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吗?

作者: 佚名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2017-05-01

中国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吗?

【作者按】:本文为笔者新著《夏商故事解读》之序。中国的历史虚无主义,在学术界早已发展到否定中华民族奴隶社会的程度,迷糊了许多学者,老百姓却不太知道。感谢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学部主任程恩富教授约稿,刊于《海派经济学》2017年第1期,为中国奴隶社会历史正本清源。同时感谢昆仑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宋方敏教授指导并帮助修改。

序:中国奴隶社会论析[1]

【内容提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以考古科学发现和典籍正史为依据,实事求是地研究中国历史,是当代中国历史学者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国古代奴隶之称自夏朝始用。夏商周社会,由全无人身自由的奴隶和半无人身自由的庶民,共同构成奴隶社会的主要劳动力。奴隶来源于战俘和罪犯,不但客观存在,且数量巨大。作为奴隶主附属物的奴隶殉葬,是中国奴隶社会的重要特征。中国奴隶社会与欧洲封建社会都采用“分封”管理制度,但社会基本制度有本质区别。中国奴隶社会的“井田制”及“贡赋”,与“封建地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中国奴隶社会,为中华民族奠定了立国之基、兴邦之源,是中国历史文化的一座伟大宝库,不能随便质疑甚至否定。

正 文

中国没有奴隶社会吗?答案是否定的。

中国奴隶社会通常有两种划分。一是从公元前2070年夏朝建立开始,到公元前475年春秋时代结束,共经历了一千五百九十五年。二是从公元前2070年夏朝建立开始,到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正式结束,共经历了一千八百四十九年。前者为多数人所认可。

中国夏商时代,从公元前2070年夏朝建立开始,到公元前1046年商朝灭亡,时间长达一千零二十四年,为中国奴隶社会的产生和发展时期,是中国有文字记载和考古发现的信史。

中国奴隶社会的繁荣时期是西周时代,辉煌了大约二百七十六年,于公元前770年结束。之后,东周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春秋时期,广泛使用铁器和耕牛,带来了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大幅提高,开荒出来的大量私田,使得国土的“天子(国家)所有制”遭到破坏,“井田制”经济瓦解,各大诸侯取得了真正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奴隶社会开始走向瓦解,最终在公元前475年开始的战国时代分崩离析。两百五十四年后的公元前221年 ,秦始皇统一了中国,宣布以“郡县制”取代“分封制”,中国奴隶社会的主要经济制度“井田制”全面退出历史舞台,土地全部为大小地主私有,中国奴隶社会彻底谢幕……

中国奴隶社会的划分应该是清楚的,为何还有不少人对中国是否存在奴隶社会提出质疑呢?不排除有的企图造出中国没有奴隶社会的结论,藉以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有的出于某种利益需要,打着“学术突破”的幌子,用历史虚无主义颠覆中国从古到今的历史;也有的着实糊涂,被中国先秦社会“庶民、贵族、封建、分封”等一些与欧洲封建社会看起来相同或相似的名词术语迷惑,搞不清历史真相和社会区别。这就需要我们对相关的历史记载有一个全面了解和深入研究。本文就此作一些针对性论析。

一、关于奴隶的文字

以中国先秦社会没有出现“奴隶”一词,作为中国没有奴隶社会的论据;以中国没有奴隶社会,作为夏朝不是国家的论据。这是对中国历史文字的无知或漠视。

(一)中国古籍中的奴隶字词

的确,中国“奴隶”一词,是在中国汉朝典籍中才首次出现的。但中国代表奴隶的“隶”与“奴”名词,先秦早已存在。

古代中国多以单音字为词,是中国语言发展的历史常识。先秦没有“奴隶”双音词出现,实为再正常不过的上古语言历史现象。

《说文解字》是东汉古文经学大师许慎的杰作,也是中国第一部解释上古单音词基本含义的权威著作。之后数千年,学者争相研究《说文解字》,以清朝段玉裁加注的《说文解字注》权威性最高。段玉裁的《说文解字注》,征引浩博、考辨精当,较之许慎《说文解字》要详赡得多,其在中国学术史上的重要地位,早已为国内外学术界所肯定。许慎《说文解字》和段玉裁的《说文解字注》,不仅都是中国文献语言学的权威奠基之作,而且通过对古文字的解释,提供了包括奴隶社会在内的中国上古历史的有力证据。

现代社会的所谓“奴隶”概念,指失去人身自由并被他人(通常是奴隶主)任意驱使的,为他们做事的人。而《说文解字》曰:“隶,及也。……从后及之也。凡隶之属皆从隶。”“及,逮也。……及前人也。”[2]什么意思?就是说,隶,是被别人从后面向前抓捕到的人。凡是带有“隶”部首的字,都是与抓捕相关的字。可见,古代的隶人都是罪人、战俘或逃犯。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根据先秦《周礼》为“隶”加注:“隶,给劳辱之役者。”[3]意思为:隶,是一种被用强迫劳动和奴役来羞辱人身的人。可见古字“隶”,就是奴隶。

《说文解字注》继续按《周礼》对“隶”解释:“汉始置司隶,亦使将徒治道沟渠之役。后稍尊之。使主官府及近郊。”[4]意思是:汉代曾经设置“司隶”官府,但在上古,“司隶”也指奴隶的劳动地点,是奴隶做修筑道路或修理沟渠劳役的地方。由于奴隶劳动地点不断迁徙,所以“司隶”为不同地域。后来对奴隶稍微尊重一些,让他们在主官府的近郊做劳役。而《太平御览·卷二百五十·通典》曰:“司隶,周官也。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五隶,谓罪隶、蛮隶、闽隶、夷隶、貉隶也。物谓衣服、兵器之属。)帅其民而捕其盗贼。”[5]可见司隶也是周朝官员名称,掌管五种类型的奴隶。

通过《说文解字注》,我们知道先秦《周礼》不仅解释了奴隶定义,而且介绍奴隶从事什么工作,为先秦中国不仅存在奴隶,而且存在奴隶社会劳动,提供了有力证据。

关于“奴”字,《说文解字》曰:“奴、婢,皆古之辠人也。”[⑥]辠,为罪犯。意思是,奴与婢一样,都是古代罪犯。

《说文解字》继续解释:“《周礼》曰:‘其奴,男子入于辠隶,女子入于舂藁。’从女从又……又,手也。持事者也。”[7]

意思是,如果是男性罪人,就把他归于罪犯奴隶。可见先秦社会的奴隶,有些奴隶是罪犯,有些奴隶原先并不一定是罪犯。

舂藁,是夏商周时代的“女酒”之一。上古部落战争中,所俘获的女性战俘皆成为奴隶,由这些女奴酿成的“女酒”特别美味,成为宫廷里的佳酿官酒。所以《说文解字》说,如果是女性罪人,就让她们在奴隶主诸侯的官府酒坊里做舂藁女酒。

《说文解字》专门强调,“奴”字,左边为“女”右边为“又”,又是手的意思,手就是用来做事干活的。

通过《说文解字》和《说文解字注》的解释,让我们对中国奴隶状况有所了解:首先是,中国古代存在奴隶字词;其次是,奴隶中既有罪犯也有战俘或其他人;再次是,奴隶没有人身自由,受奴隶主官府统一管理,驱使劳动。所以,以先秦没有出现“奴隶”双音词为由,否定中国存在奴隶社会,证据不足。

(二)夏朝始用的奴隶称呼

有学者文章认为:“夏朝既然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国家”,“为了证明它们是奴隶制社会,就必须找到根据。”[8]

的确,如果要证明夏朝存在奴隶,从先秦古籍中找到夏朝“奴隶”性质的用语为最低要求。

中国奴隶社会创始人、夏朝天子夏后启,在攻伐有扈氏方国的时候作《甘誓》,被中国第一部古典文集《尚书》保存至今。《甘誓》首次使用了“奴隶”字意的“孥”字。夏后启威胁众多士卒,如果不服从命令,就会“予则孥戮汝”[9]。意思是,把你们降为与我妻子、儿女那样的没有人身自由的奴隶,杀掉你们。

孥,通奴,妻儿之意。中国进入男性氏族社会之后,男人的妻儿是没有人身自由的,随便杀掉也不犯法,而家庭之外的士卒如果也具备这种性质,那就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隶了。所以“孥”字,为古籍中对奴隶的多种称呼之一。

《辞海》对“孥戮”有解释:“1.诛及子孙。 2.说或作奴隶,或加杀戮。”[⑩]意思是,或者作为奴隶,或者加以杀戮,还要诛杀延及子孙。

夏朝末期,商汤伐夏桀,作《汤誓》:“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11]意思为,如果你们不服从誓言,我就会把你们变成奴隶或者杀死你们,不会有所赦免。可见在整个夏朝,“孥”字在不同场合、不同人口中,都是作为“奴隶”意思来使用的。

