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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要正确处理保护私产与维护公益的关系

作者:程恩富 来源:江南app网址

构建和谐社会要正确处理保护私产与维护公益的关系

——访著名经济学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程恩富教授

最近,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强调公平正义,就是要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而要构建这样的和谐社会,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看,正确处理保护私有财产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又是必然要面对的现实和理论问题。为此,记者专访了著名经济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学部委员、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程恩富教授,

记者:目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保护私有财产与维护公共利益已成为社会各界人士的“聚焦点”,具体表现在征地、企业改制、反贪腐、私企原罪和外企逃税等一系列问题上,值得重视。您作为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的院长,一直关注这个问题,请您谈谈对此问题的看法。

程恩富:在我看来,所谓保护私有财产,是指依法保护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各种财产,任何其他行为主体都不得违法而侵犯私有财产。所谓维护公共利益,是指依法维护一定范围内社会共同的利益,任何其他行为主体都不得违法而侵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主要有三类:维持国家安全和法律秩序,如国防等;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如基础设施、公共工程等;维持社会弱者的生存和发展,如某些慈善或公益事业等。

实践表明,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的相互关系,可能呈现四种状态: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一起增加的共荣状态;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一起减少的共损状态;私有财产增加导致公共利益减少的前荣后损状态;公共利益增加导致私有财产减少的一荣一损状态。可见,二者有积极作用的一致性,即可以通过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的一起增长来实现一致共荣,也有消极作用或此消彼长的矛盾性,即可能通过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的一起减降而出现共损或一荣一损。

记者:那么,当前,要处理好保护私有财产与维护公共利益之关系,程教授认为必须正确处理哪几个重要问题呢?

程恩富:我认为,首先,需要消除以公共利益为名,侵占私人权益和私人财产。例如,强迫私人业主捐款修造路桥和学校等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再以征用土地而经济补偿不到位为例,不少地方政府先以国家和公共利益为名,用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再以低价转让给中外私有企业,导致政府通过似乎是合法的途径将处于弱势的农民的私人利益转送给了经商的私人;或者政府按公开的市场价格转让给各类企业,从中获取差价而损害了一个个农民的私人利益。某些因政府投资引致的土地价格升涨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可以通过土地征用价格或土地交易税收归财政,除此之外,试图通过补偿不足的土地征用差价来扩充财政收入和显示政绩,是严重损害私人财产和私人权益的非正确政绩观,必须重点改进。

记者: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发生了一些比较严重的国资流失和职工权益受损现象,为此问题,去年学术界进行了广泛的争论。日前,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申了国企改革的大方向,强调要加大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重组力度,继续深化改革,在下一步的国企改革中,您认为应如何处理好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问题?

程恩富:继续深化改革是党中央的正确决策。在下一步国企改革过程中,要力推以搞好多数国企为各级政府责任目标的科学改革观和政绩观,以纠正以前一些新自由主义的流行做法。也就是说,需要纠正国有企业改制中侵吞全民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的倾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管理机制必须进行市场化的实质性改革,以落实十六大关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精神,从根本上维护和增大全民公共利益。对某些无市场前途、扭亏无望或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等,可以转制为集体企业或私有企业。现在问题在于,不少地方在改制或转制中,未经市场公开招标,就随意地将国有资产低价卖给该企业的主要管理者,甚至是有意做亏该企业的经营者,从而造成大规模的国有资产流失和公共利益受损,并直接涉及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就业、福利和生活质量。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对某些国有企业的股份要大量出售给私人,需经过同级立法机构的讨论或公开行政听政。要像中央抓“非典”那样,狠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制,实行问责制和引咎辞职制,从产权关系的委托代理源头上和关节点上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奖重罚机制,制止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的严重流失。应尽快学习新加坡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高绩效的成功经验。

记者:记者注意到,近一个时期以来,程教授发表了几篇有关经济全球化及中国对策的文章,引起学界和政界的重视,您可否就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从民族国家或主权国家的角度看应该如何正确处理维护私人财产和权益与公共财产之间的关系问题?

程恩富:维护私人的财产和权益与公共的财产和权益,需要共同确立民族财产和民族权益及国际竞争理念。在经济全球化和混合经济的时代,一国的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往往是作为一个国家的民族财产和民族利益融合在一起,以一国共同的民族财产和民族利益的面貌呈现于世界上。因而,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组织,是私人企业或国有企业,还是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当从事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投资等经济活动或经济外交时,维护私人财产和权益,一般都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维护民族财产和权益;反之,维护社会公共财产和权益,通常都有利于私人财产和权益,同样是维护民族财产和权益。比如,中国私人企业和国有企业应诉国外企业,中国政府支持私人企业和国有企业反外商倾销等,便是如此。等等。

记者:这样看来,私利和公益在国际范围内具有一致性,而在一国范围内情况就较复杂一些,并不完全像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利会自动促进公益的实现。那么,您认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总体上说,我们应当通过什么方式来正确处理和调节两者之间关系?

程恩富:我认为,不能忽视私人的财产和利益与公共的财产和利益协调上的伦理调节,必须实行伦理调节、国家调节和市场调节的“三手并举”。现代西方经济学只谈保护个人产权和利己性,并认为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而有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这显然是片面的。事实上,私人的财产和利益同公共的财产和利益时常会发生矛盾甚至冲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在协调私人财产及其利益与公共财产及其利益之间的关系上,一方面,尽可能地运用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等市场调节的手段进行自行调节,另一方面,国家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加以自觉调节,而还有一个方面也不容忽视,即强调伦理或道德调节,倡导人们自觉遵纪守法,不违背诚信、集体规范和社会公德的基础上追求私人财产和权益。因为再完善的制度约束和市场机制,也是有缝隙或不足之处的,人们一旦失去必要的道德自我约束,便容易侵犯他人或社会利益。这就是为何即使在私人控股的资本主义公司里,也积极提倡“丰田精神”、“后福特主义”等团队精神和群体主义,反对一切单纯从增加个人财产和个人利益行事的“个人至上主义”;提倡重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作用以及社会责任与经济伦理,注重协调股东、雇员、客户、合作伙伴、社区、政府和公众等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正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在2004年新版《公司治理准则》前言中所说:“我们的努力将有助于推广一种专业化的、符合道德伦理行为的价值文化,形成市场所依赖的健康机能。”

记者:有人提出,新近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两条规定的不同用语显示出我们没有做到对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一视同仁,强调合法的私人财产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您对这种认识如何看待?

程恩富:我个人一直强调,要切实依法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但不可能将其神圣化和绝对化。有的人提出这种意见,说明其缺乏对世界各国宪法演变精神实质的深刻认识。出于反封建专制的需要,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后来的共和主义者认识到,私有财产从属于一个更高的社会目标,在必要时应为社会公共利益而牺牲,因而美国等宪法根本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口号。杰弗逊在美国《独立宣言》中特意将洛克主张的对“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改换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建议把财产权从“不可转让的权利清单中删去;本杰明. 富兰克林也强调“私有财产是社会创造,从属于社会的需要。”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已明确规定,“财产权伴随义务,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的福利。”既然西方国家都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立法规制和行政规制来规制私人财产,社会主义国家怎么可能反过来将私有财产及其权利加以神圣化和绝对化?这与我国现阶段私人投资、私人财产的合法积累等,并无什么关系和影响。倘若欲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来为某些“黑金”、“原罪”等非法私有财产辩护,提出要“善待”这些人及其行为,那就更错了。

转引自:海派经济学网站:http://hp.shufe.edu.cn/viewpoint/view.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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