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宣恭 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以坚守企业全民所有制的主体地位为底线

作者: 吴宣恭 娄澜 来源: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3-11-18

国家所有制中的集体性产权:形成、特征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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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制中的集体性产权是我国国有企业转变成为实在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我国全社会最终实行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可以说,国有企业存在集体性产权是国家所有制在当前阶段最重要的特点。该文梳理集体性产权的形成过程,辨识其形成和运作过程具有的附着性、有限性、排他性、可分解性、行为性和可变动性等特征,主张把握好集体性产权发展的合理界限,以充分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效和国有企业全民属性的发挥。该文对这种新形成的产权的创新性分析,丰富了目前我国经济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

作者简介

吴宣恭,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对产权关系、所有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专业领域有比较全面和深入的研究。主编和共同主编政治经济学教材5部,其中两部为全国统编教材。出版专著《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改革》《产权理论比较》,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近两百篇,十余次获得国家和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曾任厦门大学经济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厦门大学副校长、校党委书记;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会、中国生产力研究会理事、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副组长、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顾问。

娄澜,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国家所有制内部产权结构的调整,我国国有企业逐步转变为拥有国家赋予自主经营权利、承担应尽责任、获得相应局部经济利益的产权主体。由此,在原来产权高度集中的国家所有制内部,就形成了一种过去没有的、由企业分别拥有和实施的财产权利。它存在于国家所有制之中,且不同于集体所有制之类的独立所有制形式,但不同国有企业作为一个集体在拥有份额上各有不同。国有企业内部形成的有集体差别的这种财产权利,可以称为国家所有制中的集体性产权。这种产权的存在没有改变企业全民所有的基本属性,其形成和运作过程具有附着性、有限性、排他性、可分解性、行为性和可变动性等特征。这种集体性产权的形成与发展对国有企业改革成效和国有企业全民属性发挥的影响利弊共存,必须在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防止其过度扩大。因此,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规范集体性产权关系中基本当事人的行为,以坚守企业全民所有制属性为底线,把握好集体性产权的合理界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国家所有制内部的产权结构进行调整,逐步改变将国有制全部权利都集中在国家手中的传统产权制度,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使国有企业得到自主经营权力和相应的局部利益,摆脱企业无权、无利因而也无需承担经营责任的状态。这种改革没有改变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但根据合理配置财产权利的原则,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逐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获得相应产生的部分经济利益。由于这种财产权利的主体是存在于国家所有制之中、相对独立的、由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组成的集体,所以将其称为国家所有制中的集体性产权。集体性产权是我国国有企业转变成为实在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全国最终实行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它的存在和发展发挥了一系列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引起许多问题和矛盾。可以说,存在集体性产权是国家所有制在当前阶段最重要的特点,但理论界目前对这一范畴还缺少全面的分析。因此,本文尝试对这种新形成的产权作进一步探究,梳理其形成过程,辨识其基本特征,阐明其双重作用,探析其优化路径,以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一关系,促进国有产权制度的完善,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更好发挥国资国企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支撑作用。

一、何谓国家所有制中的集体性产权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国家还存在的相当长历史时期中,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即由国家代表全民成为财产的所有者,行使所有权。在原有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权利集中在国家手中,国家是企业的唯一所有者和经营者。国有企业作为执行国家生产经营任务的单位,除了与全体劳动人民一样享有普遍共有的权利,没有任何独自拥有的产权。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国家对国家所有制的产权结构进行合理调整。企业外部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于政府和各种其他组织(包括出资人)的完整的法人财产权,结束了国有企业无权、无利、无责,事事听任政府摆布的局面,能自主决定自身的经营活动,获得经营的全部收入,自负盈亏,同时承担应负的义务和责任。企业内部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代表、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承其责,在企业发展的条件下获得更多的福利和报酬。于是,原来产权高度集中的国家所有制内部形成了一种过去没有的、由企业分别拥有和实施的财产权利。它存在于国家所有制之中,不是独立的如集体所有制之类的所有制形式;但不同国有企业作为一个集体在拥有份额上各有不同,亦即蕴含着集体性特征。国有企业分别拥有的这种有集体性差别的财产权利,可以称为国家所有制中的集体性产权。

