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帝国主义与“法治”话语霸权

作者: 魏磊杰 来源:经略网 2015-09-13

 “全球化”在过去二十多年间成为了描述世界资本主义(Global Capitalism)的关键词。伴随苏联阵营的失败和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对资本主义的开放,除了几个微不足道的例外,今天的地球上似乎没有一个角落资本活动不曾渗透到。

  一、导论

  大国随心所欲,小国任人宰割。

  ——[古希腊]修昔底德[1]

  假如能力足够,我愿吞并所有的星辰。

  ——[英]塞西尔·罗德斯[2]

  没有一部文明史不同时也是一部野蛮史。

  ——[德]瓦尔特·本雅明[3]

  “全球化”在过去二十多年间成为了描述世界资本主义(Global Capitalism)的关键词。伴随苏联阵营的失败和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对资本主义的开放,除了几个微不足道的例外,今天的地球上似乎没有一个角落资本活动不曾渗透到。[4]毫无疑问,当今资本主义利益一体化程度业已超出了以往任何历史时期:不仅旧的单一资产阶级为基础的国家资本主义还存在,而且产生了新的代表着全球资本主义利益的制度体系,这两者共同发力使得资本主义的力量显得空前强大。可以说,新自由主义的“全球化”概念是与“反恐”战争中重现的“新帝国”概念接踵而至的;前者以新自由主义的市场主义原则——确保私有产权的法律体系、国家退出经济领域、跨国化的生产、贸易和金融体制等——对各种不同的社会传统加以彻底改造;后者则以新自由主义全球化过程中所引发的暴力、危机和社会解体为由重构军事与政治的“新帝国”。两者相互补强,相互促进,并将军事联盟、经济合作组织、国际性的政治机构连在一起,从而构筑了一个囊括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等各个层面的可被称之为“新自由主义的帝国/帝国主义”的总体性秩序。[5]换言之,各主要资本强国有可能在“和平”协作的基础上建立一种考茨基意义上的超帝国主义(ultra-imperialism),而且金融资本的世界性将可能是其最基本的意识形态。[6]在此等超帝国主义架构中,全球化金融资本展开了国际性联合,对全世界进行剥削,以取代民族金融资本之间的争夺以及借助武力在世界市场展开的竞争。[7]

  英国学者大卫·哈维指出:“从资本主义逻辑的观点看,帝国主义的特征在于通过开拓非均衡性地理环境,并利用空间交换所必然产生的,我称之为‘非对称性’的关系来进行资本积累。”[8]早期的帝国主义为确保此等对其有利的非对称性交换模式而主要践行阿锐基意义上的“权力的领土逻辑”,而当下的新自由主义的帝国主义(公司资本主义/超帝国主义)则更侧重“权力的资本逻辑”。[9]而这在本质上就决定了“唯有权力的无限扩张,才可能无限制地囤积资本……不受限制的扩张可以完成资本永无终止囤积的愿望,亦可实现权力无限制的囤积”。[10]无怪乎,阿里夫·德里克一语中的地做出此等论断:“对全球化的最明显的解读就当今的现状来讲,它披着全球化伪装的外衣,作为资本主义现代性前景的空间拓展”。[11]换言之,为完成重建资本的循环过程,资本主义的运转必须不断地溢出原有的市场轨道、寻找新的发展空间(殖民地或边疆);当有形的领土空间支配无法满足之时,撕裂民族国家的边界线向外伸张的无形的权力支配便必将成为应然之模式。当下,不同于过去一切帝国那样建立在金字塔般的直接控制基础之上,作为真正意义上唯一全球性大国的美国——它本身更像是处于相互交织的宇宙的中心——其本身的霸权是新型的,其全球力量明显是通过一个由美国设计的必然反映其国内经验的全球体系来发挥近乎无所不在的作用。[12]

  在此等全球体系中,普世性的“现代法”的话语构建以及在这种话语之下必然推行的从“非法治”到“法治”的转型的有效治理,无疑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虽然多数关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历史记录中,很少提及法律的作用,虽然欧美帝国主义理论家自称认同法治是“文明进程”的基石,但不可否认,种族中心主义的制度结构和信仰体系创造了一套服务于欧美的强大法治意识形态,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比利时、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德国,还是意大利殖民者猎富的殖民实践,这套意识形态皆是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行为的关键。[13]欧美的法律无疑具有正义与邪恶两方面的功能。在晚近以来的历史长河中,法律的正义功能及其基本表征——法治——为人类文明之演进提供了绝然不可或缺的推助与支撑。正因如此,此等值得追求与拥有之制度样态构成了法治在人类历史上的主导形象。然而,这种主导形象可能并不是全面的,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具有误导性的,因为它并没有完全意识到法治的负面作用:表面以良法为特征的法律往往可能会沦为论证掠夺合法性的专业说辞背后的坚强后盾。可以说,法律的邪恶功能在欧洲殖民主义研究中,在“法律东方主义”的研究中,在关于法律帝国主义的“法律与发展”的研究中,抑或是在关于“反恐”及其在外交舞台和内政方面对法治产生的变革性影响的研究中均得以体现。[14]纵观欧美历史的整个过程,法律通常都是被霸权国家或其他强权主体用于论证掠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而今天的法律,如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贷款条件以及种族中心主义的法律其实在本质上皆为一种使得掠夺合法化的法治话语。诚如一位研究全球化的著名法律学者所言:“权力和法律的全球化运动仍然是从一种统治到另一种统治,差别无非在于……现在的殖民掠夺发明了一种没有殖民者的殖民形式而已”。[15]虽然在殖民时代,国际霸权的政治斗争主要以公开使用的政治暴力为之,但是在经济帝国主宰的全球化时代,政治暴力却早已被转变为了法律的暴力。[16]

  本文的主要目的就在于研究法律/法治的负面性程度,阐释法律/法治作为一套精致的现代性话语和机制是如何被逐步建构进而被应用于西方帝国主义掠夺实践并使之合法化与正当化的。当然,更深层次的考量是,通过客观描述帝国主义对历史与当代法律的影响,通过揭示似乎早已为宏大的“政治正确”话语所遮蔽的法治的负面样态,以期为我们提供一种对西方社会发展模式进行全面审视与反思的可能。有必要着重提到的是,本文对于法治负面性的剖析与呈现,绝非是对法治本身正面价值的贬低甚至否定。恰恰相反,正是希求通过对其消极因素的批判与否弃而使这一治理模式真正达致公平惠及人类整体文明之提升与恒久福祉之增进的终极目的。有鉴于此,任何摩尼教式的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片面的政治化解读与指摘,除了为众多实际上是各不相同的个人发明一种好斗的集体身份(往往以某种标签的形式呈现),进而造就近乎势不两立的“化约性冲突”之外,[17]几乎没有任何推助彼此理解与知识交流的意义与价值,故而,绝不应让其继续大行其道,其万恶的有效性在效果与动员力上亦必须受到强烈的抵制。

  二、现代法霸权话语之建构

  在任何文明的历史中,历史都曾经有过一次终结,有时还不止一次。随着一种文明的普遍国家的出现,它的人民由于汤因比所说的“不朽的幻想”而变得盲目,确信他们的文明就是人类社会的最终形态。

  ——[美]塞缪尔·亨廷顿[18]

  帝国主义不仅是统治的关系,而且是服从于一种具体的扩张的意识形态。

  ——[美]爱德华·W·萨义德[19]

  一个国家可能成为霸权,因为它能令人信服地宣称它对于一些国家或者甚至其他所有国家而言的权力扩张是符合所有国家臣民的普遍利益的。

  ——[意]杰奥瓦尼·阿锐基[20]

  (一)现代性话语与霸权

  源自西方启蒙运动的现代性理论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科学上的学说,而且更是一种意识形态,具体而言,是与过去西方人所笃信的“天定命运”的意识形态和帝国主义意识形态存有强烈共鸣的一种意识形态。在大量学术术语背后,该理论的核心内容集中在以下几个互有重叠彼此关联的假设之上:

  (1)“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互不相关,截然对立;(2)经济、政治和社会诸方面的变化是相互结合、相互依存的;(3)发展的趋势是沿着共同的、直线式的道路向建立现代国家的方向前进;(4)发展中社会的进步能够通过与发达社会的交往而显著地加速。[21]

  事实上,至少从冷战开始之时,现代性就被建构为是通向成功之发展的唯一道路,而这些建构者往往是在民族与文化的优越感基础上描述这条道路的。现代性表述不仅将自身置于现代与传统的纵向时间关系之中,而且还要置于西方与非西方的横向空间关系中,而且这种空间关系是一种时间性的空间关系。[22]可以说,这种在传统与现代、西方与非西方之间所建构的“价值等级制”,与其说是基于伦理价值的考量,不如说是基于工具效能的考虑。[23]借助此等话语工具,西方的理论家与决策者在坚持所有社会都会经历同样的、普遍的发展阶段之同时,也会必然给他们所属的社会和为之分等的其他社会之间划出泾渭分明的界限,以此表明两者差别的根源根本不在于地理与自然资源,也不在于帝国主义的剥削,而是缺乏西方社会所拥有的“理性的”、“积极的”、“成就取向的”社会价值观。[24]由此,社会处于何等样态的定义权、社会应朝何等方向发展的确定权以及如何发展的阐释权完全掌握在现代性话语的构建者手中,而这些构建者的思维与行动往往根植于其所笃信的西方文化普世信念的基础之上。在论及美国的西方文化普世信念之时,塞缪尔·亨廷顿曾切中肯綮地指出:

  这一信念是以诠释和规范的方式来表达的。用诠释的方式说,它认为所有社会的所有人民都想接受西方的价值观、体制和实践。如果他们没有这种愿望并坚持自己的传统文化,那他们便会成为“错误意识”的牺牲品……用规范方式说,西方的普世主义信念断定全世界人民都应当信奉西方的价值观、体制和文化,因为它们包含了人类最高级、最进步、最自由、最理性、最现代和最文明的思想。[25]

