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尤其是自媒体发布信息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就包括发布不实信息问题,不实信息有的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有的可能涉及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对不实信息的遏制主要体现在许可、实名制、转载白名单等制度的设计上。这些制度结合起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不实信息传播
本报记者 杜 晓
本报实习生 张佳欣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出台“细则”旨在进一步细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为进一步了解“细则”出台的深远意义,《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自媒体随意转载问题多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达,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迅速,但有些问题也必须及时加以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在这些问题中,首先是转载问题。转载很重要,包括能不能转载、内容能不能进行更改、标题是否必须保持一致等。现在一类网站有采编、转载的权限,二类网站只有转载的权限,三类网站就是一些没有新闻资质的网站连转载都不可以。现在转载出现的问题很多,比如说随意改标题等。
“其次是平台的责任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承担责任;第三也是大家最关心的就是企业股份的问题,这个还涉及到资本安全、内容安全等问题,特别是与互联网有关的资本运作。这里面分得很详细。”朱巍说。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网站转载时没有标明来源、有的存在标题党问题、有的侵犯著作权等,还有就是发布诸如色情、暴力等信息。另外,不实信息其实就是谣言,这些谣言有的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有的可能涉及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说。
一些网络媒体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与发展过于迅速有关。
朱巍认为,现在自媒体确实太多了,很多自媒体为了吸引关注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现在很多一类网站包括主流媒体也开通了很多渠道,包括客户端、直播平台等,完全可以取代一些自媒体。
“我觉得在一些社会重要问题上,还是得把安全性和真实性放在前面。继‘规定’之后出台‘细则’可能也是基于这个原因。”朱巍说。
郑宁认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存在利益驱动,一些网站转载不实信息或者未经授权直接拿别人的稿件来用,肯定是在追求利益。互联网经济是眼球经济,流量可以变现,所以利益驱动肯定是最重要的原因。其次,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强化。按照以前的规定,大多数网站只要备案就行了,但是网络媒体的实际数量可能要大于备案的数量。现在已经把微博、博客、App、直播平台、论坛等凡是可能提供这些服务的平台都纳入到监管范畴之中,这个数量是非常大的,所以对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外,社会信用记录也还没有建立健全,如果出现违法情况可以列入黑名单或者失信名单中并实施信用惩戒的话,对一些网站会形成约束。”郑宁说。
进一步细化加强监管
今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网信办5月2日出台的‘规定’中,‘许可’是个高频词,出现了34次。一共29个条款,涉及‘许可’的就有8条,说明‘许可’在这个规定中占据的地位非常重要。而且,事实上这个规定也是将‘许可’作为最重要的一个监管工具,但是当时出台的‘规定’对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等没有作具体的规定,比较笼统,因此出台了配套的‘细则’,进一步细化一些概念、制度,使相对人进一步提高他们对未来政策的可预期性,提升可操作性,这是一个积极的方面。”郑宁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规定”中本来就有很多可取之处。比如,提出了要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这就是执法的规范化和日常监管的加强。“规定”中还提到了投诉举报制度、黑白名单制度、信息共享机制等,体现了合作治理的制度设计。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细则”对遏制网络不实信息传播将起到积极作用。
郑宁认为,“规定”和“细则”对不实信息的遏制主要体现在许可、实名制、转载白名单等制度的设计上。“规定”对新闻来源做了控制,比如其中第15条明确载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也就是说,不是什么样的新闻都可以转载的。另外,法律责任上也有相应的配套规定,如果发现不实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主动停止传输、删除记录、向主管部门报告等。
“我认为这些制度结合起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实信息,至少能够形成一定的约束,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健全相关的审查机制,不然他们可能就要承担责任。”郑宁说。
朱巍认为,现在出现不实信息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自媒体。
“现在的互联网经济是关注度经济,有自媒体打着新闻服务名头的情形,但实际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关注度,获取利益,这肯定是不允许的,所以要进行监管。这次提出互联网新闻服务许可,对这个问题有遏制作用。”朱巍说。
信息服务管理不断完善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在介绍“规定”出台的背景时表示,2005年,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快速发展,原“规定”的一些制度已不适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修订。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表示,一是适应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迅速,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网络生活,但同时也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需要完善立法加以规范。二是适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原“规定”公布实施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修订了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定”作为网信部门监督管理的直接依据,需要严格依照上位法的规定设定相关制度,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制度进行调整。三是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及应用迅猛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出现和普及,改变了原“规定”主要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制定背景。四是适应管理体制机制调整的需要。根据部门职责调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部门已经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为了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迅速发展的形势,需要将原来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调整为三级或四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属地管理作用。
长期来看,围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制度建设还需要不断完善。
朱巍认为,互联网新闻信息也是新闻信息的一部分,应当有一部统一的法律。
“就依法治网、依法管网而言,现有的法律文件位阶都低了一点,在实践一段时间之后应该上升成更高层次的文件,比如说条例。另外,在即时通讯工具这一块,目前还没有涉及。自媒体肯定是以后的主要监管方向,因为现在超越权限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现象不少,社会影响也不好,如果有门槛的话那就是现在的许可。但是就许可而言,光靠‘细则’还不够,也要遵守行政许可法以及更高位阶的法律文件,我个人认为以后会出台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朱巍说。
“现在将互联网新闻服务许可分为三类服务,采编发布、转载和传播平台,其中采编发布享有的权限是最高的,但是我看‘细则’并没有对这三类服务限制不同的条件,所以我认为以后这种分类许可应该更精细化。”郑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