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 党内监督要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关键是要抓住“常”、“长”二字,着力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这是从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自身两个方面,提出了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的举措。
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是党内监督最主要、最经常的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要“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分析这些年来查处的典型腐败案件,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小过到大错的过程。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日常管理监督不够,有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出现的一些违纪违法的小错提醒不够、批评教育不力,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问题要么不暴露,一暴露就是大问题;有的好人主义严重,爱惜羽毛,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自觉性不强,不能及时指出同志的缺点错误;有的不善于运用谈话批评、函询诫勉等方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践中有待深化。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委(党组)负责同志要近距离接触干部、观察干部,多同干部交流谈心,多关注其朋友圈、生活圈、社交圈,多注意干部群众的反映,力求全面掌握干部基本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党组织平时要多关心提醒,通过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坚守纪律底线,自觉向高标准努力。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发状态。要把纪律挺在前面,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轻处分、重处分、职务调整等多种方式处理违纪行为,使每名党员都处在纪律的约束之下。要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用好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考核、述责述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各种日常监督制度,督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传家宝,是党内政治空气的清洁剂,也是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最常用的手段。领导干部之间负有相互监督的责任,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要增强党性和担当,带头做到既诚恳进行自我批评,又满腔热情欢迎批评。自我批评要一日三省,在宗旨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上摆问题、找差距、明方向,敢于正视自己的缺点错误,敢于把自己的思想、工作状况晾出来,不羞羞答答、遮遮掩掩,做到心底无私、襟怀坦白,接受监督,知错就改。相互批评要随时随地、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与人为善,抛弃私心杂念,真刀真枪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不搞“鸵鸟政策”,不要等小毛病发展成大问题再提。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干部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使之成为党内生活的常态、每个党员干部的必修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