  不惟如此,现代化理论家往往认为,与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的交往是促使那些“停滞”社会发生变化的伟大催化剂,而通过展示西方方式就能使原本缓慢的发展进程得到加速。发展中国家面朝西方就可以“预先看到现代化进程”。“向上走的国家”所必须做的无非就是“考察现今所谓‘先进’社会的生活状况,然后为自己近期内的未来做出规划”。毕竟,在现代化的理论预设中,“世界似乎注定要向着唯一的终点前行,而西方已经到达了这个终点,并代表了这个终点”。[26]

  事实上,不难看出,“现代性话语”本身是以强调以工业和技术为中心的各个层面现代发展的“决定论”的宏大叙事。这种宏大叙事虽然假借自由、解放之名,然实际上却总是由一些特殊的发出者(权力者)建构起来,在本质上是以自我为标准的意识形态。建构者往往通过普世性分析方法、简化的模型和带有乐观取向的措辞技巧而获得一种垄断性的优位,以此不仅可以有效地促使所有反对者消音,而且往往较之强调历史特殊性的在地分析而更具强大的政治动员力,最终使得现代性渐趋成为当下社会最具霸权性的一种意识形态。

  如果说社会达尔文主义构成了基本的殖民政治学,以往的殖民者在这种思想的潜在支配下发展出了优越性与文明的概念,并通过承担起“白人的责任”,去服务和教化那些“半邪魔半孩童”的殖民地人民,[27]从而完成构建全球殖民体系的自我道义证成,那么目前的新自由主义统治则使用了发展的话语,其目的就是在全球范围内构建一个服从强权者利益的法治模型,从而冻结底线,并为资本主义扩张以及由此产生的进一步不平等创造法制框架。可以说,作为现代社会普遍流行的一种意识形态,发展/发展主义在战后成为现代化理论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此等话语潜在地将当代世界区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在时间的轴线上暗示前者是后者的明天,从而掩盖了这两者其实处于一个中心与边缘、主宰和从属的不平等关系之中。[28]其实,作为现代性子话语的现代法话语的霸权亦正是在“构建”出此等具有天然劣根性的“他者”基础之上得以成就的。

  葛兰西将“霸权”界定为是由暴力与同意结合而获致的力量。此等力量本身不能仅通过野蛮暴力而实现,而也需要自愿接受治理之人的认同。邓肯·肯尼迪认为,它是借助政治正当性而非暴力而实现支配的一个概念。如欲理解这个概念,就必须理解能够生产政治正当性的意识形态力(ideological power)。[29]在《漫长的20世纪》一书中,杰奥瓦尼·阿锐基更为具体地将葛兰西的霸权概念与马基雅维利的权力概念关联起来,认为它是对后者权力观念的再阐述,从而将此概念从阶级间的关系重新引回到国际政治关系之中。在他看来,在马基雅维利那里,权力是许可与强制的结合体,强制当然意味着使用武力或构成有效的武力威胁;许可则暗指道德领导权。[30]一个起支配作用的国家如果领导着主权国家体系朝着预想的方向迈进,它便行使着霸权职能,而且在此过程中被认为是在追求共同的利益。正是这种领导权才使得起支配作用的国家具有霸权地位。[31]

  无疑,诚如美国著名战略家罗伯特·卡根所言,当前的世界秩序可被称之为“美国主导下的世界秩序”:它制定了许多国际行为“规范”和规则;它塑造了经济关系的性质;它甚至影响了思想和信仰领域,包括人们信奉神灵的方式以及政府取得合法性的形式。总之,我们身处的是一个由“美国缔造的世界”。[32]其实,当下美国确立自身作为全球霸权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将美国对国际社会的支配与全球化的趋势加以重叠而得以实现的,而这在本质上构成了美国自由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核心。[33]从这种意义上说,全球化就是美国化,而法律的全球化大体就是全球法律的美国化。[34]当然,依循上述分析思路,也完全可以说,以美国法为主导的西方现代法霸权之成就亦需要借助于某种意识形态的话语建构来获取政治正当性,赢得某种程度的思想和道德的领导权,以使受支配之对象并非纯粹受制于权力压制(ratione imperii)被迫接受而更多地是基于其本身的理性权威(imperio rationis)主动地认同甚至接纳。

  (二)西方法霸权的话语建构

  首先,从认识论层面而言,在比较法与外国法的研究中,“法系”这一基本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崇尚社会进化论的现代性学说的产物,乃是认识论的种族主义阴影在法律认知中的一种投射。诚如当代著名学者桑托斯所言:

  在整个20世纪,由比较法学者用于区分法系的那些标准的社会学分析,展示了他们的划分是如何更多地告诉我们关注与欧洲中心主义的比较法意识形态,而不是告诉我们关于不同法系(特别是非欧洲法系)的意识形态。尽管自勒内·达维德的《比较法论》以来,比较法学者已在提倡对法的背景性分析,但是他们只是非常具有选择性地将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的洞见运用于其分析。此外,他们倾向于假设一个欧洲中心主义的法概念——通常将法归结为国家法——也倾向于过高估计了法的社会工程、法的工具主义功能,而这通常与一种对于促进西方法对世界体系外围的输出或强制或者将这种输出或强制合法化的相当天真的解读相联系。[35]

  不惟如此,时至今日,比较法研究的主流仍然重复着传统二分法的对立,“普通法”与“大陆法”的文化对立,或者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理想类型之间的对立。由此,这种传统事实上将世界法律体系的多样性仅仅化约为一个统一的欧美标准,并且几乎总是将西方法律文化置于某种未曾言明的规范化等级的顶端,以此彰显其本身价值的天然优越性以及向其他非西方国家输出此等法律的必然性与正当性。同时,“对世界的系统化排列总是要给其他一些法律体系留下位置,这些体系或者拒绝西方的法律概念,或者具有不同的起源、传统、意识形态或类型特征。然而一旦这些体系不能适应比较法学家们编定的秩序,它们就被放逐到一种残余的范畴之中去”。[36]在很大程度上,在主流的比较法研究中,这些“残余”范畴往往是被边缘化或径直被忽略的。虽然根据“法系”划分标准,它们难以被“理性化”为具体的类属,然而在比较法学家眼中它们的不可归类恰为它们所应被归入的类属。这些“残余”范畴作为一个被硬性整合之类属存在的最大意义或许就是西方法律文明得以认同自身的“他者”:通过表明它不是什么而确认它是什么。

  在对中西跨文化研究进行检讨之时,刘禾曾做出如此论断:“隐藏在这些比较研究的问题背后的偏见,有些比较含蓄有些则不那么含蓄,与其说它们揭示了研究对象的问题,不如说暴露出研究者自身的问题”。[37]其实,不惟狭义的跨文化比较存在此等问题,而且在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更是如此。在上述的法律思维背后,无疑隐含着研究者自身对法的一般理论所内在秉持的根深蒂固的“现代主义傲慢”与“相对的唯我论”。可以说,这种法的一般理论虽然表面上宣称是普遍有效的,在实质上却不过只是一种“全球化的地方主义”。[38]

  在这种“伪普遍性”学术范畴的支配下,似乎惟有资产阶级的法律才是真正意义的值得拥有与追求的法律,而唯一能够引导法律未来的历史便只能是由近世资本主义母体所孕育与发展的“现代法律”的历史;同样,我们所有法学的未来归属于一个没有任何其他选择的世界:法律只能是现代的或后现代的,而不可能存在其他样态。[39]此外,不论公开还是私下,在比较法学的主流叙事中法律的向外输出与统治的暴力皆是有口皆碑的。这一粗暴的渗透、暴力的进入,并非福柯意义上的从一种支配向另一种支配的运动,而是从支配走向进步的运动。而且这种进步仍旧是通过与资本主义发展的关系来加以界定的。详言之,现代法之所以是进步的,是因为历史已经告诉我们它的确推动了梅因所言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促成了韦伯意义上的神授的/传统的/世袭的统治发展到法律理性的统治,涂尔干意义上的从机械连带的压制性惩戒到有机连带的回应性惩罚以及滕尼斯所谓的“社区”到“社会”的根本变迁。[40]对于那些沉溺于愚昧无知当中,而且因偏执与迷信陷于“低度文明化”状态的国家的民众而言,无论是早期的殖民者、冷战中“法律与发展”运动的践行者还是当下盛行的诸多法律技术项目的援助者,他们都是现代法律的传教士,他们在依照自己的想法来传播“现代性的福音”,这是他们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而这些具有普世性的福音必然能够带来文明、进步、发展与繁荣。

  其次,在具体方法论层面,虽然在社会科学中,在20世纪80年代,在很大程度上,功能主义已被弃用。然而,它却在比较法学者的想象中仍旧占据牢固的地位。虽多数比较法著作在方法论上仍非常随意,但不可否认,无论其是否为具体使用者明确承认,占支配地位的仍是功能主义。功能主义者的任务实际上建立在此等基本推定之上:“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是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后的结果是相同的。”[41]换言之,比较法的实践应是从数个社会中大体普遍的共存问题中鉴别出某些类型,然后对不同法律体系在解决这些相同问题上呈现怎样的不同进行分析;从实质上来说,不同的法律解决方法在功能上是等同的,并由此也是可比较的。[42]尽管这种方法具有明显的价值中立性,但它却建立在鉴别可由法律解决的问题的基础之上。虽然对于什么才能构成一个“问题”并不清楚;但在一种文化中成为问题的东西在其他文化中并不见得也会成为问题。

  此外,功能主义者往往做出这样的潜在假定:哪些问题应当通过法律而非其他手段解决。而这本身就是硬性地将拟制的普遍性从地方性中抽绎出来,并将其简化为一种可操作的规则描述。其实,功能主义方法与生俱来的缺陷就在于此:“它将连接事实与法律后果之间的一切统统归类为被重构的操作性术语”。[43]最糟糕的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帝国主义是普世主义的必然逻辑结果,以至于这种思维模式往往容易使得西方学人最终产生这样一种认知论上的帝国主义(epistemological imperialism):在比较法的研究过程中,或者在域外法律文化中发现他们自身法律范畴具有(预期的)普世性的确证;或者发现证明其他法律文化或多或少地缺乏他们法律文化某些方面的事实的“证据”。[44]质言之,功能主义研究方法在本质上仍旧建基于西方现代法与生俱来的优越性认知之上,并在实际上进一步固化了此等种族中心主义的法律认识论模式。