为了准确领会这种产权的集体性,有必要认清这一产权关系的主体和客体。首先,国家所有制中集体性产权的主体是作为独立法人的国有企业。在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之后,国家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政府与企业已经不存在隶属关系,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企业所有的财产(客体)和完整的财产权利,自己成为产权主体。至于出资者,即所有者,仍然是秉承全体人民意志、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这个所有者不仅包括了企业领导和职工等在内的全体劳动者,而且包括了全国十四亿人民。其次,它的客体并不是全部的国有财产,而仅仅是国家赋予单个企业经营管理的那部分资产。凭借不同的资产,不同企业不仅拥有自主经营权利,担当自负盈亏的责任,同时还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但是,这些资产不能脱离国家所有制而独立存在,否则就会蜕变为集体所有制或其他所有制。

二、国家所有制中集体性产权的形成

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权利全部归于国家,并由国家直接经营。企业没有自主权利,其生产经营计划由国家下达,资金由国家提供,原料由国家分配,设备由国家调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待遇由国家安置和照顾,产品由国家收购,利润由国家获得,亏损由国家补贴,企业只相当于国家这个大工厂中的一个车间。换言之,国家是企业的唯一所有者和经营者,(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以及实施权能得到的利益都集中于国家一身。这种高度集中的体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二三十年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借助于它,我国在经济极端落后、物力财力高度匮乏的条件下,动员举国之力在经济、政治、军事方面取得了伟大的成绩,并为后来我国的大规模迅速发展奠立了重要的基础。在企业内部,得益于“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体制,职工上下形成团结友爱、平等协作的新型关系,树立了主人翁的思想。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根据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我国在农村和城市全面展开了经济体制改革。

在改革初期,国家所有制沿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思路,进行了一系列产权结构调整。首先,国家对企业进行“放权让利”,使企业在生产计划、产品销售、产品价格、物资选购、资金使用、人事管理及联合经营等方面得到一定的权利,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得到了提高,一定程度上优化了资源配置。随后,实行以“两权分离”为基础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质就是企业以完成有关经济指标和任务的方式向国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取得对企业资产相对独立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在承包制下,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逐步扩大的经营权利,进一步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但是,这时国家掌握的财产权利界线还不够明确,发包本身就意味着政府不仅掌握着所有权,而且还保留着决定生产方向和任务的权力。一方面,这使企业对资产处置和生产经营任务没有决定权,时常陷于被动地位;另一方面,国家利益缺少具体代表,企业在经营中出现拼资产、拼设备、侵占国家利益的短期行为。可见,承包制无法完全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之后,各地相继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逐渐拥有了与国家出资者所有权相分离的法人财产权,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2008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使之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最终理顺了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关系。至此,企业成为由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机构出资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国资委是出资人代表,不直接参与经营决策,而是通过董事会掌握必需的决策权。企业终于能够自主地行使财产权利,拥有更大的自主经营空间。

国家所有制经过一系列逐步深化的产权结构调整,实行多种实现形式,国有企业的集体性产权逐渐扩大。对比改革前的国家所有制以及独立存在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产权关系,国家所有制中的集体性产权具有一系列特征。

三、国家所有制中集体性产权的特征

经过改革形成的国家所有制中的集体性产权,具有附着性、有限性、排他性、可分解性、行为性和可变动性的特征。

(一)集体性产权的附着性

改革开放以前,企业实际上没有自身的财产权利。经过一系列产权结构调整,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享有局部利益,成为重要的收入分配层次,在不同程度上拥有了集体性产权。