中国从第一部古典文集和最早的历史文献《尚书》开始,就多次出现对“奴隶”的不同用字,尤其是夏朝第一代君王夏启和夏朝末代造反的商汤,都使用了“奴隶”概念的用字“孥”,可见夏朝社会已经存在奴隶。从商朝开始,先秦典籍对奴隶的称呼,除了“孥”之外,还有“隶、奴、婢、鬲、夷、类、罪人”等,在古籍《尚书》、《诗经》、《左传》等许多典籍中数不胜数。

  所以,用夏朝没有奴隶来否定中国存在奴隶社会,证据不足。

二、关于奴隶的性质

中国夏商西周奴隶社会的主要劳动力究竟是不是奴隶?为中国有无奴隶社会最为关键的争论焦点。

笔者查阅大量先秦古籍,参考两汉正史文献,并以当代科学考古成就为基准,认为中国夏商周社会,是由全无人身自由的奴隶和半无人身自由的庶民,共同构成了奴隶社会的主要劳动力。其中,奴隶来源于战俘和罪犯,构成了处于中国奴隶社会底层的完全丧失人身自由而依附于奴隶主阶级的被剥削阶级群体。至少在夏商西周时代,中国奴隶阶级不但客观存在,且数量巨大。

(一)战俘就是奴隶

有学者文章称:“郭沫若仅凭大量人殉,就简单地判断商代是奴隶社会”,不能成立,因为“战俘并不是奴隶,只是从原来的生产关系中暂时脱离出来的人,他们究竟属于什么阶级,取决于以什么生产方式与生产资料相结合”。[12]不少人附和此观点,认为安阳殷墟的殷商陪葬者既为战俘,即非奴隶,不能将战俘人殉作为奴隶社会证据。

其实,用这样的观点来证明商朝战俘不是奴隶,在事实上和逻辑上都是完全站不住的。

为何战俘就不是奴隶?古罗马时代欧洲奴隶的主要来源就是战俘。世界著名奴隶起义领袖斯巴达克斯,就是在罗马侵入北希腊之时,因为当了战俘而变成了世界上最著名的奴隶。难道只有欧洲奴隶社会战俘是奴隶,中国奴隶社会战俘就不是奴隶?

关于“殷墟人殉战俘不是奴隶”的主要理由,是学者将这些陪葬者定性为战俘而不是奴隶。这既不符合生活常识,更不符合历史事实。

难道仅仅因为殷墟陪葬者多为异族,便为必须杀掉的战俘吗?难道殷商天子担心华夏种族不纯而不敢将异族变成奴隶?

其实,商朝社会对异族的态度并非如此,那是一个华夏通过战争而实现混血的时代,中原与异族方国通婚的现象很多。先秦《竹书纪年》和西汉《史记》都有记载,西部异族鬼(九)方的公主直接嫁给了商纣王[13];周文王将西部密须国收复之后,将密须族人全部迁徙到中原,成为周国人[14]。所以殷墟的殉葬,只能证明人殉奴隶以异族为主,而不能证明异族战俘就不能先成为奴隶,然后再充当人祭。

众所周知,古今中外屠杀战俘,主要是为了减少吃饭人口。所以,不仅在原始氏族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就连现代战争之中,屠杀战俘事件都屡禁不止。

如果决定屠杀战俘,肯定会在短时间内动手,否则怎么养活?如果中国夏商周奴隶主王公贵族要使用战俘作为陪葬,那么所需人殉的奴隶主,均必须与这些战俘同时死掉。难道为了以战俘为人殉,每次都要让奴隶主与战俘同时死掉吗?如果奴隶主去世之时,没有战俘怎么办?中国从来就没有以战俘作为人殉的历史记载,推翻郭沫若关于中国奴隶社会的结论,缺乏证据。

相反,中国先秦古籍《逸周书·世俘》中,就有把战俘作为奴隶的记载。牧野之战后,周武王获得大量战俘,他将战俘带到周国祖庙向祭祀,杀掉了前朝四十多名恶臣,然后将其他战俘全部变成了罪犯奴隶。其具体过程是,先让战俘穿上罪人号衣进行编号,然后战俘就成了由官府统一管理的奴隶。[15]

先秦不仅商朝以战俘为奴隶,西周同样如此。

清道光初年出土的大盂鼎,为西周康王第二十三年,一位名叫“盂”的贵族诸侯所铸。大盂鼎腹内有铭文纪:周康王命令盂掌管全国军事和处理诉讼,辅佐自己治理四方之民和疆土。周康王说,赏赐你盂国官府“四白(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易(赐)尸(夷)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大夫。自氒(厥)土。”[16]

周康王的意思是,共赏赐给奴隶主盂的方国官府一千七百二十六名奴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来自非异族方国的奴隶,其中贵族官员为四人、男性庶民为六百五十九人,可以全部作为奴隶让奴隶主盂的方国官府来驾驭;二是来自东夷尸方(国)的异族奴隶,其中官员为十三人、战俘奴隶为一千零五十人。周康王特别嘱咐,要尽快让这些人在土地上耕作,努力劳动。

《康熙字典》收录了许多关于“隶”的典籍记载,其中就有:“《周礼·秋官》曰:‘司隶掌五隶之灋(法):罪隶、蛮隶、闽隶、夷隶、貉隶。’”[17]意思是,先秦时代的司隶官府掌管五种奴隶,即罪犯奴隶和蛮、闽、夷、貉等地的战俘奴隶。

中国奴隶的来源,有官府抓获的罪犯,也有奴隶的子孙后代,更多来源于战俘。如果不把战俘作为奴隶,不仅没有人付出艰苦劳役,而且就连活祭的奴隶都不够了。欧洲将战俘作为奴隶,是军事首领们将战争中的胜利品——战俘,包括在殖民战争中直接捕获的当地居民,作为奴隶卖给奴隶主;而中国奴隶主本身就是军事首领,他们直接率兵攻伐,然后将战败国俘虏作为自己或属下的奴隶,一般不需要经过买卖。这是简单的社会生活常识。

(二)奴隶殉葬为奴隶社会特征

有学者文章认为,将马克思主义“‘五种生产方式’的教条套用于中国古代社会,注定会陷入难以自圆其说的理论窘境。”因为,“奴隶社会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不再大规模地剥夺奴隶生命,而是将奴隶商品化。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奴隶已经成为劳动力的主要来源。”[18]

在人类社会中,如果大部分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是奴隶,这样的社会,就叫奴隶社会。将“奴隶商品化”作为奴隶社会最重要的特点,是没有把奴隶社会性质搞清楚。

在奴隶社会中,奴隶被视为奴隶主的财产,是为奴隶主所役使的“会说话的工具”,可以进行买卖。奴隶主强迫奴隶劳作,奴隶无报酬和人身自由,这些都属于奴隶社会的基本特征。至于是否进行奴隶买卖,及其范围和规模程度,由当时当地社会供需具体情况决定,也与社会经济商品化发展水平相关(这一点古代中国与欧美是有差异的)。即便没有“将奴隶商品化”,只要社会以奴隶劳动为主,那就是奴隶社会。相反,从15世纪开始、到16世纪末被欧美各国普遍接受,直到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才正式宣告取消的“黑奴贩卖”制度,可谓典型的“将奴隶商品化”,难道19世纪后半叶之前的美国和欧洲国家都是奴隶社会?而不是“一切都成为商品”的资本主义社会?所以,“将奴隶商品化”,绝不可能是判断奴隶社会性质的“最重要的特点”。

奴隶主对奴隶生命有予夺之权,恰恰是奴隶主剥夺奴隶人身权利最为重要的特征。中国使用奴隶殉葬,为奴隶主剥夺奴隶人身权利的典型历史事件,如果这都不算奴隶社会特征,就真不知什么才算奴隶社会了!

至于所谓“大规模地剥夺奴隶生命”问题,那就要首先搞清楚,所谓“大规模”,究竟相对什么而言?