  根据大卫·哈维的界定,帝国主义是在一种“非均衡性”的关系模式中得以实现对附属国家或区域之支配的。同样,具体到法律领域,亦是如此。汉娜·阿伦特曾说道:“即便种族思维在文明世界根本就不曾存在过,帝国主义仍然会发明出种族主义,并可能将其作为自己种种行为的唯一‘解释’和借口”。[45]事实的确如此。以现代法形式表露出来的种族主义偏见始终是贯穿于晚近以来西方法律发达史的。无论在新的还是老的“法律与发展”流派中,“传统法”与“现代法”的不对等格局皆是被事先预判的。在上述一系列西方法话语霸权建构的基础之上,法律干涉似乎始终遵循着一种自上而下的途径,进行干涉的法律系统总是笃信自己在提供着一个更优越的模型,一个更进步的良方。而所谓的“缺失”理论恰可在此找到可堪立足的沃土:根据这一理论,目标国总是表现为缺少某些只能由更文明的国度才能提供的东西。[46]而这些东西往往无外乎是西方意义系统中的机制、文明、人权、资源、选举、人力、技术等,从而水到渠成般地使得压迫性的殖民主义或新殖民主义行为和掠夺最终得以合法化。[47]至此,可以说,西方法的话语霸权构建基本完成,而这种通过一系列话语建构而成就的西方现代法霸权,往往被用来将压迫性的殖民主义或新殖民主义行为和掠夺予以合法化与正当化,而这种正当化与合法化的途径和过程,便为我们所指称的“法律帝国主义”之呈现。

  三、法律帝国与作为掠夺工具的“法治”

  我们的时代绝不是什么后殖民时代,而是一个殖民主义愈演愈烈的时代,即使这个殖民主义披上了一层新的伪装。

  ————[日]三好和夫[48]

  如果法律是毫无疑问地片面和不公正的话,它就不能够装扮、合法化任何东西,也就无法协助阶级霸权的确立。发挥意识形态功能的法律,其有效性的一个决定性前提,是能够以独立和公正的面貌出现。

  ——[英]爱德华·P·汤普森[49]

  美国的计划是统治这个世界。尽管当前主要表现为“单边主义”,但美国最终的目标还是控制整个世界。……这不仅要求美国必须拥有更大强大的力量,抑或最为强大的力量,而且要求美国拥有绝对强大的力量。

  ——[美]大卫·阿姆斯特朗[50]

  晚近以来,虽然比较法研究超越了由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内在历史而致力于满足紧迫且重要的海外贸易需求(新国际商法(lex mecatoria)以及“善治”话语便为集中体现),然既有的现代性话语策略仍旧未有丝毫之更易。在国际信贷机构与贸易机构、美国、欧盟的法律与技术援助以及西方主流的经济学和社会科学中,仍旧秉持首先对照自身而构建出一个具有天然劣根性的“他者”,然后针对其必然出现的社会因素“缺失”,而开出忽视甚至径直漠视干涉区域的差异性与复杂性的似乎具有普遍性的政策处方。在此等政策处方中,一种仅可能从西方输出的“法治”及其紧密相连的“善治”无疑是这些“秩序提供者”优先考虑的“良药”。

  (一)全球化时代的法治话语:掠夺工具之建构

  虽然对西方法律、道德和政治秩序一直存在来自内部与外部的批评,然而,可以说,此等批评基本上是针对理想与现实、理论与实践以及应然与实然之间差异的强调。西方法律思想的根本基石及其世界观,在很大程度上,仍未受到实质性的挑战。法律话语,无论是自由的抑或激进的,仍旧深深地根植于西方的价值与传统,鼓吹德沃金意义上的所谓“法律帝国”。[51]在这个“帝国”中,虽然法治几乎从未被谨慎地加以界定,但其内涵往往皆被暗示为具有某种积极意义。法治成为人类之间交流的“隐形知识维度”的一部分,[52]它往往被视为具有一种“不言自明的善”(unqualified good)。[53]此外,冷战的结束近乎意味着“历史的终结”,而这在实质上宣告了由法治支撑的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胜利。在此等情形下,“自由民主制度的胜利,不仅被宣布为决定性的,而且被宣布为板上钉钉的。由于自由民主制度最初是在西方繁荣发展的,所以暗含的论断是,从此以后,西方将成为全世界的定义标准”。[54]由此,在大多数人的眼里,作为西方民主捍卫者与代表者的美利坚合众国就自然成为全世界竞相效法的经济引擎、政治楷模、社会灯塔和不可挑战的唯一的超级大国。而鉴于法治与民主之间近乎无法割裂的联系,它几乎一夜之间变成了一个几乎无可辩驳的具有积极意义的理想,一套几乎无法排斥的强大的话语体系以及一种最具霸权性与支配性的“自然”秩序。在此等情势下,就像反对法律的公正,或反对市场的效率一样,试问有谁会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反对一个基于民主和法治治理的社会呢?

  一般而言,在西方主流话语中,法治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法治被当成一种制度,用于保护私有财产不受政府侵犯,并保证合同义务的履行。促生此层含义的是那些进行海外投资的西方跨国公司。而诸如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这样的国际信贷机构往往将富国向穷国投资不足的主要原因归咎于缺少法治。法治因此被看作理想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石。其同义词“善治”也被用来表达这层意义。市场自由化的药方因此与法治捆绑在了一起。第二层含义的诠释与根植于自然法的自由主义政治传统相关。根据此传统,当一个体系中的领导者受到法治的约束时,该体系就能被有效管理;如果当局者肆意妄为,以至于其领导者被视为独裁者,那么它就是缺少法治的。而缺少法治正是国际人权机构的担忧所在,他们担心缺少限制且残暴肆意的政府统治会给其治下的人民带来灾难。[55]

  其实,不论是哪种观点,法治皆被解释为一种对国家干预权的消极限制。因此,一方面,出于对集权进行约束的考虑,主权国家必须提供并尊重法治;另一方面,法治被设想成为一种凌驾于国家之上的事物,是国家自身的合法性因素。换言之,不论在哪层意义上,法治皆可成为被用来支配一个体系的正当话语。而或许正是基于此等话语建构,才使得法治便于成为一种屡试不爽的掩饰与干涉的意识形态工具。

  冷战的结束突然消除了长期以来对全球资本积累地带的威胁。资产阶级集团无疑继承了这个世界。弗朗西斯·福山曾预言的历史的终结似乎已经到来。帝国主义在胜利号角中得以重整旗鼓。可以说,从此开始的帝国主义的道德重建首先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这种意识形态建立在以自由市场、私有化以及自由化等概念为表征的新自由主义经济观念基础之上。[56]而其中“法治”及其连体婴儿“善治”无疑是主导话语中最为强大的组成部分。诚如乌戈·马太与劳拉·纳德所言:

  用于创造同意的基本文化概念是民主和法治的言辞,它被帝国主义的治理模式所利用,替代了国家政府的概念并与资本主义新自由主义模式携手在世界范围内取得成功。……作为新自由主义时代生产同意的时髦术语,民主和法治并不是唯一的两个。结构调整、全面发展、善治、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也行使着相似的说服功能。这样的概念,包括“缺失”(概念),是目前国际公司强大的合法性修辞的关键因素,它决定了旨在掠夺的压迫性机构的蔓延:这就是帝国主义法治。这些概念在今天的全球话语实践中被“自然化”并被称作“华盛顿共识”。[57]

  质言之,尽管国际信贷机构经常尝试将法治作为一种可以输入输出的非政治化工具,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在任何社会中皆非是价值中立的,皆是政治社会紧密结构的组成部分。虽然,法律并非仅限于作为一种掠夺工具,但是不可否认,在新自由公司资本主义占绝对优势的今天,法律作为正义工具和掠夺工具之间的张力明显地朝向后者倾斜。法律通常都是被霸权国家或其他强权主体用于论证掠夺与压迫的合理性的,而法治或许更多的是为了减少抵制和避免历史责任的霸权主义功能而服务。法治本身是资本主义经济系统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毫不疑问具有能够说服世界接受与认可它的比较优势。以此,法治得以作为一个强大的制度框架为企业资本主义扩张而服务,让市场在其所及之处成长并日趋全球化,并最终达致帝国主义霸权统治以及压迫和掠夺的最终目的。其实,在这种语境下,完全可以说,营造一个“市场友好型”法治系统的涵盖一切的概念,在方方面面本质上皆是“掠夺友好型”的。

  当前,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世界自诩着一种优越地位(民族优越感与支撑性权力),并在很大程度上通过其政府组织形式使自身合法化。可以说,西方世界成功地将法治的意识形态广泛而有效地散播开来,而其身后隐藏的无疑是同时存在于国内和国际事务中的掠夺。汪晖指出,所谓全球化的历史,也是把各个区域、社会和个人编织进一个等级化的、不平等的结构之中的过程(他将其称之为“全球化的垄断结构”),因此,全球化的过程不是一个平静的、仅仅依靠技术的革命就能达到的过程。[58]既然如此,那么,美国的法律是如何转变为帝国主义法律的?这些转变的法律为何能够支持美国的政治、经济在当今世界的主宰地位,而使得诸多世界公民被纳入此等“不平等的结构”之中承受着这种主宰的痛苦?进一步说,较之以往,今天的法治又是如何作为一种强大的意识形态工具来掩盖新帝国主义剥削与掠夺的本质呢?