但是,国有企业拥有一部分集体性产权只是国家所有制内部产权配置的变化,企业获得局部产权没有改变企业财产的归属关系,也没有改变生产资料属于国家所有的公有制性质,实质上只是国家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更换。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获得的集体性产权的客体是国家赋予企业经营管理的那部分资产,相应的权责利关系都来自国家所有制内部,从属、依附于国家所有制,它们没有脱离国家所有制,也不是独立于国家所有制之外的其他所有制。这是国有企业集体性产权与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私有制企业所拥有的财产权最根本的区别。如果出现无法防止和解决的变故,企业完全脱离全民所有制,国家失去企业所有者的地位,企业本身的所有制性质发生了改变,这些附着性的产权就不复存在。

(二)集体性产权的有限性

国家所有制企业集体性产权的有限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集体性产权只存在于国家所有制的局部关系之中,不同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产权;二是集体性产权有清晰的界限,不能无限扩大。前者表明局部产权与完整产权之间的差别与联系,后者是特定权利的范围和数量界限。

第一,集体性产权只存在于国家所有制之中,主要指国有企业对国家赋予其经营使用的资产拥有一定的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并获得相应产生的局部利益。它不同于彼此独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而只是国家所有制统一体中的一个局部。在改革进一步发展后,虽然国家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但它只是企业与政府隶属关系的变化,企业财产从根本上说仍然归全体人民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国有企业获得的利益也只是局部利益,不像其他性质的企业,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那样,经营所得的全部收益都归自身拥有和独立支配。

第二,集体性产权的界限必须明确,否则,权能将无法有效行使,责任无法落实,利益也无法实现,势必导致一系列产权纠纷。任何国有企业拥有的财产都只是国有财产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集体性产权只限于各个国有企业所经营使用的那部分资产,随改革进展的程度确定其产权权能的大小。国有企业只对自身拥有的资产行使有限的权利,对国家所有制的整体或其他国有企业的资产不拥有产权。坚持集体性产权作用范围或深度的有限性,是维护国家所有制的重要保证。

(三)集体性产权的排他性

有效的产权制度必须有明晰的产权主体。只有这样,才能阻止别的主体进入其财产领域,保护和实施特定的财产权利。这就是产权的排他性,国家所有制中的集体性产权也不例外。集体性产权的主体是国有企业,他们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同其他企业(包括不同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有企业)之间,存在着市场竞争和利益得失关系,亦即排他性关系。

从企业外部关系看,国有企业是独立的产权主体,有权维护自身的财产权利,阻止其他企业对自身财产权利的侵犯。同时,国家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国有企业也有权凭借法人财产权维护自身的独立权益,抵制来自出资者的非正常干预。从企业内部关系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所有者代表通过董事会对企业的发展进行安排和监督,不直接管理企业,而是通过聘请经理人员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企业内部不同机构和人员虽然参与管理,但有职权的分工,这也体现出企业内部还存在一定的产权的排他性。

应该看到,作为集体性产权主体的国有企业,其全体劳动者作为个人是彼此独立的,而作为产权主体,他们又构成一个整体。因此,在具有集体性产权的国有企业内部,每个人都是财产的共同主体,都有平等的权利,共同享有财产的利益,财产权以整个集体的方式行使。就这一方面看,企业成员之间不具有利益的排他性。但是,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产权主体代表全民拥有所有权,这种产权维护的是全体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不能只局限在某一企业的集体的利益。因此,劳动人民的整体与集体和个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差别,亦即排他关系。深化体制改革一定要处理好这一关系,既要赋予企业一定的权利,调动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也要防止企业化公为私,改变国家所有制的属性。

(四)集体性产权的可分解性

产权是产权主体围绕财产形成的权能、责任和利益关系,当主体拥有对特定财产的全部产权时,意味着他行使所有权能,承担全部责任,也独享行使“四权”的完整利益。当这些权能互相分离,由不同的主体行使时,他们就分别执掌不同的权能,承担相应的责任,获得应得的利益。所以,产权的可分解性包含三个方面,即权能行使的可分工性、责任践履的可分离性和利益的可分割性。

