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12月28公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向公众征求修改意见。对此,我对该草案提出几点看法。
一、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是该法最大的亮点
该法草案第六条【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设立,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得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破产。
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不可分割到成员个人。
我觉得这条规定特别重要,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我们目前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村民分户承包、有偿转让的制度。刚开始村委会还有对承包地实行微调的权利,自从2015年承包地确权以后,村集体对土地的管理处于一种虚置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不可以发起成立专业合作社,他们事实上不能管理使用所辖土地,即使村民把土地任意撂荒也不能管,管不了。塘约村、烟台市、毕节市锐意改革进取,他们推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取得了极为显著的成就,他们也只能以党支部村委会的干部个人名义变通方式来申请注册合作社。有些人蓄意要将农村土地私有化、市场化,把村集体经济搞垮。为此,网上曾展开过激烈的辩论。我记得,2018年,任某某叫嚣要给农民土地产权,让他们自由出售承包地。当年4月1日,我在红色网站等等网站上发表了《资本大鳄的猖狂叫嚣》一文指出,如果法律允许农民出售承包地,农村土地绝大数很快集中在资本手里。农民靠卖土地,一般来说根本上收不了几个钱,以内蒙古有偿永久转让承包地的(变相买卖土地)现实例子来看,农民一亩地连一千元都到不了手。最终土地会集中在资本家手里。那样,中国革命的最重要的成果——土地集体所有就会被葬送。没有了集体经济,大多数农民群众会走上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吗?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4月29日视察小岗村时说:“不管这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的规定,这是落实了习总书记的英明指示,从法律上保护了集体经济的合法存在,保护其发展壮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应采用一套班子,挂两个牌子的管理模式
该法草案共68条,洋洋大观,看是很全面,但是中看不中用,实际上在具体工作中无法实施。这是秀才闭门造车的产物,脱离了农村的实际。因为秀才们连现时农村农民的组成部分都不完全了解。根据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数据,1982年,农村人口8.0亿人,农村人口占比77.9%。到了2021年,全国农村人口5.1亿人,占比36.1%。2021年比1982年农村人口占比降低了41.8%。也就是说,2021年与1982年相比,农村人中约有3亿多人已经脱离了农籍户口,但按照农村承包土地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他们中绝大多数人虽然已经脱离了农村户籍,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了,但还保留着在当初村里分的承包地。还有一些农民,虽然户籍还在农村,但早已在城市里买房定居。这两部分人口大略估计,约占原来农村人口的60%以上,他们几乎不回村居住了。但是他们依然承包着村里的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表决权。按照第二十八条【成员大会议事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成员主持。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通过,法律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另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60%的人已经成了城里人,从事着非农产业,他们会回来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成员大会吗?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重大决策,需三分之二成员同意为通过,这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目标。这个法律规定还有什么意义呢?再说,村里的事村里人不能做主,要听已在城里定居的多数人意见来确定,岂不荒唐。
从烟台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实践经验来看,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实本身不是经营实体,村里的机动土地、山林、道路、地下水资源一切没有分到户的资产,都折合成金额入股到专业合作社里了,村党支部书记代表村集体,行使集体股份股东的权利,并出任合作社的理事长。因为实际上,一般村集体财产是合作社的最大的股东。因此,我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由村委会代行职责,一套人马挂两个牌子。现在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实行的是一肩挑,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长实际上也是支部书记来兼任。农村基层组织不要搞得形式上复杂,一元化领导才是符合农村的实际。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入的专业合作社,这才是具体经营实体,已经建立了健全的管理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搞具体经营,组织机构没必要搞得复杂。
三、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
草案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个事情很复杂,有的村民因为当年农业税费太重,就逃税远走外乡了,他们在土地二轮承包时,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后来在城里混不下去了,回到村里,只能花钱流转别人的土地种,后来成为需要扶贫救济的贫困户了。定居在城里的众多农民却成了小土地出租者,不劳而获吃地租。该法草案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这一原则如何来体现呢?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牵涉方面太多,对此,我不想展开谈。我就觉得烟台经验简便易行。那就是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分红,按照各户的股份来确定。集体股份分红归村委会集体所有,由全村户口在册人口扣除积累外,均摊受益,或者服务投资全村的共同事业。
四、撂荒地、空心村、无人村治理问题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但是包产到户以来,我国长期存在撂荒地现象,在贫困地区尤其严重。撂荒面积之大,时间之长,在我国历史上可谓史无前例。有关部门想解决,但拿不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其实解决撂荒地面积并不难,只要授权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只要把土地撂荒了,村集体收回就是了,村集体手里有了大片土地,就能整体开发使用。有的山区,约有一半的村庄成了无人村了,特别是在扶贫工作中采取了异地搬迁的措施,这种无人村就更多了。我觉得应该把撂荒地治理、无人村治理列入集体经济组织法中。这个法的草案中提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组、村委会、乡镇一级来合并组建,我觉得这个思路很好。人民公社就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嘛。一个自然村(组)成了无人村,其荒废的土地由村委会或乡镇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来负责开发经营。
先谈以上几点,有空再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