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这个词近年来在中国比较热,也被一些人设计成中国改革道路的一个重要阶段。但是,某些精英在公民社会概念上的匠心巧用,未必能使大众清晰地了解,因此,本人简单说一下。“公民社会”这个词听上去像是讲个人,“公民某某”的大标题也的确造成了这种印象。事实上,所谓公民社会不是指个人的、私人的,而是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空间。 “公民社会”的概念在西方出现于启蒙运动时代,它区别于人类早期无政府状态的“自然社会”,也区别于权力集中的“国家社会”。虽然西方“公民社会”的理论能找到古希腊案例,但这就如同“民主”把自己的根须延伸到古希腊一样,它的真正兴起是在欧洲启蒙运动时代。它当时强调的内容之一便是,公民社会要与国家政治分离。例如,直至今日还有人提出要通过法制来保障公民社会: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内部事务的随意干涉,强调要从法律上划定国家权力和国家行动的边界,确保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使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 欧洲早期的公民社会简单说就是把市场经济当成公民社会的核心,因而要求它独立于国家政治,类似今天市场经济摆脱政府干预的理论。后来,公民社会理论有了变化,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去,那么,公民社会还剩下什么?简单说就是各种社会组织,例如行会、协会、NGO,并突出强调它们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立场,而是相对独立于党政权力系统。于是我们看到,前不久广东省有关领导说要开放社会组织,实际上就是配合公民社会在中国的改革步伐。 然而,当今在中国主张或推行“公民社会”的人,他们所要的“公民社会”究竟是什么?值得我们认真观察。前面说了,“公民社会”理论上要求独立于国家政治,但是,有不少中国精英把乡村选举都当成是公民社会,那么,选村长如何才能与国家政治分离、独立于党政权力系统?在我看来,把乡村自治鼓吹成公民社会、又把乌坎模式树为国家样板的人,实际上是在偷换概念:把公民社会完全独立于政治的要求,偷换成独立于当今中国执政党的政治,实质上是建立另一种政治。村民选举村委会被描绘成“公民社会”,实际上也在偷换概念。公民社会其实是指社会组织,村委会之类看起来也是社会组织,这正是他们偷换概念的地方。真正符合公民社会的社会组织应该是自愿的,那么,村委会组织是自愿的吗?从有些人可以弃权、可以不参加来说,它也像是有自愿的成分。但是,社会组织的自愿在于,我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然而,村委会选举的权利和义务是所有达到法定年龄者及相关条件者的权利,从本质上说,村委会组织不存在是否加入某个社会组织的“自愿”问题。因此,村民选举、乡村自治与政治是有关的,不属于“公民社会组织”的范畴。利用“乌坎模式”将其鼓吹为公民社会的楷模,并将其树为国家样板,无非是要从基层开始脱离共产党和中央政府的领导,兑现另一种与国家现行政治不同的政治。 提倡“公民社会”的人提出“三元架构”的社会,即国家政治、市场经济、社会组织(公民社会),他们所要的结果是什么呢?关于市场经济人们已经很熟悉了,他们所提倡的无非是“看不见的手”自己会管理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不用管,管了只会坏事。如果我们再看到他们把各种社会组织也变成独立于政府的公民社会,那么,政府还剩下什么呢?如果说一点都不剩也不对,某些专家已经说了,党政权力自己也有利益,所以管好你们自己的那块利益就行了。这种看起来也挺体贴国家政府的分蛋糕法,实际上是在釜底抽薪,彻底架空国家政权,使政府权力与社会完全脱节甚至对立。胡锦涛主席最近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七次会议上指出腐败对于执政党的严重危害性,同时指出共产党应时刻不忘与群众的鱼水关系,要取信于民、问计于民,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我们看到,公民社会作为“三元架构”之一,其根本目的就是要破坏胡锦涛主席所强调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这一理论虽然也打着胡锦涛主席曾经指出的“社会管理创新”的旗号,但实质上是拉大旗作虎皮,其“创新”所要的结果就是独立于现在的国家政权。 公民社会组织在与市场经济剥离后,还要求是“非营利性”组织,即,不把获利当作主要目的,而是把谋取公共利益和提供公共服务当作首要目标。它的独立性包括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包括独立的经济来源,尤其要在经济上独立于政府。这些听起来有点空洞和枯燥的术语是什么意思?实际上就是在市场经济从政府手中拿走权力之后,再由公民社会组织从政府手中拿走其他的职能,因为,公共服务本来应该是由政府提供的,现在转为社会组织来提供,等于架空了政府。有人说的更明白:以前老百姓有事上访找政府、找领导,未来公民社会成熟后,就不要找政府、找领导了,只要找公民社会组织就行了。某位于姓公知现在所做的,正是这件事情。这一行为的本质就是将所谓公民社会组织逐步政党化,以便为今后多党轮替制、多党竞争制打下基础。 