中国自古迷信,奴隶社会最高等级的祭祀活动,定要杀掉一些活人来进行“活祭”。奴隶主王公贵族拥有成群的奴隶驭使,奴隶成为他们家庭奴仆和室外奴役的重要部分。出于“视死如生”的中华传统孝文化,奴隶主体贴到祖先或神灵也需要奴隶侍奉,于是屠杀奴隶送往鬼神世界,供祖先或神灵享用,成为夏商周时代的一种残酷习俗。

笔者曾亲自前往殷墟考察,见到商朝奴隶殉葬的数目多则千余,少则十几。殉葬奴隶之中,有异族人种、有黄白混血人种,也有华夏人种。《殷墟文字甲编》卜辞记载,商王一次屠杀三十名羌人奴隶来祭祀河神[19]。用今人观点来看,如此人数的殉葬,规模非常庞大,的确太残酷了。

但是,将奴隶殉葬人数与战俘奴隶人数作一个对比,就会得出另一种结论。

夏商周时代战争频繁,奴隶来源不断。甲骨文中关于“执俘”、“获羌”的记载很多,商王武丁时代,仅一次俘获的数目就能达到三万人。有三万战俘来补充奴隶劳动力,相对于一千或十几个战俘奴隶的陪葬数目,究竟属于“大规模地剥夺奴隶生命”,还是小规模陪葬呢?究竟是陪葬奴隶的数目多?还是用于“劳动力”的奴隶数目多?

商朝使用奴隶陪葬数量最多的时期,也就是商王武丁时期。以后陪葬人数越来越少,却并不意味战俘的奴隶数量也在减少。

《尚书·泰誓》记载周武王之语:“纣有亿兆夷人”[20],夷人,就是商纣王在征伐东夷方国的战争中,所获得的战俘奴隶。亿兆,是什么数字概念?

更有商朝末期著名的“牧野之战”,先秦《尚书》、《逸周书》、《吕氏春秋》和西汉《史记》中均有详细记载。因为商纣王的主力部队用于对东夷方国作战,来不及撤回,周武王急速攻伐朝歌牧野与商纣王决战,怎么办?结果五天之内,商纣王就调集来大量奴隶作为士卒。《史记》记载是七十万战俘奴隶[21],可见商纣王所调用的奴隶数目,是非常巨大而惊人的。更何况,这只是殷商王室的部分奴隶,华夏成百上千的诸侯方国奴隶,均不在其内。甲骨文所记载夏商周人殉总数为不到一万四千人,相对夏商周三代奴隶主所拥有奴隶总数来说,人殉能谈得上是“大规模地剥夺奴隶生命”吗?

中国商王武丁时代,的确出现过一次千人以上的奴隶殉葬。但这不仅不能成为中国没有奴隶社会的证据,相反,却是中国奴隶数量巨大的证据,为奴隶有实力成为社会“劳动力的主要来源”的证据,是夏商周为奴隶社会的证据!

企图以奴隶殉葬来否定中国奴隶社会的学者,攻击马克思主义“五种生产方式在中国不能自圆其说”,结果,应该是自己陷入了难以自圆其说的理论窘境。

(三)奴隶主要从事社会生产劳动

有人认为,中国奴隶不是夏商周时代从事社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其多数为家奴,而家奴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甚至资本主义社会中都有,不能用家奴来证明中国存在奴隶社会。

事实并非如此。

典籍《说文解字注》通过先秦《周礼》,对中国“隶”字作出的权威解释,明确指出中国上古奴隶,是要进行修筑道路、修理沟渠等苦役劳作的,并非主要从事家务劳动。

《康熙字典》收录——

《仪礼·旣夕》曰:“隶人涅厕。”意思是奴隶要干填满茅坑的脏事。

《晋语》曰:“其犹隶农也。”[22]意思是奴隶要干农活。

大盂鼎腹内有铭文纪,周康王要求奴隶主盂,将所得到的一千七百二十六名奴隶,尽快安排到土地上耕作,并让奴隶努力劳动。

夏商周时代奴隶主,不是独门小户地使用奴隶,而是由天子王室或诸侯国官府,大规模地使用奴隶劳动,设置了管理奴隶的机构和官吏。夏商奴隶主的身份,与其贵族诸侯的官位相一致,所以奴隶除家奴之外,全成了天子王室或封国王室的“罪犯官奴”。

《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记载,专职官员以朱笔记载奴隶档案,于是“丹书”就成了隶籍档案[23],如果有奴隶偶然得到获释机会,必须先烧毁其“丹书”,否则还是会作为逃奴被抓起来。奴隶比庶民生活悲惨,他们既像庶民那样承担公田劳动,又要承担社会上最繁重的版筑、修路、开沟等劳役,受人监督、失去人身自由、随时都有被杀的危险。

先秦古籍不止一文记载,中国的奴隶既有在贵族家里干活的家奴,也有在室外劳动的役奴:

早商时,商汤手下著名“宰相”伊尹的母亲,就是在野地里采桑劳作的役奴,而伊尹本人是家奴。

  晚商时,商王武丁的“宰相”傅悦,就是从做版筑苦工的罪犯奴隶中提拔上来的。

周朝春秋时代,百里溪本为贵族,成为战俘之后,沦落为从事畜牧劳动的牧奴,被秦国诸侯秦穆公用五张羊皮交换,从集市上买了回来,做了秦国宰相。

以上历史事件在中国老百姓中广为流传,不用查阅古籍也能知道,不应遗忘。

三、关于庶民的性质

何为庶民?百度百科不准确地解释为“一般的民众”。既然庶民不是奴隶而为一般民众,就容易与封建社会农民概念产生混淆,或者以为中国庶民是欧洲古罗马奴隶社会自由民中的下层平民。

有些学者,因夏商周社会存在大量庶民,便以庶民为农民或与欧洲“平民”类似为由,来否认中国存在奴隶社会。

其实,中国奴隶社会的庶民,既不同于“农民”,也不同于“平民”。他们分为四种人:“士民(庶),商民(庶),农民(庶),工民(庶)。”有文化、能当官的叫“士民”;有文化、能经商的叫“商民”;种地的和做手工的为庶民中的绝大多数,叫“农民(庶)”和“工民(庶)”。[24]农庶,是在农田里的集体居住而劳动者;工庶,是在城市里集体居住而做工者。工庶专门为奴隶主(官方)制造奢侈品和劳动工具。

作为奴隶社会主要生产劳动力的“农庶、工庶”,他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所处的实际地位及处境,与奴隶相差无几。可以说,他们是以半奴隶性质的身份,与奴隶同苦共难、命运相连,共同构成了夏商周时代的主要劳动力和被压迫阶级。这是中国奴隶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

(一)农庶不是农民

庶民,是中国非常古老的名词。

庶,《说文解字》曰:“屋下之众……从广、炗。炗,古文光字。”光,为“明也。从火在人上,光明意也。” [25]也就是说,很多庶民生活在一间黑暗的屋子里,靠取火获得光明。

民,《说文解字》曰:“众萌也。”[26]

《说文解字注》根据《周礼》解释,“民”的古音为“萌”,不仅有“众多”之意,还是“懵懂无知”的形象,甚至有“兴锄利萌”的意思[27]。这样一群懵懂无知的众人集中居住在一起集体农耕,难道会是单门独户耕种的农民吗?

中国奴隶社会没有农民而只有农庶。农庶与农民的最大区别是:农庶要首先为奴隶主无偿耕作“公田”,[28]即便在剩余时间耕作的“私田”也不为个人所有,或租赁而来,是分配来的,由诸侯奴隶主按农庶人口统一分配。农庶的实际生活状况比奴隶好不了多少,甚至不如某些贵族家里的受宠家奴。农庶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私田”,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只要离开诸侯,“私田”便会失去。并且,天子有权将战败方国的农庶连同土地,一起赏赐给其他诸侯奴隶主,这在先秦文献《孟子·滕文公上》和大盂鼎铭文中有所记载[29]。

中国古籍对不同社会层次之人的用词,均有严格区别。夏商西周时代,“民、众”,代表官员之外、包括贵族与庶民在内的所有人,不包括奴隶。代表庶民的词汇有“黎、庶、氓、野人、农夫、下民、众、小人、烝民、愚夫、愚妇、匹夫匹妇”等,代表天子贵族官员的词汇有“帝、王、朕、白(伯)、卿、君、伯、侯、公、司、尹、百姓”等。

先秦文献《诗经·七月》生动记载了夏末殷初的农庶的生活情景[30]。农庶就算有“私田”可以耕种,还是要靠吃野菜度日。奴隶主贵族王公随时可以把庶民女子掠走睡觉。农庶一年四季都要由贵族奴隶主来支配时间,劳动报酬非常少,诗中多次出现“公子之事”,那就是农庶为奴隶主贵族劳役苦作。

湖北省云梦县出土了秦代竹简《金布律》,有对囚犯奴隶发放夏衣和冬衣的记载[31]。而《诗经·七月》也有“九月授衣”,记录农庶盼望公侯奴隶主赶快发放冬衣[32]。这说明,中国奴隶社会的农庶与奴隶一样,连基本生活所需也要依附于奴隶主,否则就要被冻死。

由上古典籍和考古竹简可见,中国奴隶社会的农庶不是封建社会的农民,既不能独立支配时间,也不可能拥有租赁之地。他们经常与奴隶一起劳动,为奴隶社会的主要劳动力之一。他们与奴隶主官员公侯,至少是半人身依附关系。

