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一则“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联合举报导师”的内容冲上热搜,这是继华中农业大学学生举报导师后又一重大事件。师生本是最令人动容和纯粹的关系,何以在象牙塔中日益激化,以至于走向彼此的对立面?本文通过对27名博士生的深度访谈,从责权利的视角研究导生矛盾的现实表征、生成原因与化解策略。作者指出,导生矛盾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师生关系的功利化,导师追逐科研所的经济效益,“过度使用”博士生,导生双方缺乏信任感,博士生容易产生埋怨情绪并疏远导师;二是导生关系的权威势差,过度强调自身的话语权和权威地位,忽视博士生科研学习的主体地位,使得导生关系越加不平等;三是导生责任意识的淡化,导师没有担负起教育者的角色,博士生也没有端正学习态度,不利于形成“乐教好学”的良性互动,因而无法促进双方的学术成长。作者分析,导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博士生相对剥夺感生成、利益表达能力不足与对导师责任认同感减弱。当涉及利益冲突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博士生往往争不过导师,那么被剥夺的感觉就油然而生。一些不具备利益表达能力的博士生在通过正常渠道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往往会做出非理性选择。而随着博士生的不断扩招,“一师多生”逐渐成为博士生教育常态,导师对博士生的指导力度不足,博士生入学后就处于散养状态,自然很难对导师产生责任认同感。要化解导生矛盾,必须促进导生责权利从失衡走向均衡,明晰双方的责权利边界,在理清边界的基础上加强建构“和合共生”的导生共同体。
从责权利的视角探究导生矛盾
——基于博士生访谈材料的质性分析
曾剑雄 张国栋
博士生教育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导师和博士生两个关键主体,良好的导生关系是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导师与博士生建立的良好关系,可以大大增加博士生对培养过程的满意度,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博士生教育中的导生关系问题尤其重要,因为博士生与导师之间关系的性质对博士生具有深远的影响和后果。博士生与导师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更有可能取得良好的进展并感到满意。博士生导师被认为是“博士生在博士培养过程中将与之建立关系的最重要人物之一(即使不是最关键的人物之一)”。
目前我国博士生教育导生关系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和谐的,但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近年来形式不一的导生矛盾事件时有发生,再一次将导生关系推向了公众视野和舆论风头上,引发了对导生关系的重新思考。作为当前中国博士生教育的一个焦点问题,导生矛盾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准确把握制约和谐导生关系生成的深层矛盾,是当前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的前提与关键。
对于导生关系问题的探究主要聚焦于导生关系内涵、导生关系异化困境、导生关系影响因素、导生关系重构等,相对来说,对导生矛盾研究得不多,且缺少从责权利视角的系统分析,也几乎没有从博士生的视角来考察他们与导师的矛盾在现实中有什么表现、矛盾怎么形成的、如何解决矛盾。本研究将借助“责权利相统一”的理论视角,采用质性研究方法,以一对一半结构化的方式对在读博士生进行深度访谈,深入探究导生矛盾的现实表征与生成原因,提出务实可行的化解策略,以期为有效构建和谐导生关系,促进博士生培养质量提供参考。
责权利: 观照导生矛盾的应然视角
1.责权利的管理学解释
“责权利”是“责任、权力、利益”的简称。责任是指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所要做的事或要承担的职责;权力是指行为人在工作和生活中所享有的能自主支配对象的意志和力量;利益是指行为人在与他人一起工作和生活中所享有的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责权利”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责权利的关系实际上反映了行为人与其他人共同工作和生活之间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共享的关系。
