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澄清发展混合所有制上的思想混乱

作者: 周新城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2015-08-05

周新城:澄清发展混合所有制上的思想混乱

一、围绕发展混合所有制问题存在着严重分歧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什么要发展混合所有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方向是什么?怎样发展混合所有制?这一系列问题,成为舆论的焦点,而且存在着严重分歧。

  对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显然有两种解读。一种是马克思主义的解读,即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看作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目的是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更好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另一种是新自由主义的解读,即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看作是私营经济“融合”掉(也就是“吃掉”)国有企业、瓜分国有资产、推行私有化的一个方式,最终实现资本主义化。围绕着混合所有制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是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斗争在新形势下的继续。不能不承认,在一段时间里,新自由主义的解读还占了上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思想混乱。

  应该看到,混合所有制本身是一个中性的东西,谁都可以用,可以用它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也可以用它来为资本主义服务。所以,不要抽象地议论混合所有制,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是“谁来用”,即运用混合所有制经济这种形式的主体是什么,是社会主义经济还是资本主义经济,落实到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就是交叉持股的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谁处于控制地位,是国有资本控股还是私营资本、外国资本控股;第二,是“为什么用”,即运用混合所有制经济这种形式的目的是什么,是发展社会主义还是发展资本主义。在发展混合所有制问题上,显然不同指导思想,就有不同做法,最后会有不同的结果。

  当前,用马克思主义来阐述三中全会的《决定》,准确地理解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澄清新自由主义制造的种种混乱,分清是非,是政治课教学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我们先来看看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发展混合所有制问题是怎么说的吧。《决定》是在第二部分即“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中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思很清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措施。《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1)

  习近平在三中全会上对《决定》做的《说明》,详细阐述了我们要搞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内涵及其重大意义,说清楚了为什么要发展混合所有制和怎样发展混合所有制。他指出:“如何更好地体现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全会决定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全会决定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的论述,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2)

  可见,十八届三中全会是把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提出来的,也就是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一个有效途径、一种必然选择。

  “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这一提法,实际上规定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向和目的,也是我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的指导思想。在有关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探讨以及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牢牢把握这一点。离开“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一点来谈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措施,这项改革就会走上邪路。

三、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是一切经济改革措施的底线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这样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尤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原理)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体国情相结合,经过长期艰苦探索才得出的结论,来之不易,我们必须倍加珍惜。事实证明,这个基本经济制度,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又符合中国的国情,保证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正因为这样,基本经济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我们带根本性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捍卫基本经济制度,是全体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一切违反、损害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和行为,都是违反《宪法》的,应该受到谴责和制裁。习近平多次强调,“我们的改革开放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就是说,改革必须依法办事。依法改革,首先应该是依照《宪法》进行改革。既然基本经济制度是《宪法》的规定,那么任何改革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改革的底线。改革不能干违反《宪法》的事。有的学者一讲到改革,好像什么话都可以讲,什么事情都可以干,没有任何底线了。什么公有制为主体,什么国有经济为主导,什么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仿佛统统都可以抛到九霄云外了。在他们看来,改革就是发展私营经济,就是私有化,就是削弱以至消灭国有经济。他们在发表这些明显违背《宪法》的主张时,强调这是“言论自由”。其实,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尤其是在《宪法》范围内)才存在的,触犯法律,就没有自由,这是任何法治国家的起码准则。

  所以,我们讨论经济改革问题时,有一个前提,即任何改革措施都必须巩固和完善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不能违背和损害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更是如此。

四、混合所有制经济怎样才能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需要探讨的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怎样才能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怎样才能成为完善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有效途径?

