,而且也包括卿、大夫。各诸侯国的国君往往想尽办法加强对卿大夫的控制,如根据卿大夫的官位给以封邑,如果免去其官位,同时要收回部分或全部封邑;〔10〕卿大夫致仕或因病必须离去官职,须将邑归还于公;〔11〕卿大夫的私属和甲兵要归国君指挥,等等。在兼并卿大夫封邑的同时,各国先后建立了郡县制,并相继出现了没有世袭的、带有雇佣关系和臣仆性质的官僚制度,逐步取代了原来的世卿世禄制,从而使贵族对君主的牵制作用大为削弱。
这一时期,君主政治是其重要特色。各诸侯国的君主,这时比周天子甚至西周时期周王享有更多的权力。由于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世卿制趋于瓦解,那些生而具有优越感的贵族已不可能凭着血缘关系在王侯国内世代为官,他们越来越多地不得不让位于虽出身低微,却拥有一技之长的“士”,这些人形成了新的官僚阶层。由于新的官僚不能世袭,常游离于宗法关系之外,且地位极不稳定,因而更易为君主所控制。同时,原来具有神秘色彩的宗教事务官的作用已被削弱,如在“春秋前期,王官之长太宰尚颇重要,至春秋中叶,太宰仅为尊称,其地位已降低。”〔12〕到战国时期,甚至出现了“唯圣人为不求知天”〔13的思想。君主在实际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加强了。
由于各诸侯国之间连年不断的征伐与兼并战争,人们渴望统一,并将最高统治权归于一人。从管仲提出“使天下两天子,天下不可理也”〔14〕的理论,到孔子提出“正名”、孟子提出“天无二日,民无二主”;〔15〕从老子提出“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16〕到《吕氏春秋·执一》所说的“一则治,二则乱”,无不反映了当时先秦诸子认为应有独一无二的君主来统一天下、治理天下的思想。例如申不害、慎到、商鞍、韩非子等,更提出了一套详尽的法家治国理论。而战国时期楚怀王称皇、秦昭襄王、齐湣王一度称帝,则为皇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的称号,准备了呼之欲出的条件。
公元前221年,随着秦始王赢政最后扫平六国、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帝国,“皇帝”的称谓随之出现,并把中国古代帝王的尊贵推向到了顶峰。在琅琊刻石中,秦始皇公开宣布:“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皇帝作始,端平法度,万物之纪。”“尊卑贵贱,不逾行次,奸邪不容,皆务贞良。”〔17〕皇帝的意志就是命令,所有的人必须遵从,从而把皇权至上的思想推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统治权与行政权的分离时代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皇帝拥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力。大体说来,他的权力包括最高行政权、军事权、立法权、审判权、人事权、监察权和对外靖和权等。一个人拥有如此庞大的权力,去统治如此庞大的国家,要做到事必躬亲是十分困难的,他不得不与庞大的官僚体系打交道。尽管自秦汉时代起,皇帝总是在千方百计地削弱官僚体系的力量,但是,一直到明初,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体系仍是与至高无上的皇权一样合法地存在,这是一个皇权与相权(统治权与行政权)基本分离的时代。
作为后世政府首脑的“相”,在西周时,只是辅助周王掌管祭祀礼仪的官职。春秋时,齐桓公任用出身低贱的管仲为相,权倾世卿,总理国政而齐国称霸,成为后来宰相执政制度的开端。“宰相”一词最早见于《韩非子·显学》:“故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战国时期,随着君主集权和官僚制度的形成,各国都相继设置了名称虽异而地位权力相似的宰相执政。宰相成为协助君主总理政务的最高官职,甚至出现了各国竞相聘用能人执政为相的局面,如苏秦一人居然挂起了六国相印。此时的宰相,对国家真有举足轻重之作用。
秦统一以后,宰相也是皇帝之下最重要的政治职位,对国家负有实际的治理责任,西汉初期也是如此。虽然皇帝可以随意任免宰相,但是一旦任命之后,由于宰相在国家事务的一切方面事无不总,加上任相之人往往能力强能量大,劳而有功以至德高望重,皇帝本人也常得敬畏三分。一些宰相可以“剑履上朝,入朝不趋”,对下属官僚甚至包括九卿有先斩后奏的赏罚之权,遇有大事,皇帝还亲自拜访相府与宰相商量,等等。所有这些,不能不使皇帝感到某种潜在的威胁。
