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运营的微信“广电猎酷”发布了一则有关新媒体方面的管理政策案,一时之间“史上最重磅”的呼声瞬时间占据各大微信公众号的醒目位置,究竟这则管理政策法案说的是什么?又会对行业内那些机构,产生何种影响?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随着新法案即《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在2016年6月份施行,此前在2004年7月发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具体政策法案可点击查看详情)便会消失在历史的舞台;
坊间有解读说此文主要面向专网(包括虚拟专网)信息网络传播进行管理,不包括公网互联网服务,所以视频网站、APP客户端等影响不大。但笔者却不完全同意,引文此前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并非只针对专网而制定的,此次新法施行,旧法案废止,按理说应该是同等规定范围的更详细的制定取代,而法案中一句“通过局域网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服务活动...”故此法案可能同样针对公网互联网服务,即视频网站、APP客户端等此类大众互联网影音传播不过主要针对的是大屏即电视,小屏即手机及移动视听设备等播出平台,而电脑此类设备并未做明确要求;
对专网服务中的内容平台、播控平台、传输平台等各自的定位和角色有了比较明晰的规定,对电信运营商的IPTV、OTT业务影响较大,对没有相关牌照资质而与运营商直接合作的企业也有很大影响。有线电视运营商的地位似乎比较模糊,有线电视网络显然属于提供广播电视节目服务的局域网范畴,但是在业务举例中又没有“交互电视/VOD点播”等描述,难道有线电视提供的所以服务都被认定为广播电视节目服务?此点还有待于更详细的分析。
此文的监管对象明确指出包含互联网电视,但大家知道,互联网电视的现有监管是依托181号文以及相关的《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管理规范》、《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管理规范》等,此文件又没有说废除,不知道这些文件后续是否将在6号令框架之下修订。
最后明确了一个法案的重要性即《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所以还不知道这个许可证是什么的小朋友们可点击进去看看如何申请,且需要具备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