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协同处理工作意见》近日签署,三地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将协同处理京津冀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意见》确定,三地将成立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协调小组,每年组织召开2至3次案件处理情况通报会或研讨会,研究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尺度、案件处理标准,处理跨区域重大疑难案件。
三地将建立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就地处理及时化解机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跨区域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优先处理;对于同一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部分劳动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部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涉案的仲裁机构应及时沟通,共同研究,统一案件处理依据和法律适用尺度,确保案件处理标准一致。
《意见》的签署,有效解决了京津冀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尺度不一、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合法用工、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