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阳:信息社会必须严厉打击信息犯罪
信息社会必须严厉打击信息犯罪
黎阳
一、信息安全是信息社会的死穴命门
电话诈骗是信息犯罪。造谣传谣是信息犯罪。谎报军情、假传圣旨、泄露机密、出卖情报、破坏信用、歪曲历史,狐假虎威、颠倒黑白、污蔑诽谤、制造倾向性舆论狂潮煽动动乱等等,都是信息犯罪——不管什么名义什么方式,只要利用信息为非作歹,那就是信息犯罪。
——信息犯罪害死了徐玉玉;
——信息犯罪制造出“烟台毒苹果”假新闻给无数果农造成毁灭性打击;
——信息犯罪借7.23动车事故制造大规模倾向性舆论狂潮严重破坏了中国高铁事业;
——信息犯罪在汶山地震时制造“紫坪铺大坝危险即将溃决”的谣言严重干扰破坏了救灾;
——信息犯罪导致96年中国台海军事计划的失败;
——信息犯罪协助美韩逼出了朝核问题,绑架了中国战略;
——信息犯罪制造传播仇警暴力袭警的倾向性舆论狂潮,妄图煽动动乱制造颜色革命;
——信息犯罪制造传播“中国200亿对印贴息贷款换取洞郎撤军”谣言,妄图煽动逼宫政变;
——信息犯罪制造传播“赴澳门救灾的解放军杀人抢劫”的谣言,妄图煽动反军反华动乱;
——信息犯罪搞垮了前苏联;
——信息犯罪正在试图搞垮中国。
……
对信息社会危害最大最严重的信息犯罪是制造散布虚假信息(撒谎诈骗,造谣传谣)——信息社会靠信息驱动,信息导向,信息调控,闻信息而动,立竿见影,连锁反应,牵一发而动全身。信息是基础,信息是灵魂,信息是生命线。整个社会正常运转良性循环的前提是信息正确及时——没有正确有效的燃料,内燃机就要停摆;没有正确有效的电能,电器就要停摆;没有正确有效的信息,信息社会就要停摆。只有信息正确及时,信息社会的全部优势才能发挥出来。信息正确及时,其他问题再大也总能设法克服——“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没有信息,信息社会的一切优势都无从发挥。信息谬误,信息社会的一切优势都荡然无存,强项无用武之地反而走向反面变成致命弱点,能有多大建设性就能有多大破坏性,反过来毁灭自己。虚假信息比没有信息更坏——“往反了做、自我毁灭”比“啥也不做”更糟。
信息社会成也信息,败也信息;最大的优点是信息,最大的弱点也是信息;最强悍之处是信息,最致命之处也是信息——信息正确一切皆昌,信息谬误一切皆亡。社会信息化程度越高,虚假信息的毁灭性连锁反应越迅速越广泛,后果越严重,破坏越致命。信息安全是信息社会的死穴命门。用不着明火执仗大动干戈,用虚假信息犯罪就能杀人不见血,杀人不用刀,杀人不留痕,不战而屈人之兵,不战而毁人之国,不动声色摧毁社会——阿基米德声称一个支点足以撬翻整个地球,信息罪犯实际用虚假逆反信息足以毁灭整个信息社会。
传统战争是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现代战争是兵马未动,电子先行——电子侦察、电子欺骗,电子压制,电子干扰,电子摧毁……而电子战说到底是信息战——信息压制、信息干扰、信息欺骗、信息扭曲、信息阻塞、信息轰炸、信息封锁垄断……所不同的是信息战比电子战更广泛——不分平时战时,不分军民敌我,不分时空场合,随时随地都在进行。
客观事务总是对立统一,有一利必有一弊。欲享其利之便,必受其弊之不便:要享现代化化交通之利,就必须认同现代交通管理的制约。要享电气化之利,就必须认同安全用电规则的制约。要享信息社会之利,就必须认同信息管理的制约、认同严厉打击信息犯罪——恩格斯说:“如果说人们靠科学和创造天才征服了自然力,那末自然力也对人进行报复,按他利用自然力的程度使它服从一种真正的专制,而不管社会组织怎样。”