国有企业的集体性产权就是国家所有制中一种被分解了的产权,它体现在不同层次和不同方面。首先,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实行承包和经营责任制阶段,国有企业的集体性产权主要体现在企业对国家赋予其经营使用的资产拥有一定的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并获得相应产生的利益,国家仍然掌握着(狭义)所有权和部分支配权;实行公司制以后,国家拥有的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拥有的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国家需要通过出资人代表在企业内部行使所有权。其次,在国有企业内部,财产权利也同样发生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董事会代表出资者掌握所有权,决定企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将经营管理权项交给经理人员,让他们根据市场信息指挥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拥有国家赋予的自主经营权利,通过经营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利,以工资和福利等形式形成职工收入,完成利益的分配。最后,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则按照新三会和老三会并存的基本框架实行不同的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得其所。新三会是国企公司治理的主体框架,是企业领导体制日常运行的基础性制度;老三会是国企传统企业制度的精髓,参与、配合或辅助新三会的运作。

(五)集体性产权的行为性

集体性产权的行为性指产权主体在财产权利的界区内有权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有权阻止别人对其管领客体做什么的特性。诚然,产权的行使或流转是由其主体决定的,但如果主体没有付诸行为,其权能就不能施行,利益就无法实现,实际上就等于没有产权。产权的运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产权主体正常的或理性的行为次序是先确定行动目标和方案,再实施方案,最后接受和检验实施结果。国有企业作为集体性产权的主体,有权经营使用自己所占有的企业资产,阻止不相关的权利主体进入自己的产权领域内行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后接受人民的检验。

一般来说,产权主体的行为可归类为排他性行为、保护性行为、内部治理行为、处置行为等。首先,国有企业集体性产权的排他性行为是阻止别人进入自己的产权领域行动,进行获利或制造损失的行为。其次,集体性产权主体还具有保护性行为。它与排他性行为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有更宽泛的外延。排他性的保护行为,是防止作为别的产权主体的个人或团体的侵犯,主要是针对人而言的,而产权的保护还需要针对自然对其管领物的影响,例如,国有企业要防止自身财产有形或无形的损耗,维护活动环境,合理减少折旧。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对国有企业拥有集体性产权的社会保护行为。再次,产权的内部治理行为指产权主体对产权对象所采取的行为,国有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经营决策、人员报酬和奖惩等都属于产权的内部治理行为。这些行为是在国有企业获得集体性产权后才得以掌握和实施的。最后,国有企业还拥有经营方面的独立性,产品的交易、对其他企业的参股或购买债券等不同的投资行为、合作行为,都属于产权的处置行为。

(六)集体性产权的可变动性

集体性产权的产生是一个动态过程,其产权的界限不是固定不变的,其权能空间和利益大小也不是永远不变的。

从权能的变化来看,国有企业经过逐步改革,从拥有对企业财产的部分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到拥有比较全面的财产权利;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之后,国有企业拥有了与国家出资者所有权相分离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国资委设立之后,国家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能够自主地行使全部财产权利。从利益的分享来看,国有企业在改革初期只能得到部分利润留成,之后就转变为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取得与投资数量相匹配的收益,剩余的经营所得都归企业自主支配。从责任的承担来看,国有企业在拥有了自主权力和利益的同时,也确立了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出资人和社会的管理与监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以上情况都说明了集体性产权的可变动性,其权能范围呈现出了逐渐扩大的趋势。今后国有企业在权、责、利方面仍然会发生变化,如上缴税收的比例、国资委的授权放权事项等,特别是,国资委从管企业为主改为管资本为主。但是,必须明确的是,这种变动要注意把握正确的方向和改革的分寸,要以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使其更好发挥主导作用为衡量标准。

