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一些“著名经济学家”为什么集中力量攻击国有经济

作者: 周新城 来源:察网 2018-07-06

一些“著名经济学家”为什么集中力量攻击国有经济

周新城

周新城:一些“著名经济学家”为什么集中力量攻击国有经济

为什么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呢?我们可以从政治和经济两个方面来说。

(一)从政治上说,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地位,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

首先,关系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能不能巩固。

每一个政党、每一个阶级掌握政权,必须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政权是不牢固的。加强共产党的领导,首先要加强和巩固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否则就是一句空话。这是客观的,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共产党是工人阶级政党,必须把代表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公有制作为自己执政的经济基础。一旦没有了公有制,共产党丧失了自己执政的经济基础,还能够继续掌握政权吗?设想一下,假如我们搞了私有化,我们的政权怎么维持和运转呢?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消失了,甚至公有制被消灭了,私营经济占了主体地位,甚至只有私营经济了,我们的政权势必不能靠公有制经济交纳说收、上缴利润来维持,而只能靠私营经济来养活了。拿了人家的钱就要为人家办事,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这种情况下,共产党只有两个出路:一是改变党的性质,改成为资产阶级服务的资产阶级政党,这也许可以继续执政,但这个党和政权就是资产阶级性质的了,不能再搞社会主义了,这就违背了初心,忘记了自己的历史使命了;二是如果还想坚持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还想搞社会主义,那时在经济上占优势的资产阶级就不会容忍你继续执政了,必然要把你赶下台。只要你相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的道理,这两种情景,是可以想象得到的。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现实的危险。

我们党看到了这种危险。2000年江泽民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座谈会上特地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不能动摇,否则我们党的领导地位和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就很难巩固和加强。”[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51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如果“把国有资产大量量化到个人,并最终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那样,我们的国有资产就有被掏空的危险,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俗?”[见《人民日报》1999年7月1日。]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搞私有化,绝没有好下场,它会挖掉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葬送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

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我们党要做到“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台”,就要有关键时刻听指挥、拉得出,危急时刻冲得上、打得赢的基本队伍。国有企业及其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就是这样的队伍。关键时刻,国有企业及其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是靠得住的。国有企业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如果把国有企业做小了,搞垮了,搞没了,公有制主体地位、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还怎么坚持?工人阶级领导地位还怎么坚持?共同富裕还怎么实现?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还怎么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怎么坚持和发展?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要想清楚。不能稀里糊涂跟着喊口号,更不能中别人的圈套!这真是一语中的。

第二,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使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

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私有制不可能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私有制基础上会产生剥削、两极分化,这是同社会主义的本质相矛盾的。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性。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情况下,必须巩固、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在城市必须做大做强做优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在农村必须大力发展集体经济,这样才能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才是巩固的。可以说,越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越要强调坚持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削弱或者没有了公有制,就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了。

第三,增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才能有效地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实现以人民为中心,使经济朝着满足人民需要的方向发展。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国有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应该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这主导作用,突出地表现在,它应该控制、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毫无疑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的存在,尤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存在,由于它的生产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使得国民经济的运行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但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就有可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朝着预定的方向发展,保证五年规划规定的各项任务得以实现。如果公有制经济遭到削弱,甚至消灭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就得不到控制,就会陷入盲目的无政府状态。

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公有制是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前提条件。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人民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他们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生产的,排除了剥削和两极分化,从而为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私有制条件下,劳动人民处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地位,经济的发展是以剥削阶级为中心的。没有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以人民为中心就会变成一句空话,无法实现。

第四,发展公有制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

社会主义要求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同富裕。共同富裕是一种分配方式、分配原则,而不是具体的分配政策。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共同富裕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的建立,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来参与分配,人们参与分配的标准只有一个: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消费品,因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人都改善生活,人人都提高生活水平。这就叫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与剥削、两极分化相对立的,存在剥削、两极分化,就不可能有共同富裕。公有制排除了剥削和两极分化的可能,为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础。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共同富裕,私有制基础上决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只有积极发展公有制经济,才能达到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有人一方面侈谈共同富裕,一方面却鼓吹私有化,这不是南辕北辙了吗?有人认为,不消灭私有制,不发展公有制,只要调整一下分配政策,例如多搞一些社会福利,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就可以实现共同富裕,这是民主社会主义的思想,背离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

我们强调的“共享经济”,不是别的,就是共同富裕,这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私有制基础上必然产生剥削和两极分化,谈不上“共享”的。