西汉武帝时,这一局面得到改观。这一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l)改变了汉初以来“非有功者不封侯”,“非封侯者不拜相”的传统,开始任用出身寒微的儒士为相(公元前124年公孙弘首次以儒士资格入相),并且开创了“非儒者不能居相位”的惯例;(2)将宰相的权力一分为三,原先在宰相之下分管军事与文书的太尉与御史大夫,被提升到与宰相平级,改称为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号称三公;(3)形成了政府之上的政府——内朝(中朝),内朝官中最主要的是原属少府的尚书,这些人虽品秩低下,但因与皇帝接近,逐渐取代三公的重要地位而直接参与政治决策。这三方面互相联系,一层进一层,使宰相虽设,而其权力、地位大为减弱。
东汉以后,原来属于内朝的尚书职权渐次庞大,尚书台渐渐成为全国最高的行政机关,尚书台下设有六曹(办事部门),是后来政府六部的前身。一些皇帝的亲信,要参与朝政,往往得兼录尚书事。到后来,尚书省长官已无所不统,总领纲纪,又一次显示出秦汉初宰相权重一时、与皇权相抗衡的局面。对此,皇权又一次施加了强大的集权专制力量,将皇帝贴身的侍卫部门扩大为中书省与门下省,使之与尚书省成为平行的三省。三省瓜分一省之职,三省长官的职权与地位,自然又不如三公了。
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互相补充、互相牵制、各司其职的政治格局,到隋朝正式确定下来,唐初进一步完善,是君主政治趋于成熟稳定的标志。三省之中,尚书省下辖六部(吏、户、礼、兵、刑、工),是主要的行政部门。唐朝中期,分为三省的宰相之权又出现了重新合一的势头,由原先各有机构分署办公变为联合办公,成立了政事堂作为三省的联合办公厅。这种情况的出现,极易产生少数权相独揽朝政与皇权抗衡的局面。对此,皇帝让非三省长官以“参预朝政”“参议朝政”“参知政事”“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名义,将这些宰相机构办事大员的称号同时授予四五人乃至十多人,使宰相成为各自对皇帝负责的分散群体,由经常专门变成临时由皇帝指定。武则天时,有所谓北门学士;唐玄宗时,有位卑的学士掌内命为“内相”;唐代宗时,有宦官执掌的内枢密使;内、外朝之分又出现,行政权进一步向皇帝集中。
在宋代,宰相的行政权进一步被瓜分,其地位更加低下,主要表现在:(l)国家军事大计不得与闻,兵权被枢密使所分;(2)国家财政大计不得与闻,财权被三司使所分;(3)受到皇帝直接选任控制的监察机构的监督挟制;(4)被取消了在皇帝面前坐而议政的传统资格;(5)不再能完整、独立地表示政见,必须事先用摺子向皇帝提出申请,然后当面取旨,再根据皇帝旨意草拟具体办法,与副宰相参知政事一同签署后呈皇帝审定,方可奉行。以上说明,在宋代,皇帝对权力的独占性明显加强,大有兼并行政权之势。
元朝代宋入主中原以后,使中书省成为元朝唯一的政府行政机关。但是,这并不是宰相权力的重建;恰恰相反,它为行政权最终并入皇帝手中作好了准备。因为在元朝,在合相权为一时,规定中书省长官中书令必须由皇太子担任,而太子是未来的皇帝。
由以上可见,自秦汉至宋元,在统治权与行政权的相对分离时代,皇权不断得到加强,相权不断被削弱,这也反映了中国封建时代专制主义的不断加深。当然,在与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体系斗争的同时,作为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的皇帝,还与以下诸种势力进行了激烈的争斗,如皇族,地方势力,母后、外戚与宦官,功臣权臣,以及外族敌对势力等。其中内容也十分丰富,限于篇幅,这里不再多述。
绝对君主专制时代的最终到来
明朝建立之初,因袭元制,在中央设立中书省。明初的中书省组织十分庞大,职权很重。省内设左、右相国(后改为丞相)为长官,还设有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高级官僚,以及作为办事人员的左右司议郎中、员外郎、中书舍人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仅是中书省下属机构,六部首长尚书、侍郎不过是丞相的属员。当时的中书省不但有“综理机务”的职权,而且全国各级各部门给皇帝上的奏折,也规定要“先白中书省”,一切以皇帝名义发出的诏令谕旨也经中书省下达。这样,丞相又成了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权要。明初最早任丞相的李善长、徐达,李是文臣之首,徐是军队之帅,地位尤尊。中书省拥有如此重大的权力,是与高度封建君主专制的需要相的抵牾的。