二、信息犯罪的免死金牌和保护伞是“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信息犯罪最大的免死金牌和保护伞,不破除这个神话,“打击信息犯罪”就是一句空话。
所谓“言论自由”的实质是“言论是目的”——因为言论是最终目的,所以不能受任何制约,言论就是一切,一切为了言论,言论自由高于一切,一切必须服从言论自由。因为言论自由高于一切,所以造谣传谣、诬陷诽谤等等就只不过在行使“言论自由”而不是信息犯罪。
然而实际上言论从来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如果言论是目的,那只要发得出言论就达到了目的,换句话说,只要找个没人的地方爱怎么嚷嚷就怎么嚷嚷就算实现了“言论自由”。而实际上呢?可曾见过哪个言论自由主义者整天对山川大海高谈阔论,跟蚊子苍蝇慷慨激昂?他们的“言论自由”一定要到有人听有人看(而且能听得懂看得懂)的地方行使,决不到没人听没人看(或没人听得懂看得懂)的地方折腾。可见“言论”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工具——通过传递信息和信息处理规程影响他人思想进而左右他人行为的工具。
手段或工具既然为目的服务,那就要从属于目的,使用与否、如何使用就要取决于目的的需要,就不是绝对的而必须受到制约,就不可能存在无条件的使用自由。任何工具如果被用来犯罪,那就必须剥夺罪犯使用这一工具的自由,言论也不例外——如果有人抡菜刀行凶杀人,此人此时此地使用菜刀的自由就必须被剥夺,决不承认“使用菜刀的自由高于一切”。菜刀这类显形的物质性工具如此,言论这类隐形的非物质性工具同样如此。如果有人用言论搞信息犯罪,此人此时此地使用言论的自由就必须被剥夺,绝不承认“言论自由高于一切”。
电脑病毒是电脑语言的产物。人们大力防范消灭电脑病毒这一事实本身就证明:电脑领域里不可能容忍绝对的“言论自由”。系统的安全比“言论自由”更重要。如果危及电脑系统的安全,就必须限制电脑领域的“言论自由”,严厉打击利用电脑领域的“言论自由”制造病毒的犯罪行为。电脑领域如此,社会领域同样如此——诸如“吸毒是享受”、“吸毒是人权”、“人肉美味”、“杀人过瘾”之类难道不是危害社会的“人脑思想病毒”?难道要受“言论自由”的保护而不得禁止?可见“言论自由”不能高于一切,社会安全比“言论自由”更重要。危及社会安全的“言论自由”必须限制,利用“言论自由”制造“人脑思想病毒”的信息犯罪行为必须打击。
即使不是信息社会,“言论自由”也从来不是绝对的。比如,说话的自由就要随着参与同一场合人数的增多而减少——一个人的时候爱怎么说就怎么说,绝对自由。两个人在一起说话的自由就要少一半:一个人说话的时候另一个人就只能听不能说,即在这一段时间内放弃自己说话的自由。要说话,就得让正在说话的人放弃一下自己说话的自由。如果谁都一分钟也不肯放弃,都非说不可,那就是对吵对骂,谁也不听谁的,跟一个人自言自语没区别。在场人数越多,实际说话的自由越少——开会做报告,只有主讲人有说话的自由,别人只有听的份。在场人数越多,说话的自由越少,对说话自由的制约越大。如果是大规模人群密集场合,那就容不得任何能导致人群惊慌失措的言论,如在影剧院、大规模群众集会、游园庙会等地高喊“失火”、“有炸弹”之类。道理很简单:人是有能量的,只要能动,一旦处于本能求生状态就能在瞬间释放出最大限度的潜能。人群密集即潜能密集。人群越密集,密集的潜能越大。成群的人如果突然都处于惊恐本能求生状态、势必导致人人同时盲目释放最大限度的潜能。大量能量瞬间无序释放即爆炸——汽油如此,炸药如此,可燃气体如此,人群也如此。人群的“爆炸”也许摧毁别的不行,但足以伤人:惊慌失措,盲目狂奔,“兵败如山倒”,自相践踏、死伤狼藉。