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包括六大部分共21条,涵盖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科技水平、完善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等五个方面的要求,编织出了一个“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网。
《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中国日益成为一个高流动性、高风险性的社会,这对国家的治理能力造成了挑战,需要科学的防范机制和有效的应对机制。针对这一变化,《意见》要求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网建设和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科技水平。《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其总体特征可概括为:科学布局、强化重点、城乡兼顾、信息技术。《意见》特别强调,要加强公共交通安保工作,加强对公交车站、地铁站、机场、火车站、码头、口岸、高铁沿线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完善幼儿园、学校、金融机构、商业场所、医院等重点场所安全防范机制,强化重点场所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这些规定显然是吸取了近年来一些暴力恐怖袭击和个人极端事件的教训,体现出了非常明确的政策指向性。
《意见》最引人瞩目之处,就是以“信息化”为核心,提出了一系列增强国家认证能力的举措。对于现代工业国家而言,认证能力是“国家基础能力的基础”,而人、财、物、行、事则是认证所需要的五种基本社会事实。在此方面,西方国家已经摸索出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例如,美国的社会保障号码和瑞典的全国个人识别码,涵盖姓名、性别、出生状况、住所编码、地址、婚姻、健康、职业、纳税区、税收、教育和犯罪等资料。这些国家通过各种全国数据库形成了高度整合的认证机制,实现了对自然人和法人在上述五个方面的全面认知,从而指导政策实践(详见欧树军著作《国家基础能力的基础》)。
《意见》提出的增强国家认证能力的举措,包括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代码、统一共享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相关方面的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探索建立公民所有信息的一卡通制度,等等。这些举措既考虑了本国国情,又借鉴了外国经验,对于增强我国的认证能力而言意义重大,而强大的国家认证能力正是切实有效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的基础。
但我们在借鉴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的同时,还应当看到其不足。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方面,西方国家采取了一条“去政治化”的“技术化治理”路线。例如,英国通过“钢圈”(Ring of Steel)计划,建立了一个以伦敦为中心的安保和监控系统,据统计,英国的人口数量仅占全球人口总数的1%,但监控摄像机数量却占全球20%。美国更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把国家监控合法化,发展出了一种被耶鲁法学院教授巴尔金(Jack M. Balkin)称为“全面监控型国家”(National Surveillance State)的治理模式,并被爆出棱镜丑闻。究其原因,是因为西方国家缺乏真正的“群众路线”,人民只是一盘散沙般的“治理对象”,而不是独立自主的政治主体,所以才日益沦为福柯担心的“规训社会”或奥威尔笔下的“老大哥”。中国要避免成为下一个规训社会,还必须把治理技术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虽然《意见》的最后两条表示,要充分发挥社会协同作用并积极扩大公众参与,但从整体来看,《意见》从总体上并未超越维稳体系的基本特色,即依靠科层化的正式国家机构来进行治安管控。《意见》虽然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但又强调通过物质奖励的方式发动群众。在市场经济社会,依靠物质奖励发动群众的做法似乎无可厚非,也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然而在一个日益富足的社会,如果没有形成关注社会公共利益的风尚,形成分散的公众个体之间相互支持的机制,要用多少人民币才能让个人在面对风险的时候站出来呢?我们在现实中所看到的见义勇为行为,基本都是出于见义勇为者的公德心和对自己的严格要求。仅仅对他们进行事后的奖励,只是表明行政机关的一种肯定态度,但并不足以在社会成员之间形成团结的氛围。而要培养社会团结氛围,并不能仅仅依靠“功利主义”。这就需要在吸取国内外的“治理经验”的同时,寻找行之有效的“政治经验”。
在这方面,中国革命和新中国的历史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遗产。例如,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成为了社会治理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典范。新时期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当珍视新中国的政治遗产,充分利用现有的党组织和群众组织,重建新的群众工作形式,这不但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等具体工作息息相关,而且还决定着有别于西方模式的“中国道路”的可能性。
(原标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与群众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