  我认为,要实现这一目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至少应该遵循下面几点。

第一,混合所有制应该促进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比较低,而且发展又不平衡,这种国情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有积极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仅要发展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而且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适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个部门、各个地区生产力发展不同水平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合理配置和有机结合,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丰富和开拓市场,能形成一种“合力”,共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主张的是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见诸报刊的理论观点、实行的具体措施,往往是只强调发展私有制经济、不提或很少提发展国有经济,甚至竭力削弱国有经济。一讲改革就是发展私营经济,仿佛发展国有经济就不是改革的任务,一看到国有经济得到发展壮大,就批评说“国进民退”、“与民争利”。这显然是违背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的。

  我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是只发展某一种所有制经济,不发展或抑制另一种所有制经济,而是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都能得到发展。这是发展作为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形式的混合经济应该达到的一个目的。

第二,混合所有制应该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同所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其中公有制处于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则处于补充地位。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它关系到我国社会的性质。

  从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总是有几种所有制并存的,都不是只有一种所有制。既然是几种所有制并存,我们怎么判断一种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呢?毛泽东告诉我们一个方法,即要抓住主要矛盾。他说,在一个有多种矛盾存在的复杂的矛盾综合体里,总有一种矛盾是主要矛盾,事物的性质就取决于主要矛盾的性质。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虽然存在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但资产阶级私有制占据主体地位,它制约着、规定着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运行,所以这个社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社会。同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公有制经济始终处于主体地位,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一旦公有制丧失了主体地位,我国社会就失去了社会主义的性质。

  所以,邓小平多次强调公有制占主体的重要性。他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我国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但他始终坚持我国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点丝毫不能动摇。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3)这是他一贯的思想。他明确指出:“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4)我们“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5)

  有人提出,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同所有制经济要共同发展,那么就不要区分“老大老二”,不要讲什么“主体”和“补充”,大家都发展就行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任何一个有几种所有制经济同时存在的社会,客观上总会有一种所有制经济是主体、其他所有制经济则处于补充地位,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整个社会制度的性质。故意炒作“不分老大老二”,要求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背后的用意是想改变我国社会的性质。

  有人提出,我们讲不同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该平等竞争,怎么还要区分“老大老二”呢?应该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同它们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区分开来。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不管是什么所有制的企业,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市场规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一视同仁。不能对某种所有制实行一种规则,对另一种所有制实行另一种规则。但是,谈到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所有制的地位总是不一样的,在所有制结构中不能不区分“主体”与“补充”,不可能“不分老大老二”,位置更不能颠倒。

  我们在发展作为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必须保证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如果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削弱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那么这种改革就走了邪路了,走错了方向,会危害到我国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的。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现实的危险。

第三,混合所有制应该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我们要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来扩大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同所有制经济要共同发展,但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不是几根并行线,相互隔绝、互不来往的,它们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在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相互关系中,国有经济应该起主导作用。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并不是一种人为的政策规定,而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

  大家知道,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什么形式呢?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哪个组织能够代表整个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调控整个国民经济呢?显然只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这是因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了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是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群众的总代表。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6)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国家所有制是客观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事情,并不是像某人攻击、污蔑的那样是什么“人为的”“怪胎”。

  我国在农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形成了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集体所有制,它也成为公有制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集体经济在任何社会里都是依附于起主导作用的经济成分的,它本身无法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所以,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为主体,一是指公有制经济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指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有控制力、影响力。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是公有制为主体的核心内容之一。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就谈不上公有制为主体。所以,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能不能有控制力、影响力,是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能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问题。

  习近平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60多年的经验,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7)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调控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力量,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

  可以说,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国有经济为主导;否定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就否定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而也就否定了社会主义。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我们必须增强、而不能削弱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第四,混合所有制应该成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一种形式。

  必须全面理解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现在有一种倾向,对非公有制经济只讲鼓励、支持,而不讲引导。这是不全面的。问题在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鼓励和支持它们发展;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是私有制,它的主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存在雇佣和剥削关系,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这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有矛盾的,因而必须加以引导,以便使它的发展能够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不仅要鼓励、支持,更要注意引导的道理。如果只讲鼓励、支持,忽视引导,会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的矛盾激化,从而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进一步的问题是,谁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呢?除了政治上党和人民政府进行有效的工作外,从经济上说,就要靠国有经济来执行这一职能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一个重要内容。