责任、权力、利益三者彼此关联、相辅相成、相互作用。责任是基础性的关键环节,没有责任,权力就会落空,利益则无从谈起。权力是保障,没有相应的权力,无法确保责任履行。利益是对执行权力和完成职责后的奖励,不可或缺。三者的逻辑顺序是先有责,继而是权,最后是利,即要履行一定的责,就有必要授予相应的权,在履行了相关的责后方是获得利。现代管理理论强调责权利是一个等边三角形,赋予组织成员一定的责任,就要给予相同的权力和对等的利益,责权利相对等是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责权利相统一是现代管理学的基本原则,是指所应尽的责任、所拥有的权力和涉及的利益必须相一致。责权利要匹配,才能调动积极性,也即承担多少责任,就应该具有相应的权力,同时也应该取得相应程度的利益。责权利统一于责任者,责任者既是责任的承担者和权力的拥有者也是利益的享受者,只有在管理活动中做到责、权、利对等,才能调动管理资源的积极性。
责权利相统一是良性的运转模式,特别是责任大、权力大、利益大的情况更是一种理想状态。但是,责权利经常出现不匹配、不均衡,会导致一些消极甚至危险的现象。比如,责大权大利小,出现权力寻租,增加利益空间;责大权小利小,工作动力不足,纷纷逃避责任;责大权小利大,互相指责,无法顺利完成工作;责小权大利大,不受约束,任意妄为;责小权大利小,一盘散沙,朝令夕改;责小权小利大,重视效益,忽视社会责任;责小权小利小,得过且过,碌碌无为。从责权利失衡向均衡调整是组织管理的重要工作。责权利之间的良性关系会促进组织的发展。因此,只有将责任、权力和利益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将他们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既相互牵制规范,又相互支持促进的责权利对等关系,才能够有效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北京邮电大学15位研究生联名举报导师,导师被校方取消导师资格)
2.责权利用于导生矛盾研究的适用性
导生关系是在博士生培养活动过程中形成和产生的导师和博士生之间的互动关系。导生双方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双方的利益诉求往往是不一致的,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不足为奇。导生矛盾就是导师与博士生两类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处于对立、排斥的状态。只要导生关系存在,导生矛盾的发生就在所难免。根据目前导生关系恶化的升级发展,可以划分为导生矛盾、导生冲突、导生纠纷三种情况。导生矛盾是导生关系异化的基础阶段,主要指导生双方在教育教学、科研指导和日常交往等活动过程中存在目标、利益、观念、价值、需求、态度以及行为等方面的分歧和矛盾,产生各种内在的情感性的不满或外在的对立行为。
导师与博士生是一种指导和被指导的社会关系,责权利理论就是处理社会关系的重要办法,所以,责权利理论适用于研究导生关系。在培养过程中,导师与博士生作为责权利相统一的主体,三者缺一不可。首先,责任是基础;其次,权力是方式,引领导生双方履行各自的责任,最终获取自己应得的利益;再次,利益是核心,推动导生双方行使权力和履行责任的动力。博士生培养过程不仅是责权利协调与统一的过程,也是责权利行使与实现的过程。责权利匹配原则贯穿于博士生培养的全过程,是培养活动本质的、内在的要求。
导师和博士生在培养过程中负有多少程度的责任,就应该具有相应程度的权力,同时应该取得对称的利益,同理博士生也一样。而导生矛盾的产生,则反映出责权利关系的失衡。导生矛盾由导生主体活动所决定,而导生主体活动又是由作用于他们身上的责权利关系所决定,如果责权利失衡,矛盾的产生就不可避免。当前导师与博士生之间存在的矛盾是由双方对自己和对方的责任、权力、利益不明确,从而致使双方在责权利方面存在一些冲突。因此,从“责权利相统一”视角来理解导生矛盾问题具有较强的适切性与创新性,探讨导生两类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匹配情况,能够为理解导生矛盾提供新的启示。
研究设计
1.研究对象
