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岩:正确处理经济改革发展的“八大关系”

作者: 昆仑岩 来源:环球时报 2013-05-17

中国的问题关键在党。坚持党管经济、抓中心,为国家经济改革和发展把关定向,是命运攸关的重大原则。正处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关键时期的中国经济,不但多年积累的矛盾问题凸显,而且国内外别有用心的势力勾联,企图借机推动经济私有化,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引上名存实亡的不归路。今日,《环球时报》发表了笔者的评论文章:《昆仑岩:经济改革需处理好八大关系》

http://opinion.huanqiu.com/opinion_china/2013-05/3937430.html

报上只载要点,全文另发如下:

昆仑岩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不但多年积累的矛盾问题凸显,亟需有效解决,而且国内外别有用心的势力勾联,企图借机推动中国经济私有化,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引上名存实亡的不归路。中国的问题关键在党。坚持党管经济、抓中心,为国家经济改革和发展把关定向,是命运攸关的重大原则。笔者认为,依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党在经济工作指导上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八个重大关系:

二要正确处理国企改革与国资做强的关系。近年实践证明,我国仅存不多的大型国企,在推进改革开放、维系国计民生、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和支撑国家经济战略发展大局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决定性的重大作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不是要搞掉国有企业,而是要搞好国有企业,增强国有资本的活力、竞争力和控制力。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效益,规范行为约束。要服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需求,确保国有资本在重要骨干企业有效控股和保值增值,支持重点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和国际竞争中的主力军作用。严禁以改制为名放弃国资控股权,改变重点国有企业性质;严禁变相低估和贱卖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四要正确处理竞争促效与共富为民的关系。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基础,公平是效率的目的和前提。由于资源禀赋及客观条件的差异,市场竞争难以让不同的人获得均等的致富机会,也无法自动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从最广大人民利益出发,一方面努力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发展机会,鼓励社会成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投资、经营致富,促进效率提高;另一方面,积极完善公平的财富分配激励机制,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调整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突出解决贫富差距过大问题,重点提高劳动报酬,抑制暴利聚富,着力改善民生,提升社会成员共富水平,从根本上保证效率持续增长。那种从富人利益出发的“不均贫富均机会”的主张,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也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二次大战后,美英等西方国家为缩小过大的贫富差距,个人所得税的高税率、边际税率曾达到80%,英国甚至达到90%。直至目前,美国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交纳的税款,每年占全国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最近法国议会批准,从2013年开始对个人年收入超过100万欧元的部分征收75%的富人税。必须承认,近年我国的贫富分化,已经到了危及改革成败的严重程度。缩小过大的贫富差距,既有利于广大群众增加收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和积极性,也有利于扩大内需,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投资率过高、消费率过低的状况,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合理增长,有效拉动经济持续增长、优化发展。

六要正确处理发展速度与发展环境的关系。目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是较长一个时期以来,在扭曲的政府行为引导下低水平高能耗产业盲目扩张、发展环境恶化、结构失调加剧的必然结果,这标志着以增长速度为中心的发展模式已走到尽头,现在正处于转型的紧急关头,绝对不能一看速度放缓,就心里发慌,旧病复发,重走老路。以往的教训反复证明,没有一个好的发展环境和结构,用饮鸩止渴的办法应对经济减速,其结果只能适得其反,使经济提速效果越来越差,累积的负面效应越来越重。因此,当前尽管需要努力克服困难,保持适当的经济增速,保证社会就业和收入增长,更重要的还是要下决心革故鼎新,转变发展方式,优化发展环境。要自觉运用倒逼机制,把“缓增长”变为“调结构”的发展转机,着眼战略全局和长远需求,推进经济结构转变和品质提升,把生态、资源、科技等发展环境条件建设作为战略重点和硬指标来抓,用几年时间踏踏实实做点事情,使中国经济发展站到新的起跑线上。

八要正确处理权力行使与权力约束的关系。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必须接受人民民主法制的监督和管控。权力不受约束,必然导致腐败。建设法治政府,不但要求各级政府依法行使指导和管理经济工作的职权,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同时,还必须强化对各级政府权力行使的依法约束,改变政府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身,法权无边、不受制约的状况。政府出台重要的经济政策、法规和改革举措,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和投资,国有资产、资源和财富的变更与处理等,不能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必须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符合党的经济方针政策,并提经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后,提交人大专题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政府的用权行为,必须接受党和人民监督,接受司法机关监督和裁处。

(201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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