潜能密集之处即高危所在。许多其他场合允许的东西在高危所在就不允许——油料库、弹药库、煤气库、粮棉库等地必须严禁能引起明火引发爆炸的东西和行为,如打火机、火柴、带钉的鞋、不能消除静电火花的衣服、金属敲击等等;人群密集之处必须严禁一切能导致人群惊慌失措引发人群“爆炸”的言论信息。而人群密集的职业如军队,从来都实行严格的言论信息管制——“军无戏言”、“队列中只允许有一个声音即指挥员的口令”、“严禁散布流言蜚语动摇军心”……所有这一切足以说明“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必须服从于整体利益和具体情况。
农耕社会里人群分散,经济分散,节奏缓慢,信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有限。信息社会里整个社会都被信息网络捆到了一起,高度压缩到一起。不管现实空间中是否人群密集,虚拟空间中始终处于人群高度密集状态。高度人群密集即能量密集的高危状态。现实空间里人群密集的高危来自人体潜能的密集,虚拟空间里人群密集的高危来自人群关注的密集。用言论散布虚假信息在人群密集所在制造惊慌失措,在现实空间制造的伤害有限:人数有限,空间有限,损失有限;在虚拟空间中制造的伤害无限:人数无限,空间无限,损失无限——虽然不一定如同现实空间的人群“爆炸”那样自相践踏人仰马翻死伤狼藉,但却可以用其他方式造成更大的破坏——股市、金融、期货、政局、民族关系、社会安定……这就决定对信息社会的信息犯罪不能仅仅简单套用农耕社会里“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之类道德谴责,而必须增加其他更严厉的打击方式。
任何人为活动只要有后果,就必然得有人来承担这个后果。任何破坏性后果如果不由肇事者来承担,就必然由受害者来承担。信息犯罪也一样——如果后果和代价不由信息犯罪的罪犯来承担,那就必然由受害者来承担。而只要“言论自由高于一切”,结果就必然如此。这对受害者绝对不公平——凭什么你干坏事可以逍遥法外而受害者却必须作牺牲?
任何社会只要不想崩溃,就不能保护犯罪,更不能奖励犯罪,因此决不能容忍“肇事者得不到实际惩罚、受害者实际承受一切损失”的状况泛滥成灾。信息社会也不例外——只要不想崩溃,就不能否认言论可以成为犯罪工具,不能否认信息犯罪的致命危害,不能允许用“言论自由”保护信息犯罪。
三、打击信息犯罪必须系统工程多管齐下
信息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刑事犯罪。普通的刑事犯罪是直接的物质性的显形犯罪,“硬刀子硬暴力硬犯罪”,有形有限直观明了,情节轻重一目了然,打击惩罚比较简单——照刑法规定办,该抓就抓该杀就杀该判就判,判多判少都有规定。信息犯罪是非直接物质性的隐形犯罪,“软刀子软暴力的软犯罪”,无形无限隐晦曲折,千变万化层出不穷,简单套用打击普通刑事犯罪的办法无法有效对付信息犯罪——比如,“造谣诈骗”算多大的罪?该判多少?根据是什么?这很难事先予以精确规定——同样的谣言、同样的电话诈骗,造成的破坏可大可小,简单一个“造谣罪”、“诈骗罪”应付不了。
要打疼信息犯罪,首先得按实际造成的破坏后果算帐:造成了什么样的破坏,就按什么性质论罪——造成了徐玉玉的死亡,就按杀人论罪;造成了打砸抢,就按暴力动乱论罪,而且要赔偿所造成的经济财产损失;造成了中国高铁全面停建减速的巨大损失,就按“严重破坏国家战略建设”论罪;凡参与者一个不漏,全部追究,没有追诉期,一追到底,而且除了惩罚还必须分摊赔偿国家全部损失,决无豁免——如果信息犯罪造成如此巨大的损失全由全国老百姓兜着,罪犯却一毛不拔分文无损,那实际到底在惩罚谁?