当胡惟庸任丞相时,“专生杀黜陟,以恣威福。内外诸司封事入奏,惟庸先取视之,有病已者辄匿不闻。由是奔竞之徒,趋其门下。”〔18〕洪武十三年(1650),朱元璋以“谋反”的罪名杀了胡惟庸,并对中央官制作了重大改变,主要包括:(l)撤销中书省,并且宣布永远废除丞相一职;提高六部的官秩职权,直接由皇帝指挥;(2)将统领军权的大都督府分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这样的变动,实质上就是在行政上,由皇权完全兼并了相权,皇帝实际上是总尚书;在军事统率上,则是瓜分了臣下的指挥权,皇帝实际上也是总都督,军政大权完全集于一人之手。因此,洪武改制标志着中国古代绝对专制君主的出现。
在洪武十三年改制后,朱元璋每天勤奋地批阅奏章、处理公务。但是,迫于政务重压,朱元璋在稍后又不得不让有才学的官僚到内廷襄助,称殿阁大学士,他们的办公之处叫做内阁。朱元璋死后,内阁变成正式的政府机构,大学士们也渐渐从被人称为宰相,到成为事实上的宰相。不过,这些大学士,其实际职权与地位是不能与宋元以前的宰相相比的。他们没有定员定制,也不能统领六部,其职权大小随皇帝的意见而定,充其量只是皇帝在内朝的私人助手或秘书。
清朝建立以后,将明朝实行的绝对君主专制体制更加强化,其政治制度的基本精神在于使官吏互相牵制而直接听命于皇帝。作为政府部门的六部,像明朝一样由皇帝直接指挥,并对皇帝个人负责,六部无权向下级地方直接发布命令,有事只能奏请皇上向下发布诏令。具有满族贵族政治传统的议政王大臣会议,虽然在入关以后还每五日集朝一次,协议决定军国大政,但为时不久,到康熙时就开始被皇帝不断刻意剥夺职权,打入政治冷宫。作为继承明制的内阁,虽然其制度较明代更为正规和完备,内阁大学士位居正一品,是所谓“秉钧大臣”,但是他们被反复告诫切不可“居然以天下之治乱为己任,而目无其君,”〔19〕对皇帝讲话开口便称奴才,根本不能决定军国机要。
事实上,清朝的内阁一直只能办理一般性的日常公务,清初的机要事件都由议政王大臣议奏。到康熙时,抽调一些翰林官到宫内南书房办事,皇帝的旨意通过南书房直接下达。雍正四年(1726)在户部内设军需房,雍正七年改军需房为军机处,逐渐成为中枢机构,在清代共存在了180年之久。但是,军机处是个“一不四无”的机构:一不,即不是法定的独立机构;四无,是无官署、无定员、无专官、无属吏,因此也就没有独立的实权。军机大臣虽然位尊,其活动均依附取决于皇帝的旨意,是地地道道的皇权的附庸。军机处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古代皇权的登峰造极,也标志着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已完成了它最后的创造,已成为中国社会向近代化、民主化发展的严重窒碍。
皇帝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中国古代的皇帝制度,是经历了长达三千年的动荡优选,在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秦朝建立后,才由王而变为皇帝、从而出现的。在此后长达两千余年的中国封建社会里,皇帝制度一直是政治体制的核心,皇帝是整个中国社会的重心,成为达到社会系统目的的唯一象征。因此,对于如此长久、如此顽固的皇帝制度,人们是不能不去寻找其存在的基础的。本文试从其社会基础、经济基础及思想基础三个方面加以论述,以窥全豹。
社会基础
中国古代皇帝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与中国古代社会的特殊性密切相关。中国古代社会有一个很显著的特点,便是从远古氏族社会遗传下来的一种习惯性的社会组织力量——宗法制度一直存在,并且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宗法制度是以家族为中心,根据血统远近区分嫡庶亲疏的一种等级制度。在封建社会里,这种宗法制度被自觉地运用于政治,经过统治阶级的理论化、法律化,铸造成一整套严格的社会生活规范,以人与人的伦理关系为本,形成伦理政治,作为维持统治的主要手段。