习近平总书记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国有经济比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顶梁柱。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削弱甚至消灭公有制,推行私有化,这根顶梁柱就倒下了,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厦也就垮塌了。这就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强调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的政治缘由。

(二)从经济上说,公有制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能够解放、发展生产力

大家知道,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与空想社会主义不同,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人类社会必然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问题,并不是基于伦理道德观念,也不是诉诸人类的理性,而是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实际存在的矛盾基础上得出的结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累、生产的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归资本家个人所有,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因而使得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的这种要求无法实现。这样,资本主义社会就产生了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弊端的总根子,在资本主义范围内是无法克服的,它只有通过革命,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才能得到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敲响了私有制的丧钟,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成为一种客观的规律性,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因为只有社会占有生产资料,才能够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

从理论上讲,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因而公有制能够解放、发展生产力。从实践上讲,我国三大改造完成、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以来,经济迅速发展,尽管在探索过程中出现过一些挫折,但总的来说,速度远快于资本主义国家,显示出公有制的强大优越性。六十多年时间,我国从一个积贫积弱的落后国家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苏东剧变的险恶环境下使社会主义红旗高高飘扬在世界东方,这同苏联东欧国家否定公有制、实行私有化造成的严重恶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些都是起码的常识。但在今天确实有必要重新强调一下,因为多年来舆论界在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下,攻击公有制、妖魔化国有经济的言论铺天盖地,几乎成为舆论的主流,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了。诸如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公有制不符合人的本性,注定没有效率,私有制才是先进生产关系,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要求;把公有制同人民对立起来,说公有制与民争利;说国有企业是垄断,靠垄断获取利润,与“民营经济”争夺资源,妨碍经济发展;鼓吹公有制产权不清晰,只有私有化,把财产落实到个人,产权才是明晰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要搞市场经济,必须实行私有化;类似的言论,在报刊上屡见不鲜。一时间压得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抬不起头来,维护公有制的言论,说起来仿佛理不直、气不壮,报刊上也消声蹑迹,上课的时候都不敢讲公有制的优越性。这种状况,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是极不正常的。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宣传,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客观规律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是解放、发展生产力的主要力量。一切攻击、污蔑公有制的言论都应该进行批评,不能听任泛滥。否定公有制经济,主张私有化,是违背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的,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错误思潮和行为。

第三,它还规定了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经济共同发展,并不是各种所有制经济各自孤立地并行发展,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之间既有合作的一面,各自在自己的领域里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贡献;又有矛盾的一面,由于所有制基础不一样,经济性质不一样,经济运行的规律也不一样,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必然产生矛盾和斗争。在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国有经济应该起主导作用,它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

十五大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有控制力和影响力,保证经济运行朝着预定目标发展,不发生重大波动;二是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起鼓励、支持和引导作用。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关键内容。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公有制为主体就成为一句空话,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就难以存在。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恰恰在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上学术界存在激烈的争论,要不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成为围绕基本经济制度的斗争的核心。一些“著名经济学家”集中力量攻击国有经济,竭力把它妖魔化,把它称之为“权贵资本主义”。吴敬琏就是一个典型,他对国有经济是最反感的了,只要还有一点点国有经济,他就认为改革不彻底。他的本事还在于,公然造谣说邓小平就不赞成要国有经济。他在2013年10月16日接受凤凰网记者采访时说,“社会主义与否跟国有不国有没什么关系。为此我去查过《邓小平文选》,《邓小平文选》里就没有国有这个词。”然而我们随便翻一下《邓小平文选》、《邓小平年谱》,就可以看到他是在信口开河。再举一个例子。我们的某个经济领导机关根据外国人的建议拟定的改革方案,居然提出要仿照美国的样子,到2030年把国有经济降低到10%以下,而只字不提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类似的舆论一度沸沸扬扬,闹得人们不知所措。

通过否定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来架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而改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种种言论,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进行批判。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习近平总书记把国有经济形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顶梁柱。没有国有经济为主导,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个大厦是会垮塌的。

