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论毛泽东分配思想的现实意义

作者: 周新城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3-11 2014-03-05

  在讨论毛泽东思想的时候有一种说法:毛泽东不懂得经济学,没有经济思想。事情完全不是这样的。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面对新的、繁重的社会主义建设工作,从理论上把握社会主义发展的规律,以便指导实践,就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现实的任务。毛泽东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研究。1959年12月10日到1960年2月9日,毛泽东带领几位同志一起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版)社会主义部分,边读边议。在读这本书的时候,他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苏联42年、新中国10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与现实,严肃地批判了赫鲁晓夫的修正主义观点,提出了许多重要的问题,发表了一系列超越前人、启迪后人的卓越见解。他读这本书时的批注和谈话,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尤其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他所提出的许多理论观点,至今对经济学的理论研究仍有指导意义。我仅就社会主义分配问题,联系当前经济学界的状况,谈一些学习批注和谈话的体会。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同时,收入差距(包括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势。如果分配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势必造成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党与群众的关系,处理不当,甚至会影响党的执政地位。邓小平在晚年看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提出20世纪末应该把解决分配问题提上日程。

  随着分配领域矛盾的暴露,人们对分配问题议论纷纷。但从学术界关于分配问题的讨论情况看,大多数只是在具体的分配政策(尤其是再分配领域的政策)层面上,就操作性的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仿佛只要调整一下分配政策,多搞点社会福利,就万事大吉。很少有人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角度去探讨当前出现的分配问题的根源和解决办法,因而总感到不能从根本上回答和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学习《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中关于社会主义分配问题的论述,就会有一种醍醐灌顶的感觉,能够拓宽眼界,找到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毛泽东关于分配问题的一些论断仿佛是针对当前学术界流行的观念说的,切中时弊,值得认真思考。

  一、必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来研究分配问题

  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我们引两段马克思的话,这两段话,人们在学习政治经济学时经常会提到,然而在研究当前我国分配问题时却常常忘掉了。一段话是马克思在谈到生产与分配、交换、消费的一般关系时说的,他指出:“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另一段是马克思批判拉萨尔主义时说的,他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生产条件的分配”实质上主要就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两段话表明,社会产品的分配方式,不是人们主观地选择的,而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因而具有客观必然性。人们可以改变分配的具体做法,但分配的性质和方式却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除非改变生产方式、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们是不能改变分配方式的。因此,不能撇开生产关系,尤其是不能撇开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所有制形式,孤立地就分配谈分配。 马克思强调,如果撇开生产方式、尤其是撇开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一味“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并“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那就是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庸俗社会主义”。20世纪50年代中期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就出现过这样的错误,而现在我国经济学界仍相当普遍地在重复这种错误。

  毛泽东坚持并发展了马克思关于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这一基本原理。他在读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对研究分配问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必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来研究分配问题,即联系生产条件的分配来研究消费品的分配。他批评教科书中撇开生产资料的分配来谈论消费品的分配、并把消费品分配当作决定性动力的有关论述,指出:“这是一种分配决定论的错误观点。就以分配问题来说,按照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分配首先是生产条件的分配,生产资料在谁手里,这是决定性的问题。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消费品的分配。教科书在这里不讲生产资料的分配,只讲消费品的分配,并且把消费品的分配当作决定性的动力,这是对马克思上述正确观点的一种修正,是理论上的一种极大的错误。”他还指出,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如果不讲公有制,只讲涨工资,那是错误的。他说:“教科书说,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根本优越的地方就在工资不断提高,很不对。工资属于消费品的分配,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的分配,就会有什么样的产品的分配,有什么样的消费品的分配。前者是决定后者的。”毛泽东这些论断对研究当前分配问题是有指导意义的。

  我们运用毛泽东指出的必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研究分配问题这一方法论原则,来分析一下当前议论最多的两个问题:两极分化和共同富裕。

  我们知道,邓小平曾经认为社会主义不可能出现两极分化,他甚至认为,如果出现两极分化,改革就失败了。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到了晚年,他改变了看法,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两极分化自然出现”,应该积极采取措施,解决两极分化带来的社会矛盾。显然,这是他从实际出发进行思考得出来的结论。

  围绕两极分化,在理论上必须回答这样几个问题:什么叫两极分化?为什么会出现两极分化?怎么对待两极分化?运用毛泽东指出的必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来研究分配问题的原理,就可以回答这些问题。

  人们往往把两极分化理解为收入差距过大。这是有一定道理的。然而这种解释并没有科学地回答问题。收入差距达到什么程度才叫两极分化,量的界限在哪里,根据什么定这个界限?谁也没有说明白这些问题。更何况两极分化指的是一种经济关系,它应该有质的规定性,这种质的规定性是什么,更没有得到揭示。