本研究旨在了解在读博士生对与导师之间产生矛盾的看法,知道和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及发生的原因,让抽象的“导生矛盾”由培养对象(博士生)进行具体阐释。访谈工作于2021年7月至11月进行,通过在社交平台发布访谈对象招募海报和检索相关信息主动寻找符合研究需要的访谈对象,陆续联系并最终访谈了27位在读博士生。在所有受访者中,有对导师十分不满意、不满意的,也有对导师部分满意、部分不满意的,整体而言,受访者对导师是不满意的。
本研究遵守“尊重、公平正义和行善不伤害”的原则,分离受访者的姓名和访谈信息,在文本资料转录和研究分析中使用编号(以A加序号表示)而不是受访者姓名,确保最大化地保护受访者隐私。从受访者基本信息来看,男生17名,女生10名;20名学生就读于一流大学建设高校,4名学生就读于一流学科建设高校,3名学生就读于国内其他高校;硕博连读生7名,本科直博生5名,“申请–考核”制录取方式者11名,公开招考录取者4名;人文学科博士生7名,社会学科博士生9名,理科博士生4名,工科博士生7名;非延期博士生18名,延期博士生9名。
(华中农业大学11名学生实名举报导师,导师被校方撤职、解聘处理)
2.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取质性研究方法,按照信息饱和及能够为研究提供最大信息量为原则,访谈对象选取遵循目的性抽样,综合考虑了博士生的入学方式、性别、学科、年级等影响因素,以最大限度覆盖和反映研究对象的差异。采用半结构化方式对在读博士生进行访谈,并采用扎根理论对访谈转录的文本资料进行深入分析,以求更深入细致地阐释博士生与导师矛盾产生的实际状况及相关原因。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对受访者进行访谈:1您在读博期间与导师关系如何,交流怎么样;2在科研过程中,接受导师指导获得的支持水平如何,导师如何指导您;3您与导师是否产生过矛盾?为什么?能否举例说明一下。
由于受访者遍布全国各地,本研究采取线上形式与受访者进行访谈,每个受访者的访谈持续了30~60分钟。在访谈之前,研究者会将访谈提纲和知情同意书发送给受访者,就研究目的、研究内容、访谈录音等方式与受访者进行沟通,并承诺会保护受访者隐私,对访谈资料严格保密,让受访者能够敞开心扉叙述自己经历的导生关系问题,从而确保研究材料的真实可靠。为保证访谈的完整性和深入性,对部分受访者开展了二次访谈。
3. 资料整理与分析
1)对访谈资料进行多次读取和收听,并将其记录为文本,写下用于编码和分析的初步思路。
2)确定代码和更大的主题。在开放编码阶段,每个转录本都被逐节审查,确定并标记对每个研究问题的主题回答,在每个主题中确定关键词或短语,并分配代码。在主轴式编码阶段,对先前开放式编码的数据进行进一步检查以找出离散的想法并分类,形成了17个轴心式编码。
3)逐渐完善主题。这一步主要集中于与研究问题相关的主题类别,并详细分析其中的数据,形成3个主题编码,其中条目括号中的数字表示同样表达了这种或类似观点的受访者人数。
4)在对留作理论饱和度检验的10份访谈资料进行分析后未发现新的概念和范畴,由此可基本判定在这项研究中接受访谈的在读博士生提供了详细的信息。这些信息被转化为三个更大的主题,即“导生关系的功利化”“导生关系的权威势差”“导生责任意识的淡化”(三级编码结果如表1所示)。这些发现提供了博士生在与导师相处过程中矛盾的来源和性质的综合理解。
导生矛盾的多元现实表征
形式不一的导生矛盾事件时有发生,导师与博士生在责权利方面呈现出的形态各异、复杂多变的表征,正是导生矛盾多样复杂的现实呈现。通过深入分析27名在读博士生的访谈资料,发现导生矛盾主要表现为导生关系的功利化、导生关系的权威势差、导生责任意识的淡化。
1.“情感互动”的漠视:导生关系的功利化
导师与博士生之间简单纯粹的关系发生了异变现象,凸显了关系的复杂性,逐渐偏离了“传道授业解惑”导生关系的本真面貌。导师和博士生各不相同的利益诉求必然会导致相互间不一致的互动行为,使得教育行为狭隘化甚至功利化。一些导师“与生争利”的行为,招致博士生的不满和怨恨,使得二者在心理上产生了隔阂,更是直接加重了导生矛盾,“与生争利”现象主要表现在学术成果的归属上,
“我辛辛苦苦撰写出来的几篇文章,投到顶级期刊被录用,导师抢我文章一作,我对此很不满,觉得导师很不厚道。”(社会科学博士生-A06)
“我导师要求我从奖助学金里交一部分钱当作课题组日常活动经费。”(理科博士生-A19)
当然,部分博士生越来越看重自身的利益问题,希望通过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导师的社会资源等来获得经济或就业方面的利益,然而一旦自身的利益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极易引发博士生的不满情绪,甚至将双方关系引向对立面。
