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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教师因救死扶伤迟到而受处分,你怎么看?

作者:庄志明律师   来源:法之剑  

今天网上出现南方医科大学的一个神奇的查处通报,大家来看看:

南方医科大学一名教师因为抢救患儿导致当天上课迟到29分钟,顺利完成授课任务,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因为学生投诉,最后的结局是,扣发5月奖金、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说实话,这个通报我不敢相信,医学老师在教学和救人两者发生时间冲突时,当然首选救人,这是一个基本常识,还需要高深的理论来阐释这个基本常识?

再说了,查处通报称:“顺利完成了授课任务,未造成不良影响。”既然如此,那处分又从何而来,除非你将查处通报重写“造成不良影响”。

我从网上查阅,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确实有一个儿科的主治医师俞莉,应该就是本事件中的涉事老师俞莉。

我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规定,紧急救治是医生的法定义务。俞莉医生若未及时紧急救治,造成后果的,将涉嫌失职,严重的甚至涉嫌犯罪。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对于医生来说,救人不仅仅应当在医院,公共场所医生也应当积极参与救人,法律对医生公共场所救人的行为给予了兜底性保障:“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以防止医生救人前怕狼后怕虎的心理担忧。

或许有网友问了,普通人遇到突发事件救人,造成损害的,需要担责吗?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普通人救人,也不存在“救助不力”的责任,法律如此规定,就是为了打消救人者的后顾之忧。

对医生救人,法律上实际上是双重保障。

我真的不能明白南方医科大学该查处通报的精髓,俞莉老师一方面完成了救治病人的工作,一方面又顺利完成了教学任务,最后却弄个处分。这里的深层逻辑到底是什么?

如果坚持认为教学延误是一个错误需要处分,那俞莉老师顶着被处分的危险去救人,对救人是不是要给予奖励?给一个处分同时,再给一个奖励,这才是正确的做法——虽说这操作也很LOW,但也比只给处分不给奖励好。

而这份查处通报,既未盖章,也未有落款时间,从格式上看很是蹊跷,我对这个查处通报还是很怀疑的,其真实性难以确定。

最后我要说,是否真有学生投诉俞莉的情况,也是一个问号。如有投诉,是知情的投诉,还是不知情的投诉。如系知情的投诉,这投诉的学生我看趁早退学吧,你没资格做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的医生,改行算是你对人世间最大的功德。

再来一个最后,如果这个查处通报是真实的,描述的情况也是真实的,我只能说这是一个脑袋被驴踢了后写出的通报。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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