  一般来讲,人们在使用“两极分化”这一概念时,指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现象: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极是贫困的积累。马克思科学地分析了这种社会现象的根源,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造成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在这种对立的基础上产生了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而两极分化则是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3章中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制约着同资本积累相适应的贫困积累,因此,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所以,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物,在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如果把两极分化仅仅看作财富分配的不公平,仅仅看作分配问题,那么,这种认识只是停留在现象的表面,而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只有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才能把握两极分化的实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根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并把它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经济性质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两极分化必然带来许多社会矛盾。在目前条件下,我们既不能彻底消除两极分化现象,又不能听任社会矛盾的积累和发展,如果听之任之,有可能引发社会动乱的。这就形成一种复杂局面,必须谨慎处置。

  那么,怎样对待目前我国存在的两极分化现象呢?按照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原理,从根本上说,还是要正确贯彻执行党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政策。首先要强调坚持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使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始终处于辅助地位,从而把两极分化现象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不致蔓延到全社会。我认为,邓小平说的“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指的就是这个意思。如果公有制失去了主体地位,两极分化现象必然扩大到全社会,社会矛盾势必激化。其次要注意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保障私有经济中工人阶级的社会经济地位。这两条是主要的、根本性的措施。

  为了缓解两极分化带来的社会矛盾,在上述前提下,还必须在分配领域采取一些措施,例如,实行差额所得税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等,改善民生,努力缩小贫富差距。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但是,应该指出,在再分配领域采取措施,终究是第二位的。如果不坚持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如果不注意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仅限于在再分配领域采取措施,那是很难完全解决两极分化所带来的问题的,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两极分化现象还会不断扩大、蔓延。

  我们再来分析共同富裕问题。实现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搞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的,我们“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问题”。问题在于,什么叫共同富裕?怎样才能实现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是许多人追求的价值水平目标,但人们对什么是共同富裕、怎样实现共同富裕,理解却很不一样。有人认为,每个人的生活都提高了,那就是共同富裕了。于是他们把瑞典等北欧国家的福利主义看作共同富裕的典型,仿佛这就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他们认为不需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不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要国家调整一下分配政策,就可以实现共同富裕。他们希望中国走民主社会主义道路,甚至提出“只有民主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的口号。其实,北欧国家搞的“福利社会主义”的实质,是资产阶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巩固自己统治地位所采取的一项政策措施。它不触动垄断资产阶级私有制,不改变雇佣劳动制度,只是由垄断资产阶级从剥削第三世界以及本国劳动人民获得的高额垄断利润中拿出一部分来实行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因而至多只是对资本主义制度做若干改良而已。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共同富裕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它属于分配领域的事情,是由所有制决定的,因而必须从所有制出发来研究共同富裕问题。

  在公有制条件下,由于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谁都不能凭借占有生产资料来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这就排除了剥削的可能性。虽然在生产力不够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由于为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熟练程度不同,人们的生活水平还会有一定差距,但人们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距终究是有限的,不可能太大,这就为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础。剥削与共同富裕是水火不相容的,有剥削就谈不上共同富裕,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消灭剥削。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消灭剥削,从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这是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现在有一种理论:要把社会主义从“公有制的框框里解放出来”,社会主义不一定要搞公有制,只要能够实现共同富裕就可以了。既要“摆脱”公有制的“框框”,却又侈谈共同富裕,岂不南辕北辙了嘛!他们提出,在私有制基础上,通过发展生产力,人们的生活水平也能提高,也可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然而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从原始社会瓦解以来,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已经有几千年历史了,什么时候实现了共同富裕?从来没有!毫无疑问,在私有制基础上,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人民的生活也可以得到一定的改善,但由于存在剥削和两极分化,根本不可能有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改善生活与共同富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取决于个人占有的生活资料的多少,后者则是人与人之间的一定的经济关系。生活改善不等于共同富裕。例如,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我们可以看到工人生活水平在提高,这是事实。资本家是按照劳动力价值购买劳动力的,劳动力价值除了包含维持生活的生理因素外,还包含社会历史因素,它的物质内容客观上是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增加的。但与此同时,剩余价值率也在提高,两极分化在加剧,工人生活的这种改善并不表明实现了共同富裕。

  从所有制出发来研究分配问题,我们就可以科学地分析两极分化的根源以及如何对待当前存在的两极分化现象,也可以科学地阐述共同富裕的内涵以及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学术界讨论分配问题时往往忘记了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这一根本原则,离开生产资料所有制、孤立地就分配谈分配。这种违背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根本讲不清楚分配问题。