“我导师接了大量的横向项目,不管是不是他的方向也接,在网上随便一查就给我们一个方案,然后我们按照他说的做,做不出来又天天催促,又不给报酬,我们简直就是免费劳动力。”(理科博士生-A17)
“我导师啥都不指导还给我们安排一堆工作,费时费力不说,做完还不发放相应的助研津贴。我每天和同学吐槽抱怨,只想早点毕业,早日脱离苦海。”(社会科学博士生-A21)
由于观念、情感与利益的隔离,博士生与导师之间自然而然地产生两个行为逻辑。如果双方行为逻辑不相契合,导生矛盾极易产生。
“我以前觉得我可以和导师相处很好,每次开组会的时候他除了催促加紧研究进度,从不关心学生的日常生活状态。”(社会科学博士生-A08)
“我导师所有的杂事都让我做,我做不好还要被骂,每天都过得很不开心。”(人文学科博士生-A22)
博士生与导师之间的行为交往通常以科研项目利益导向为主,仅有的交流只是围绕着科研项目的进度进行,情感交流不足,存在“隔离”现象,主要表现为双方互不关心、互不关注。导师过分看重科研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过度使用”博士生,博士生希望能有所回报,得到导师的爱护和关怀。
“导师每次叫我进办公室谈话的时候,都不让我带各种电子设备进去,害怕我录音,科研项目做得没有满足他要求的时候,他直接在办公室批评我。”(工科博士生-A07)
导生双方缺乏信任感,没有合适的交流方式,博士生容易产生埋怨情绪并疏远导师。总之,导生之间表现出的功利倾向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情感互动,使得双方关系冷淡、脱节,甚至破碎。
2.“平等互信”的约束:导生关系的权威势差
权威是下达命令并决定执行它们的权力,其存在的根因在于它所建构的价值体系和行为规范为世人所认可和接受。教育是一种权威活动。导师具有广博的学识、丰富的科学研究经历以及广阔的人脉资源,在教育活动中既是“权威者”,也是“掌舵者”,天然拥有主导博士生行为的能力。同时,受传统师道尊严思想的影响,导生之间难以形成平等对话的身份。
“我的导师想要学生对他无条件服从,只要我没有按照他的预期行事就会被认为在挑战他的权威,等待我的必然是一顿狂风暴雨式的怒骂。”(人文学科博士生-A11)
“我有点畏惧导师,对她从来都是恭恭敬敬,害怕稍有不慎就惹她不开心。”(人文学科博士生-A24)
导师在博士生培养过程中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和权威,博士生处于弱势地位,导师对博士生管控过强或过多,博士生只好服从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博士生主体性地位,剥夺了博士生话语表达权,影响了平等互信关系的形成。
博士生容易受到导师的权威式影响,他们不敢或不愿敞开心扉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压抑了学习自主性和主动性。
“我天天受导师控制管理,很难调整自己的心态,每天被逼着催着,但是实在做不出来他说的东西。他还经常以各种理由延毕学生。”(工科博士生-A05)
“我不太爱跟导师交流,我觉得导师比较严肃,给人感觉不那么亲近。”(理科博士生-A25)
导师作为支配方,一部分导师会利用制度的漏洞或凭借自己身份地位获取利益,自己利益的增进是以持续损害甚至是剥夺博士生的基本利益为前提条件。
“我还被压在导师的项目上,毕业论文还没有写完,被导师威胁说项目没做完就不能毕业。甚至我自己独立完成的论文,还被要求加上其他人的名字。”(社会科学博士生-A21)
博士生作为受支配方,畏惧导师的权威,对导师的不合理行为更多的是服从和接受,不敢或不愿对抗,因为不知对抗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但是如果长期在导师压制下,心中的怨气和不满就会不断累积,可能产生情绪对立或公开对抗的导生矛盾。
“我有时想对导师不合理的安排提出抗议,他总让我干一些和科研无关的杂事。但又怕得罪导师,担心与导师闹翻无法毕业,只好忍气吞声。”(人文学科博士生-A26)
在现实中,存在一小部分导师对自身立德树人的认识产生了偏差,出现了一些消极行为倾向,过度强调自身的话语权和权威地位,忽视了博士生科研学习的主体地位。导生地位的不平等、权威势差的存在,打破了双方对“平等互信”的期待,使得导生关系越加不平等。
3.“学术成长”的消解: 导生责任意识的淡化