在宗法制社会中,伦理被披上了政治的色彩,甚至它本身就是政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实行父家长制的统治。在《说文解字》中,“父”的意义为“巨也,家长率教者,从父举杖。”可见其字的本义只意味着统治与权力,而并没有指出其生育亲子关系。同样地,古代君主之所以被称为“君”,也是父权的集中反映。从文字学来说,尹字与甲骨文中的父字近形,寓有父辈掌权之意;君字从尹从口,表示君是诸尹中的最尊者〔20〕,可以用口来指挥尹。这也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古代伦理的精髓,即将国家家庭化,家庭政治化,用伦理手段达到政治目的。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齐而国治,国治而天下平”,正是这个意思。
不妨说,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国家,本身就是许多父家长制统治家庭的一个组合。在所有家庭中,为自然秩序的命运所规定的父子关系,使人们选择统治与被统治地位和彼此选择对方的自由受到极度的限制,也使人们从降生起就习惯于这种限制与秩序,由对父亲的服从与崇敬扩大为对君主的服从与崇敬,从而使整个社会都在肉体上、心理上形成下对上、幼对长绝对服从的同类感,成为维持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皇帝制度存在的基础。
业师刘毓璜先生曾指出,战国、秦汉之际,中国古代社会人们的基本伦理关系,出现了从“五伦”到“三纲”的过渡。所谓“五伦”,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所谓“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从“五伦”到“三纲”,深刻地反映了中国古代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加强。“三纲”所要求的最基本的道德行为规范是忠与孝。忠是全国范围的规范,孝是家庭范围的规范。忠的基础是孝,孝的最终目的是忠。孔子曾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21〕《孝经·广扬名》中说:“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由此可见,建立于宗法制度之上的封建伦理道德与专制政治的关系是何等密切。
正因为如此,历代封建统治者总是极力维护这种宗法关系及其伦理。《孝经·五刑》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清律例》中,则明文规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讯。”封建法律在处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上,是不讲什么是非的;若讲,那也只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只保护伦理纲常。之所以如此处心竭虑地赋予家长以这么大的法律权力,也是为了要求父家长为其家庭成员对国家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如保证对国家履行户籍租税摇役,并监督其家庭成员犯法等,其结果是将社会的动乱苗子扼杀于家庭之内。这种制度对于皇帝制度的存在与发展所起的作用,是可以想见的。
经济基础
中国古代的皇帝制度之所以能产生并存在如此漫长的时间,与当时社会的经济生活方式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就是以男耕女织、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封建时代的皇帝,虽说是地主阶级的最高代表,但是也与地主阶级尤其是豪强地主存在一定的矛盾,他的真正有力的支柱是大量地、分散地存在着的小农,主要是自耕农。
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豪绅地主,即由政治途径成为地主,以政治身份占有土地,通过政治特权保护土地及家族稳定。这种形成途径开始于西汉初“以功劳行田宅”,开国功臣、官僚、宗亲外戚一概封给土地,以后历代都有。一类是庶族地主,即由经济途径成为地主。秦汉以来形成的一定限度下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是其生成的前提条件。只要有钱,就能买地成为地主。其主要来源有二:一是自耕农“力田畜”起家,二是商人“以末致财,以本守之”转化而成。这里着重谈一下豪绅地主与皇权的关系。