四、国家所有制中集体性产权的双重作用

赋予国有企业一定的财产权利发挥了一系列积极效应。首先,它消除了原有高度集中体制的一些弊病,使企业摆脱传统的行政隶属关系,得以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自负盈亏,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极大地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提高了企业的活力,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显著效果。其次,一方面,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促进了政企分开和政资分离的实现,使政府得以腾出力量,更好地发挥公共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资本投资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又加强了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优化了国有资本的投资结构,提高了国有资本的效率。财政部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国有企业营业总收入755 543.6亿元,同比增长18.5%;利润总额45 164.8亿元,同比增长30.1%。2022年《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企业榜单中,145家中国企业上榜(含港澳台地区),其中有99家是国有企业。再次,国有企业拥有集体性产权之后,成为独立进行生产和交换的市场主体,国有企业之间形成了真正的商品关系,为我国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奠定了基础。最后,国有企业在获得自主权利的同时,还明确了自身的责任,在实现企业保值增值的同时,担当应有的社会责任,如带头承担社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参加大规模的抢险救灾、扶贫攻坚活动,为社会和民生福祉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国家所有制中集体性产权的过度扩大也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矛盾和问题。首先,国有企业拥有集体性产权之后,有些经营者为了追求企业自身的利益,可能会罔顾国家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现一些削弱国有企业优势的行为,如生产伪劣商品、降低劳动者保障、忽视社会责任、企业间展开恶性竞争等,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其次,一方面,国有企业拥有集体性产权,得以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不可避免地分散了国有经济特有的整体协作能力。企业之间彼此分离,力量不够聚集,协作创新能力下降,难以共同研究和开发投资大、技术高、周期长的高端产品,也不利于统筹使用国家资源迅速追赶国际先进水平,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再次,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制改革之后,产权结构发生变化,政府无权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只能通过出资者代表进驻企业间接地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这种迂回管理的方式不仅会增加政府的监管难度,影响监管效果,不利于企业及时有效地弥补市场导致的生产经营和社会公平问题,也萌生了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国有资产的机会,甚至还会诱发腐败。最后,如果集体性产权过度扩大并积累到一定程度,稍一失控就会危及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国家就可能失去企业所有者的地位,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属性也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不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家所有制主导地位的加强。因此,国家所有制中的权、责、利关系不是分解得愈彻底愈优越,国有企业掌握的集体性产权不是愈大愈好。它的发展应该掌握一定的“度”。今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目标应该是,让国家所有制在新的条件下建立有效的整体协作机制。务必使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安全建设、社会民生改善等多个领域加强协作配合,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更好地发挥基础性的“立地”的作用;务必使国有企业在落实新发展理念和新发展格局,实施“走出去”国家重大战略的全局中显示支撑性的“顶天”的力量。

总之,国家所有制中的集体性产权直接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关系到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属性的发挥。目前,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多种所有制同时并存的社会结构,有必要赋予国有企业一定的集体性产权,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但是,如果让其无节制地扩张,其先前带来的积极效应就可能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导致某些国有企业蜕化变质。所以,要在肯定和保障国有企业集体性产权积极效应的前提下,重视产生的问题并找准根源,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些矛盾,控制好产权结构改革的合理边界,使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五、国家所有制中集体性产权的优化

国家所有制中集体性产权的形成和发展,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面对这些现实矛盾,探析其优化路径,对发展国有经济,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稳固根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规范集体性产权关系中基本当事人的行为

在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指导下,我国建立了生产资料实质上由全体人民共同拥有的国家所有制。国家代表全民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国有企业作为劳动者联合体的商品生产者、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是国家所有制中集体性产权关系的基本当事人。三者之间存在相互配合和制约的联系。三者的经济行为必须进行规范,保持集体性产权的适宜度。