  (二)自我合法化的掠夺逻辑

  卡尔·波兰尼称“一战”和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萧条宣告了基于市场自我规制的19世纪文明的终结,人类开始告别“漫长的19世纪”而进入霍布斯鲍姆意义上的“短促的20世纪”,[59]诸多国家开始改弦更张实现将市场从属于“社会”的各种反市场的替代方案。罗斯福新政、法西斯主义和斯大林主义便是典型。[60]然而,他没有预见到市场的复兴。在反市场替代中,法西斯主义被“二战”葬送,而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东欧剧变导致诸多社会主义政权多米诺骨牌式的崩溃,宣告了斯大林主义和社会主义在经历70年的意识形态实践后的终结。南方世界的诸多所谓的“官僚威权主义”军人政权亦被“第三波”民主化浪潮推翻。凯恩斯主义鼓吹的社会民主业已被撒切尔夫人和里根发起的新保守主义革命所取代。在市场近乎吞没一切的全球化时代,新自由主义的市场哲学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开疆拓土,“市场原教旨主义”畅行无忌,鼓吹财政约束、私有化和市场/贸易自由化的华盛顿共识无疑渐趋成为横扫环宇的一种垄断性意识形态。[61]

  如果说罗马帝国是由强大的罗马军团维持,大英帝国依赖宗主国与殖民的经济贸易维持,而美利坚帝国则是依赖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存在的。[62]在以自由贸易为取向的美国所支配的和平体系下,经济、政治政策的制定是围绕着布雷顿森林体系机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产生的,并被一些政治上非可问责的实体(如世界贸易组织和八国集团)所执行,在全球范围内推行与运作其新殖民主义方案。其实,新殖民主义方案的建构并不复杂:它既非通过战争,也不是通过公开的歧视性的法律体系,而是通过一种虚构的经济效率逻辑和使掠夺合法化的法治形象两个层面交互作用而加以构建的。当然,必须提到的是,伴随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当前世界体系核心和外围之间跨国力量的不对称性,也就是在南方和北方之间的不对称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引人注目。时至21世纪初期,虽然原初形式的殖民主义几乎都销声匿迹,但是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却仍旧依托此等权力格局继续在核心、半边缘和边缘地区制造着大量的不平等。只不过较之以往,“较弱国家的主权所直接遭受的威胁在过去常常是来自较强国家,而现在这种威胁则是更多的来自国际信贷机构和其他‘私人性’的跨国主体(诸如跨国公司)。因此,这种压力是由相当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跨国联盟所支持的,它们控制着强大的、掌握世界的资源”。[63]

  正因为新自由主义本身要求采用扩张性的经济政策,所以它更需要体制化的力量来为企业掠夺打开全球市场。而由美国所主导的且总部皆设在华盛顿的布雷顿森林体系机构借助协议获致的权力一跃成为了全球的立法者,从而成为实现新全球资本主义扩张浪潮的理想工具。可以说,20世纪70年代以来,殖民地的解放、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以及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代趋势为此等国际信贷机构大范围地推广其原始使命提供了难得之机遇。诚如当代著名经济学家、曾任世界银行副行长的斯蒂格利茨所言:

  当前,这些机构逐渐在世界经济中占统治地位。不仅是那些需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援助的国家,就是那些寻求“批准印章”以便它们能够更好地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国家也要遵循它们的经济指令,这些指令反映了国际组织自由市场意识形态和理论。[64]

  有鉴于此,如欲理解新殖民主义方案的运作逻辑,那么就必须首先厘清这些全球化秩序的管理者自身所秉持的自由主义市场意识形态的基本内涵与运作机制。

  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渐趋被美国法律理论所颠覆,这种足以生产扩张性与普世性解释框架的一种新的法律经济学方法在全球治理机构的强力鼓吹与推助下在全球范围内造就了一场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革命。根据此等法律的经济逻辑,法律应当是价值中立的、有效的并能为交易行为创造激励的“市场友好型”的一套机制。同样,对于非西方国家而言,其法律的正当性与否则完全取决于是否建立在以吸引外资能力为度量的经济效益基础之上的。不难看出,这种巧妙与精致的去政治化策略,无疑将法律顺理成章地抽绎为一种纯粹追求效率逻辑的技术与工具,从而为其下一步的法律干预与法治重建奠定初步的正当性基础。

  鉴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全球化治理结构本身就是华盛顿共识的产物,所以秉持这种逻辑的经济学家和律师往往就是它们对外推行“善治”良方时最有分量的建议者与践行者。他们往往将市场制度视为“自生自发秩序”,将自由贸易看成是市场经济的天然法则、把利益最大化看作是市场时代唯一的伦理准则。在他们眼中,尽管法律的复杂性导源于其根植的特定的政治结构环境,但这只是交易成本而已。腐败和不可信赖的地方政治与法治由于阻碍了投资和有效的资本配置,因而增加了交易成本。换言之,此等“扭曲”的法律和政治本质上限制了资源从对其赋值低的一方向对其赋值高的一方的自由流动,而由它们一手制造的法治能够恢复此等被扭曲的关系进而实现资源的有效转移。然而,问题的吊诡就在于:这些经济学家用以衡量某一资源是否处于最高赋值的标准,即对该资源的愿意支付其实是一个关于“能够支付”的函数,而后者进一步依赖于交易过程中每个个体业已获得的资源总量。[65]由此引发的必然结果是:当以效率为标准来衡量法律政策时,具有充足初始资源禀赋的富者就“自然”具有了系统性的竞争优势,以此资源配置也“自然地”从弱势者流向了强势者。

  在全球自由主义的规划中,依循“愿意支付”的逻辑,所有的资源,无论资源、知识、土地还是劳动力等,无论身处何方,都应提供给那些愿意为其支付货币之人,而这类人往往是掌控初始资源的富者,相应的,维护地方决策的任何措施都必然遭到谴责,并被视为是终结市场的罪恶企图和粗暴干涉新自由主义政策的魔咒。[66]例如根据这一逻辑,石油应以最低可能的交易成本从对其赋值低的一方转移到对其赋值高的一方。显然,富国由于其高消费率而显示出更高的支付意愿,而限制石油进入市场则被视为无效率的行径。这种潜在建构的不对称框架无疑助长了这种法律经济观,并弱化了不道德的界限(后者通常被美国用来指控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口实)。不难看出,此等逻辑也就可完满解释新自由主义全球化体系下贫富差距日益增大的不争现实,而法律/法治——往往是这种经济逻辑的直接承载者——在这个过程中无疑为此等潜在的不对称的博弈框架提供了掩饰与正当化的理由,或者更确切地说,它业已被建构成一种帝国主义掠夺的有效工具。

  可以说,在全球化的宏观框架下,霸权国家通常会确保和提升外部的和国际的制度安排,因为这些制度安排中的非对称性交换关系能够使它们大受裨益。正是通过这种手段,霸权国家能够有效地从世界其他地方榨取了贡品。[67]而显而易见,上述所建构的法律的经济逻辑恰为此种不对称的交换关系提供了可自圆其说的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三)“掠夺友好型”秩序的支撑者与推助者

  市场原教旨主义意识形态在世界范围内的风行,除了上述提及通过法律而实现资本逻辑的自我合法化之外,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代表的全球治理机构的鼓吹、推助甚至多数时候的施压亦是必不可少的。在某种程度上,世界银行、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充当了新自由主义合法性秩序和权力秩序的“助产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其“客户”国家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权力不平等往往可在谈判之时使其获得能够影响对手的支配性话语权。此等格局之影响既远且深,以至于“人们今天普遍同意,全球经济对所有民族国家的国内政治发挥着一种深刻和侵略性的影响,而最大的影响就来自控制国际金融流动的机构”。[68]

  目前,除了美国之外,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都生活在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强加的严格的经济紧缩和结构调整计划的宏观经济环境之中,然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是美国。[69]毕竟,代表华尔街特殊利益的美国财政部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大股东和唯一拥有否决权的股东,在决定该组织的政策方面无疑扮演举足轻重之角色。[70]可以说,华尔街—美国财政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复合体的权力与强加在各国头上的国际金融体系是一种既共生又寄生的关系,该体系建立在华盛顿共识基础之上,崇尚“原教旨的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通过重新设计国际金融框架而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完善与急速扩张。凭依它们拥有的强大的信贷资源与体制压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携手成为美利坚帝国对内捍卫自身安全对外开疆拓土的一把利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当下支配性地位之获得导源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如果不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全球性经济衰退及其影响,那么美国就不可能在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机构内大获成功,更不可能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新经济准则上获得胜利。此次衰退紧接着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滞胀”而来,这就迫使资本主义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政府不得不尽快找到新的方法因应所面临之困局。在此等情势下,罗纳德·里根与玛格丽特·撒切尔分别在美国和英国发起的革命举起了激进变革的大旗,鼓吹“新自由市场”政治理念,无疑促使世界潮流渐趋整体朝向“右转”之态势。与此同时,一方面,由于殖民者的撤退,去殖民化使得诸多新生自由国家一直都迫切需要发展的资金;而另一方面,此时的经济萧条又加剧了原材料价格的急剧下降,而大部分第三世界国家的出口却严重依赖于此。因此,第三世界国家所有的国内发展计划受到了釜底抽薪式的影响。两重因素的交互作用,使得这些国家不得不唯国际信贷机构马首是瞻。[71]

  信贷,无论是以发展为目的还是以偿还债务为目的,在今天几乎都伴随着严格的限制要求:“条件性”贷款(conditionality)与“结构调整”方案(adjustment)。前者意味着将受援国国内和国际两方面的市场转向作为援助的前提条件;而后者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协议,它使得发展中国家以放弃经济和法律主权为代价获得融资,而一旦移交此等权力给国际信贷机构,就意味着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就必须沿着新自由主义的正统路线而重新架构。在此等格局下,大多数南方发展中国家根本无法对国际机构施加对自身有利的影响,或者无法在国际体制中以完全参与者的姿态出现,而往往发现自己身处规则接受者而非议程制订者的地位。可以说,虽然此等往往被作为政策工具的苛刻条件会因各种政治因素而在各地大相径庭,然国际信贷机构在干预中表现出的一些普遍表象或多或少仍彰显出建构不对称之权力格局从而实现掠夺之目的的特点。