  二、社会主义的利益观

  分配问题是同人们的利益密切相关的。正确处理人们的利益关系,是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处理得好,能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一系列消极后果。这里,关键是处理利益关系的指导思想。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结合苏联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阐述了科学的社会主义利益观,批判了赫鲁晓夫鼓吹的修正主义利益观。联系我国当前理论界的状况,读起来感到十分亲切。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奠定了基础,但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还不是生活的第一需要,因而人们仍不得不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忽视个人物质利益,这在任何时候都是错误的。我们党讲群众路线,首要的就是要关心群众生活,保障群众的利益,这样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

  但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不仅存在个人利益,还存在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人民内部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然而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在具体利益问题上仍然存在矛盾的一面。正确处理三者关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毛泽东提出了处理这个问题的方针,即“统筹兼顾、统一安排”,要“从对全体人民的统筹兼顾这个观点出发,就当时当地的实际可能条件,同各方面的人协商,作出适当的安排”。三者必须兼顾,不能只顾一头。否则,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不利于无产阶级专政的。

  树立社会主义利益观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即如何处理物质利益与精神作用的关系问题。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强调重视物质利益是必要的,但不能搞过头了,不能只讲物质利益,不讲精神作用。毛泽东指出:“社会主义社会要有‘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社会主义建设必须把物质作用与精神作用统一起来,两者不可偏废。

  同毛泽东提倡的社会主义利益观相对立的,是赫鲁晓夫的修正主义利益观(实质上也就是资产阶级利益观)。这种利益观的特点是:片面强调物质刺激、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片面强调个人利益、忽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版就是一个典型。毛泽东在读这本书时严厉批评了这股思潮。

  毛泽东指出:“这本书很多地方一有机会就讲个人物质利益,好像总想用这个东西来引人入胜。钱能通神。这本书没有体系,可是在这点上却有体系。他们说,这个问题和个人物质利益有关,那个问题也和个人物质利益有关。似乎离开了个人物质利益就什么事也办不成。试问达尔文的进化论是物质鼓励出来的吗?这样强调个人物质利益原则,反映了他们不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不靠他们的所谓物质鼓励,他们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前一句话是讲要尽最大努力来生产。为什么要把这两句话分割开来,总是片面地讲物质鼓励呢?在他们那里,唯物主义者就成为不战斗的了。”毛泽东认为,这样反复强调物质刺激,就会“引导人走向个人主义”。“教科书把物质利益片面化、绝对化,不把提高觉悟放在重要位置,这是很大的原则性错误。”他指出:“强调物质刺激,一定会走向自己的反面。”

  就物质利益来说,毛泽东还批评教科书只讲个人利益,不讲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指出这是一种“最近视的个人主义”。他说:“教科书常常把物质利益的原则,一下子变成个人物质利益的原则,有一点偷天换日的味道。他们不讲全体人民的利益解决了,个人的利益也就解决了;他们所强调的个人物质利益实际上是最近视的个人主义。这种倾向,是资本主义时期无产阶级队伍中的经济主义、工团主义在社会主义时期的表现。”他一再指出,把对“个人物质利益的关心”绝对化起来,一定要出毛病。

  应该指出,毛泽东并不反对关心个人物质利益在生产中的作用,但反对把它绝对化。他认为,教科书的下述提法可以赞成:“在社会主义阶段,使工作者从个人的物质利益上关心劳动结果是刺激生产发展的决定因素之一”,“利用每个工作者从物质利益上对劳动结果的关心是社会主义经营的根本方法之一”。说“决定因素之一”、“根本方法之一”是可以的,但是把它当作决定性动力,就不对了。他指出:“物质利益是一个重要的原则,但总不是唯一的原则,总还有另外的原则。教科书中不也是常说‘精神鼓励’原则吗?同时,物质利益也不能单讲个人利益、暂时利益、局部利益,还应当讲集体利益、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应当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他们现在强调的是个人、暂时、局部的利益,不强调集体、长远和全局利益。”

  毛泽东认为,苏联教科书对产品分配问题写得最不好,应该换一种写法。“应当强调艰苦奋斗,强调扩大再生产,强调共产主义前途、远景,要用共产主义理想教育人民。要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要讲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

  写到这里,不禁令人联想到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多次强调的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坚定马克思主义信念的重要性,他把理想信念比喻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就会得“软骨病”,一到关键时刻是会导致亡党亡国的。这一思想是同毛泽东一致的。在分配领域,只讲物质激励,不讲思想政治工作;只讲个人利益,不讲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长此以往,形成一种惯性,“一切向钱看”,把个人获得物质利益看作人生的根本目的,看作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其后果会是十分严重的。

