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蕾:与世界接轨和民族权益保护

作者: 熊 蕾 来源:经济导刊 2019-07-15

与世界接轨和民族权益保护

熊蕾:与世界接轨和民族权益保护

在争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与世界接轨”成了流行语,也成了很多国人的思维定势。为了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对“法律全面修改,适应世贸组织关于知识产权有关协议”,“不要谈别的,就是跟世贸接轨,搭便车以后再说”。有学者认为,这些“知识产权法律从立法角度讲,是现代化、国际化进了一大步”[1]。

知识产权保护,当然重要而且必要。中国过去这方面意识淡漠,立法薄弱。通过改革,提高了这方面的意识,加强了这方面的立法,这是好事。但是,与世界接轨,是否一定就是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世贸组织的规则,是否能够确保我们民族和人民的权益?

比如,世贸组织规则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就没有足够的重视和有力的保护。在这方面,它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特别是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有一些原则冲突的。比如《议定书》中“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有不利影响的现代生物科技所产生的任何活的变态生物在跨国运送方面的有关事项”,提出了“预先防范”和“事前知情同意”的原则,这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有利,但是却与世贸组织“非歧视”和“透明”原则相冲突。在这样的冲突中,我们的法律为什么一定要“适应世贸组织关于知识产权有关协议”呢?

在中国,世贸组织的知名度要比《生物多样性公约》高得多。笔者曾在2005年2月用“世界贸易组织”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做检索词搜索,当时新浪网两者的相关新闻条目是11405条比42条,搜狐网是8567条比56条,人民网是13231条比141条,新华网是1580条比19条。

一方面是关于世贸组织的信息轰炸,一方面是对《生物多样性公约》寥若晨星的报道,对比十分鲜明。

据绿色和平组织2004年公布的一个调查表明,世界各国的森林保护区面积已达全球陆地总面积的11%,全世界每年对这些保护区的总投入是70亿美元,只占需要的五分之一;其中60亿美元投在富国,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发展中国家资金缺口最大。

相比之下,全世界每年对生物多样性有害的项目投入达一万亿美元,其中三分之二是富国的投入。这是全世界保护区每年资金缺口的40倍。

我们应当选择和谁接轨?和以上万亿美元破坏生物多样性的那个世界接轨,还是和努力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那个世界接轨?

至于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规则是否能保护我们的权益,我们可以看几个案例。

阿亚花丝卡专利案

第一个案例,是“阿亚花丝卡”案例。

阿亚花丝卡,俗称死藤,是南美亚马逊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一种药用植物,也指用这种植物和其他几种植物混合起来煮制的汤药,具有祛病提神,强身健体的功效。数千年来,亚马逊河流域的诸多部落一直在用这种死藤治病。根据当地的传统风俗,死藤被看作神圣的象征,只有部落的萨满或草医懂得制备“神奇饮料”死藤水的方法。采集和制备死藤也很神圣,要通过专门的宗教仪式来进行。

随着越来越多的西方人来到亚马逊地区,死藤和死藤水的秘密也传播开来。1986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批准了一个叫劳伦·米勒的美国企业家对死藤的种类之一“达藤”的专利申请。据联合国大学高等研究院布兰登·托宾教授说,这个米勒并没有对死藤做特别的研究或从中提取出任何东西,只是描述了它的生长环境、形状及功能,就获得了专利。

将近十年之后,亚马逊部落的人才得知死藤成了美国人的专利。他们无法理解,一个外国人怎么能把他们崇拜并使用了数千年的神圣植物变为专利?由400多个亚马逊部落和组织组成的一个理事会和加拿大国际环境法中心于1999年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提出申诉,要求该机构重新审查并撤消这项专利。他们并选派了一位部落酋长去美国作证,证明亚马逊土著居民使用死藤已达数千年之久。但是,据托宾教授说,这个证词却被认为“没有法律效用”,因为美国专利法不承认没有以文字形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让任何人都能查到的发明。也就是说,仅仅是口头流传下来的知识,不受美国专利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后来,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下令驳回该专利,不是因为它涉及了当地部落的先有知识,而是因为在该申请提出一年之前,芝加哥菲尔德博物馆的一个标本解说牌上已经描述了同一植物,因此它不具有专利所要求的“新颖性”。换言之,亚马逊人千百年来以口头流传的形式拥有关于死藤的知识并且使用这种植物这一事实,并不妨碍那位美国公民对它提出专利申请。