  第一,所有计划皆被设计成应当遵循普世性的新自由主义市场逻辑,价值中立的法律恰可能够为交易行为创造激励的“市场友好型”的一套机制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诚如上文所分析的,此等经济逻辑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自我合法化的掠夺逻辑。具体之体现是这些机构往往以受援国进行国内法律改革为条件提供其迫切需要的金融援助,从而在将法治转变成一种保障国际大投资者权益的掠夺工具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第二,在诸多发展中国家施行的改革,尽管有自由市场的说辞,在本质上皆是在世界范围内“管理”资本积累,是服务于经济政治统治精英的。它通过强迫弱势市场开放的同时保持对强势市场的大力保护而实现。[72]换言之,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国际信贷机构秉持的是一种“双重标准”:新殖民时代的发展中国家是被迫实践“自由贸易”原则的典范,而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恰恰却是新殖民主义者自身。第三,虽然这些机构一直声称它们从来不下达任何指令,每项协议皆是与借贷国就贷款条款谈判而达成的。然基于彼此谈判力之间的实质性差异,这些谈判注定总是一面倒的。有时,一些协议甚至规定为符合课加的要求或“目标”,该国的国会应该通过什么法律,并且规定如何通过这些法律。[73]质言之,债务国的内国法律常常被当作执行国际义务和控制社会动荡的工具,目标国家的主权因此遭受侵蚀甚至剥夺,国内政治决策也受到非法干预。可以说,对特定意识形态的承诺不仅剥夺了这些国家的选择权(由正常的政治过程转交给国际官僚行使),而且也往往导致了它们的失败。

  之所以如此根源在于游戏规则制定者本身代表的利益使然。如果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反映的是工业化国家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的声音(根据惯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负责人一般由欧洲人担任,而世界银行的负责人一般由美国人担任),那么世界贸易组织反映的则是贸易部长的声音。虽然这些机构的活动大多与发展中国家有关,但这些机构并不代表它们服务的国家,而是代表更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之利益以及所属国特殊的金融利益与商业利益。[74]可以说,我们身处的体系是没有全球政府的全球治理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少数机构(诸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与少量参与人(与特定金融和商业利益紧密相连的财政部长、商务部长和贸易部长)控制着整个局面。即便他们竭尽全力地推行那些符合他们国家更广泛的国家利益的政策,他们也是通过特定的、不可避免的更为狭隘的视角来看待这个世界;它们往往凭依其拥有的支配力,将对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特定看法——尽管这种看法在发达国家也并不被普遍地接受——强迫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接受。[75]由此,由这些机构主导的全球化并不能为世界上的大多数穷人服务,也没有为环境服务,更没有为全球经济稳定服务。在很多情况下,商业利益和价值取代了对环境、民主、人权和社会公正问题的关注。在某些情况下,它甚至没有带来增长,即使实现了增长,其利益也不能为所有人分享,甚至在多数情况下,少数富人的收益是以穷人的利益为代价的。对此,在2004年出版的《人类的轨迹》(La Voie humaine)一书中,法国学者雅克·阿塔利借助一系列数据完满地阐释了此等现状:

  全球一半的贸易额及超过半数的投资只为22个国家带来好处,而这22个国家的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14%;与之相对,全球49个最穷困的国家(其人口占世界人口总数的11%)只能获得全球产品总数的0.5%——这些人口所能消费的产品总价值与全球最富有的三个人的年收入总和大致相当。全世界90%的财富只集中在1%的人手中。而且,在我们可预见的未来,没有任何防洪堤能阻挡全球收入两极分化的大潮——它仍在以一种令人不安的方式持续上涨。[76]

  事实上,最初布雷顿森林体系是依循凯恩斯主义的经济学模式而设立的,强调政府间合作而达到稳控全球经济形势之目的,[77]然在法律的掩饰下这些国际机构通过上述的干预政策“已将此等体系从发挥稳定性作用的金融实体转变为了发挥非稳定作用的政治行为体”;表面上虽声称为全球普遍利益服务,然实际上则主要为大股东的利益服务,实际上与那些由利益驱动的私人公司实体别无二致,甚至有学者批评这些机构早已从应当行侠仗义的“罗宾汉”沦为了唯利是图的“夏洛克”。[78]

  (四)掠夺型权力秩序的受益者:私人性跨国主体

  在《霸权还是生存》一书中,当代著名学者诺姆·乔姆斯基指出,任何国家都会追求国家利益,而他赞同亚当·斯密所说的,“国家利益”就是国家政策“主要制定者”的利益。[79]他们的利益“受到最特别的注意”,不管这是否给其他人利益带来“悲惨”的结果,包括英国的人民。在他生活的大英帝国时期,政策的主要制定者是商人和企业主;而在今天美国所主导的新自由主义帝国时代,它已为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跨国主体所取代。[80]在经济不断全球化的当下,通过不断的兼并与重组,跨国公司掌控的权力与日俱增。今天只有少数几家跨国公司控制着石油、矿产和农产品的世界市场,大约100家公司控制着工业行业与服务行业。可以说,这少数几家跨国公司决定着世界经济社会的有效标准,决定着新的“国家共同体”中的善与恶、是与非、“上等狗”与“下等狗”。一言以蔽之,它们在设计“世界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81]

  与欧洲重商主义前辈一样,美国跨国公司在维持和拓展美国的权力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跨国公司是美国经济权力最大和最为集中的部分。当代世界的美国霸权,很大程度上建立在美国公司规模巨大的国际经营上。总体而言,公司利益与被美国历届行政当局界定的“国家利益”相一致。公司和政治精英分享着一个自由的世界经济秩序的美国远景。[82]事实上,跨国公司之所以兴盛,主要是因为它依赖于美国的权力,且与美国的政治利益相吻合。可以说,美国在战后确立的政治秩序塑造了一种美国贸易商和投资者得以向世界市场扩张的国际环境。而跨国公司的对外扩张及其向其他经济体的渗透无疑对美国以下对外政策目标具有重要意涵:维护美国世界市场份额、确保在外国经济体中的强劲地位、传播美国的经济和政治价值观并力图促生在美国自由主义名义下的民主与多元世界,以及最为关键的是控制与掠夺石油等关键性战略物质。[83]

  正如早期殖民时代的私人风险资本家(东印度公司、哈德逊湾公司)和欧洲殖民国家以联盟掠夺的方式联系在一起,在强大的智库帮助下得以合法性一样,今天,全球权力精英也在追寻全球掠夺的过程中与跨国公司联系在一起。[84]在殖民主义时代,这样的国际政治斗争大多是公开使用武力和政治暴力进行的。而在当今时代,围绕私人性跨国主体建构的掠夺秩序的运作却呈现出不同之表征。对此,可从曼纽尔·卡斯特提出的“地域空间”与“流动空间”两个层面进行阐释。根据他的界定,前者的特点是物质地域,而后者指的是全球化经济的网络。[85]

  首先,在全球化之时代,“流动空间”可以由市场经济进程来调节,借助于全球信贷机构与贸易机构建构的不对称权力格局,最终达到掠夺之目的。然当下的掠夺通常并不需要使用完全直接的暴力,而是巧妙地运用法律来为不公平的交易争取合法的外观,以达到所谓的“名正则言顺”的目的。对此,一个明显体现便是世界贸易规则。一方面,通过制定烦琐的法律贸易协定使得知识产权、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市场不公平地开放变得更为便利;而另一方面,对内国市场却保持自己的贸易壁垒,阻止发展中国家向它们出口农产品,并因此剥夺这些国家急需的出口收入。更甚者,在挥舞着贸易制裁的大棒朝向有违世贸组织规则的国家之时,美国自己却在批准该组织议定书时,设定了保留条款:即它可以忽视和拒绝任何被认为对美国利益严重不公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决。

  同样,由乌拉圭回合谈判所确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实际上也是不平等的。在平衡此消彼长的两种权利与利益方面,协议明显将生产者的利益凌驾于使用者的利益之上。借助此等协议,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医药公司可以方便地将传统药品和食品进行专利化;以此,它们不仅正当地从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和知识中赚钱,而且可以有效地遏制这种产品的国内企业“剽窃”其知识产权。提供这些产品的国内企业原本能够提供国民他们能够消费得起的救命药,而且价格远远低于西方医药公司的售价,然而,却在西方强大的竞争者名正言顺的知识产权合法保护下却受到压制甚至排斥,由此,引发的结果往往是由于发展中国家政府和个人不能持续支付高额的医药费用,而使得成千上万的人由此类同被判处死刑。对此,张夏准做出了如下中肯之论断:

  知识产权制度最近的变化是加剧了成本,减少了收益。降低原创性标准以及延长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意味着我们事实上得为每项专利支付更多的钱,而它们的质量却比以往更低。富国政府和公司在态度上的改变,也使得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专利持有人的商业利益更加困难……这些负面影响在发展中国家更加严重。富国(尤其是美国)降低原创性标准使得从发展中国家盗窃已有的传统知识更加容易。很多必需的药品变得更加昂贵,因为发展中国家不再准许制造(进口)复制药,而它们相对于富国企业的政治软弱性又限制了它们使用公共利益条款的能力。[86]

  以艾滋病为例,由于国际义愤非常强烈,以至于西方医药公司最终不得不放弃以往主张,甚至同意降低医药价格,并与2001年下半年开始以成本价格销售其药品。[87]然而,根本问题仍旧未有丝毫之更易。在世界知识产权协定的支撑下,此等“生物盗版”现象仍不时在世界范围内大行其道。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印度传统上可以用于许多健康目的的楝树(一种乡村常见药)。西方科学家“发现”了这一积极的效用,进而在佛罗里达获得了口腔卫生使用的专利。而楝树在西方广泛的商业用途(牙膏)使其价格上升到传统用户几乎无法负担之地步,进而造成他们的口腔卫生水平因此显著下降。[88]与此类似的是,2003年柬埔寨——WTO自1995年成立以来加入的第一个最不发达国家(LDC)——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一揽子加入承诺中被要求放弃使用非专利药品,然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事实上已将最不发达国家在医药产品方面履行该义务的过渡期延长至2016年,[89]这就意味着这个身处世界最不发达国家之列的东南亚小国的一千多万国民必须“被迫”遵从此等由西方国家所制订与主导的代价高昂的“游戏规则”。

