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关于外籍律师能否代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问题,即港区国安法的14条和第47条的解释表决通过。
此处划重点:
一、此次释法,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而进行的。
二、香港国安委承担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工作信息不予公开。
三、香港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干涉国安委的工作,均应当尊重并执行国安委的决定。
四、特区法院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时遇到涉及关于国家秘密的认定等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五、外籍律师代理涉国安案件,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则由国安委判断和决定。
简而化之,用或许不太精确的话来说就是:外籍律师能否代理涉国安案件,一是由行政长官许可,如果长政长官没有决定由由国安委决定。
而黎智英所请的外籍律师,显然一没有经过行政长官的许可,二没有国安委的决定,自然是不可能的。
这是直接给了香港最高法院一个响亮的耳光。
人大的释法公布之后,香港特区长政长官李家超立即发表讲话,称香港国安委和特区政府会全力落实释法内容中所说明的责任,还将包括积极考虑就《法律执业者条例》提出修订,强化维护国家安全制度保障。
下面,我们再来简单回顾一下黎智英要请一个外籍律师为其辩护的过程和特区政府的反制。
首先要明确的是,黎智英涉嫌的罪名是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罪,是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
该案本来要在今年的12月1日开庭,可是黎智英为了给自己开脱罪名,居然请了来自英国的御用大律师Tim Owen 。
这显然是对港区国安法的挑衅。为此,特区律政司几次上诉,可却被那些外籍法官们一再驳回,甚至于香港特区终审法院的大法官们同,也完全无视港区国安法的立法本意、完全无视外籍律师代理涉国家安全案时可能对国家安全的危害,站在了黎智英一边。
终审法院法官的理由很搞笑,是所谓的“下级法院讨论过了”。
对于终审法院的这个违反香港国安法立法本意的裁定,香港法律界人士纷纷表态,表示直接的、强烈的反对。
有港媒对香港终审法院提出三大疑问,一是如何保证外国律师不泄露国家机密、不危害国家安全?如何保证外籍律师不曲解国安法?如何保证外籍律师不利用国外法例转移视线?
还有港媒点新闻则认为如果最终让英国御用大律师代表黎智英参与涉国家安全案件的过程,会严重影响到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和权威,且后患无穷。认为香港终审法院是在“将程序凌驾宪制”,并对香港终审法院提出10大疑问。
一是终审法院如何履行司法系统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二是终审法院在明知外国律师国安案件辩护势必会损害国家安全却仍允许,岂不是严重的自相矛盾?三是终审法院罔顾特区的司法运行必须遵从基本法与国安法的法治原则,是否违背甚至侵蚀了香港的法治精神?四是终审法院以普通法系的程序驳回基于国家法系的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则,是否是在用地方法权质疑中央事权?五是扬言推崇普通法终审法院为什么偏偏无视美西方国家从无外国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的辩护的事实,偏偏作出有违国际惯例的裁决?六是终审法院为何在明知本案黎智英勾结英美外力的情况下允许英籍律师参与辩护?七是终审法院明知若然驳回律政司终极上诉势必会引发特区管治的宪制危机,那么终审法院的司法裁决是否具有潜在的政治动机?八是终审法院如何确保英籍律师参与案件辩护并无利益冲突?九是终审法院以冠冕堂皇的程序理由驳回律政司上诉,有无考虑如何维护特区的司法公义?十是终审法院作出如此不通法理的裁决,有无顾及到本港法律界的感受?有无损害本港法律界的正当利益?
这时,为了捍卫国家安全,特区政府有两个选择,一是依据港区国安法第55条之规定,将黎智英案直接交内地审理。二是依据港区国安法第65条之规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11月27日,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宣布将向中央政府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5条释法,根据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厘清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行政长官的决定获得特区法律界人士及各大团体的一致支持。
国务院港澳办当时指出:必须确保香港国安法得到完整准确、不折不扣的贯彻实施。
香港中联办也重磅发声:坚定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法治的宪制责任和必守底线。
总之,必须彻底禁止外国律师参与危害国安案件,绝不能让外国势力打着辩护的名义堂而皇之的再次危害中国国家安全。
现在,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那个黎智英所请的英国皇家大律师,现在只有乖乖地回到英国的份儿了。
反华势力想通过代理黎智英一案来危害中国国家安全,这白日梦做不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