(二)农庶和工庶不是平民

中国奴隶社会的农庶和工庶,与欧洲奴隶社会的平民有本质区别。二者虽然都处于奴隶社会,但是身份地位完全不一样。欧洲平民是能够自我谋生的自由民,拥有完全的人身自由;中国农庶、工庶则为半奴隶性质,他们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只能依附于奴隶主靠劳作生存。

欧洲平民主要为个体经营的农民、小手工业者、小商人等。他们一般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并依靠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其中极少数比较富裕的平民,还能占有和使用少量奴隶。 而中国农庶、工庶绝大多数非常贫穷,没有可供谋生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甚至连一个自己的家都没有,为“屋下之众”。

中国奴隶社会有少数贫富不一的“士庶”和“商庶”,他们的人身是完全自由的。这些人一般有文化,多数是从贵族家族“沦落”出来的庶民,比如商朝末期的姜子牙便是这种情况。只有这样一批为数不多的“士庶”和“商庶”,与欧洲“平民”的概念比较接近。

中国奴隶社会有“平民”一词。不过并非指独立的社会阶层,而是指人的性格。先秦《尚书·吕刑》:“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33]此平民,指脾气平和,为“平善之人”的意思,不是欧洲平民。

秦汉之后,中国“平民”一词与“国际接轨”,泛指无特权、无官职的一般普通民众。“庶”字取“多、众”之意,继续使用;“庶民”一词偶尔也在使用,但此时的庶民,指城市平民或乡村农民,而非奴隶社会的“屋下之众”。因为当时的中国,早已为封建社会了。

四、关于贵族的性质

欧洲封建社会存在贵族,中国奴隶社会也存在贵族,甚至具有相同翻译名称的贵族爵位。网上“百度百科”错误地将贵族定义于“封建社会中的世袭特权”,于是有些人,便把中国奴隶社会的贵族与欧洲封建社会的贵族等同,将此作为夏商周为封建社会的理由。

这一理由不能成立。因为贵族只不过是相对于社会一般阶层的一个特殊阶层的名称,从来就不能作为社会制度的标志,原始氏族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甚至资本主义社会,都可以有贵族的存在。不要说欧洲封建社会的贵族与中国奴隶社会的贵族不同,就是与欧洲奴隶社会的贵族也不同。罗马贵族曾经垄断了一切官职和圣职,罗马皇帝必须为贵族出身,难道因为古罗马时代存在贵族,欧洲奴隶社会也变成了封建社会吗?

(一)欧洲贵族

贵族,通常指统治者的内外亲族,以及中央或地方的大豪族。贵族享有特殊权位或世袭权位。贵族爵位,是贵族世袭罔替的等级,通常有“公、侯、伯、子、男”五等。

欧洲贵族,既有奴隶社会奴隶主,也有封建社会国王、领主和地主。直到今天,欧洲贵族都在以另一种社会形态活跃于西方上流社会,资本家中也有不少贵族,

欧洲贵族产生于奴隶主、封建主的权力与财富,在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过程中,一部分人的权力和财产高于其他阶级,从而出现了上层阶级贵族。各国军事贵族、世俗贵族、宗教贵族不断排序,贵族爵位也缓慢而自然地形成。

欧洲奴隶主虽然是贵族,但贵族等级没有后来那么明确。伴随着封建制度的完全确立,欧洲约定俗成确立了贵族等级爵位。首先产生的是第三等级的伯爵,后来有第五等级的男爵,再有了第一等级的公爵,最后才产生出第二等级的侯爵和第四等级的子爵。所以,欧洲奴隶社会贵族全都是奴隶主,封建社会贵族全都是国王、领主,以及其他有爵位的大小地主。

封建社会后期,欧洲上流社会出现了贫穷的贵族,下流社会出现了富裕的资本家。贵族需要财富,资本家需要地位,于是有些贵族与资本家联姻,进行利益交换。这些,在十九世纪司汤达、巴尔扎克、狄更斯等世界著名小说家的笔下,都有生动展示。几百年来,那些与资本相结合的欧洲贵族家族,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仍旧占据上流社会,至今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甚至在暗地里操控世界金融市场,这也就是西方许多资本家或政治家一副贵族派头的原因。

欧洲贵族如此前身后世,怎么能套用于中国贵族?绝不能因为欧洲社会存在封建贵族,就把中国奴隶社会的贵族也视为封建贵族,这是历史常识。

(二)中国贵族

中国贵族,是与原始父系氏族社会的“姓氏”同时产生的。最初的贵族,全都是原始父系氏族社会首领。夏商周奴隶社会时代,贵族就成了诸侯奴隶主官员。当中国进入封建社会之后,贵族随之消亡。

中国贵族是与原始氏族社会的“姓氏”同时产生出来的。中国人最初有名而无姓、无氏,为了避免近亲繁衍子孙而影响健康,才出现了母亲以地名取姓,其子孙均以母姓为“姓”的情况。在男性氏族社会产生之前,中国是没有“姓氏”或贵族概念的。

据唐代《通典》记载,黄帝时代开始有“分封制”,凡被黄帝授予“云官”[34]之人,工作有业绩之后,便会赐予姓氏并封赏土地。只有具备姓氏,才代表得到了贵族身份,男性氏族社会与贵族同时产生。

从唐尧、虞舜到周朝,延续这样的分封制度,出现了贵族爵位。夏商时代没有那么多爵位,直到西周才建立起次序井然的奴隶制贵族爵位。根据从黄帝开始的历代“开国”天子的血缘关系远近,西周明确设立了“公、侯、伯、子、男”五个贵族等级爵位,以及大小面积不同的“公、伯、子”三个封地等级[35]。

战国之后,失国贵族、庶民、奴隶,许多人都拥有了具有私有权的土地,变成了地主或农民,他们纷纷以方国名称、母姓、贵族姓氏,作为自己的姓氏,形成了中国的“百家姓”。渐渐地,中国姓氏不再是贵族的符号;“百姓”一词也从尧舜时代和夏朝之后奴隶社会对百官贵族的统称,而变成了相对于政府官员的普通人。

中国贵族在封建社会中逐步消亡,上流社会被皇亲国戚与朝廷高官所取代;贵族,包括他们的爵位,逐步退出中国历史舞台。所以,从封建社会开始到现在,中国只见权贵而不见贵族,曾经的中国贵族家族,与如今欧洲贵族家族相比,自然也就对不上号了。

中国奴隶社会与欧洲封建社会虽然都存在贵族和贵族爵位,性质却是不一样的。中国奴隶社会的贵族是奴隶主,欧洲封建社会的贵族是地主。贵族和贵族爵位,不能为任何社会定性,所以完全不能成为中国没有奴隶社会的理由。

五、关于封建的两种涵义

在否定中国存在奴隶社会的一些文章中,常常混淆两种不同涵义及性质的“封建”名词概念。在中国史学界,“封建”一词历来可从两种涵义上理解。

一种涵义,“封建”即“分封”。分封,是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宗族姻亲、功臣子弟、前朝遗民等人分封领地,同时给予与领地相适应的治权。“分封”相对于“集权”,属于社会管理制度范畴。无论是在封建社会,还是在奴隶社会,国家统治者均可选择采用分封制或集权制的管理制度。

另一种涵义,“封建”即封建制,是封建社会制度简称。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封建制度是以封建地主阶级占有土地,剥削农民(或农奴)剩余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封建制相对于奴隶制、资本主义制度等,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

(一)欧洲的封建制

欧洲封建制,是其封建社会制度的统称,虽然包含有“分封领地、给予治权”的“分封”内容,但与中国奴隶社会仅限于“分封”的“封建”概念,不是一回事。

欧洲建立起封建社会制度,是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奴隶社会彻底崩溃后才开始的。随着西罗马帝国中止对外扩张,奴隶社会经济发生了严重危机,人口锐减,城市败落,许多奴隶主纷纷退居乡村。此时,日耳曼人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一批王国,其中最大的法兰克帝国,率先实行了以“封土建邦”为形式的封建社会土地改革,其他王国纷纷跟随,由此,欧洲从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

欧洲的封建制,是通过分封(也称“采邑”)来实现的。法兰克大帝把已经形成军事割据的国土,以帝国的名义分封给了一批领主贵族,作为他们的“采邑”,并建立起新的封建贵族爵位等级制度。

中世纪初期,欧洲社会依旧存在奴隶,但奴隶已学会了消极怠工、破坏劳动工具,甚至不断起义造反,迫使领主和大小贵族逐渐把土地租赁给农奴耕种。他们向农奴提供劳动工具,不允许农奴流动,必须世世代代在自己的王国土地上干活。当时的欧洲,还出现了以一家一户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农民,自给自足;那些拥有生产工具的农民,有些人租赁领主土地耕种。