豪绅地主的生成与皇权密不可分。只有对皇权的建立与巩固有过贡献的人才有可能得到皇帝的恩赐,成为豪绅地主。但是,他们的存在,不仅与农民、庶族地主有矛盾,也对皇权的巩固和发展十分不利。豪绅地主常利用其在政治上的特权和经济上的优势,进行土地兼并活动,把大量的自耕农变为佃农、依附农,从而削弱了皇权的物质基础;他们还利用世代形成的庞大的关系,妨碍皇权的集中专制;有时候,他们还蓄养自己的私人武装,形成割据一方的霸主。凡此种种,都直接威胁了皇帝作为全国最高统治者的利益。因而从西汉高祖起,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有打击、抑制豪绅地主的措施,到唐后期,豪绅地主已渐趋没落。
在封建小农经济下,农民大体分为三类:自耕农、佃农、依附农。自耕农是直接占有土地,一家一户独自经营的农民。佃农是丧失自有土地,而去租佃地主土地耕种求生的农民。依附农是把人身与自有土地依附到豪绅地主门下,变为豪绅地主私产,以求得保护的农民。这三者虽都是农民,但他们对于社会的作用很不相同。先不说自耕农。一般说来,佃农对于社会起着某种动乱的因素,佃农数量的增多是社会动乱的信号。破产的自耕农愈多,要求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也就愈多,从而引起租佃竞争,加重地租剥削率,最后导致佃农破产,成为流民,走上反叛的道路。而依附农的增多,加强了豪绅地主的力量,从而构成对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政治结构的威胁。
只有大量的自耕农的存在才是皇权巩固的可靠的经济基础。通常,自耕农数量的增多是国家兴盛的先兆。因为足够数量的自耕农的存在,是国家赖以存在、稳定的物质条件。自耕农是封建国家赋税、兵役、傜役的主要承担者,如果没有他们,整个国家机器就无法运转。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的地租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人数决定的,后者又取决于自耕农的人数。”〔22〕因此,中国的封建帝王历来都十分重视扩大自耕农的人数,并对之加以保护。如秦始皇的“令黔首自实田”,西汉的“任民占田”,王莽的“王田制”,西晋的“占田制”,北魏至唐朝的“均田制”,其目的都是为了制造更多的自耕农。宋元明清诸代也有相应的措施,“欲天下之民,皆尽力南亩。”(清乾隆皇帝语)在中国封建社会,自耕农在农民中的数量,一般要占60%,少时也要占30-40%。这样庞大数量的自耕农的存在,也可以说是皇帝制度得以稳定、长久的很好说明。
进一步说,自耕农的某些阶级特性也有利于皇权的稳固与发展。在与封建专制制度的关系上,自耕农的下列阶级特性对皇权是十分有利的:(1)对皇权的依赖性。自耕农的产生与发展,与皇权政治关系很大,“六合之内,皇帝之土”,是他们存在的理由。他们需要皇权的保护。当然,他们想要有一个好皇帝、好政策和好政策的执行者——清官,来保障自己生存的条件。(2)对封建剥削制度的承受性。自耕农并不根本反对封建剥削,只是反对过度的剥削。当他们不得不起来造反的时候,他们喊出的是“平等”“均平”的口号。(3)不断分化的脆弱性。自耕农不仅孤立分散,而且本身极易分化,在经济上分化为地主与佃农,在政治上分化为军人与农民。(4)心理上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认同。封建政治格局以及相应的思想观念,深深植根于所有的农民家庭.秦末农民起义领袖陈胜辍耕垄上时所说的“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只不过是想有一天自己能取而代之,并不是想改变整个政治结构。也不可能改变。
思想基础
由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了十分重大的作用。儒家学说从根本上说,是维护现存的社会秩序的,也是与皇帝制度的存在与发展相合拍的,它是皇帝制度的有力的思想基础。尽管儒家学说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几经演变,但是它的精髓在孔子那里就已存在,且一直没有多大变化。