国家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首先,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国家应以提升人民幸福感为着眼点和落脚点,以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终目标。“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会有正确的发展观、现代化观。”其次,国家作为出资者掌握着宏观调控的权力,要合理规划国有资产投资规模和结构,调节社会生产的基本比例,实行生产要素的宏观配置,保持经济总量基本平衡,使社会生产结构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最后,要监督管理企业占有的国有财产,以管资本和管企业并重完善监管体制。确保企业以国家发展为重,将投资重点放在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命脉的产业与战略领域,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国有企业作为劳动者联合体的商品生产者。第一,要实现自我积累和自主投资。企业是在一定的市场环境中进行活动的,要在市场信号启示下,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恰当地配置生产要素,使自身支出的劳动都有效地创造出产品和价值。第二,国有企业要调整结构,加大与各类所有制企业的投资合作力度,充分利用国有企业在资本、政策等层面具有的长处,在微观领域参与政府调控,放大国有资本的辐射功能和影响范围,引领其他市场主体共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朝正确健康的方向前进。第三,要保护职工的权力和利益,履行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扬广大职工和干部的首创精神,推动企业创新前进;必须自觉担当社会责任,根据我国的实际条件,创建国有企业践履社会责任模式,在基础服务提供方面作出表率,带头参与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的社会救助,踊跃承担战线长、回报慢的基础研究开发,积极从事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项目,造福社会和人民。

国有企业劳动者的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和集体性产权的共同主体,有别于资本主义企业一切听命于雇主的雇佣工人,搞好企业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每个劳动者不仅要对自己承担的任务负起责任,还要关心企业的整体利益,强化主人翁意识,积极地对企业的活动进行监督,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主动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生产、经营和创新协作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定的历史阶段,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还以商品货币关系的形式体现出来,劳动在一定程度上还带有谋生手段的性质。根据个人支出的劳动获得相应的收入,即按劳取酬,是劳动者实现个人经济利益的基本形式,也是使自身物质和精神生活不断改善的前提。

(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的飞跃,坚持不懈用这一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为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也面临着新要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全新的视野深化了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认识,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科学思想引领。

首先,要正确处理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关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国有企业作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包含着国家、企业、个人的复杂生产关系。国有资本虽然也是一种生产关系,但更多的是金融运营概念,是国有企业的资产和经营成果的价值表现,即通过金融活动调节国有企业的结构。可是,国有资本数量的增减取决于国有企业的营运效益,没有国有企业就没有国有资本,没有“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就没有“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不能机械地割裂开来。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是对国企改革的全方位的要求,把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是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有效手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要搞好国有经济,增强其活力,不能只着眼于单个企业的财产权利,过度扩大其集体性产权,而必须从整体上进行综合配套的改革,将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和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结合起来,把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一起做强做优做大,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其次,要适当地将国企混改与分类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国有企业财产权利的深层次改革,直接关系到所有制主体的重大变化。由于所有制主体社会性质的差异,混合所有制是一种既不同于公有制也不同于私有制的所有制存在形式。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要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将国企混改与分类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根据地区和产业、企业功能和特征的差别,科学地制定指导方针和政策,既积极又稳妥地进行。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国资委调研时明确指出,“我们讲‘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公有制’不是抽象的,是要具体量化的,如果没有量化,那就是‘玩’概念”。要清楚地认识到,私人资本的本性决定其参与混改的真实目的是借助国企的优势实现资本增殖,而不是壮大国有经济。所以,绝对不能为了调动非公资本参与混改的积极性,不加节制地扩大混改规模,不加区分地放弃国有资本在重要领域的控股权。同时,国有资本也要在一些关键部门参股非公企业,发挥引领企业发展方向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国有企业的所有制属性发生蜕变,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兼顾不同所有制主体的利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效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再次,要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是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现实逻辑决定的,三者紧密关联。进入新发展阶段明确了我国发展的历史方位,贯彻新发展理念明确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指导原则,构建新发展格局明确了我国经济现代化的路径选择。”新发展理念作为新时代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为优化国家所有制中的集体性产权,减少其产生的问题提供了正确路径。贯彻创新发展理念,通过创新掌握核心技术,促进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更好发挥国家所有制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支撑、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贯彻协调发展理念,使国企改革既体现国家意志、兼顾社会整体利益,又保障企业经济效益,凝聚国有经济特有的整体协作能力;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低端产能,重视环境保护,建设生态良好的发展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升;贯彻开放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国际市场,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加快自身建设,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在国际竞争中维护国家利益;贯彻共享发展理念,在改革过程中主动适应人民群众的需求变化,将自身的发展成果做到全民共享,保护消费者和广大人民的利益。