政党虽然是非营利性的,但政党也要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前不久的AVV被罚款事件已经让我们看到了那些还处于雏形状态的公民社会组织的筹款能力,这一能力预示着他们朝着政党化的道路有所接近。此外,当今世界所有打着公民社会旗号的社会组织,其经费来源号称是独立的,其实都未必。在AVV事件中,所筹之款主要来自中国国内,但是,世界各地有相当大一部分公民社会组织所需要的运行款项,都来自于西方国家,甚至只是某一个西方国家的政府。因此,这也让公民社会组织的所谓“独立性”变得十分虚伪。其独立于政治,无非是投靠另一种政治。 对于西方国家来说,公民社会的理论已经提出很多年,到今天,其理论和实践都经历了许多变化。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西方在启蒙运动之前处于等级社会的状态,由于那时候人与人之间不平等,也就没什么普遍“公民”,更没有“公民社会”一说。直到启蒙运动以及法国大革命等资本主义革命之后,等级制度被推翻,进入理论上人人平等的平民社会,才有“公民”一说,才能进行“公民社会”的实践。这一方面可以看成是西方社会自身的进步,另一方面也让我们看到,西方社会对此毫无经验,只能摸索。二百多年来,公民社会理论不断变化,实践不断修正,至今依然没有成熟的“公民社会”形态,都是因为西方在摸索尝试中有得有失,仍在摸索。对于中国来说,西方人的“公民社会”并不是先进,而是落后。 我已多次指出,中国早在秦始皇时代就在全世界率先进入平民社会,因此,对于西方所苦苦探索的“公民社会”建设,中国有着二千多年的历史经验,正反两方面都有。比方说乡村自治,绝不是来自西方的“先进”,而是在中国历史上早已有之的成熟经验,包括各种各样的自愿性社会组织,在中国历史上也很常见、很发达。近年来,秋风等学者指出,儒家宗族社会就是历史悠久的乡村自治,就是中国传统的“公民社会”。由于此主张与精英们膜拜西方的“公民社会”主张极为不符,秋风等人的这一主张也遭到精英们的轮番批判。但这种无知的、带有偏见的批判,并不影响秋风观点的正确性。公民社会形成的原理是: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一部分与国家政权直接发生联系,一部分保留在民众那里;基层民众组织起来,自己运用好这部分保留的权利。因此,从本质上说,公民社会独立于政权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它是在政权的统一原则下,例如道德、法律,民众部分权利的集体性自觉使用。如果这种自觉使用与政权的统一原则发生冲突,轻的可以调节,重的就必须纠正。否则,一个政权将无法维持。 王绍光先生几年前指出,西方历史上的一些社会组织,如意大利黑手党、日本奥姆真理教、美国三K党等,都是独立于政府的社会组织,也都有独立于政府的经济来源。它们的社会效果有目共睹,并不是所谓“公民社会”的光彩。王绍光先生对此现象没有展开。在我看来,这就是因为西方平民社会的历史太短,没有经验,因此,它的公民社会常常变成政府失控的黑社会,因而不得不遭到政府的打击。而在中国历史上,大量民间组织主要都是良性组织,如果说也有呈现黑社会的倾向,主要是西方进入中国以后的事情,尤其在鸦片战争之后。关于这一问题,本文不做展开。因此,如果不能认清这一点,空喊“公民社会”独立于政府,很容易就成为现代黑社会的沃土。当今中国在一些乡村选举中,有贿选等类似倾向,原因也正在于此,即:传统的基层自治模式缺失,引进西方幼稚的模式,未能实现良性的基层自治。 中国历史上虽然像秋风先生指出的那样,早就有成熟完善的公民社会,并不代表中国历史上“公民社会”的方式就能完全被现代采纳,毕竟,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过去的农业社会形态已经削弱,近日,中国的城市人口有史以来第一次超过了农村人口。再如,媒体、舆论是否作为“公民社会”的一部分,也是有争论的。不管争论的结果如何,至少,媒体和舆论的形态,在古代是没有的,或者说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虽然中国有几千年公民社会的历史经验,简单照搬到今天,也未必合适。然而,社会体制、社会管理,不从历史悠久的中国传统中寻找经验,一味从尚在摸索阶段的西方幼稚制度中照搬,其结果往往会事与愿违。 现在的流动人口成为社会管理的一个弱项。但在中国历史上早就有成熟的办法,例如北京尚有遗迹的各地方“会馆”,就是当年流动人口自我管理的公民社会组织。这一方式今天依然可以借鉴。如果没有这种社会组织,大量流动人口为了在新地方寻找社会依靠,便经常投入西方宗教、秘密教会组织的怀抱。当然,在某些精英看来,这也是他们所希望的公民社会的一部分,他们希望这种方式借着宗教自由的名义,可以独立于中国政府。南方某报曾经宣称西方宗教在中国的信徒数量已经超过中共党员,本质就在于:利用这种方式,形成一个超过共产党的社会组织体系。我认为这是西化公民社会在当今中国孕育的一种社会危险。我更希望在各大城市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建立由政府指导和自治管理相结合的现代“会馆”,可以称之为“同乡会”、“联谊会”,并尽量使其本地化,加强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的沟通,加强原籍地和所在地的沟通,以实现流动人口的社会组织化的有效管理。总而言之,公民社会并不是坏东西,但是,某些人将其变为“西化”的一个重要步骤,以实现他们在政治体制上的西化目标,是值得我们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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