阿亚花丝卡专利案暴露了现行知识产权和专利制度在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方面的尴尬。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什么?是个人的智力劳动。个人智力劳动的成果当然应该保护。但是作为某些个人智力劳动基础的传统知识,要不要保护,如何保护?特别是当某些基于传统知识的个人智力劳动并没有任何创造性,只是做一个转化工作,将口口相传的世代积累的知识形成某种文字,这种世代积累的知识就成了个人“知产”,这种化公为私的行为,在国际上被很多人谴责为“生物海盗”。如果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只能保护传统知识偷盗者、掠夺者的“知产”,却不能保护被偷盗者和被掠夺者,它的合理性就有了问题。我们和这样的国际机制接轨,不能不注意这些问题。

中国野生大豆基因案

第二个案例,是美国孟山都公司企图专利中国野生大豆基因。

中国是大豆的原产地,拥有世界上已知野生大豆品种的90%,共超过6000多种。同时,大豆也是中国最早食用和种植的五谷之一,栽培历史在4000年以上。2000年4月6日,全球第二大农业化工公司和头号生物工程公司孟山都向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申请一项有关高产大豆及其栽培、检测的国际专利。这项专利源自对中国上海附近的一种野生大豆品种的检测和分析,孟山都从中发现了与控制大豆高产性状密切相关的基因“标记”。[2]

据有关媒体报道,孟山都以这种中国野生大豆作为亲本,培育出含有该“标记”的大豆并据此申请专利,提出了64项专利保护请求。如果专利获得批准,那“将意味着孟山都公司对所有大豆的高产品种都拥有了垄断权,并允许孟山都对中国这一野生大豆遗传资源的控制”。[3]

《南方周末》报道说: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中国不批准这项专利,至少在中国种植含有高产“标记”的大豆还不至于侵权。但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中国区政府关系及公共关系总监刘石在接受采访时说,中国入世以后,根据世贸组织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在本地生产也将遇到专利权约束问题。

这意味着,哪怕中国农民自己栽培出含有这种“标记”的大豆,也会侵了孟山都的权。而孟山都和美国农业部究竟如何获得这种生长在中国上海附近的野生大豆的,他们却说不出来。中国农业部国家大豆改良中心首席教授,南京农业大学大豆研究所所长盖钧镒估计“这个品种是美国方面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的”。

在这个案例中,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可以保护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的材料所产生的“知识”,却非但保护不了这个原材料合法拥有者的权益,反而可能会使后者付出昂贵的代价。

而美国的孟山都公司在谋求这些专利的时候,正是2000年,中国正在为加入世贸组织努力与国际接轨,不断修改我们有关的法律法规。在绿色和平组织2001年4月从德国发现这件事并把它捅出来之前,没有一个中国政府官员、新闻媒体和专家学者注意到这个问题。事件捅出来之后,除了一些专家在媒体报道中做了反对的表态,我们不知道中国政府对此采取了什么行动。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国内很多人对与国际接轨的热衷和对我们民族权益的不敏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这种热衷和不敏感,却与美国跨国公司的情感及利益诉求是完全一致的。

哈佛大学在中国的人类基因研究项目

第三个案例,是美国哈佛大学在中国的人类基因研究。

1996年7月,美国《科学》杂志率先报道了哈佛大学的“群体遗传研究计划”,提到该项目在中国的血样采集将“达到”2亿人[4]。至2000年,至少完成了哮喘病、高血压、肥胖症、糖尿病、骨殖疏松等12个项目的疾病基因调查。有多少血样到了美国,至今还是未知数。