  毛泽东主张的社会主义利益观以及他对修正主义利益观的批判,在新形势下,仍然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在分配问题越来越突出的今天,也许它的意义更为重大了。

  三、要对按劳分配原则作全面的分析

  毛泽东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论证的分配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他肯定苏联教科书的这一提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分配消费品,只能根据每个社会成员在国民经济中所付出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但是,他反对教科书中“彻底运用按劳分配的经济规律”的提法,认为“‘彻底’两字,带来个人主义危险”。他指出:“反对平均主义,是正确的,反过头了,会产生个人主义。过分悬殊也是不对的。我们的提法是既反对平均主义,也反对过分悬殊。”

  毛泽东肯定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原则,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劳动者都是平等的所有者。“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全体公民都有利用公共的生产资料、公共的土地、公共的工厂等进行劳动的同等的权利。”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一方面使得人们向社会提供的,“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人们不可能不劳而获,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从社会领得消费品。

  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即还没有达到充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需要和生产需要的程度,因而消费品还不可能按照劳动者的实际需要进行分配。加上社会主义是“刚刚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在各方面还带着旧社会痕迹的”社会,旧的分工依然存在,城市与乡村之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的差别还没有消灭,劳动还不能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仅仅是谋生的手段。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取得物质生活资料的多少,同他们付出的劳动之间,必然具有内在的数量依存关系,也就是说,要以劳动为尺度来分配个人消费品。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按劳分配有两个含义。第一,任何人只能凭借劳动取得生活资料,其他生产要素都不能参与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第二,劳动者获得消费品的多少,不是根据他实际生活的需要,而是与他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成比例。这是同共产主义分配原则不同之处。

  可见,按劳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是由社会主义的客观经济条件、首先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只要这些客观条件存在,它就具有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

  遗憾的是,现在讨论我国的分配问题时,往往不讲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必须实行按劳分配的基本道理,甚至完全不提按劳分配原则,只是研究一些具体的操作性的问题。仿佛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分配都是一样的。什么按劳分配,什么按要素分配,都置诸脑后了。这样的研究方法,不仅在理论上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而且会误导实际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还提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思想。这一思想往往引起误解,我们不得不多说几句。按劳分配原则还存在资产阶级法权问题,这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第一次提出来的。资产阶级法权的特点是,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却不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资产阶级法权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权相比较,虽然都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但表现形式却是不一样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权,形式上就是不平等的,奴隶主、封建地主享有特权,“刑不上大夫”。资产阶级法权则不同,它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天赋人权”,每个人都享有民主、自由的权利,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决定了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之间的权利不可能是平等的。然而这种不平等的本质却被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

  按劳分配仍然存在这样的特点。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谁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参与消费品的分配,每一个人只能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获取消费品,排除了剥削,这是平等的。但是,每一个人的劳动能力不一样,有的人体力强,有的人体力弱,有的人劳动的熟练程度高,有的人熟练程度低,加上每个人赡养的人口多少不一,因此,按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每个人的实际生活水平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实际上还是不平等的。这是把同样尺度运用到不一样的人身上必然产生的。这种“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按劳分配原则还存在资产阶级法权。这种形式上平等掩盖着事实上不平等的现象,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弊病”。这种“弊病”,对于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出来的、还带有旧社会痕迹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说,是难以避免的,但不能不承认,这种带有资产阶级法权的按劳分配并不是我们理想的分配方式。

  贯彻按劳分配,就要使每个人的报酬同他们付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相符合,这里强调的是保障个人的物质利益。然而上面讲过,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个人利益要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协调一致,物质鼓励要同精神鼓励相结合,不能片面地强调个人物质利益,而不顾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不讲思想政治工作。这是毛泽东一贯的主张。如果像某些经济学家宣扬的那样,贯彻按劳分配“不仅要斤斤计较,而且要两两计较”的话,那的确会导致个人主义的。毛泽东提出要“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当然,把“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解释成否定按劳分配原则,甚至把按劳分配当作产生资产阶级的土壤,那是绝对错误的,也不是毛泽东的本意。

  概括起来说,在按劳分配问题上,毛泽东的思想是:第一,肯定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在公有制范围内,分配领域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但按劳分配原则仍然存在资产阶级法权,是有“弊病”的;第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必须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同维护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彻底实行按劳分配”是会导致个人主义的,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第三,按劳分配原则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理想,随着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未来是要实行按需分配的。(注释略)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2]《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1998年印。

  [3]《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

  [4]《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5]《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HT〗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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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
周新城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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