在孔子思想中,其中有两点对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特别重要:一是以“仁”释“礼”的思想;一是他所推崇的独特的处世态度。所谓“礼”,即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体现了社会对人的外在约束。它是宗法等级社会的制度、规范,强调的是尊卑长幼之序,具有不同名分之间的人的区别与对立。所谓“仁”,则是人的本质,是修己、爱人的内在的自觉性。“仁”是一种人道主义的思想,强调的是人们之间的仁爱、谅解、关怀与容忍。在孔子看来,“仁”与“礼”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只有外在约束而无内在自觉,则人的行为完全成为强制的结果,就会加深对立,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社会危机。反过来说,如果只有内在自觉而无外在约束,则人人按自己的标准行事,就不能保持尊卑上下的秩序。因此,孔子认为“仁”与“礼”应该统一。他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23〕又说:“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24〕意思很明显,人不仅应该遵守“礼”,遵守社会秩序,而且还应该自觉地维护“礼”,维护社会秩序。这一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思想乃至社会政治影响至为深远。
另一方面,虽然有许多人认为孔子的思想乃至儒家学说的基本精神是讲究“入世”的,即鼓励人们从事现实活动的。这诚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有一点也不容忽视,即儒家学说中本来就有与道家、佛教精神内在相通之处。在维护现存社会秩序的思想指导下,孔子所提倡的是一种谦让、与世无争的生活态度。他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怀德,小人怀土。”〔25〕又说:“克己复礼为仁”,“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26〕,等等。这种思想,其实在本质上与道家的修身立命说十分类似。如老子曾说:“修之于身,其德乃真;修之于家,其德乃余;修之于乡,其德乃长;修之于国,其德乃半;修之于天下,其德乃普。”〔27〕这种修身修到后来,修得连一点反抗精神也没了。因为它所推崇的,是人的内在的精神生活,对于外在的专制统治采取了较为容忍、退让的态度.正是在这些基本的方面,孔子以及后代儒家代表人物的思想为封建统治者所看中,成为中国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最主要的、且被官方所认可、支持的思想学说。到西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28〕从此儒学的正统地位与孔子的教皇性质几乎不能动摇。同时,封建统治者还通过设立学校、推行教化、建立科举制度,以扩大儒家思想的影响。到后来,儒家精神几乎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汉武帝时,甚至连那些酷吏都知道利用儒家为其服务。据史书记载,“是时,上方乡文学。(张)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吏,平亭疑法。”〔29〕可见,儒家学说已成为统治者巩固自己统治的得心应手的工具。
清代学者戴震在批判儒家思想对于社会的毒害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儒教的根本在于“以理杀人”。所谓“以理杀人”,即以封建伦常彻底束缚人的个性自由,否定人的现世生活。近代启蒙运动时,有人说得更明确:“保赤牧民以为仁,束缚驰骤以为礼,予知天纵以为圣,顺民奴隶以为忠,割股埋儿以为孝,焚身殉葬以为节。”〔30〕可谓人木三分。维新志士谭嗣同说:“三纲之摄人,足以破其胆而杀其灵魂”〔31〕,如此等等。所有这些,既是对儒家伦理的强烈控诉,也同时说明了它对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皇帝制度的意义。
当然,中国古代皇帝制度的思想基础不仅是儒家,如法家、道家、佛教思想等,也或多或少地对皇帝制度的存在与发展起过作用。兹限于篇幅,不再多论。
如何看待中国古代的皇帝制度
要全面地、系统地对皇帝制度作出评价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笔者学识有限,这里试从正反两个方面提出一些自己不成熟的看法,以供参考。
