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炳炎:初次分配改革与所有制结构失衡
作者:
李炳炎
来源:江南app网址
2013-05-02
初次分配改革与所有制结构失衡
李炳炎
“十二五”规划纲要着重指出: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的。要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同时强调指出:要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着力提高城乡中低收入居民收入,增强居民消费能力。不难看出,在未来的五年中,通过收入分配改革来扩大内需,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已成为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
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战略举措。因此,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将人和社会的发展放在科学发展的首位,通过实施民生工程来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未来五年发展格局的基本导向。同时,在中国已迈进中等收入国家门槛的今天,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将成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重大战略措施。
一、初次分配制度改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切入点
国民收入分配广义上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成果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狭义上指国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生产单位和非生产单位以及居民中的分配过程。就我国而言,它包括初次分配、再分配和最终分配三个过程。从初次分配制度对经济发展方式制约和影响的意义上看,变革初次分配制度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变革初次分配制度有利于扩大内需、缩小收入差距、改善民生。在初次分配制度的改革中,必须更加重视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环节是收入分配改革,而分配改革的重中之重则是初次分配改革。重视初次分配中的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一的协调,大幅度地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才能彻底矫正当前分配严重失衡的格局。只有增加广大劳动者的收入,缩小各种领域的收入差距,才能迅速提高我国长期走低的消费力,提高大多数居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从而使扩大内需落到实处,实现以投资拉动为主转向消费拉动为主,转变经济增长的动力结构,从而使国民经济增长获得新的动力。同时,使更多的劳动者和居民分享到经济发展成果,有利于充分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又增加新的经济发展动力。这就是分配关系的调整和完善对生产的促进作用。
但是长期以来,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并未给予应有的重视。一些经济学观点认为,分配失衡问题及其带来的消费不足,根源在于再分配中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严重缺失。这种观点夸大了再分配的作用,而没有看到问题的根源。因此,如果我们只看到再分配的改革,想方设法通过政府税收以及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分配的公平,就忽略了问题的本质,这对当前的分配问题只能起到治标不治本的作用。当前我国分配领域的本质问题在于初次分配。消费归根结底是由收入决定的,解决消费不足的问题应从提高国民收入中劳动报酬所占比重入手,这势必涉及到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
经济改革以来,工资收入在我国初次分配中所占份额过低,且增长速度低于企业利润的增长速度。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和内需的扩大。如果以分配率(劳动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来衡量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否公平。可以看出我国劳动者的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是呈逐年下降趋势的。也就是说,我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公平的现象。长期以来,我国劳动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持续走低。据官方统计资料显示,从1997年到2007年,劳动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由53.4%降低到39.7%,这表明劳动者的工资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占有的份额持续下降,劳动报酬率与国家的富裕程度不相适应。我国工资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比例较低,也使我国的劳动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较低。据统计,1978年~1983年,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从42.1%上升到56.5%,然而,从1983年到2005年呈持续下降态势,其中只在1993年~1996年中略有上升,2005年的比重为36.7%,比1983年下降了19.5个百分点。美国国民总产值的70%是劳动报酬,其他国家的分配率也普遍都在54%~65%之间,多数国家这个比率在50%左右。从1978年~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企业利润)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由此可见,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已处于失衡的状态,如果任凭这种状况继续发展,必将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劳动报酬占GDP比重持续走低与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传统发展方式是分不开的。由于长期以来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导向,导致我国初次分配明显向资本倾斜,使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失衡,加剧了劳资矛盾,进而使生产效率不能充分发挥,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由于工资在初次分配中份额不足,对于工资收入几乎是其全部收入的普通劳动者而言,工资只够维持其本人及其后代的简单生活,劳动者很难利用劳动报酬不断提高消费水平。因此,“十二五”期间应确保城乡居民收入的实际增长不低于GDP增长速度,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确保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二、所有制结构失衡是当前我国初次分配改革的制约因素之一
我国目前存在的资本利润侵蚀劳动报酬,资本与劳动关系失衡,进一步挤压了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当前由于长期压低劳动报酬的占比,导致国内生产与消费不平衡,是我国经济面临的一大问题。