第二,对社会承受不起得逞后果的信息犯罪,如煽动动乱、颠覆国家、挑拨内战、制造恐慌等,不仅要在刑法中给出和平时期惩罚的规定,而且要给出特殊时期(战争、灾荒、紧急状态)加倍严厉惩罚的权力——前苏联卫国战争期间著名的第227号命令明确规定对战时信息犯罪可以”斩立决”:“我们不能再容忍那些恐慌制造者使战士们失去自制力而陷入混乱的撤退中,从而给法西斯打开大门。恐慌制造者和懦夫必须就地灭绝。”
第三,刑事惩罚、行政管制与经济制裁相结合——打击信息犯罪,一味坐牢不是办法。除了坐牢,还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信息罪犯征收“信息安全特别税”,让罪犯心疼肉疼骨头疼,疼到骨头缝里,痛彻心脾疼断肝肠,疼得再也没胃口搞信息犯罪。如果不予经济惩罚或罚得不疼不痒无动于衷,那实际等于变相包容甚至鼓励。再有就是实行“公共信息发布许可证”制度——没有许可证则只能接受信息不能发布公共信息,包括在公共媒体发表文章言论、讲课演讲做报告等等。只要是中国公民,就自然赋予“公共信息发布许可证”。信息犯罪罪犯如果屡教不改,就吊销其“公共信息发布许可证”,定期乃至永久剥夺其发布公共信息的资格。(这一套说白了不过是照抄交通管制的办法:司机行车越不安全,要付出的代价越大——提高保费、罚款扣分、吊销驾照、判刑入狱……同样,对社会信息安全威胁越大,要付出的代价越大——征收“信息安全特别税”、暂停或永久吊销“公共信息发布许可证”、判刑入狱……)
第四,利用大数据精确管理
如何科学、客观、准确地判断蓄意造谣还是无心传谣、蓄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最科学最严密最客观的办法是毛泽东主张的办法:“不但要看干部的一时一事,而且要看干部的全部历史和全部工作”。
运用现代大数据技术不难落实毛泽东的办法——把每个人有生以来一切公开言论文字全部记录在案、分门别类整理汇编成一份完整的“个人公共信息档案”。这在技术上完全做得到。要区分蓄意造谣还是无心传谣、是蓄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只要一调档案立刻一目了然——如果是初犯而且情节不严重,那还可以说是无心的偶然过失;如果一贯如此或情节极其严重,那只能是蓄意,只能用毛泽东的话来定性:
“事前顾及事后的效果,当然可能发生错误,但是已经有了事实证明效果坏,还是照老样子做,这样的心也是好的吗?”“真正的好心,必须顾及效果,总结经验,研究方法”、“真正的好心,必须对于自己工作的缺点错误有完全诚意的自我批评,决心改正这些缺点错误。”
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在13亿人口的中国做到这些,就需要一个庞大的信息安全数据管理体系,以及数量巨大的“个人公共信息档案”系统分析管理人员——这将创造庞大的就业机会,社会意义极其巨大,尤其是在人工智能日益取代生产性工作岗位的今天。
这样的体系不会成为社会的负担——如此庞大的数据库能分析出的信息不仅可以为信息社会的信息安全服务,还可以为其他各种社会需要服务。这就可以把严厉而科学地打击信息犯罪与经济有效地为信息社会服务结合到一起,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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