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16日电 近年来,由于保险投资渠道的不断放开,险资的资金运用安全问题成为市场焦点,加强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呼声也日趋强烈。为此,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以下简称《应用指引》)。据保险资管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内部控制监管将与分类监管、偿二代监管共同成为新监管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监会5日内连发两文涉及险资投资。12月11日,保监会已经下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将对不符合相关流动性风险的险企做资产配置风险排查。
据了解,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得到显著提升,但也日益凸显出有些保险机构在资金运用内部控制领域长期以来累积形成的短板和缺陷,突出表现在内控制度不健全、运作机制不完善、内控工具手段相对滞后,执行难以到位、股东或董事长等可能凌驾于控制制度之上等,难以适应市场化改革带来的风险挑战。保监会表示,“行业亟需一套行之有效的内控标准,规范资金运用内部控制行为。”
“1+N”体系建立险资运用内控标准
《指引》采取总、分框架结构,体现为“总指引+配套应用指引”形式,共同组成“1+N”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体系。
作为纲领性文件,总指引更多体现在设立严格的监管防线。例如,总指引第十三条提到,保险机构应当依据自身资金运用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建立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直接与交易对手、系统、资金、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发挥法律、合规、风险管理、财务等部门对保险资金投资全流程的风险监控职能;保险机构必须在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同时,建立以内部审计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配套《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中,分别对银行存款投资、固定收益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的关键环节制定了内控标准和流程,将有效防范上述投资领域的主要风险和问题。
数据显示,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和权益投资三大类在整个保险投资资金中占大头,这三部分的资金运用安全关系到保险业稳定发展的大计。截止2015年10月,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06061.64亿元,其中,银行存款24189.10亿元,占比22.81%;债券37120.67亿元,占比35.00%;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4863.68亿元,占比14.02%;其他投资29888.19亿元,占比28.17%。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指引》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权益投资的市场风险管理,运用在险价值(VAR)等量化分析手段,分析权益投资的价值波动及风险暴露,并定期开展压力测试与情景分析,根据测试结果对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影响适度调整投资策略。
同时,保险机构应当针对权益投资设置行业和个别证券的集中度指标,按照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要求,密切监控相关风险敞口,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其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本覆盖能力之内。
保险机构应当规范参与股票申购、增发、配售等行为,防止出现集中风险及锁定期限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上周,保监会曾就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引起的一些风险和问题,发布《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会连发文件的背后或与最近市场大热的保险公司举牌潮有着一定关系。据中金公司研报指出,保险公司频频举牌的背后,或是追求突破20%控股权的边界线,从而在财务报表中将权益类投资转变为长期股权投资,提升偿付充足率。
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 对险资运用内部控制进行专项审计
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进行专项审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对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引入独立第三方审计力量开展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发挥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及市场中介机构在提供专业技术、揭示风险等领域的积极作用,形成独立多元的监督主体和市场约束机制。
据了解,为配合《内控指引》的实施,保险资管协会已成立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控专业委员会”),内控专业委员会由23名委员组成,委员分别来自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募基金以及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所有委员均为各单位分管投资、风险控制、审计、法律等内控相关工作的业务负责人。主任委员由太平资产肖星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星担任。
未来,保监会将在《指引》总、分框架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和监管需要,陆续出台针对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股权投资、境外投资、衍生品等投资类别的配套应用指引,不断丰富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体系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