最后,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绝对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在改革的整个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组织在政治、思想和组织的统一领导,确保国有企业始终方向不偏、道路不变,是发挥集体性产权优势、克服其不足的基本保证。第一,坚持和加强党在政治方向把握中的领导作用是保证集体性产权长久保持国家所有制属性的关键。第二,坚持和加强党在思想教育工作中的领导作用,保证企业在争取自身利益时始终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规避集体性产权过度扩大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坚持和加强党在组织结构中的领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各个层级国有企业的党组织都要遵照总书记的意见,有效地发挥主导作用,在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保障国有企业的健康运行。

(三)以坚守全民所有制属性为底线,合理把握集体性产权的界限

我国国家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共同主人是全体劳动人民,实质上就是全民所有制。不过,在国家还存在的历史时期,它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即全体劳动人民拥有的所有权由国家代为实施。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坚持全民所有制的基本属性不变是国有产权制度改革正确进行的前提。改革本身不是目的,一切为了人民利益的发展才是最后的归宿。因此,引导和带动国民经济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是国家所有制中集体性产权变动和发展的重要原则。

国有企业的集体性产权实质上就是在保证国家掌握生产资料(狭义)所有权的前提下,面对不同经济条件的企业,对部分财产权利进行分解和分离,使企业拥有自身的权能、责任和利益,成为真正的经济主体。这种产权结构的分离和重组并没有改变所有制的性质,而只是形成了多种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关键就在于保证社会主义国家掌握生产资料(狭义)所有权。所有制的变化一般是从财产权利的细小调整开始的,即所谓“量变”。在所有者不变的条件下,产权配置格局(有的文件称之为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不会改变所有制的性质。但是,按照事物发展量变到质变的规律,具体产权关系的变化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就可能出现较大或重大的变革,就会在所有制的局部关系上出现质变,最后可能导致所有制性质的根本改变。

集体性产权来自国家所有制内部,从属于国家所有制,以国家所有制的存在为自身存在的前提。如果集体性产权过度扩大并积累到一定程度,国家就会失去企业所有者的地位,企业最终将会完全脱离国家所有制,其本身的全民所有制属性也会发生根本性的质变,逐步蜕变为集体企业、私人控股企业或私有制企业,不利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健康顺利地发展。所以,必须合理把握国家所有制中集体性产权变动的限度。过分集权,会削弱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一味放开,则又极易失控,甚至导致组织分裂。集权抑或放权,在做出选择之前,都要慎重调查研究,确保各方面互动的良性顺畅。既要做到企业有必要的产权,能够充分利用市场信息对自身经营管理做出调整,又要配合健全的治理结构和监督体制,使国家所有制的财产权利能够做到“分聚有度”,确保国家所有制以及企业内部的执行力和凝聚力,保证国家所有制企业的根本属性不发生变化。

六、结论

自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理直气壮”“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并明确指出:“如果把国有企业搞小了、搞垮了、搞没了,公有制主体地位、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还怎么坚持?工人阶级领导地位还怎么坚持?共同富裕还怎么实现?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还怎么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怎么坚持和发展?”所以,在继续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时,必须通过认识国有企业集体性产权的特征,正确对待集体性产权存在的双重作用,科学掌握其分解和变动的“度”与“界限”。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力完善中国国有产权制度,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持续健康发展,在更高层次上发展生产力,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后盾。

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经济与管理研究》专栏,第20—29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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