这时的欧洲社会,已完全不同于奴隶主占有土地、并占有奴隶人身的时代了。封建领主贵族的主要生活来源,为农奴和农民所缴纳的地租,农奴和农民有半人身自由或全人身自由。

任何一种剥削社会基本制度,都是以剥削阶级利益为基础的。欧洲中世纪的社会经济形态,既不是中国夏商周时代奴隶主对奴隶和庶民的剥削,也不是欧洲古罗马时代的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而主要是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封土建邦”所建立起的封建制,无论经济制度,还是政治制度,都是用来为地主剥削农民服务的。所以,当时在欧洲各国实行的封建制,本质上是反映封建剥削关系的社会基本制度。而“分封”作为这些国家采用的一种社会管理制度形式,历史地促成了其封建社会基本制度的诞生。

(二)中国奴隶社会的分封

中国实行“分封”的历史,早于奴隶社会,比欧洲封建社会的“分封”更是早了两千四百多年。据《史记》记载,远在夏代之前,从传说中的原始氏族社会的黄帝时代开始,天子就把九州中国分封为“万国”[36]。

夏商周奴隶社会,天子作为奴隶主的集中代表,延续祖制,继续执行原始氏族社会的“分封”,把国土分封给宗族姻亲、有功之臣、前朝遗民,让诸侯建立起奴隶社会性质的方国或食邑。

后来唐代思想家柳宗元所著《封建论》,用“封建”一词描述中国周朝及以前各代延续的国家“分封”管理制度,与秦统一后建立起来的中央集权“郡邑”管理制度(即“郡县制”)相比较,以论证前者已经过时。想不到,这竟然被否定中国奴隶社会的学者所利用,不加分析地当作“封建=封建社会”的依据。而实际上,柳宗元所用“封建”一词,是指中国从原始部落社会到奴隶社会的历代统治者沿用的“分封领地、给予治权”的“分封”管理制度,并非社会基本制度。

中国奴隶社会与欧洲封建社会都采用“分封”管理制度,但在社会基本制度上有本质区别。

一是,中国奴隶社会实行的是土地“天子(国家)所有制”,而不是欧洲封建社会的土地“领主(地主)私有制”。

中国奴隶社会接受分封的诸侯官员,无论是天子分封,还是诸侯层层分封而得到的食邑,土地均不是私有财产。诸侯官员只是天子(国家)土地的世袭使用者,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是分离的,不能交换、转让或买卖。天子代表国家,对方国土地有予夺大权,可以通过行政命令或动用国家军事力量收回。这就是《诗经·小雅·北山》中的诗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当然,中国奴隶社会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土地国家公有制,而是最大的奴隶主——天子,代表整个贵族奴隶主阶级占有全国土地,然后分配给大小奴隶主使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和庶民则完全被排除在外。所以这种“土地国有制”的本质,不过是一种最大的土地私有制。

二是,欧洲大帝向领主地主分封,中国天子向诸侯奴隶主分封,所产生的是不同的社会剥削关系。

欧洲实行“分封”的时代,已走过了奴隶社会。奴隶主改变身份,社会上产生出领主、地主和农奴、农民。欧洲国家大帝,是向领主、地主分封土地,而不是向奴隶主分封土地。王国领主、地主从政治上拥有了土地所有权之后,也获得了对农奴、农民进行地租剥削的经济权利。所以,欧洲封建制,是指封建社会制度。

中国夏商周实行“分封”的时代,还处于奴隶社会。没有“封建地租”这种封建经济的剥削形式,也没有产生出地主和农民。中国天子作为奴隶主之首领,向诸侯奴隶主进行分封。诸侯奴隶主在得到土地之后,利用“井田制”来对奴隶和庶民进行奴役剥削。这种“分封”,只能不断复制和维系奴隶主对奴隶、庶民的剥削关系,不可能形成反映封建剥削关系的社会基本制度。

所以,中国史学界将中国实行“分封”的夏商周时代,划分为奴隶社会,是有科学依据的。怎么能够因为“封建”和“分封”这两个词在中国出现得早,就把中国奴隶社会一笔勾销呢?

六、关于“井田制”和“贡赋”

中国奴隶社会实行“井田制”。国家把“普天之下”的“王土”,根据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分隔成方块,形如“井”字,故称为“井田”。“井田”属天子所有,由各诸侯奴隶主管理,组织生产和分配。九块田地为一井,中间为“公田”,公田处于最好部位,土质优且面积大,所以也叫“大田”;周边为“私田”,偏远零碎,土质瘠薄,分配给庶民使用。但无论诸侯还是庶民,均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须向天子交纳一定的“贡赋”。《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就是说,奴隶主强迫庶民必须先同奴隶一起在大田上干完活,然后才准许去耕种自己作为维持最低生活的那一小块土地。夏商周各代,“一井”的土地面积计算方法不一样,但无论是由庶民和奴隶一起集体耕种公田,还是后来春秋时期向庶民征收田赋,都被一些学者视为按一定比例付出的“劳役和实物贡赋”,等同于“封建地租”,而否定中国奴隶社会的存在。

事实上,中国奴隶社会的“井田制”及“贡赋”,与封建经济制度下的“地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一)“劳役和实物贡赋”不是封建地租

地租,从广义上讲,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将土地转让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封建地租,是在封建社会制度下,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交由农民耕种,而向农民收取的地租收入。封建地租有三种基本形式。劳役地租,为直接剥削农民的剩余劳动;实物地租,为直接剥削农民的剩余产品;货币地租,为剥削农民的剩余产品转化而成的价值形式。

问题的关键是:由土地而产生的“劳役和实物贡赋”,就一定是“封建地租”吗?

先说“贡赋”。贡赋在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存在,首先是指奴隶主诸侯向天子,封建地方官员向皇帝,定期或不定期进献的贡品和缴纳的税赋,其本质上是奴隶主阶级或封建地主阶级将其剥削的财产在内部进行再分配;其次,也指奴隶社会的庶民向奴隶主,封建社会的农民向地主,以劳役或实物等形式提供的贡赋,这分别属于这两种社会制度的剥削形式,是形成奴隶主阶级或封建地主阶级的剥削财产及其贡赋的来源。

在夏商周奴隶社会,贡赋是土贡与军赋的合称。贡,即土贡,指臣民向天子进献的珍贵土特产品。从夏朝大禹开始制《禹贡》[37],根据不同地方与中央的经济关联程度规定了“五服进贡”。周朝对诸侯邦国之贡,又进一步细分为贡、嫔贡、器贡、币贡、材贡、货贡、服贡、斿贡和物贡等九种,称为九贡。[38]赋,原为军赋,是臣民向君主提供的士卒和车马等军用物品。据《汉书》载,商朝和周朝都是“因井田而制军赋”,即实行田制与兵制相结合的办法。如规定十六井为一丘,一丘之地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一甸,一甸出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武器自备[39]。可见,中国奴隶社会的贡赋主要指实物贡赋,其中,军赋与“井田制”直接联系。贡赋的承担者是臣民,上有诸侯,下至庶民,奴隶不在其内。因为奴隶一无所有,人身完全属于奴隶主。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开始出现,乃至秦汉及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凡以农田生产物为课征对象的,都统称为田赋。从此,贡赋不再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被视为税收的异称。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贡赋,从名称和形式上看好像差不多,但对其性质要作具体分析。如果是在奴隶社会制度下,奴隶主诸侯向天子进献的贡赋,反映的是奴隶主阶级内部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庶民向天子和诸侯提供的贡赋,反映的是奴隶主对庶民的剥削关系。如果是在封建社会制度下,地方官吏向皇帝上交的贡赋,反映的是地主阶级内部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农民向朝廷、官吏和地主缴纳的贡赋,反映的是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

由于“劳役”也是封建地租的一种形式,有些学者习惯于把夏商周时代“劳役”称为“劳役贡赋”,视作封建剥削形式。其实,“劳役”是奴隶制度下最为常态的主要剥削形式,换言之,称为“奴役”更准确。因为,无论是奴隶还是庶民,都一起被奴隶主强迫役使,集体性地共同从事繁重的田间劳作和修路、开渠、筑城等工程。对庶民而言的“劳役贡赋”,对奴隶来说只是“劳役”,谈不上“贡赋”。所以,这种“劳役”,本质是“奴役”,没有任何自由!所谓“劳役贡赋”,和“实物贡赋”一样,并不是封建剥削与奴隶剥削的区别,两者真正的区别是:劳动者有无人身自由?劳动者与剥削者之间是否为人身依附关系?在中国奴隶社会中,奴隶与庶民一起集体劳动,其剥削关系是全奴役性质与半奴役性质复合交融。只有在封建社会,对自由民的地租剥削,才能成为封建社会的主要剥削形式。

由此可见,把奴隶社会的“劳役和实物贡赋”,不分青红皂白地视为封建社会的“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是没有道理的。如果看到名词相同,便认为中国没有奴隶社会,那么同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使用者也要向土地所有者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地租,难道就因为与封建社会“货币地租”名词相同,资本主义社会就变成了封建社会吗?