初次分配中影响收入分配公平性的核心问题,是劳动与资本的关系,这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问题。根据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分配决定于生产,任何消费品的分配,都是生产条件分配的后果。生产条件的分配本身,表明了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的性质,不同的生产关系决定了不同的分配关系、分配方式。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是按资分配或曰按要素分配,主要是按资本分配和按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分配;而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则只能是按劳分配。
现阶段我国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已由按劳分配为主逐渐转向按要素分配为主。我们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进程可以知道,这一分配方式的变化所带来的后果,就是随着私人产权的相对扩大,资本的收入份额也会相对扩大,劳动的收入份额则相对缩小,从而拉大贫富收入差距,导致劳动与资本的对立加剧,两极分化自然出现,使绝对富裕和相对贫困并行存在。
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从主要工业经济指标来看,近几年,国有经济的比重逐年下降。2005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单位数量、总产值、资产总额、利润总额和从业人数占全部规模以上企业的比重,分别为10.1%、33.3%、48.1%、44%和27.2%;到2009年,上述主要经济指标的比重分别为4.7%、26.7%、43.7%、26.9%和20.4%,分别下降了5.4、6.6、4.4、17.1和6.8个百分点。非国有经济的比重则相应提高。其中,私营经济的单位数量、总产值、资产总额、利润总额和从业人数占全部规模以上企业的比重,由2005年的45.6%、19%、12.4%、14.3%和24.5%,分别提高到2009年的58.9%、29.6%、18.5%、28%和33.7%。非国有经济发展快于国有经济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领域中,非国有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的发展明显快于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目前,私有制经济比重还在继续上升,向电力、铁路、邮电、航空乃至国防工业等重要部门扩展。
所有制结构的上述变化,必然产生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从国际上用以描述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来看,我国1985年为0.24,2000年为0.409,2008年达到0.469,2010年更是达到0.48,目前处在0.5左右。远远超过国际通用的警戒线0.4。我国当前的基尼系数,不仅超过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超过了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甚至还超过了原苏联和东欧地区各国。我国的基尼系数客观上还呈上升趋势。如不采取果断客观措施则有迅速向两极分化和向承受极限接近的危险。
马克思曾经指出: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马克思的意思是:分配是决定于生产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分配方式。我们都知道,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是按资分配,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按资分配必然带来两极分化,按劳分配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实行以公有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按照这样的正确方针,生产条件是多结构的,但是公有制是主体的。那么这样的分配必然要拉大差距,但是差距不会很大,肯定会在合理的限度以内。这是因为它必须受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的制约和受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的制约。但是,如果不贯彻这个合理的方针,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被削弱、被动摇,甚至被改变,那么,上述合理的界限必然就难以有保障了。
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决定了中国不会出现两极分化。邓小平同志曾说:“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1页)只要坚持这两个主体,就能够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笔者以为,仅仅从表面现象看待当前的收入分配失衡问题,就不能抓住问题的实质,也就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贫富差距扩大趋势。内需不足,也无法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分配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所有制决定分配制,财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因此,理顺收入分配关系,需要在财产权制度改革、基本生产关系和基础制度上有重大突破。需要通过强化公有制以及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来解决当前的分配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问题的本质,真正有效地阻止贫富差距扩大,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讲:“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非排斥私有经济的发展,也容许要素按贡献参加分配。但私有经济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按要素分配的发展是要有限度的,只能处于“为辅”的地位。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不能改变,不能让私有制取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应该保证与之相适应的按劳分配在分配领域的主体地位。只要保持这两个主体地位,贫富差距便会回归到合理的范围内,就不会恶性发展到两极分化的程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当前我国的需求不足问题,从而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使我国经济实现长期稳定快速发展,向高收入国家行列迈进。否则,两极分化、社会矛盾的逐渐加剧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须要从所有制角度来深层次地考虑问题。为此,应当果断地在“十二五”开局之年,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主要是及时调整所有制结构,加强培育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及时改革分配制度,扩大按劳分配的范围,提高按劳分配的地位和作用。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提高劳动报酬的占比,降低资本报酬的占比。纠正任何削弱公有制经济与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错误做法。
(李炳炎: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教授、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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