博士生教育为导师和博士生创造了一个进行知识互动和情感交流的学术世界,导师和博士生都是学习者、探索者和研究者。导师与博士生之间的义务关系贯穿于博士生培养的始终,导生的责任意识、正确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及所产生的积极行为是推动双方学术成长的核心要素。导师的职责是通过言传身教,以教学、科研活动等形式指导博士生扎扎实实做学问,使其在学术方面有所成长。博士生的职责是学习、提高和拓展专业知识,培养较强的研究能力,完成学业,甚至会给导师的科学研究带来一定的收益。然而现实中,有的导师责任心淡漠,没有落实岗位职责,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导师有行政职务,平时比较忙,对我从来不闻不问,不会主动找我,对我的指导很有限,我对此有过抱怨。”(人文学科博士生-A23)
有的导师不太关注对博士生的学术指导,未定期组织学术讨论会,习惯于冷落博士生,不能及时地反馈博士生的学术问题。
“我导师不怎么搞科研,科研都靠我自己摸索前进。他一点都没有尽到导师应尽的责任,博士四年期间我一篇CSSCI文章都没发表。(”社会科学博士生-A03)
也有些博士生责任意识淡薄,不按规定履行学习义务,拖延科研任务,再加上平时自由时间较多,容易出现游离状态,学业进展缓慢。
“我自己容易被一些琐碎的事情影响,总干一些与科研无关的事情,分散了精力,学习效率低下,科研进展缓慢,现在博士五年级了,一篇文章也没发表,学位论文也才刚刚开题。”(社会科学博士生-A15)
有的导师在态度上不担责,行动上不作为,不愿投入精力指导博士生,对博士生培养采取“放养”的方式;有的博士生面对导师的指导敷衍了事,缺乏与导师主动沟通的意识和行动力。
“我导师对我采取的是放养式培养,不怎么组织组会,完全靠自学,对此我是很不满。”(社会科学博士生-A12)
“我觉得我的导师理论水平不行,对我的指导很有限,和他交流了几次,感觉他对我的研究产生不了太大的帮助,我还要花费几个小时的时间听他说,觉得这是浪费我的时间。”(理科博士生-A17)
由此可知,导生双方基本放弃了教学相长的导学关系。导师没有担负起教育者的角色,承担起导师培养人的首要责任;而博士生没有端正学习态度,没有积极配合,没能虚心接受导师的指导,没有履行自身的责任。在双方责任意识淡化的情况下,导生双方学术互动不足,无法引发学术共鸣,没能产生积极的学术互动,不利于形成“乐教好学”的良性互动,因而无法促进双方的学术成长。
导生矛盾的生成原因
造成导生矛盾有多种原因,导生责权利失衡是重要因素。通过分析收集到的导生关系问题资料,笔者发现导生矛盾主要是由博士生相对剥夺感生成、博士生利益表达能力不足以及博士生对导师责任认同感减弱等因素导致的。
1.博士生相对剥夺感生成
相对剥夺感是人类社会中一种常见的消极情绪。一般来说,当个人利益受到影响时,破坏社会动态稳定的相对剥夺感的消极情绪就会在这些利益受损的群体中蔓延开来,并逐渐生成。一旦这种蕴藏着非正面能量的相对剥夺感逾越了一定的界限范围,那么群体中的某些人通常就会采取激烈的冲突或对抗形式来表明与达成自我的利益诉求。博士生和导师在共享高技能和共同研究兴趣的同时,往往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劳务报酬、知识产权、论文署名上的冲突。当涉及利益冲突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博士生往往争不过导师,那么被剥夺的感觉就油然而生。
“我导师总让我给他写文章,他还要求当一作。我心里很不爽,每天情绪很低迷,满满的负能量,感觉他完全不在乎我的感受。”(社会科学博士生-A06)
博士生相对剥夺感的生成通常需要一个对立的环境或外部致因,一般源自于博士生利益诉求的实现程度低于个人理性计量的期待值。由于导师过度使用、科研成果分配、言语批评等个别非公平公正事件的发生,容易激发部分博士生内心深处的不满情绪,产生撕裂导生关系的相对剥夺感。博士生的利益受损是导生矛盾的主要根源,导师不尊重博士生学术贡献和劳动成果,博士生由于获益较少因而其相对剥夺感通常会比较强烈。
“我在读博这几年期间,帮导师写课题申报书,他不仅没有指导我的论文,还要求当论文的一作。到现在我还没有满足学校的博士毕业要求,我对此很有意见,也尝试和导师沟通过,但是无果。”(工科博士生-A13)
随着博士生主体地位的提高和权益意识的觉醒,在导生关系的功利化、导生交流沟通欠缺和导生情感淡漠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一些利益受损的博士生内心深处就极易生成较强的相对剥夺感。这种剥夺感一旦在特定时刻与某种触发点事件相撞,那么极有可能释放出撕裂和谐导生关系的破坏性能量。其实,很多导生冲突事件的发生通常是相对剥夺感长期积累的结果。
2.博士生利益表达能力不足
