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非正义”的遮羞布
几个星期前,国内有朋友传来某著名法学教授最新一番关于要在中国推动法治必须彻底改变中国社会的言论。
这两天,又看到该教授为自己新书写的“自序”。(转载者注:贺卫方自序新书《逍遥法外》)“自序”中,作者用不言自明的手法,把“法学”界定为“严谨”之学。如此,作为“法学教授”的他,也就不言自明是“严谨”的思考者。
这位教授,谈“法律”论“宪政”,还上下五千年,古今中外地下结论作总结,感想多多,东一榔头,西一棒子,这里涂红,那里抹黑。让我想起读大学时,一本英语教科书中,有一篇课文附着这么一张画:一个小女孩,因实在看不懂挂在墙上的“现代派抽象画”,便倒立着看,说,也许应该那样看才对。
不过,对该教授的奇谈,不必如此费劲,直面看就行。
据了解,美国的布鲁金斯基金会最近用英语出版了一本该教授的书,书名In the Name of Justice: Striving fo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以正义之名:在中国推动法治)(2012)。其中收集了一些文章,演讲,媒体采访,公开信等。正面理解,“以正义之名”表示这位推动者懂得什么是“正义”。
真懂吗?
在国内朋友传来的“对话”中,他说:中国“自古以来”就没发生过什么好事,甚至“西方对中国近代以来的欺凌,[也]是中国欺负西方人的结果。中国在近代和西方人交往过程中从来没有平等地对待西方”。通篇读下来,最强烈的感觉是他的东拉西扯,不懂历史却几千年几百年笼而统之地说,不但简单地用自己当下的立场和观点对历史乱加评判,更是毫无历史正义感可言。
他的这种说法基本属于学舌的结果,主要源头之一来自西方学界/精英界的某种势力。在那里,除了90年代后殖民理论带来的某种短暂的“政治正确”压力以外,对西方殖民强权的历史一直有着不同程度的遮遮掩掩、粉饰;“中国学”学界里,早就有人说首先是“中国人”自己不好。但即便如此,大多也主要停留在闭关自守、傲慢无知、夜郎自大等说法上。只有很少数的,本末倒置,明明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强行登门,却因为没有马上得到自己想要得到的好处,便说受到欺负。某教授的最新言论表明其似乎更愿意接受后面这种说法:洗清西方殖民历史的非正义。
在美国本土,对自己血淋淋的殖民史,少有公开讨论,更不用说历史遗留的“非正义”现象仍然继续以各种新的方式“合法”地存在着。但“知趣者们”也知道在公开场合,什么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更不会有美洲本土的印第安人会公开说,白人强占他们的土地是印第安人自己不好;或者非洲裔黑人说,黑奴从非洲被贩卖到美洲,主要是一些当时也参与贩卖奴隶的非洲人不好。
侵略掠夺,强权政治,武力征服,却把责任怪到被侵略和被掠夺者头上,连基本的是非、对错都不分,这能是“以正义之名”吗?
西方殖民历史上倒是有将自己的“法律”强加于人,用强权将带有罪过的“法律”洗清漂泊,然后拉起“法律”的大旗作虎皮的。这,也就是缘何,只要不是没有历史正义感的“抽象派”,就会对西方“普世价值”的大肆宣扬持应有的怀疑和批判态度。而当今中国却多了一个叫“普世价值”的铁屋子,里面的人们,不是鲁迅说的那种沉睡不醒,而是作永远唤不醒的装睡状。
值得庆幸的是,因为有过鲁迅以及他支持的革命,21世纪的今天,这种铁屋不可能把全中国人民都装进去。老百姓懂得,不是不能探讨“法治”与“政治”之间的关系;而是不能将“法律”以“正义之名”变成非正义的遮羞布。
至于“严谨”一词,该教授的言论则更显得与这位“法学教授”无关。
“严谨”的学者,会不顾历史信口为“汉奸”正名吗?“严谨”的学者,会把“资产阶级法权”跟抽象的“法学”一词混为一谈吗?会对马克思随便下“终身追求的目标是埋葬法律”的结论吗?会在根本不懂马克思理论的前提下,信口说马克思终身“致力于构思和建设一个没有国家和法律的社会”,而完全不明确指出马克思指的是什么吗?不一而足。
前两天,看到观察者网作者林凌关于“精神失败法”的文章。分析得非常到位。在21世纪的“铁屋子”生产出的“精神失败法”不过是“精神胜利法”的翻版:过去自己什么都好,现在自己什么都不好。这种思维方式,哪里还需要什么“严谨”?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逍遥法外”写文学,却远不如学文学的博士生来得“严谨”。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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