  其次,相较于“流动空间”而言,具有重大地缘政治意义的“地域空间”则只能使用政治与军事力量加以统治,并在法治的掩饰下掠取当下现代竞争性工业体系所必需的渐趋稀缺的资源,以确保自身全球垄断性支配地位长久之不坠。在当下,战争的战利品并非一定是对当地有价值资源的直接掠夺,而更多的是带来所谓的经济自由并引入占领者重新规划的“法治”,因为这能够满足跨国企业持续发展与稳定掠夺的需要。一个明显的例证便是美国对伊拉克的入侵与非法占领。2003年美国发起的伊拉克战争的官方理由是消灭伊拉克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当没有任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迹象被发现时,战争的理由就转变成了给这个国家和地区带来民主和法治从而铲除萨达姆·侯赛因在伊拉克的专制。在2004年1月的国情咨文中,布什要求将国家民主捐赠基金会的预算拨款增加一倍,以便促进这些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在此等双重话语中,旧式的欧洲殖民主义惯用技术得以复活:侵略变成了解放。然而现在,这一苦心经营的战术已经路人皆知。诚如英国前内阁大臣米切尔·米彻所说:“反恐战争是一层虚掩的面纱,它被美国用来遮掩它的真实意图,就是实现更广泛的战略上的政治目标”。[90]而时任美国国防部副部长的沃尔福威茨更是赤裸裸地说道:“简单地说,朝鲜与伊拉克之间最重要的区别是经济上的考虑,对伊拉克,我们别无选择。伊拉克整个泡在石油的海洋中”。[91]

  可以说,自从“二战”结束之后,能源一直就居于美国全球霸权的战略制高点。而此等“更广泛的战略上的政治目标”无疑就是集中一切力量控制全球能源,特别是石油资源。毕竟,美国的总人口仅为2.9亿,约占全球总人口的4.5%,但其石油和天然气的消费量却占到了全球消费总量的25%。[92]石油等碳氢燃料无疑既是美国强大的基石之一,亦是其少有的软肋与短板之一。当然,可靠的石油供应可以说是任何国家未来经济发展的保障,而如果从源头上控制了石油,就能控制得到石油的人,控制他们得到石油的价格,以及将谁排斥在石油供应之外。[93]美国入侵伊拉克所看重的并非该国本身,而是借它来促进全球石油的供给。伊拉克拥有全世界第二大已探明的石油储量,这些石油都是极易开采的。而且,它位于全球主要产油区的中心地带。[94]所以,不能仅将伊拉克,而应将整个中东地区的地缘政治环境的重要性与美国主导下的全球资本主义霸权体系之维系联系起来。对此,大卫·哈维做了极为精准的分析与深刻的解读:

  如果美国能够在占领伊拉克之后继续占领伊朗,并巩固其在中亚的战略军事存在,以控制里海盆地的石油资源,那么它将有可能通过牢牢控制全球石油管道而在未来50年内有效地控制全球经济。……对于美国而言,要想防止来自其他国家的竞争,确保其在世界上的霸主地位,还有什么比控制这些竞争者所赖以发展的重要经济资源的价格、生产和分配体系更为有效的方法呢?而要想做到这一点,还有什么比利用其最为强大的武器——军事力量更为有效的手段呢?[95]

  正如在其他阿拉伯国家产油国所做的那样,美国占领伊拉克根本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更加亲美的石油寡头来操控伊拉克的加油站。[96]而实现此等控制的主要手段便是通过巴格达亲美傀儡政府强制推行的伊拉克石油私有化计划。这一切最初都是在重建伊拉克法治的宏大话语之下假借通过的私有化法令而得以合法化的。在布什政府的大力支援下,美国军方与跨国企业对伊拉克的政治、经济入侵以及现在的占领,表现在盟军临时主管保罗·布雷默颁布的百项法令之中。在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第39号令,它允许伊拉克200多家国有企业私有化,允许外资对伊拉克商业100%的持有资格,允许外国公司享受“国民待遇”,允许对所有利润和其他资金无限制地免税汇款,以及允许40年的所有权许可证。[97]诚如安东尼娅·朱哈斯在题为《伊拉克的“自由”:大公司特色》一文中敏锐剖析的那样:

  这样,在39号法令有效期内,将允许:在伊拉克的美国大公司可以拥有任何产业、做任何工作,并将它们任何的钱送回家。这些大公司无须拿出一分钱来在伊拉克本地再投资,对于发展伊拉克本国经济,或者帮助被战火摧毁的地区、社区和服务业恢复,这些大公司无须承担任何义务。全部利润都可以返回母国的投资者,而且外资随时可以撤资。无须雇佣伊拉克人,无须提供公共服务,无须保证工人的权利,无须保证伊拉克本国资源不外流。伊拉克及其人民被降格为一堆原材料,可以被美国大公司和全球经济来随时利用和剥削。[98]

  五角大楼控制着战后的重建事务,而非由常规的美国国务院。沃尔福威茨曾明确表示,只有政府的朋友才可得到伊拉克石油工业利润巨大的合同。由此,雪佛龙—德士古石油公司争取到了销售伊拉克石油的第一份合同,并从中获得巨额利润;哈里伯顿公司获得优先权,拿到总额约126亿美元的合同,而美国副总统切尼曾担任这一世界最大的石油服务公司的CEO;其次是柏克德公司,以及美英的其他石油巨头。[99]不惟如此,为了便利西方石油公司的掠夺,2003年5月美国13303号行政令更是撤消了对泄油或其他生态灾难的国际环境保护,这无疑给予了控制伊拉克石油及产品的美国公司全面豁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美国占领军颁行的这些并未建立在合法性基石上的私有化法令导致了当前的伊拉克《石油天然气法》的通过。2007年2月,伊拉克内阁批准了一项石油法草案,将伊拉克石油天然气管理权力从中央转移到地方,而这实质意义上就是对大规模私有化的肯认。诚如上文所言,法律通常都是被霸权国家或其他强权主体用于论证掠夺的合理性的。此等论断恰可完满阐释伊拉克现今之情形:在非法占领军的帮助下,这些法律名正言顺地成为将伊拉克石油财富转移到美国跨国公司手中的有利工具。

  追求相似能源战略目的的程度不同的干预亦在阿富汗、巴基斯坦、叙利亚、黎巴嫩、埃及、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苏丹、利比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赤道几内亚、尼日利亚、阿尔及利亚、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等全球各地不断被付诸实施。比利时作家米切尔·科林曾直率地说:“如果你想统治世界,那么你就要控制石油,任何地方的任何石油。”[100]而这正是华盛顿所做的。美国现行外交与军事政策就是控制地球上每一个现有和潜在的石油产地和运输线路。这种控制将是史无前例的,而伴随石油供应危机的渐趋逼近,它拥有的决定权将无疑具有不可思议的威力。当然,毫不疑问,“现代化”的法律在此等全球帝国战略的建构中一如既往地充当了掩饰与正当化掠夺的一种屡试不爽的工具。

  (五)小结

  迄今为止,我们已经讨论了掠夺是如何在被精心建构的严重不对称的权力博弈格局中名正言顺地大行其道的。由强者推动的,以牺牲弱者为代价的不公平的资源分配构成了掠夺的广义定义。这种不公平分配在西方法治话语中找到了合法性辩词,一种由西方来主宰世界的意识形态辩词。在权力不平衡背景下的全球化进程中,这种似可自圆其说的正当化辩词限制了掠夺这一单词的真正含义,将资源分配中的令人无法容忍的不平等加以自然化、合法化并最终加以彻底否认。因此,法治能够掩饰自己与掠夺之间的关系,而掠夺本身则为令人敬畏的法治所庇护,进而为一种更高程度的不平等的新帝国主义世界秩序赋予正当性与合法性。而这或许就是全球化时代法律帝国主义的基本内涵。

  结语

  可以说,三十年战争结束后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奠定了由“强权体系”(Great Power System)主导的晚近200年的国际关系格局。17世纪以来的这套体系,无疑建立在多元权力的世界现实基础之上,即便这所谓的多元只是少数几个“头等”国家,只是一小撮“强权”,或二战之后的两个超级大国。但无论如何,却并没有哪个国家拥有绝对的优势。而且,除了少数明显的例外,总是能够对国与国之间的冲突发挥某种控制作用。然而,苏联的解体以及美国优势武力压倒一切的现实,终结了这套权力体系,美国由此成为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全球性超级大国。英国历史学家尼尔·弗格森在其所著的《美利坚帝国的兴衰》一书中说道:“支持帝国的最佳理由,永远是为了追求秩序”。[101]在这个日渐失序和动荡的世界中,似乎越来越需要以超国家的解决方案来解决超国家或跨民族的难题,但却无法找到任何全球性的权威组织进行协调与治理。在此等情形下,自然会梦想出现某种力量,可建立秩序与稳定。而帝国就是这种梦想的名称。这是一种历史的迷思。[102]美利坚帝国怀抱着“美利坚和平”(Pax Americana)的希望,肩负着所谓的“全球的责任”,意图借助全球化的力量依循自身之设想而对世界秩序进行有计划的重塑。然而,事实证明,这不过是一种自我合法化的话语和遥不可及的乌托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全球化不过是新帝国主义构建全球垄断结构的一种工具与修辞。在它的背后,隐藏更多的是建立在不均衡权力博弈格局中的掠夺与宰制。

  如果要谈论全球化,就不能按照现代性的时间逻辑来美化这个充满了支配关系的世界关系,而应该倡导人们去了解为什么全球化实际上变成了“地方化”,了解这个过程中的各式各样的支配关系。要想有一个真正的全球化——哪怕是合乎现代性方案或价值的全球化——我们就必须为消除这些垄断结构而奋斗。[103]然而,消除此等垄断结构之前提,首先需对其进行深入系统之认识。本文的立意即在于此:在肯认与珍视其正面价值之同时,通过研究西方法律/法治负面性的程度,并解释其服务于新帝国主义的机制,预想达致此等目的:在新自由主义主导下的全球化下,资本的残暴是如何在法律/法治话语的庇护下被构建成为一种通往理想乌托邦的终南捷径的。当然,认识到掠夺的权力及其与法治之间的密切关系至少能够将观察者从目前由胜利者书写的主导言辞中解放出来,尽可能地避免“自我东方化”的惯性思维模式,进而发展出能够揭露和批判各种用于否认历史的西方殖民战略的工具,最终破解西方主导下的民主与法治的新帝国主义思想迷思。试想如果我们意识到掠夺的统治降服了法治并将其转变为非正义的帝国主义工具,那么我们应当做些什么?为使我们的世界摆脱无法无天的帝国主义统治,第一步应当做些什么?人们能否拿起法律的武器逃脱野蛮的魔掌?那些拒绝附和的国家如何才能组织并提出切实可行且可靠的替代性制度选择?[104]