博士生利益表达是指博士生通常会通过特定的手段或途径向学校或院系表达利益诉求,以满足或实现自我物质层面、心理层面和权利层面的内在需求。博士生利益表达能力是博士生改变相对弱势地位和提升博士生利益表达效度的基本前提,是其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基本权益的重要基石,也是有效避免矛盾产生的根本途径。导生双方天然存在的权力势差,时刻影响着导生双方的行动选项,有的导师容易越界滥用自己的权力,而博士生畏惧导师权力,一般选择默认导师的越界行为,无条件地服从导师的任何决定。近年来时有发生的个别导生冲突事件不仅从侧面暴露了学校或院系治理导生矛盾能力的不足,而且也暴露了博士生利益表达能力不足的事实。
“我知道即使我与导师发生不愉快,我也不会找学院处理,因为这是没有用的,如果我找学院反而会令我导师更不满。我也只能自己私底下发发牢骚。”(理科博士生-A27)
事实上,一些导生矛盾的产生大多是那些不具备利益表达能力的博士生在通过正常渠道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做出的非理性选择。我国博士生的基本权益得到了制度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博士生利益表达能力就很强。博士生利益表达能力的强弱受到包括制度、文化、人情在内的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因此,有些博士生很难实现自我的利益诉求,他们很容易采取激烈的对抗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那些更多地考量功利成分和寻求顺利毕业的博士生来说,因为要规避机会成本和避免损失自己的实际收益,所以他们一般对维权抱持“想而不能”的矛盾心态。
“我的导师经常批评我甚至恐吓我,但为了能够顺利毕业,我不断地忍受他,想着毕业以后也不会和他主动联系,可能也不会再有任何瓜葛。”(理科博士生-A19)
博士生如果无法及时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学校或院系可能就无法及时有效地收到博士生的利益诉求信号,那么矛盾的生成与积聚就不可规避,甚至会在一个特定的空间和时间呈现出更极端的对抗形式。
3.博士生对导师责任认同感减弱
随着博士生的不断扩招,“一师多生”逐渐成为博士生教育常态,许多博士生入学后就处于散养状态,经常见不到导师,只能自己干自己的事情,除非有需要签字的材料与文件才会去找导师。这也客观地反映出导师对博士生的指导力度不足。部分导师忽视了自身的育人职责,对博士生疏于教导,不关心博士生学业,这不仅是大多数高校博士生培养中的通病,也是大部分博士生无法言明的痛楚。博士生对导师的责任认同表现为在情感层面、行为层面对导师的高度服从与归属。如果博士生对导师责任认同感弱化,可能会导致师生矛盾的生成并对导师个人权威地位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博士生对导师缺乏责任认同感,主要在于导师缺乏责任意识,未充分履行导师作为首要责任人的义务。
“我导师对我基本上不管不顾,一年也见不到几次面,对我的毕业论文压根就没有任何指导,我到现在学位论文还没开题,马上要延期了,在这一方面我对导师十分的不满。”(社会科学博士生-A21)
责任认同是导生关系动态稳定的基石。责任认同感的减弱不仅会引起导生关系的局部紊乱,而且会导致导师教书育人职责逐渐式微。如果博士生对导师持有高度的责任认同感,博士生一般会积极主动地与导师沟通交流,并做出符合导师期待与要求的学习行为选择。
“我导师是一个很负责任的导师,他有行政职务,即使再忙,也坚持每周开一次组会,都会及时反馈我的学术问题。”(社会科学博士生-A04)
反之,博士生则会选择非理性的行为方式,甚至会诱发局部的导生关系失序。导师对博士生诉求的回应程度直接决定了博士生对导师责任认同感的强弱。博士生对导师责任认同感的强弱,对于他们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完成博士学业要求、维系和谐的导生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博士生对导师责任认同减弱不仅表示博士生的诉求没有得到很好的反馈与实现,也意味着导师淡化了自己的培养责任,而且后者才是藏匿在导生矛盾背后的真实原因。
化解导生矛盾的策略
化解导生矛盾,基本方向是明晰导师和博士生的责权利,促进责权利从失衡走向均衡。
1.明晰导师责权利清单,提升育人责任
