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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制性质的分析

作者:智广俊 来源:昆仑策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制性质的分析

智广俊

贵州“塘约道路”引发了社会上的热议,赞扬肯定的多,但也有人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塘约村所办的合作社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这就引申出来一个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来定位。

望远镜同志2017年6月9日,在红歌会等网站上发表的《浅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兼议塘约》一文中提到:

塘约合作社是以11名党支部成员为发起人,吸收了全村910户村民参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起人承担的责任与后来参加者不同,一旦亏损,这11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后来加入者,承担债务责任有限,而且后来加入者交到社里的土地,每亩优先保证得到合作社付给的300至700元的地租款。合作社的可分配利润不只分给11个成员,也分给“村集体”和流出土地的910户村民。三者分配比例是30%:30%:40%。其中“村集体”可能是以“法定土地所有者”身份得到的。但每个成员与非成员所得份额差距很大:11个成员平均每户可得“可分配利润”的2.73万(30%/11),910户“非成员”平均每户只得4.4/万(40%/910),只及成员的1/62。如果可分配利润为150万元,每个成员户可分红利4.1万元(150*2.73%),而每个“非成员”户只能分得660元。展板介绍:“社员土地收入=流转租金+入社分红+合作社务工”。每户平均5.3亩土地,按500元/亩估算,每年可得租金2650元:分红660元;按每户1.5个劳力及承诺的“月工资不低于2400元”估计,每户全年可得务工收入43200元(2400*12*1.5)。每户“非成员”平均全年可得46420(2650+660+43200)。其中红利只占1.4%,流转费占5.5%,其余93.1%来自工资。

望远镜由此得出结论:

如果塘约合作社完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运作,则属于私有性质的农业经济体。如果是在“专业合作社”包装下走集体道路,则应该在全国推广。

我不同意望远镜同志的意见,理由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互助性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没有规定其成员都要出同样的资金,承担同样的责任,享受同样的利润分配。塘约合作社将全村绝大多数土地集中起来耕作经营,产品统一销售,所得利润首先保证优先支付入社农户土地的租金,然后,所得纯利润按照村集体提留30%,11户发起人分享30%,后加入户分享40%。合作社为加入者提供打工劳动挣钱的工作岗位和机会。

塘约合作社对成员权利义务责任处理的多么好呀。这是塘约村党支部带领农民群众因地制宜,发展创新出的极其可贵首创经验,克服了人民公社普通存在的分配上的大锅饭,具有在全国推广的价值。

塘约村合作社的组建,完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把它说成是“属于私有性质的农业经济体”,这是一种泥古不化的陈腐观念作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组成比股份制企业要求宽松得多,各种生产要素均可以合作社成员共同认可的方式入社,只要是五户以上农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伙成立经营,就是法律认可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这就是农村新时期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形式。这样的合作社就具有社会主义性质。

二、即使华西村、南街村、周家庄纯一集体经济成分的集体组织,也采取了灵活的管理方式

华西村后来兼并了周围几个村庄,形成了大华西,但原来老华西村民与后来加入华西的村民经济权利是不一样的,老华西村村民创造下的财富,大多数属于老华西人所有,不可能均分给新加入者。周家庄也有人外出单干搞经营,周家庄不可能由此开除其村民的身份,但外出村民回来要享受周家庄集体的养老福利待遇,那也得交给集体一定的公共积累资金。南街村本地村民与外来打工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可能一个样。这都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能有了差别,就说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吧。

“可见塘约非成员村民收入,绝大多数来自用劳动换取的工资,而不是土地流转费,更不是红利。”塘约村的村民收入绝大多数来自劳动换取的工资,这正体现了社会主义性质,难道,劳动人民的收入不是主要靠劳动所得,靠出租土地等资产带来丰厚的利润是正道吗?正是唐約村成立了集体经济组织,才为村民就地打工提供了就业机会。唐約村村民既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又为村集体打工,这是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新型劳动关系。

望远镜提供的材料,2016年,我国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量280万个。其中农民合作社最多,达179.4万家,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4.4%。其中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显然属于私有制。我同意望远镜同志对此做出的基本判断,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确实是有挂羊头卖狗肉之嫌疑,有的成立合作社就是想套取国家扶助资金的问题,少有真正按集体经济组织来规范运作的。

望远镜引用百度百科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定义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简称,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部分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占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塘约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将全村农民承包土地入股同一耕作种植的,产品是同一销售的,分配是按出资资本、劳力等生产要素来分配的,而且村集体提取的积累资金比例占到合作社纯收入的30%,这完全符合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原则呀。

我认为有必要简略回顾一下人民公社的发展过程,总结其成败得失。这对今后农村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很有益处。

我认为人民公社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伟大的创举,党通过人民公社这个组织,把五亿多农民组织起来,进行农业大生产,农田水利建设取得巨大进步,先进科学技术得到了有效地推广,农村社会各项事业得到全面的发展,基本上改变农民百分之九十以上是文盲的状态,培养了农民社会主义思想觉悟,农业为支援工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这些成就不容否定。

但是,为什么人民公社理论设计很好,实践过程中会出现问题呢?