先谈其积极的方面。应该看到,以皇帝为核心、以官僚机构为主轴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结构,是在中国社会内部由多民族、不平衡、分散性、区域性而追求大一统的矛盾运动中形成的,是以官僚制取代世卿世禄的贵族制而实现的。此外,它还是通过长达千余年诸侯割据,混战中建立、巩固起来的。在这种政治体制下,皇帝是关键。皇帝集中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充分拥有维持官僚机构的统一性、流动性、贯彻性、危害性和遏制官僚机构贵族化或腐化的生杀予夺、罢免黜陟、督察纠劾等调节功能。历史证明,只要皇权的这种调节功能得到正常发挥,政治结构就能对整个社会实行一体化控制、克服诸侯混战、军阀割据所造成的严重的无政府状态,带来大一统的社会秩序。
正是在以皇帝制度为突出标志的封建大一统社会里,中华民族创造了高度的农业文明。国家政治的高度统一,为中国传统文化和经济的独立发展奠定了必不可少的客观环境。它有利于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巩固,有利于治理修建大型水利工程,有利于各民族各地区的经济交流和文化融合,有利于动员全国力量来抗御外来侵略,保证民族文化不致于中断。可以说,如果没有以皇帝制度为核心的封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体系,就不会有蜚声世界的中华文明。正如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所说:“统一国家是作为治疗混乱时期的各种时弊的万灵丹而为它的创建者所建立并为它的百姓所接受的。”“它是一个建立和谐、维持和谐的制度;而这是对一个诊断正确的疾病的真正治疗。这里的疾病是一家人家的自行分裂。”〔33由此又可以看出中国古代专制集权的政治体制存在的合理性。
不仅如此,由于皇权的巩固与发展是以大量存在的自耕农为其主要经济基础的,因此,皇权对于自耕农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也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封建小农经济条件下,自耕农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最活跃最有能力的因素。而皇权运用法律手段与政治权力松弛佃农对于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打击豪绅地主与地方势力,使得自耕农经济得以存在和发展。在这种政治体制下,中国封建经济曾达到很高的发展水平。如隋文帝末年,国家所积储的经济实力,就已可供全国正常支出五六十年。又如从清初到清末,中国人口爆炸性地增加了约20倍,有史以来第一次突破了4亿大关,而中国的耕地面积却没有明显的增加,社会经济的增长尚能跟得上人口猛增的幅度。中国的耕地面积仅占全球可耕地面积的7%,却滋养了全世界四分之一的人口。就这点而论,对于中国古代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是不能全盘否认的。
但是,毋庸讳言,中国古代的皇帝制度也给中国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窒碍。其阻碍作用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皇帝制度不仅具有维护社会大一统的作用,它本身也是最大的社会动乱源。由于如何行使至高无上的皇权完全取决于登上皇位者的个人素质,也由于皇帝的继承问题在整个封建社会中一直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传统社会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防止皇帝权力的腐化,也没有能有效地防止整个官僚机构的腐化,再加上为篡夺皇权而兴起的各种势力如皇室、地方势力、母后、外戚与宦官以及功臣权臣所造成的动乱,使得中国封建社会中基本上是处于永无止境的动荡之中。从秦确立君主政治在全国的统治到宋绝对君主专制开始加强的一千多年里,社会在安定环境中和平发展还不足两百年,不到其中的五分之一。这两百年包括汉初清静无为与民休息的20年,文景之治40年,唐贞观之治到开元之治130年。宋代甚至无治世可溢美于“正史”,元朝的一统不到一个世纪,明代只有洪武之治,清代充其量也只有乾隆之世尚可夸称治。除此之外,大多是兵刃相见、战火纷飞的年代。