  或许在对法治的积极因素进行一如既往的倡导与鼓吹之同时,对法治的阴暗面进行彻底的暴露与批判似乎才能将其从掠夺的桎梏中真正解脱出来,使其成为一种能够驾驭与调控这个业已被所谓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机制所支配的失控世界的有效工具。事实上,伴随中、俄等新兴大国的重新崛起以及美国综合实力的下降,在未来世界很可能呈现“多极”或“无极”的政治均势格局的大潮流下,[105]以约翰·伊肯伯里为代表的美国战略智囊似乎也在做相似的远景政治筹划:当前的自由主义秩序无疑是建立在美国实力基础之上,那么在美国实力下降之后如何维续此等秩序?他们认为,美国的任务是建立在美国衰落之后还能维持秩序的国际制度和法律,说服崛起国相信参与和维持这些制度和国际规则符合它们的利益。以此,制度本身可以获得自己的生命,对可能破坏自由主义秩序的强国构成约束。这些更强大的制度和规则终将替代美国的实力。[106]不难研判,如欲达致此等全球有序治理的政治宏愿,首要之前提就必须在非均衡的全球化世界中建构参与者皆能从中公平获益的一种国际权力秩序,而欲达此目的,首先就需要摒弃可堪作为全球治理工具的制度和国际规则本身所隐含的西方种族主义偏见与唯我论思维,将它们从新殖民主义掠夺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使之转变为可为各方基本认同并在真正意义上能公平服务于全球亿兆生民之福祉与人类文明之进步的永远值得追求与珍视的治理规范。当然,不可否认,此种规划亦不免被诟病为由学者想象与建构的另一种世界主义式的理论乌托邦,然而,衡诸未来国际权力格局的演进与发展,这未尝不是一种更具现实可行性的有望达致康德意义上的世界“永久和平”的思考路径。“有效而人道的全球治理和安排并不是上天注定的,而是依赖于人类的努力和对政治的深层思考”。[107]斯如此言,本文的终极目的或许就在于为“有效而人道的全球治理与安排”的深层政治思考提供某些独辟蹊径的全新线索与视角。

  在评论我们当下所处的时代时,著名社会学家齐格蒙特·鲍曼指出,“全球化”,人们通常用这个词来称呼这种旨在突破并消除边界的压力。现在,它已经达到了目的;世界上没有几个地方(这个数字还在日趋减少)能逃脱全球化的影响;无论在物质上还是在认知上,世界上所有的社会都全面地、真正地达到了开放。

  在一个资本与商品自由流通的星球上,任何一处地方所发生的事必然对其余地方人民的生活方式(或者他们期望的生活方式)产生影响。没有任何事物能确信在物质方面“置身世外”。没有任何事物能在真正意义上(或长时间地)对其他事物无动于衷——既不受其他事物影响也不对它们施加影响。没有任何一地的富庶不是建立在另一地人民的困苦之上。米兰·昆德拉精练地总结道:这种全球化带来的“人类大一统”主要意味着“人类再无可逃脱之地”。[108]

  然而,我们身处的这个具有充分“开放性”的所谓的“开放社会”,时至今日,却是更多地与不可抗拒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与“负面的全球化”(negative globalization)那些计划与预料之外的副作用联系在一起。一个“开放”的社会,事实上是一个暴露于“命运”打击之下的社会。[109]在全球层面上,层出不穷的反对全球化与反对资本主义的示威活动无疑说明应当对似乎不可抗拒的西方帝国主义文明的全球化进行重新的思考与解读。具体到作为知识分子的这一社会角色而言,我们必须承担肩负的历史使命,而不能仅以“身嵌其中”作为逃避的借口。在法律层面,我们必须重新思考法律及其未来走向而非在西方现代性话语支配下简单地鼓吹对其进行“接轨式”的重构。虽然现在如何去做我们可能并不明确,但我们至少应当知道现在应当如何不去做。我们不能继续毫不批判地全盘接受英美法的价值体系。我们不能继续将西方文明的普世性宣称当作不言自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善。我们不能继续承受着“卡利班综合症”(Caliban syndrome),通过取悦和确认欧美的文明进步和法律文化霸权,来构建殖民/后殖民叙事的声音。我们不能对自己的文化传统和政治秩序茫然无知,在欧风美雨的疾打下,怀着深深的自卑感、负罪感和无力感,而“渐趋丧失文化的自信,乃至自觉不自觉地以背祖为荣,以挞古为快,以西式为主,以本土为辅”,[110]最终丧失与西方文明进行“主体间性”对话的主体资格。[111]

  当全世界聚焦于共享源自西方启蒙运动的自由主义基本原则时,后冷战时代的伟大任务似乎就是要构建一个更好的由法律与制度所支配的国际体系。然而,时至今日,虽然这些充满希望的期许在不断提升,但在我们的视野中却仍阴云密布。全球性分歧的显现、固执的文化传统、文明、宗教以及民族主义都在抵制或削弱对民主自由主义与市场资本主义的接近。后冷战时期核心设想的破灭几乎与它的形成同样迅速。[112]身处此等历史的大时代中,我们应当何去何从?如何选择?如何确立可堪与西方文明平等对话的真正意义的主体性?艾森豪威尔曾说:对大众汽车有益的就是对美国有益的。布什也曾这样说:对美国有益的便是对整个世界有益的。但是,我们似乎应当如此说:没有什么绝对有益的东西,除非它对全体人类是有益的。

  本文原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5期。

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本文原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5期。

[1]See Noam Chomsky, Hegemony or Survival: America’s Quest for Global Dominance, New York: Owl, 2004, p.16.

[2]Hannah Arendt:《帝国主义》,蔡英文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版,扉页。

[3][美]爱德华·萨义德:《文化与帝国主义》,李琨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39页。

[4][美]阿里夫·德里克:《世界体系分析与全球资本主义》,俞可平译,载《战略与管理》1993年创刊号,第54页。

[5]参见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404页。

[6]See Perry Anderson, “Internationalism: A Breviary”, New Left Review 14 , March 2003, p.20.

[7][巴西]路易斯·阿尔贝托·莫尼斯·班代拉:《美帝国的形成:从美西战争到伊拉克战争》,舒建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页。

[8][英]大卫·哈维:《新帝国主义》,初立忠、沈晓雷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8页。

[9]“权力的领土逻辑”与“权力的资本逻辑”之间的区分与辨证关系,可参见[意]杰奥瓦尼·阿锐基:《漫长的20世纪:金钱、权力与我们社会的起源》,姚乃强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9-40页。

[10]Hannah Arendt:《帝国主义》,第22-23页。

[11][美]阿里夫·德里克:《跨国时代的后殖民批判》,王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页。

[12]参见[美]兹比格纽·布热津斯基:《大棋局:美国的首要地位及其地缘战略》,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第24页。

[13][美]乌戈·马太 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苟海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14]关于“法律东方主义”的系统研究,参见 Teemu Ruskola, “Legal Orientalism”, Michigan Law Review, Vol. 101 (2002), pp. 179-234; Teemu Ruskola, Legal Orientalism: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and Modern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3;关于在“法律与发展”运动中的法律帝国主义研究,参见James Gardner, Legal Imperialism: American Lawyers and Foreign Aid in Latin America,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80。

[15]See Upendra Baxi, “The Colonialist Heritage”, in Pierre Legrand and Roderick Munday eds., Comparative Legal Studies: Traditions and Transitio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73, no.79.

[16]See Ugo Mattei , “A Theory of Imperial Law: A Study on U.S. Hegemony and the Latin Resistance”, 10 Ind. J. Global Legal Stud. (2002), p. 385.

[17]对于“化约性冲突”的详尽解读与分析,参见[美]爱德华·萨义德:《东方学》,王宇根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序言第15页。

[18][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277页。

[19][美]爱德华·萨义德:《文化与帝国主义》,第264页。

[20][意]杰奥瓦尼·阿锐基:《漫长的20世纪:金钱、权力与我们社会的起源》,第35页。

[21][美]雷迅马:《作为意识形态的现代化:社会科学与美国对第三世界政策》,牛可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22]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第378页。

[23]参见强世功:《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载强世功著:《立法者的法理学》,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8页。

[24]参见[美]雷迅马:《作为意识形态的现代化:社会科学与美国对第三世界政策》,第27页。

[25][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第285页。

[26]参见[美]雷迅马:《作为意识形态的现代化:社会科学与美国对第三世界政策》,第106-107页。

[27]大英帝国诗人、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约瑟夫·吉卜林(1865-1936)在1899年发表《白人的责任——美国和菲律宾》一诗,敦促西方担负起“白人的责任”,去服务和教化那些“半邪魔半儿童”的殖民地人民。全诗开头的一段是:“担负起白人的责任,派出你最优秀的子孙,让他们离乡背井,把为你的俘虏服务来承担。在繁重的日常工作中,伺候那些激动不安的野蛮人——那些你新捕获的半邪魔半孩童的阴郁臣民”(参见[英]尼尔·弗格森:《帝国》),雨珂译,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321页。笔者对译文进行了适当调整)。这首诗经常被认为典型地代表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的意识形态和精神气质,被称为“帝国主义版的《国际歌》”。

[28]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第504页。

[29]See Duncan Kennedy, “Antonio Gramsci and the Legal System”, ALSA Forum 6 (1982), p.32.