博士生导师是培养博士生的一个岗位,应明确导师岗位的责权利,促进责权利的平衡。导师作为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培养高层次创新性人才的重任。导师的责任应主要包括:做好道德品质的指引,提升博士生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学术规范和职业道德,以身作则指导博士生开展科学研究;定期指导学生,精心尽力投入,培养博士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博士生学业;注重对博士生人文关怀,关爱博士生、尊重博士生人格;优化博士生培养条件,为博士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确保博士生正当权益。
导师应拥有与责任相对等的指导和管理博士生的权力。导师权力主要包括招生参与权、指导自主权、公正评价权、参与管理权、学术自由权、知情权、经费使用权、评奖评优推荐权、学籍处理建议权、论文答辩表决权、劳动报酬权、申诉权等。导师执行培养权力履行培养责任,应得到相应的利益,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收益或回报。导师通过培养博士生,可以延续学术思想,提升学术声誉,获得科研助手,取得学术成果,丰富知识和经验,获取劳动报酬。
导师责任重大,在师生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为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建议采取以下办法:
1)建立科学全面的导师岗位培训制度,完善面向全体导师的常态化培训体系,重视对导师责任的宣讲,增强育人责任意识,提高育人责任能力,实践育人责任行为。
2)把具体的责权利写进导师手册,建立专门的问责机构,构建导师岗位责任追究机制,监督导师职责条款的实施,对于不履行职责的导师给予不同程度的问责,做到有错必纠、有纠必严,以常态化问责督促导师认真履职,不断增强导师责任和质量意识。
3)改变导师业绩考核的办法、标准和内容,确立一套以培养质量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常规的平时业绩考核制度,将导师平时对博士生的道德品质教育、学术指导以及导师个人能力、个人成果纳入岗位考核指标体系中,作为导师岗位考核的基本参考依据,综合评定导师年度工作业绩,不断强化导师的岗位职责意识。
4)落实导师奖励机制,拓宽奖励渠道,鼓励导师履行倡导性职责,如涉及博士生生活、学习、职业规划等方面工作,对这些工作做得好的导师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考核加分和精神奖励等,提升导师荣誉感和自豪感,充分调动导师指导博士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5)打破导师身份终身制,制定适合本校博士生导师退出岗位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导师岗位退出标准和程序,对达不到预期效果或是对不能完成岗位工作要求的导师采取不同办法,如告诫、限期内改进、离岗培训再上岗、退出岗位等。
2.明确博士生的责权利,保护他们的合理权益
博士生作为受教育方,也应明确责权利,尊重博士生的主体性地位,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博士生的责任主要有:尊敬导师,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积极主动学习,更新知识结构,提升科研创新能力;遵守管理制度和学术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违纪违规行为;接受、尊重与配合导师的教学科研指导,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辅助导师完成相关的科研任务;充分尊重导师在学位申请阶段给予的客观评价。
博士生在履行责任的同时也应拥有相应权力,有能力有权限完成自身的职责。博士生权力主要包括自主学习权、公正评价权、自由发展权、受导权、科研参与权、学业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或更换导师权、资源使用权、知识产权、资助获得权、学位申请权、申诉权等。博士生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也能获得一定的收益。博士生的利益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主要包括:获授学位,取得学术成果,掌握科研知识,提升综合能力,获取奖助学金和劳务报酬,使用学习资源和环境条件,获得荣誉奖励。