其次,由于皇帝制度是以一家一户为主的自耕农经济为其经济基础的,这种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自耕农经济的存在与发展,也使得其它更高的经济形态很难产生与发展。由于自耕农所拥有的土地与耕作能力十分有限,再加上封建地主与官僚机构、中央政府的残酷剥削,因此作为个体,他们很难进行扩大再生产。这样一种基础脆弱却力量微小的社会经济,既不能积极主动地去征服自然,又缺乏足够的力量来抵御自然灾害的侵袭。在朝不保夕的生活条件下,只要有耕牛死亡,或一个主要劳力病倒,就足以破坏其再生产过程,从而构成毁灭性打击。在这种情况下,封建皇权还通过一系列政治手段来压抑工商业的发展,从而造成中国商品经济的极不发达,而这种脱胎于封建经济的商品生产的发展,正是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前提。因此,中国封建皇权所保护的自耕农经济,固然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也成为商品生产发展的难以逾越的障碍。
最后,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皇权统治也对中华民族的思想文化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作用。政治权力一元化的内在精神要求,必然是相应的意识形态的一元化。而至高无上、无所不统的皇权,对于整个国家的意识形态又有着不容怀疑的抉择权。秦始皇一声令下,可以焚千年之书,坑饱学之儒。汉武帝略一指示,诸子百家被黜,儒家得到独尊。东汉明帝特派使者从国外带回佛经,而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唐武宗、后周世宗又毫不客气地大张其鼓毁灭寺院,禁止佛教。不论其采取的具体形式如何,其基本精神却是一致的,即禁止与统治思想不同的思想存在。并且,这种思想统治在客观上还造成了这样的民族心理,即有思想的人不敢标新立异,公开表示不同意见,客观上又为封建专制统治者所利用。所以,在大一统的封建社会,皇权的专制,包括意识形态上的专制,对于中华民族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是不利的。当然,在封建时代,要做到人人能畅所欲言,也是根本不可能的,这有待于制度的根本改变。事实上,也只有到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能真正做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使中华文化真正进入大发展、大繁荣的辉煌时代。
参考文献:
(l)《说文解字》第一编(2)《尚书·召诰》(3)《尚书·洪范》(4)《尚书·甘誓》(5)《新序·刺奢》(6)《尚书·汤誓》(7)《尚书·盘庚上》(8)《国语·周语上》(9)(23)《论语·八佾》(10)《论语·宪问》载,齐管仲当政,夺伯氏骈邑三百。《左传》昭公十三年载,楚灵王“夺成然邑而使为郊尹。(11)《左传》襄公二十二年:“郑公子黑肱有疾,归邑于公。”(12)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339页。(13)《荀子·天命》(14)《管子·霸言》(15)《孟子·梁惠王上》(16)《老子》第二十五章(17)《史记·秦始皇本纪》(18)《明史纪事本末》卷十三(19)《历代职官志》卷二《内阁》上(20)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释》卷二,《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五十。(2l)《论语·学而》(2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85页。(24)《论语·阳货》(25)《论语·里仁》(26)《论语·颜渊》(27)《老子》第五十四章(28)《汉书·董仲舒传》(29)《汉书·张汤传》(30)《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上册,三联书店,1960年,第430页。(31)谭嗣同:《仁学》,中华书局,1958年,第58页。(32)(英)汤因比:《历史研究》(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7页。
(本文原以《试论中国古代皇帝制度》为题发表于《国家图书馆学刊》1993年第2期,这里略有订正。)
微信扫一扫|长按识别,进入读者交流群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