(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经济制度

否定中国奴隶社会的学者,试图将夏商周时代的“井田制”,解读为封建社会经济制度,是完全站不住的。“井田制”是典型的奴隶主土地国家所有制,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是国家最大的奴隶主——天子;受天子委托,握有土地管理权、使用权、分配权的是各地奴隶主诸侯;受奴隶主剥削、为之提供奴役性剩余劳动的,是一无所有、丧失人身自由、完全依附于奴隶主而生存的奴隶,和极度贫穷、近于丧失人身自由、半依附于奴隶主而生存的庶民。这不是奴隶剥削制度又是什么?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大大小小的地主私有制,地主对拥有一定生产资料和人身自由的农民,通过地租形式进行交换土地使用权而占有其剩余劳动。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剥削制度,不能互相混同。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任何社会经济形态的变革,都是社会劳动生产力变革所带来的必然结果。从石器时代的原始社会、青铜器时代的奴隶社会,到铁器时代的封建社会,乃至蒸汽机时代的资本主义社会,决定其变革的基本因素,都是工具的改进。中国奴隶社会的劳动工具非常原始,一开始多为石片和木铲,青铜器主要服务于天子统治和贵族消费的需要。中国牛耕虽起源于商代(甲骨文有“犁”字,即为牛拉犁启土,最初为木犁或石犁),但直到西周末年铁器才多起来。而铁制农具的使用,已经到春秋时期。《国语·齐语》记载管仲向齐桓公建议:“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锄夷斤欘,试诸壤土。”[40]“美金”是指青铜,“恶金”即指铁。随着铁制农具和牛耕的普遍使用,为扩大耕地面积创造了条件,“井田”以外空地的开垦,致使不受天子控制的“私田”急剧增加。诸侯、大夫们富了起来,转化为自立门户的地主,改变剥削方式,招徕劳动人手。奴隶和庶民“不肯尽力于公田”,纷纷从公室逃往私门,“归之如流水”[41],使原先“唯莠骄之”的国家公田变成了荒原,“井田制”的集体劳动形式再也维持不下去了,而一家一户为单位、个体经营为特色的小农阶层,有了成为社会基础的可能,这才造就了取代奴隶经济制度的中国封建经济制度。可想知,如果没有铁制农具和牛耕在农业中的广泛运用,无论是中国还是欧洲,人类都进入不了封建社会。

退一步说,把人类历史上相距两千四百多年的中国奴隶社会与欧洲封建社会,硬要拉在同一个劳动生产力水平上,设想成一样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经济形态,是不符合人类历史逻辑的。

七、关于中国奴隶制国家性质

有学者文章认为:“夏、商并不是王朝,它们只不过是先后出现的、以部落联盟为基础的酋邦共同体”。因为“人类社会的第一个国家,就是奴隶制社会阶级斗争的产物。”文章彻底改写华夏历史,将夏商周一千多年的农耕文明社会,直接拉回到了落后的游牧时代,提出了“华夏国家新起源”,不仅否定中国存在奴隶社会,而且认为从三皇五帝到夏商周,都是所谓大猴“争王”、小猴求“庇护”的“猴山结构”、“松散联邦”,夏商周只是“三个强势集团的先后称霸”,就连所谓的“亚细亚社会”都算不上。学者根据中国元朝的《蒙古秘史》,直接将中国先秦社会定义为:类似“十三世纪蒙古社会”的“庇护-扈从关系”的“类游牧结构”。[42]

如此论断令人匪夷所思。笔者亲自去河南偃师二里头考察,看到夏朝都城“斟寻”的考古成就,完全可以用“城市、文字、青铜”等大量文物证据,将夏朝作为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的论断坐实。

夏朝,作为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除了出现奴隶的“孥”字之外,亦有其他文字可证明其作为“阶级斗争的产物”的中国“第一个国家”的存在。

1、夏有表示“国家领袖”含义的文字。

《尚书》和《竹书纪年》中有“帝、皇祖、为人上者、万邦之君、王、先王、王室、天子”等[43],没有一处将这些用词与官员、诸侯或庶民、奴隶,平等对待、并列表述,可见夏朝是一个等级社会。

2、夏有代表“主权国家”意义的文字。

《尚书》和《竹书纪年》中,多次出现“邑、邦、国”[44]等代表夏朝国家的字词,上下文语意与“方国”有所区别。可见夏朝是主权国家,而不是“以部落联盟为基础的酋邦共同体”。

3、夏有代表“国家疆域”意义的文字。

《尚书·禹贡》:“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 “东渐于海,西被于流沙,朔南暨声教讫于四海。”[45]意思是,天子大禹在治水的过程中,区分九州土地的疆界,以高山大河奠定界域。国土疆域:东至大海,西达沙漠,如果连同声教,北方和南方疆域,到达了外族居住的地方。《尚书·禹贡》不仅有界疆记载,而且还有国家行政管理区域的划分,那就是:“兖、冀、青、徐、扬、荆、豫、梁、雍。”[46]可见夏朝是一个有巨大国土疆界的完整国家。

4、夏有代表“国家政治经济管理”意义的文字。

《孟子》:“夏五十而贡”[47],指夏朝实行奴隶社会“井田”剥削的农耕经济政治制度,没有什么“类游牧结构”经济。

大禹以夏后氏王畿为中心,根据各诸侯方国距离王畿的远近,以方圆五百里为一个单位,设置了贵族奴隶主之间的财富分配制度和政治管控制度。《尚书·禹贡》曰“五百里甸服” 、“五百里侯服” 、“五百里绥服” 、“五百里要服” 、“五百里荒服”[48]。并对五服之内的所有方国,分别制定了详细的纳贡、教化、归顺等具体要求,这就是从中央畿服重地、到方国自治的“五服进贡”。

由此可见夏朝国家不仅为庶民奴隶的“井田”农耕经济,而且有明确的中央天子与地方诸侯之间的纳贡经济关系。形成了奴隶制国家逐层管理、兼举文教武卫、声教讫于蛮荒的政治经济管理体系。

5、夏有代表“国家官吏”含义的文字。

《尚书》中,表示官吏的文字有“六卿、六事、臣人、百官、遒人、官师、工、司、瞽、啬夫、天吏、诸侯、君”等[49],这些文字均分别代表不同官职,可见夏朝已具备比较完备的国家官僚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官吏中“诸侯”的含义。

《竹书纪年》记载:“十五年,武观以西河叛 。彭伯寿帅师征西河,武观来归。”[50]意思是:夏帝启十五年,夏天子启之子武观在西河叛乱,夏天子启派彭国诸侯彭伯寿出兵平叛,把武观带回了夏都。此时,诸侯以国家朝廷将军身份出兵平叛。

《竹书纪年》记载:“十一年,使商侯冥治河。”“十三年商侯冥死于河。”[51]意思是:夏帝太康十一年,夏天子太康派遣商国诸侯冥去治理黄河。二十三年之后的夏帝杼十三年,商侯冥死于黄河工作岗位。此时,诸侯以国家朝廷文官身份治理黄河。

这些史实,不仅记载从天子到官员,夏朝官制如此完备,而且记载诸侯方国绝不是与夏朝王室并列的“联盟”国家。夏朝初期,只有在“荒服”和“要服”的诸侯,才属于政治归顺、受到夏王室庇护的方国。

但是到了商朝早期,有些“荒服”和“要服”的诸侯也变成了国家朝廷实质性的下级官吏。《竹书纪年》曰:“商武乙三年”,(商王武乙)“命周公亶父赐以岐邑。”[52]周文王祖父先古公亶父的岐邑周国,便位于“荒服”或“要服”,可见商朝已非夏朝,国家控制力越来越大。

古公亶父之后,《竹书纪年》记载周文王父亲周公季历作为国家将军,“伐程”、“伐义渠”,然后“周公季历来朝,王赐地三十里 ”。[53]接着,周国诸侯季历三天两头带着战俘和缴获宝物,亲自去商朝王庭上报战功,以至于国家王室无法嘉奖。殷商天子文丁担心诸侯失控,干脆用莫须有罪名将周公季历杀害。[54]可见,诸侯作为国家官员,是可以被国家王室用罪名废除的。