1999年,一些美国生命科学家从生命伦理的角度对这些项目提出质疑。美国新闻媒体报道了这些质疑。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下设的“人体研究保护办公室”开始就这些问题进行调查。

2002年3月28日,该办公室分别致函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机构,通报的初步调查结果说,哈佛大学这12个人类基因研究项目,在生命伦理、监督管理和确保参与者的安全等多方面存在“广泛而严重”的违规[5]。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随即承认,他们在人体医学实验的监督上,的确有改进的必要;该院已决定暂停在中国进行的一切研究,重新审查这些研究项目;并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了谴责[6]。

美国政府机构调查确认的这些涉及安徽农村成千上万人的基因研究项目存在的诸多违规之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在项目开始之前,没有按有关条例的规定,事先接受伦理机构的评议和审查。有若干这些美国学术机构参与的项目,都是在未经其审查部门评议的情况下开始进行的。

——未充分让参与者知情,并且不能确定他们是否在充分知情的条件下完全自愿地提供血样等基因样品。这些项目采集基因样本的现场,大都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安徽农村地区,参与者是平均教育水平不够高的农民。而有些项目的知情同意书采用了他们难以理解的复杂语言;有些知情同意书没有列出一些测试项目可能引起的危险和不适;还有一些知情同意书,书写日期的笔迹与参与者签名的笔迹不符,日期书写的笔迹似乎出自一个人之手,有事后补签之嫌。

——参与者是否能从研究中获益,令人怀疑。美方调查者援引美国政府1979年4月18日发表的《贝尔蒙报告》说:“由公共资金支持的研究导致治疗性发明的开发时,(社会)公正要求这些发明不能仅仅有利于那些能够付得起这些发明的人,这样的研究不应过分依赖那些不可能从以后的研究应用中受益的人群。”美方的调查提出,参加哈佛项目的安徽群众从这些项目的成果中受益的可能性很小。

——实际情况与项目授权的出入较大。比如,对“哮喘病的分子遗传流行病学”的研究,批准招募的受试者为2000人,但实际招募的达16686人。而且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研究者们就把对每个受试者付给10美元的补偿改为提供便餐、交通加误工补助。——关于这一点,据我们在安徽调查,所谓补偿就是两包方便面加10元到20元钱误工费。此外,项目批准的每份血样的采集量是2茶匙,但实际增加到6茶匙,所用的支气管扩张剂也和报批的不一样。在另一项关于纺织女工轮班制对生育的影响的研究中,报批的是在确认怀孕前,每个月抽7天采集尿样。但在实际执行中,未经批准便擅自改为每天采集尿样。

2002年5月14日,哈佛大学校长萨默斯在北京大学演讲回答学生提问时,公开承认哈佛大学在中国安徽农村进行的人体研究“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极其错误的”[7]。

存在这样多问题,而且问题如此严重的人类基因研究项目,该受到怎样的惩处?

没有任何惩处。一年之后,2003年5月,美国联邦政府的人体研究保护办公室致函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告知对该院提出的最后几个问题“已经解决”,至此对其在中国进行的基因和环境流行病学研究的调查全部结束。据说哈佛有关的研究机构对提出的问题都做了“整改”。

但是哈佛大学的所谓整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血样的安徽农民仍然是一无所知。

美国联邦政府草草结束对哈佛在中国的基因研究项目问题的调查,并不令人感到意外。毕竟这些项目都是由美国政府和公司出资,而大量的涉及多种疾病的中国人体基因样本又到了美国。如果美国政府跟自己出钱而他们又明显占了大便宜的项目较劲,那才是怪事。更何况哈佛的名头那样大,查出学术丑闻,会涉及一连串的人,他们不可能为侵犯了中国老百姓利益的事较真。