[30]参见[意]杰奥瓦尼·阿锐基:《漫长的20世纪:金钱、权力与我们社会的起源》,第33页。

[31][意]杰奥瓦尼·阿锐基:《漫长的20世纪:金钱、权力与我们社会的起源》,第35页。

[32]参见[美]罗伯特·卡根:《美国缔造的世界》,刘若楠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8-9页。

[33]强世功:《文明的终结?——论恐怖主义与战争的法理学》,载强世功著:《立法者的法理学》,第352页。

[34]一些学者甚至将全球化视作在世界范围内正日趋提升的法律的“美国化”。See Duncan Kennedy, “Three Globalizations of Legal Thought: 1850-2000”, in David Trubek & Alvaro Santos eds.,The New Law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 Critical Appraisa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63-71.“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法律与其他文化产品和服务一起被顺理成章地输出。这个过程被称为法律的全球化,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跨国法制的美国化。” 参见海德布兰德:《从法律的全球化到全球化下的法律》,载奈尔肯、菲斯特编:《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页。

[35][葡]博温托·迪·苏萨·桑托斯:《迈向新法律常识:法律、全球化和解放》,刘坤轮、叶传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7-238页。

[36][德]根特·弗兰肯伯格:《批判性比较:重新思考比较法》,贺卫方、王文娟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85页。

[37]刘禾:《跨语际实践:文学、民族文化与被译介的现代性》,宋伟杰等译,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9页。

[38]参见[葡]博温托·迪·苏萨·桑托斯:《迈向新法律常识:法律、全球化和解放》,第19页。

[39]See Upendra Baxi, The Colonialist Heritage, p.49.

[40]See Upendra Baxi, The Colonialist Heritage, p.62;另见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第15页。

[41][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42]See Teemu Ruskola, “Legal Orientalism”, p.188.

[43]See Michele Graziadei, “The Functionalist Heritage”, in Pierre Legrand and Roderick Munday eds., Comparative Legal Studies: Traditions and Transitio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110.

[44]See Teemu Ruskola, “Legal Orientalism”, p.190.

[45]See Hannah Arendt, 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1973, pp.183-184.

[46]See Laura Nader, “Law and the Theory of Lack”, Hastings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Review 28 (2005), pp.191-204.

[47]参见[美]乌戈·马太 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第156页。

[48][日]三好和夫:《没有边界的世界:从殖民主义到跨国主义及民族国家的衰落》,陈燕谷译,载汪晖、陈雁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08页。

[49]See E.P. Thompson, Whigs and Hunters: The Origin of the Black Act, Penguin Books 1990, p.263.

[50][英]大卫·哈维:《新帝国主义》,第66页。

[51]参见[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52]参见[美]乌戈·马太 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第12页。

[53]See Issa G. Shivji, “Law’s Empire and Empire’s Lawlessness: Beyond the Anglo-American Law”, Law, Social Justice & Global Development Journal (1) 2003,p.1.

[54]参见[美]兹比格涅夫·布热津斯基:《战略远见:美国与全球权力危机》,洪漫等译,新华出版社2012年版,前言第3-4页。

[55]参见[美]乌戈·马太 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第16-17页。

[56]See Issa G. Shivji,“ Law’s Empire and Empire’s Lawlessness: Beyond the Anglo-American Law”, p.2.

[57]参见[美]乌戈·马太 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第173页。

[58]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第498页。

[59]就“漫长的19世纪”与“短促的20世纪”秉持的不同意识形态的精准分析,可参见金观涛:《现代性及其面临的挑战》,载《二十一世纪》2007年10月号,第77-79页。

[60]参见[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就波兰尼对“市场”与“资本主义”关系的分析,详见汪晖:《是经济史,还是政治经济学?——<反市场的资本主义>导言》,载汪晖著:《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第231-274页。

[61]对于“华盛顿共识”的详尽解读与分析,可参见[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全球化及其不满》,李杨、章添香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46-76页。

[62]参见强世功:《文明的终结?——论恐怖主义与战争的法理学》,载强世功著:《立法者的法理学》,第339页。

[63][葡]博温托·迪·苏萨·桑托斯:《迈向新法律常识:法律、全球化和解放》,第241页。

[64][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全球化及其不满》,第13页。

[65]参见[美]乌戈·马太 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第56页。

[66][美]乌戈·马太 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第57页。

[67][英]大卫·哈维:《新帝国主义》,第146页。

[68][印度]帕萨·查特杰:《被治理者的政治:思索大部分世界的大众政治》,田立年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页。他继续写道:“这种资本形式可以以巨大的速度从一个国家旅行到另一个国家。结果,就那些特别依赖国际资本的国家来说,全球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威胁从这些国家拿走他们的钱而猎取他们想要得到的政策。不用说,陷入一场经济危机的国家经常被迫接受国际信贷机构开出的条件,以换取一个救生包。结果无疑是对国家主权的某种危害。”

[69][英]大卫·哈维:《新帝国主义》,第60页。

[70][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全球化及其不满》,第88页。

[71]参见[挪威]文安立:《全球冷战:美苏对第三世界的干涉与当代世界的形成》,第373页。

[72][美]乌戈·马太 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第67页。

[73][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全球化及其不满》,第37页。

[74][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全球化及其不满》,第14页。

[75][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全球化及其不满》,第193页。

[76][英]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时代:生活于充满不确定性的年代》,谷蕾、武媛媛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8页。

[77]参见[挪威]文安立:《全球冷战:美苏对第三世界的干涉与当代世界的形成》,第154-155页。

[78][美]乌戈·马太 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第67页。

[79]See Noam Chomsky, Hegemony or Survival: America’s Quest for Global Dominance, p.29.

[80]参见[美]诺姆·乔姆斯基:《美国说了算:乔姆斯基眼中的美国强权》,臧博译,中信出版社2011年版,第116页。

[81][德]乌尔里希·贝克:《全球化时代的权力与反权力》,蒋仁祥、胡颐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页。

[82][美]罗伯特·吉尔平:《跨国公司与美国霸权》,钟飞腾译,东方出版社2011年版,第114页。

[83]参见[美]罗伯特·吉尔平:《跨国公司与美国霸权》,第118-119页。

[84][美]乌戈·马太 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第174-175页。

[85][德]艾尔马·阿尔特瓦特:《欧洲一体化、欧元以及关于石油货币的冲突》,载特奥托尼奥·多斯桑托斯、谢曙光、高铦主编:《霸权与反霸权:全球化的局限与地区化趋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86][英]张夏准:《富国的伪善:自由贸易的迷思与资本主义秘史》,严荣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133页。

[87]参见[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全球化及其不满》,第5页。

[88]参见[美]乌戈·马太 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第101页。

[89][英]阿姆里塔·纳利卡:《权力、政治与WTO》,陈泰锋、薛荣久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7年版,第205页。

[90][美]威廉·恩道尔:《石油战争:石油政治决定世界新秩序》,赵刚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272页。

[91][美]威廉·恩道尔:《石油战争:石油政治决定世界新秩序》,第271页。

[92][法]菲利普·赛比耶—洛佩兹:《石油地缘政治》,潘革平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8页。

[93][美]威廉·恩道尔:《石油战争:石油政治决定世界新秩序》,第273页。

[94]在迄今为止发现的全球排名前30个“超大型”油田中,有23个位于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及阿拉伯—波斯湾一带。这些在地质学上被称为“隐没带”的地区本身处于浅海区,进而使得这些地带的石油资源更易获得开采。参见[法]菲利普·赛比耶—洛佩兹:《石油地缘政治》,第26—27页。

[95][英]大卫·哈维:《新帝国主义》,第22页。

[96]更为综合与系统之阐释,可参见齐泽克深入探究美国对伊战争之政治迷思的著作:《伊拉克:借来的壶》。在此书中,齐泽克指出美国进攻伊拉克的三个“真实”原因(即:西方式民主的意识形态信念——布什的“民主是上帝赐予人性的礼物”;在世界新秩序中维护美国霸权;经济利益——石油),应该像“视差”一样对待:并非其中一个是另一个的“真相”;“真相”毋宁说恰是在它们之间的视角挪移。它们就像拉康提出的“想象域—象征域—真实域”(Imaginary—Symbolic— Real)三元组合一样彼此相关:民主意识形态的想象域,政治霸权的象征域,经济的真实域,它们彼此扭结在一起,难分难解。参见[斯洛文尼亚]]斯拉沃热·齐泽克:《伊拉克:借来的壶》,涂险峰译,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7页。

[97]对于“布雷默法令”掠夺性的详尽解读,可参见[美]乌戈·马太 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第142-143页。

[98][美]约翰·卡瓦纳、杰瑞·曼德尔:《全球经济突围:经济全球化的替代方案》,童小溪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2页。

[99][美]威廉·恩道尔:《石油战争:石油政治决定世界新秩序》,第271页。

[100][美]威廉·恩道尔:《石油战争:石油政治决定世界新秩序》,第281页。

[101]See Niall Ferguson, Colossus: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American Empire, Penguin Books 2005, p.xxviii.

[102][英]艾瑞克·霍布斯鲍姆:《霍布斯鲍姆看21世纪》,吴莉君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40页。

[103]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第496页。

[104][美]乌戈·马太 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第255页。

[105]在1999年的一篇文章中,塞缪尔·亨廷顿提出了“一超与多强并存的单极—多极体系”。他认为这一体系是真正的多极体系建立前的一个短暂的过渡阶段。See Samuel P. Huntington, “The Lonely Superpower”, Foreign Affairs 78, No.2 (March/April 1999).

[106][美]罗伯特·卡根:《美国缔造的世界》,第137页。

[107][美]罗伯特·基欧汉:《非均衡的全球化世界的治理》,载戴维·赫尔德、安东尼·麦克格鲁编:《治理全球化:权力、权威与全球治理》,曹荣湘、龙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15页。

[108][英]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时代:生活于充满不确定性的年代》,第7页。

[109][英]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时代:生活于充满不确定性的年代》,第9页。

[110]参见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44页。

[111]参见强世功:《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载强世功著:《立法者的法理学》,第11页。

[112][美]罗伯特·卡根:《历史的回归和梦想的终结》,陈小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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