谈到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全面理解和把握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非公有制经济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不是社会主义的,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按照邓小平的说法,非公有制经济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如果它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那就谈不上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了,总不能说,社会主义经济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吧,这在逻辑上是不通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道理,只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非社会主义性质的。但是,不同私有制形式旳经济性质也是不一样的。个体私有制经济是劳动者个人私有制,个体户主既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又是劳动者,不存在剥削关系。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它们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主在市场上按劳动力价值购买劳动力(即雇用工人),然后驱使工人进行生产,并无偿地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企业主与工人之间是剥削关系。这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经常有人提出一个问题:在社会主义的中国,私营经济的性质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营经济是不一样的,在中国,由于政治上共产党的领导、经济上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私营经济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一种经济成分的性质取决于它内部的经济关系,只要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雇佣和剥削工人,不管是在哪儿,它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总不能说,一家企业,同样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同样是雇佣剥削工人,在美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搬到中国来,它就变成了社会主义性质了。这是说不通的。政治上共产党的领导、经济上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只是私营经济经营活动的外部条件的变化,这种变化只能影响私营经济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不可能改变它的根本性质,外因终究只是条件,内因才是根据嘛。

谈到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问题,在理论上必须把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分开来。前者指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后者是指一种经济运行机制。经济性质取决于企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运行机制则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外部条件。参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经济成分,并不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好比小农经济参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但不等于小农经济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自党的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人就由此得出结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而且是“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了,而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自身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这就是报刊上常见的“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言外之意,中央对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判断变了:原来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只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现在承认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部分,而且是“重要组成部分”。其实,十五大说的是,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经济运行机制的全部行为载体(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不是说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非社会主义性质变成了社会主义性质了。这种千方百计论证非公有制经济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说法,常见于报章杂志,然而他们忘记了一个马克思主义常识:一种所有制经济的性质是由它内部经济关系决定的,而不是由外部的经济运行机制决定的。

非公有制经济,不管它是什么性质的,不管它是个体经济还是资本主义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中,总是处于补充地位,起辅助作用。它不能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这一点,我们必须坚持,决不能改变。

谈到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的作用,必须指出它们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可以提供产品,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要,可以增加就业岗位,可以充分利用资源,可以缴纳税收;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是私有制,它的主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存在雇佣和剥削关系,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而社会主义是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很明显,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是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有矛盾的。正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们的作用具有两重性,决定了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也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无论在融资、市场准入、劳动政策、税收政策等各个方面都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我们对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要注意加以引导,以便使它们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正确制定和实施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一项重要而又复杂的任务。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具体国情出发,我们必须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如果只讲鼓励、支持,忽视引导,会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的矛盾激化,从而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不是危言耸听,现实生活中已经有所表现,不能不警惕。

进一步的问题是,由谁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呢?除了政治上党和人民政府进行有效的工作外,从经济上说,就要靠国有经济来执行这一职能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除了表现在它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有控制力和影响力上外,在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相互关系上,则表现在它能够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上。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是需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的。自身没有力量,无法起主导作用。市场经济讲的是实力,没有经济实力,非公有制经济是不会听你指挥的,文件上的各项规定是会落空的。只有存在强大的国有经济,才能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贯彻、实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

自十五大确定基本经济制度以来,我们党一再重申,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能动摇。中央还专门提出,要划清基本经济制度与单一公有制、私有化的界限,既不能搞单一公有制,也不能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搞私有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再一次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全会明确规定“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同时“从多个层面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改革措施。”[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见《人民日报》2013年11月6日。]这就全面地规定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以及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措施。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宪法规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完全正确的,它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又符合我国具体国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事实证明,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围绕基本经济制度的分歧和争论,我们可以看到,自确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后,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问题上,没有什么分歧。斗争集中在要不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上。那些想修改宪法,改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人,说到底是想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实行私有化,最终由私有制取代公有制占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然而一旦私有制占主体地位,我国的社会性质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就不会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了,而必然变成资本主义社会,甚至变成西方国家的附庸。千百万先烈的鲜血换来的红色江山,就会改变颜色。这不是耸人听闻,而是苏联东欧国家的现实教训。这种景象,我们决不允许在中国重演的。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必须全面理解和把握它,不能有任何片面性。既要讲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又要讲公有制为主体;既要讲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又要强调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对非公有制经济,既要鼓励、支持,又要注意引导。当前主要的问题是,只讲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忽视甚至否定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各种妖魔化国有经济的言论甚嚣尘上,“国退民进”的舆论几乎成为主流。对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对私营经济,只讲鼓励、支持,主张“有需就让”,不讲引导,甚至要求“赦免原罪”,为私营企业主非法侵吞国有资产辩护。类似的片面性,势必影响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发展,进而影响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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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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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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