我们至今不知道中国从这些项目中收获了什么。很多基因样本已不知去向。如果国外制药公司从这些流失的样本中找到某种抗病基因并做出专利药物,我们不知道中国方面是否会在其中获利?按照当时人们只求和“国际一流科研机构合作”,以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为“成果”的心情,对最后产生专利的利益分配是否能坚持中方权益,能坚持多少,都要画很大的问号。而且,即使中方参与项目的研究者或研究机构能在最后获利中分一杯羹,这些利益是否惠及中国老百姓,也还是未知数。

需要说明的是,20世纪90年代到中国来猎取人类遗传资源的外国机构,并不只是哈佛大学一家。这些项目的伦理和权益问题,都很少有人深究。

反思“与世界接轨”

现行知识产权允许跨国公司将发展中国家丰富的生物资源据为己有,是一种不公平的制度。发展中国家人民对于生物资源的使用权及传统知识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针对这种不公正不合理,作为“生命海盗”的受害者,很多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应当拒绝“对生命专利”。而世贸组织《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却是国际法规第一次将专利扩大到生命领域。

在这两种力量的博弈中,中国又该与哪个世界接轨?

与跨国公司的世界接轨,意味着我们将放弃对传统知识和资源的保护,放弃对我们自己权益的坚持。中国作为大豆的原产地,从1996年起,已经从大豆的净出口国变为大豆的净进口国,进口大豆90%以上是转基因大豆,中国进口的转基因大豆占世界转基因大豆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而中国的邻邦印度,至今还顶着孟山都等美国公司和美国政府的压力,不给转基因食品进口放行。此外,作为世界第一的大豆进口国,中国在大豆价格上却没有任何发言权。这样的事情如果放在美国,是不可想象的。

在国际上,对世贸组织《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批评也非常多。1999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中就说,“知识产权的无情进军需要被制止,被质疑”。所以,我们很需要对“与世界接轨”做一个反思,弄清楚我们究竟在追求什么,是以接轨为目的,还是通过接轨使我们的国家和人民获得最大的利益?我们究竟在哪些方面需要和世界的哪些规则做什么样的接轨?在接轨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如何保护我们国家和人民的最大利益?我们参加世贸组织,是作为平等的游戏伙伴参与全球化,还是作为仰人鼻息的“小伙计”参与全球化?

我们总说,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那么,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在全球化问题上,与发达国家的差别在哪里?我们对应该从全球化中避免怎样的损失,获得怎样的利益有没有明确的认识?如果我们丧失了我们的思考能力,不能从不同于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的视角看问题,那我们就会变成西方智囊的应声筒和跟屁虫。这样“与世界接轨”,前景是很可疑的。

注释: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寿康2006年12月10日在北京大学举办的“中国入世五周年高层研讨会”上的发言。

[2] 庞瑞锋:“种中国豆侵美国“权”?孟山都要垄断中国高产大豆”,《南方周末》2001年10月27日。

[3] 同上。

[4] 《哈佛与中国探索疾病基因》(Harvard and China Probe Disease Genes),美国《科学》273卷315页,1996年7月19日。

[5] 见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人体研究保护办公室2002年3月28日致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院长的函件,在该办公室网站http://ohrp.osophs.dhhs.gov/detrm_letrs/lindex.htm可公开查到。原文是:“Given the breadth and seriousness of Dr. Xu’s violations……”(鉴于徐博士违规的广泛和严重性……)。

[6] 《哈佛在中国的研究违规,发现试验有安全、伦理方面的问题》(Harvard Research In China Is Faulted,Safety, Ethics Problems of Tests Noted) 美国《华盛顿邮报》2002年4月2日。

[7] 吴庆才:“美国哈佛大学校长劳伦斯·萨默斯:哈佛在华人体研究‘极其错误’”,《北京青年报》2002年5月15日。

微信扫一扫|长按识别,进入读者交流群

2
0
0
3
1
0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