从人民公社发展过程来分析,解放初期,农民通过土地改革,分到了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但翻身的农户多数面临着缺少耕畜、农具的困境,相互有合作生产的需求。另外有的农户因为天灾人祸,无法继续经营,面临卖地重新沦为赤贫的境地,一些基层党员不愿看到这种情况的出现,于是带头组织了互助组,党组织因势利导,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建起了初级社、高级社,但是仅仅搞了三五年农业合作化,就一下过渡到人民公社了,这种做法操之过急,违背了事物发展的规律。当时农业生产方式是牛犁耕种,这种生产方式与农户家庭经营、互助组、初级社组织是相适应的,而采用大型拖拉机为标志的机械化、电气化农业现代化生产方式,才适合采用人民公社大生产模式,我们违背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原理。如果我们将初级社和高级社再延长一段时间,更多地取得办合作社的经验,再向人民公社过渡那就好多了,就会少犯错误。当时农民加入合作社是按耕畜、农具资产入股的,资产也是按股份分红的,而且农村的信用社、供销社也是吸收农民的资金,按股经营的,可惜,后来没有按照这种模式来经营,用一大二公的模式取代了农村集体民营经济的成分。

当时政府对生产队采用的是僵化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种植计划由县政府来制定下达,口粮分配全国统一标准,每个成年社员丰收年份也只能分360斤口粮,农民多生产出粮食,不能多分几斤粮,农民积极性必然会受到影响。政府用僵硬的计划经济手段来领导农业生产,结果造成了事与愿违的效果。但是我同意另外一种说法,如果中央不采取包产到户一刀切的做法,把生产经营自主权放到大队、生产队一级,由农民群众自己选择经营模式,全国会出现一大批华西村,这是完全有可能的。因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已经有了办集体经济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放手让农民自己搞,一定会搞出一批华西村、南街村那样的典型来。

不过,在现阶段还想复制提供南街村、周家庄模式,我认为已经丧失了实施条件,而只能采用塘约村这种民有混合集体经济模式。这是推广唐約道路的现实意义。因为,政府不可能再采用革命的手段、行政的手段来强制多数农民搞合作社,只能采取经济的手段、宣传动员的手段来引导农民走集体合作道路。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干部下乡扶贫等方式来扶持集体经济组织。

同时,我们也不要人为地给集体经济组织设置框框,我认为只要实现了土地等生产资料共同使用,生产下的产品统一销售,其成员按照投资投劳等生产要素来分配利润,集体提取一定的积累资金的组织,就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集体经济组织。即使将来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全村土地收回来,经全村村民民主决定,有的继续进行实行村民包产到户经营,或者村集体将耕地竞价发包给种植大户、转包给公司去经营,村民收取地租,只要土地集体所有的框架还没有丢掉,农村经济还属于集体社会主义性质,只是一种经营方式的改变。

社会主义制度还在农村留有根基,农民将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还是留有发展基础的,社会贫富两极分化还会有一条底线在,贫者不至于没有立锥之地,死后会有一块葬身之处。如果,刻意虚化淡化村集体对土地所有权、管理权,把农民土地承包权神圣化了、固化了,土地事实上私有化了,土地事实上变相买卖了,农业发展就会遇到阻碍,农村就会出大乱子。

因为,过去村集体还可以通过调换村民承包地的方式对承包地进行微调整,来解决土地集中转包、或者上马农田水利建设工程中出现的问题。把农民承包地神圣化了,村集体丧失了对集体耕地的管理权,农村就会出现宁肯撂荒地,也不转包流转土地的钉子户,这些个别钉子户宁愿自己土地成了荒地,也不让上马地埋管等水利设施从自家承包地里通过,一个钉子户就搅乱了全村的好事。

如果把土地私有化了,土地实现了自由买卖,那农村连社会主义痕迹都没有了,社会性质就从根本上改变了。

我认为农村工作要坚持两条基本的原则: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宪法规定的,任何组织个人无权变动;二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等法律赋予村民的权利,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村里对土地采取哪种经营模式,应该由村民自己民主决定,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农村的村应该主要依靠农民自己去办,不要横加干涉,农村的事才能真正办好。

目前农村工作难以打开新局面关键在于,政府在农村已经丧失了大部分有效组织农民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功能。塘约村党支部带领村民创造的:党建引领,深化改革,组织起来,共同致富的“塘约道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成功的经验,塘约是新时期农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典型,推广“塘约道路”,在农村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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