  我国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既有统一的一面,它们都可以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各自做出自己的贡献,又有矛盾的一面,因为它们的所有制基础不同、人与人的关系不同、生产目的不同。面对着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这样复杂的相互关系,如果没有强大的、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国有经济,国家就没有实力去实行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更谈不上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了。

  我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要在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全面地落实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

  我们既然把混合所有制看作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那么,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就应该像三中全会指出的那样,切实落实“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同时从多个层面“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8)这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的方向和目的。

五、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长期探索的结果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把它看作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并不是临时动议,而是我们党长期探索的结果。习近平在《说明》中明确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对十五大以来有关论述的继承和发展。

  自从确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后,我们党一直在探索,这个基本经济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怎么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股份制就是这样的探索。十五大报告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要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9)当然股份制不等于混合所有制经济,股份制可以是纯公有制经济(例如,由国有企业联合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也可以是纯私有制经济(例如,由私营企业联合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但在我国,大量的股份制企业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私营资本以及其他个人资本(有时还有外国资本)交叉持股的企业。所以,十五大对股份制所做的论断基本上可以运用到混合所有制经济上来。

  在混合所有制问题上,十八届三中全会继承、发展了十五大哪些思想呢?第一,是混合所有制的性质。股份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取决于哪种所有制经济控股。国家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虽然不能说就是公有制(因为其中有私股的一块),但它“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我们应该按照这种性质来考虑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以及安排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制度。第二,是混合所有制的作用。十五大提出的股份制的作用是两个方面:就国有企业本身的管理来说,“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就不同所有制的关系来说,“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从而也有利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我们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目的。违背了这些目的,发展混合所有制就没有意义。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不是人们拍脑袋主观想出来的,而是总结历史经验和现实实践得出来的结论。历史上我们曾经利用公私合营形式作为把私营工商业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效途径,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私合营实质上就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即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同私营工商业相互融合、引导私营工商业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一种形式。这项工作,用邓小平的话来说,“做得很好”。当然,现在的形势和面临的任务同“三大改造”时期不同了,我们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将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政策,消灭私有制是未来的事情。但是,运用混合所有制形式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经验,仍然是我们党宝贵的财富,值得总结和吸取。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大以来,国有企业在发展自身的同时,积极发挥主导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医药集团就是一个典型。它们不仅通过改革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方式、管理方法和资本组织形式,不断壮大和发展自己,同时,还注意从整体上考虑行业的发展和调整,引导本行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它们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的规则,采用市场手段联合私营企业共同发展,以包容性增长方式推动整个产业健康化发展。它们形成了一个由央企控股、吸收私营企业参加的多元化混合经济体系,用“规范化的公司制+独有的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办法,在国有企业主导下,把不同所有制企业融合在一起。中国建材集团近年来联合重组了几百家私营企业,一般在新组建的企业里为私营企业保留了30%的股份,而多数原来的私营企业创业者继续担任新企业的管理者,成为规范治理企业的职业经理人。国有企业不是简单地“吃掉”私营企业,而是把私营企业纳入由国有企业带领下新组建的公司里。这样,一方面,国有企业以少量的国有资本带动了大量的社会资本;另一方面,也给整个行业注入了活力,挽救了水泥行业中许多在世界金融危机冲击下处于困境、濒临破产的私营企业,使私营企业的资产得以保值、增值,从而实现了双赢。这是一条既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又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新路。类似的国有企业发展的经验,我们应该认真加以总结,把它规范化。

  三中全会已经明确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和大政方针,目前需要规定细则,精心操作,把这项工作做好。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注释:

  (1)《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见《人民日报》2013年11月6日。

  (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2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7)《人民日报》2014年8月19日。

  (8)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见《人民日报》2013年11月6日。

  (9)《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1、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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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
周新城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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