商朝晚期和末期,《竹书纪年》曰:“王师克鬼方”、“周公季历伐西落鬼戎”[55]。鬼方是直接连着蒙古大漠的异戎方国,夏时属于“荒服”,原本诸侯只需一生觐见一次夏朝王室即可,而此时商朝王室攻克鬼方的意思,是要求鬼方诸侯成为商朝中国的直属官员,不仅要纳贡,而且要随时作为官吏,执行国家任务。到商朝末期的帝辛元年,《竹书纪年》曰:天子纣王“命九侯(鬼侯)、周侯、邘侯”为卿士之上的朝廷最高级别官员“三公”[56],由此可见,此时“荒服”诸侯已经成为国家中央政府紧密层次的高官了。

所以,夏商诸侯绝不是独立国家的天子含义,而且被夏商天子分封的、有封土“自治权”的朝廷外放官员,随时要听从天子调遣。诸侯如果有脱离中央的危险,便为反叛,将受到国家天子的征伐或诛杀。这就是夏商王朝对外围羌戎、东夷不断征伐的原因。

6、夏有代表“国家军队”意义的文字。

《尚书》中,表示军队的文字有:“御、六师、徂征、明征、夏师、师 ” 等[57]。《竹书纪年》记载:“帝启二年,王帅师伐有扈,大战于甘”[58],记载夏朝天子启刚一上任,就对不服而反叛的有扈氏诸侯进行征讨,将有扈氏方国灭族。夏朝用分封方式任命诸侯,用征讨方式废除诸侯,可见其国家军队力量的强大。

7、夏有代表“国家典章、法度”意义的文字。

《尚书·五子之歌》曰:“明明我祖,万邦之君。有典有则,贻厥子孙。”[59]意思是:我的辉煌的祖父、夏朝开国天子大禹,是万国的大君。有典章有法度,传给他的子孙。

《尚书·胤征》曰:“邦有常刑”[60],意思是:夏朝邦国有固定的刑罚。

《尚书·胤征》曰:“《政典》曰:‘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61],意思是:夏朝刑律《政典》说,历法出现先于天时的事,杀掉无赦;出现后于天时的事,杀掉无赦。

夏朝帝芬时代,《竹书纪年》记载:“三十六年,作圜土。”[62] 圜土,也叫圜夏,是夏代囚禁犯人的监狱。这些都证明,夏朝具备真正国家意义的典章、刑律、政典和监狱。

中国古籍正史,类似这样的史实还有许多,充分说明:夏朝不仅具备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而且具备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大一统国家管理机构,还具备由奴隶主剥削阶级建立起来的军队、刑罚、监狱等国家机器。夏朝国家的组织结构形式,既非“邦联”,也非“联邦”,更非所谓私有财产不足的 “亚细亚社会”,而是“单一”主权实体性的国家政权。中国奴隶制国家性质为统一的整体,而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此建立起地方诸侯封国政权,只是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如果这样的社会,还不是真正的奴隶制国家,那么究竟什么社会才是奴隶制国家呢?

某些学者坚持认为夏朝不是阶级国家,否定夏朝是奴隶社会,这无论是与科学考古的成果,还是与古籍记载的史实,均为不相符合。

八、中国奴隶社会不容虚无

本文阐述中国存在奴隶社会的观点,是以大量考古科学发现和较早的典籍正史作为依据的。

要对中国奴隶社会做出正确判断,就应该全面细致地了解中国早期的多部典籍记载,同时以考古科学成果为第一依据。如果认为中国什么都是假的,就连科学考古成就也是假的,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真的呢?

作为严肃学者,不应没有确凿证据、没有逻辑地怀疑一切,丧失学术争鸣的严肃性;不应以后来人的争鸣观点,作为对中国历史的判断标准;尤其不应以国外妄议中国的观点,作为评判依据。

现在社会上出现了不少否定中国奴隶社会的文章,多以断章取义、似是而非、凭空想象来质疑中国奴隶社会,不仅认为中国没有奴隶社会,甚至认为中国奴隶时代为“游牧”、“邦联”社会,连个真正的国家都算不上。[63]有些人打着“学术争鸣”的幌子,故意让胡说八道的博文漫天飞,对中国老百姓进行历史虚无主义的洗脑。

每一个民族,每一个国家的文化,既因时因地而异,又有一定的稳固性和延续性。作为中华民族重要的祖文化——夏商周奴隶制国家文化,在我们民族的社会发展历史上起着立国定邦、团结统一的奠基性作用。如果总是喜欢妄自菲薄,拿质疑自己祖国的历史开涮,尤其是从奴隶制时代怀疑起,那就无疑是在刨自己国家文明传统的祖坟。

中国遥远的历史文明信息,被象形文字零星刻于夏商前后的兽骨,更多的是通过语言来口耳世代相传。这些历史终于在公元前几百年,被春秋战国时代的各国史官和学者整理出来并保存于竹简,形成了中国历史古典文献。

如果说,在西方,出自于一国一人之手、用羊皮书写的古希腊时代,为几乎不可能完成的巨著典籍,都能被西方学者认可为具有历史价值;那么在中国,出自于许多方国,为不同史官、学者,用竹简、丝绸、纸张、笔墨所写出来的历史文献,保存到今天,可信度理应更高一些吧?

中国自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始,就有一批崇拜西方文化的历史学家,拿出了食洋不化的所谓“新的中国历史观”,影响最大的是以顾颉刚、胡适、钱玄同为首的“疑古派”。他们认为,中国现存的历史古籍,最早也是经过春秋战国时代学者重新整理出来的,带有当时社会的政治痕迹,不排除诸子百家为追求社会政治理想而“篡改”了中国历史,所以对中国商朝以前的历史一概不予取信。

这批“新潮”的民国学者,借助当时“反封建”的政治热情,解放思想、否定一切,从根儿上刨自己祖宗文明之坟。后来“古史辨”演化成了“古书辨”,对中国古史全方位质疑,日渐狭隘而琐碎,使得顾颉刚在编辑《古史辨》第三册的时候,不得不承认:“我的野心真太高了”,“我真成了夸大狂了”。鲁迅对其批评:“是有破坏而无建设的,只要看他(顾颉刚)的《古史辨》,已将古史‘辨’成没有。”

既然顾颉刚之流,能把中国古史质疑到了中国没有古史的程度,那么,他们对中国古史的质疑,又能有什么学术价值呢?如今,新的考古科学发现接踵而来,不断证明这些“新潮”学者“疑古”的荒谬。

尽管如此,民国“疑古派”学者,还是在中国造成了恶劣而深远的影响。他们对中国文化搞历史虚无主义,带来了几十年来为数众多的民众,特别是青年人对自己祖国文明的不自信;更给当今某些企图以西方普世文化取代中国传统文化的学者,提供了引持为据的武器;同时,还迷惑了不少憎恶剥削阶级文化、具有共产主义理想的学者。顾颉刚的“疑古”学术著作,至今仍在多次再版,继续影响着一批又一批的具有逆反心理、喜欢胡乱看书的年轻人……

笔者认为,中国奴隶社会历史被后代史官、学者记录“走样”,是完全可能的。然而,这样的“走样”或“篡改”,全世界当不止中华一国,西方的历史古籍何尝不是如此呢?欧洲最早的哲学家——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羊皮书究竟在哪里?就算真实存在,也比中国孔子年轻了一百多岁,只能勉强视为同时代的智者。然而,存在决定意识。就是这样一批伟大的人类思想家,他们究竟用什么样的政治思想来“篡改”历史?究竟传承了什么样的人类文明?这才是最值得我们研究中、西方历史文化相同与迥异的地方。

奴隶社会,是中华民族形成文明传统的启蒙时代。这个时代所打下的烙印,必定伴随社会发展而万古流长。奴隶制时代文明的重要性,怎么估量都不为过分。中国与西方有不同的历史文明基因,直到今天,还在深刻影响到世界历史的进程。现在有人想以西方文明,作为世界的唯一文明;让西方经济政治制度,颠覆中国的经济政治制度,其背后的“强盗+骗子”游戏,怎么可能得到认同?