博士生是学生也是科研生力军,应享受科研成果、学位授予权。要切实保障博士生合法合理权益,满足博士生利益诉求以及规范和约束博士生利益表达行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博士生科研活动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规范博士生的科研活动,明确界定和保护博士生的知识产权。2)应在制度文本中对导生合作成果的署名、成果认定、科研补贴、劳务费发放、培养经费使用等做出详细的规定。3)应完善博士生权益管理规章制度、博士生维权服务机制,健全博士生权益保护机构,畅通博士生的利益诉求渠道,可成立博士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博士生提供申辩和投诉机会,博士生可对影响自身权益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4)应增强博士生权益维护意识,规范博士生利益表达行为,鼓励博士生通过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直接或间接地向学校、学院等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表达诉求,以合法方式维护自身的合理权益。
3.理清导生责权利边界,优化合作机制
导师是指导过程中的责权利主体,博士生是学习过程中的责权利主体。导师与博士生之间应有明显的责权利边界,这个边界主要是由导师与博士生决定的。在分别明确导师责权利、博士生责权利的基础上,划定两者的责任边界、权力边界、利益边界尤其重要。理清导师与博士生之间责权利边界,是正确处理导生关系的基本前提。明晰责权利边界,能够使导生双方知道具体的责任内容、权力范围和利益大小。可从以下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1)国家应尽快制定和出台《研究生教育法》和《学位法》,切实加强导生权责关系的立法,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晰导生权力来源的合法性,界定导生责任边界,划分严格的导生关系边界,进而更好地确定导师和博士生的责权归属。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制定导生关系规范和具体细则,如导师指导准则、博士生手册和导生关系规范,提供清晰的行动规则,清楚界定责任、权力与利益边界,促进导生在拥有“边界意识”、明晰“责权利边界”的基础上,开展导生合作和交流,防止二者之间责任的“缺失”、权力的“僭越”、利益的“冲突”,进而促进导生双方的责权利统一。
在理清边界的基础上加强建构“和合共生”的导生共同体。一方面,强化导生共同价值追求,打造导师育人育才的自豪感与博士生全面发展的使命感,加强导生双方对学术科研的履行责任,促进双方自觉践行独立和共在的责任。另一方面,导生双方要以制度原则为导向正当行使权力,构建平等对话的合作机制,创造平等和谐的交往空间,保证双方在身份、权力、地位上相对合理的平等性,以平等和谐的方式展开合作,实现教与学的互长。加强导生双方的情感沟通,提高导生黏合度,增强导生关系的“信任基石”,通过营造师生沟通氛围、搭建多元的沟通平台、调整沟通方式等保障导生之间的对话交流,进一步增进导生之间相互理解、信任与合作,推动“和合共生”的导生共同体发展。导生矛盾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与导生责权利边界不明晰、双方沟通不顺畅以及制度化解决机制的缺失有关。
因此,要拓宽博士生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提高博士生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搭建利益诉求表达平台,实现导生双方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有效的理性合作与互动。此外,应建立健全矛盾解决机制,明确导生矛盾的类型,力求在制度框架内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对在导生合作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的导师和博士生,要依据相关流程处理。
(本文原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22年第9期,原题为《从责权利的视角探究导生矛盾——基于博士生访谈材料的质性分析》。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