就像国家英雄不容抹黑一样,中国包括奴隶社会的几千年文明史也不容虚无。利用“学术争鸣”,篡改和否定中国奴隶社会历史,这就会从国家建立的源头上,否定和搅乱中国社会历史文化,必然造成整个中国历史文明的传承体系被破坏和崩溃的危险。

中国奴隶社会,为中华民族奠定了立国之基、兴邦之源,是中国历史文化的一座伟大宝库,应当受到今人足够的尊重和珍惜,而不是随便质疑甚至否定。

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以考古科学发现和典籍正史为依据,实事求是地研究中国历史,还中国历史真相,传中华文明瑰宝,是每一位当代中国历史学者不可推卸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王国维[清]:《古本竹书纪年辑校今本竹书纪年疏证》,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

【2】 孙星衍[清] :《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3】 黄怀信:《逸周书汇校集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2、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5】 宋晓萍:《经典神话解读》,北京:中国广播影视出版社,2015年。


注 释:

[1]本文为作者《中国夏商经典故事解读》一书序言,发表于《海派经济学》杂志2017年01期。本文撰写得到昆仑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宋方敏教授的指导并帮助修改。

[2]“隶”,引自许慎[东汉]:《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63年。

[3]“隶”,引自段玉裁[清]:《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4]“隶”,引自段玉裁[清]:《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5]引《太平御览》(全四册)北京:中华书局出版 2000 年。

[6]“奴”,引自许慎[东汉]:《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63年。

[7]“奴”,引自许慎[东汉]:《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63年。

[8] 参见萧功秦:《华夏国家起源新论》,引自《文史哲》2016年第5期。

[9]《尚书·周书·甘誓》:“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引自孙星衍[清]:《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10]孥戮,《辞海》:“1.诛及子孙。 2.说或作奴隶,或加杀戮。”引自《辞海》(缩印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

[11]《尚书·商书·汤誓》:“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引自孙星衍[清]:《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12]参见萧功秦:《华夏国家起源新论》,引自《文史哲》2016年第5期。

[13]《史记·殷本纪》:“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喜淫,纣怒,杀之。” 引自司马迁[汉]:《史记》,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

[14]《今本竹书纪年》:“三十三 年,密人降于周师,遂迁于程。”引自王国维[清]:《古本竹书纪年辑校今本竹书纪年疏证》,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

[15]《逸周书·卷四·世俘》:“武王乃夹于南门,用俘,皆施佩衣,衣先馘入。引自黄怀信:《逸周书汇校集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16]铭文:“赐汝帮伺四白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赐尾嗣王臣十又三百人鬲,千又五十夫,徼口口自,氒土。”铭文释义:“赐给你邦国的官员四名,人众自驭手至庶人六百五十九人;赐给你异族的王臣十三名,夷众一千零五十人,要尽量让这些人在他们所耕作的土地上努力劳动。”引自《大盂鼎铭文》,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

[17] “隶”,引自清《康熙字典》,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58年。

[18]参见萧功秦:《华夏国家起源新论》,引自《文史哲》2016年第5期。

[19]《殷墟文字甲编》第二九九二片,卜辞释义“商王一次屠杀三十名羌人祭河神。”引自董作宾[民国]:《殷墟文字甲编》,上海:商务印书馆,民国37年。

[20]《尚书·泰誓中》“受有亿兆夷人,离心离德。予有乱臣十人,同心同德。” 引自孙星衍[清] :《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21]《史记·周本纪》:“帝纣闻武王来,亦发兵七十万人距武王。” 引自司马迁[汉]:《史记》,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

[22]“隶”,引自清《康熙字典》,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58年。

[23]《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初,斐豹隶也,着于丹书。栾氏之力臣曰督戎,国人惧之。斐豹谓宣子曰:‘苟焚丹书,我杀督戎。’”引自《左传全译》,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

[24]《谷梁传·成元年》:“古者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注】德能居位曰士,辟土植谷曰农,巧心劳手成器物曰工,通财货曰商。”引自清《康熙字典》,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58年。

[25] “庶”,引自许慎[东汉]:《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63年。

[26]“民”,引自许慎[东汉]:《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63年。

[27] “民”,引自段玉裁[清]:《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28]《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引自杨伯峻:《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出版,2008年。

[29]铭文:“赐汝帮伺四白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 引自《大盂鼎铭文》,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

[30]《诗经·七月》:“采荼薪樗,食我农夫。”“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我朱孔阳,为公子裳。”“取彼狐狸,为公子裘。”“言私其豵,献豜于公。”“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 引自《诗经楚辞鉴赏辞典》,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0年。

[31]《金布律》:“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尽六月禀之,冬衣以九月尽十一月禀之,过时者勿禀。后计冬衣来年。囚有寒者为褐衣。” 引自《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古诗文网:http://so.gushiwen.org/guwen/bookv_6556.aspx?WebShiel dDRSessionVerify=ONwQAejiS0cRZdpcuB8w

[32]《诗经·七月》:“七月流火,九月授衣。”“无衣无褐,何以卒岁。” 引自《诗经楚辞鉴赏辞典》,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0年。

[33]《尚书·周书·吕刑》:“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 引自孙星衍[清] :《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34]《通典·卷十九·职官一》:“黄帝云师云名。” 引自杜佑[唐]:《北宋版通典》,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史记·黄帝本纪》:黄帝“官名皆以云命,为云师。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 引自司马迁[汉]:《史记》,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


[35]《尚书·周书·武成》:周武王“列爵惟五,分土惟三。” 引自孙星衍[清] :《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孟子.万章》:“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 引自杨伯峻:《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出版,2008年。

《通典.职官.封爵》:“公、侯、伯、子、男五等,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 引自杜佑[唐]:《北宋版通典》,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36]《史记·黄帝本纪》:黄帝“官名皆以云命,为云师。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 引自司马迁[汉]:《史记》,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

[37]《尚书·夏书·禹贡》:“禹别九州岛,随山浚川,任土作贡。” 引自孙星衍[清] :《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38] 《周礼·天官·大宰》“以九贡致邦国之用。”引自清《康熙字典》,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58年。

[39]《汉书·刑法志》:“因井田而制军赋……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故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备具,是谓乘马之法。” 引自班固[汉]:《汉书》,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40]《国语·齐语》:“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锄、斤(斧),试诸壤土。” 引自《国语》(上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

[41] 《左传·晏婴叔向论楚晋季世》:“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而归之如流水。” 引自《左传全译》,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

[42]参见萧功秦:《华夏国家起源新论》,引自《文史哲》2016年第5期。

[43]孙星衍[清]:《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引自王国维[清]:《古本竹书纪年辑校今本竹书纪年疏证》,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

[44]《竹书纪年》:“颁夏时于邦国 。”“费侯伯益出就国。” 引自王国维[清]:《古本竹书纪年辑校今本竹书纪年疏证》,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

邦,《说文解字》:“国也。”引自许慎[东汉]:《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63年。

[45] 《尚书·禹贡》:“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 “东渐于海,西被于流沙,朔南暨声教讫于四海。” 引自孙星衍[清]:《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46]引自孙星衍[清]:《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47]《孟子》:“夏五十而贡。” 引自杨伯峻:《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出版,2008年。

[48] 《尚书·禹贡》“五百里甸服” 、“五百里侯服” 、“五百里绥服” 、“五百里要服” 、“五百里荒服”。引自孙星衍[清]:《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49]引自孙星衍[清]:《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50] 《竹书纪年》:“十五年,武观以西河叛 。彭伯寿帅师征西河,武观来归。” 引自王国维[清]:《古本竹书纪年辑校今本竹书纪年疏证》,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

[51] 《竹书纪年》:“十一年,使商侯冥治河。”“十三年商侯冥死于河。” 引自王国维[清]:《古本竹书纪年辑校今本竹书纪年疏证》,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

[52] 《竹书纪年》:“命周公亶父赐以岐邑。” 引自王国维[清]:《古本竹书纪年辑校今本竹书纪年疏证》,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

[53] 《竹书纪年》:“二十四年,周师伐程,战于毕,克之。”“三十年,周师伐义渠,乃获其君以归。”“三十四年,周公季历来朝,王赐地三十里,玉十?,马十匹。” 引自王国维[清]:《古本竹书纪年辑校今本竹书纪年疏证》,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

[54]《竹书纪年》:“十一年,周公季历伐翳徒之戎,获其三大夫,来献捷。”“王杀季历。” 引自王国维[清]:《古本竹书纪年辑校今本竹书纪年疏证》,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

[55] 《竹书纪年》曰:“三十四年,王师克鬼方。”“三十五年,周公季历伐西落鬼戎。” 引自王国维[清]:《古本竹书纪年辑校今本竹书纪年疏证》,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

[56] 《竹书纪年》:“命九侯、周侯、邘侯。” 引自孙星衍[清]:《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57]引自孙星衍[清]:《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58] 《竹书纪年》记载:“帝启二年,王帅师伐有扈,大战于甘” 引自孙星衍[清]:《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59]《尚书·五子之歌》:“明明我祖,万邦之君,有典有则,贻厥子孙。” 引自孙星衍[清]:《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60] 《尚书·胤征》:“邦有常刑。” 引自孙星衍[清]:《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61] 《尚书·胤征》:“《政典》曰:‘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 引自孙星衍[清]:《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62] 《竹书纪年》:“三十六年,作圜土。” 引自王国维[清]:《古本竹书纪年辑校今本竹书纪年疏证》,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

[63]参见萧功秦:《华夏国家起源新论》,引自《文史哲》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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